•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不動產擔保權利之概念與功能

第二節 擔保權利之意涵

第一項 擔保權利意義及種類

擔保乃當債務人無法對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對其所具有之權利(請求 權、訴訟權、執行權),就債務人財產(一般財產、責任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以滿 足債權之制度23。有關擔保之意義加藤一郎學者認為有三種說法:一、指物的擔 保,包括以動產、不動產、權利為標的之法定(例如優先權)或約定(例如抵押 權、讓與擔保),具有物權效力之確保債權手段。二、兼指包含物之擔保及人之 擔保,所謂人之擔保,係指以擔保人之財產為債權擔保手段,僅得對擔保人主張,

具有債權效力之擔保,例如保證。三、指為確保債權實現之一切手段,除人的擔 保和物的擔保之外,尚包含債務人之總資產24。是故,擔保制度中以債務人以外 者之信用或資力增加清償債務之責任財產之方式為之,屬人的擔保(或稱債權之 擔保) ,主要是保證和連帶債務人兩種,而以債務人或第三人之財產直接供為債 權擔保之方式為之,則屬物的擔保(或稱物權之擔保),如民法所規定之抵押權(不 動產抵押及權利抵押)、質權(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及動產擔保交易法之動產 抵押權,保留所有權(附條件買賣)及信託占有等。

傳統民法不動產乃為擔保制度中最重要客體,從擔保制度之發展史來看,最 早的擔保型態類似今日的附條件買賣或讓與擔保,多為以所有權讓與債權人,以 達到擔保債權之目的,次再演變為僅移轉標的物之占有,但不移轉所有權以為擔

23 高木多喜男,擔保物權法,株式會社有斐閣出版社,頁 1-2(2005 年)。

24 朱家寬,權利移轉型擔保法律構造之研究-以所有權之擔保作用觀察,台北大學法律研究碩 士論文,頁 121(2004 年)。

14

保之占有質,更進而發展成標的物之所有權與占有均不移轉,而債權人僅就該物 取得某種權利以擔保其債權之不占有質25。綜上可知,擔保權利係以確保債務之 清償為目的,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之物或權利上設定成立之,於日後債務不履行之 際,債權人得依法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權利或將擔保標的物 變價並優先受償的權利。

若以各種標準予以分類,擔保權利之種類可分述如下:

一、依擔保權利發生原因區分:依此標準可分為法定擔保權利及意定擔保權利,

前者係於一定要件下,因法律之規定而當然發生,如留置權與法定抵押權。

後者係基於當事人之設定契約(意思表示)而發生,如一般之抵押權與質權。

法定擔保權利常具有限制債權平等之作用,其擔保之債權係對成立擔保之標 的物支出一定費用而生,故學者又稱之為費用性擔保權。而意定擔保權利,

則具有媒介融資之作用,以擔保於融資交易上,作為創造信用、獲取融資之 手段,故學者又稱之為融資性擔保權。

二、依擔保權利主要效力為標準區分:可分為留置性擔保權利或優先清償性擔保 權利,留置性擔保以留置標的物,迫使債務人清償為其主要效力,如留置權、

當舖業法之當舖質。優先清償性擔保係以支配標的物之交換價值,以為債務 之清償為主要效力,抵押權屬之。留置性擔保權利大抵為暫時周轉而存在,

須移轉標的物之占有於債權人。優先清償性擔保則僅以標的物之交換價值,

作為債務優先清償之保障,擔保人仍保有標的物之利用價值。

三、依擔保權利標的物類型區分:可分為(一)動產擔保權,例如動產質權、留 置權;(二)不動產擔保權,例如抵押權;(三)權利擔保權,如權利抵押權、

權利質權;(四)特定財產擔保權,係以特定財產為標的物,如我國之擔保 物權均屬特定財產擔保權;(五)非特定財產擔保權,例如讓與擔保或浮動 擔保或者就公司所有財產設定擔保權利之企業擔保。

25 王文宇,民商法理論與經濟分析(二),元照出版,頁 64-69(2003 年)。

15

四、依是否移轉擔保標的物之占有為標準:分為占有擔保權利及非占有擔保權利,

前者係以標的物移轉債權人占有,為其成立與存續要件,如質權、留置權屬 之。後者則不以標的物移轉債權人占有為要件,抵押權屬之。

五、依構造型態為標準區分:分為定限型擔保權及權利移轉型擔保權,定限型擔 保係以標的物設定具有擔保作用之定限物權為其構造型態之擔保權,故僅係 標的物「定限」(部分)權利之移轉,標的物之所有權仍存留於設定人之手;

而權利移轉型擔保權則係以標的物所有權或其他標的之權利自體已移轉於 擔保權人,亦即係標的物「全」權利之移轉,讓與擔保即為其典型代表,我 國動產擔保交易法所規定之附條件買賣與信託占有亦均具有此項特質。

六、依法律是否明文標準區分:分為典型擔保與非典型擔保,前者如抵押權、質 權與留置權(我國民法第 860 條以下、第 884 條以下、第 928 條以下)。而 非典型擔保則非法律所規定用以擔保債權之制度,但因其內在具有或兼具擔 保債權之功能,社會交易上乃將之運用於債權擔保之制度,如我國典權、讓 與擔保、附條件買賣、買回、代理受領、抵銷等,又稱為變態擔保、不規則 擔保。

擔保制度是為了擔保債權實現而採取的法律措施,無論是大陸法系或英美法 系皆包括人之擔保及物之擔保,不過,我國民法於保證人部分其立法者所預設係 以「保護保證人」為出發點(如先訴抗辯權),因此債權人對於確保債權衍生較 高執行成本,對於整體風險分擔之三方關係,其效率上因而可能有所減損,並增 加釐清權責的困難,使得信用加強功能喪失26。而物之擔保係就債務人或第三人 所提供之特定不動產、動產或權利而定,不受人的因素之影響,且具有優先、排 他及追及等效力,其擔保性尤勝於人之保證27。隨著經濟發展的腳步,擔保權利 的種類為因應交易客體多元化與價值的增高,推陳出新,動產之如機械、原料、

精密科技產品,其於經濟上價值也可能不遜於不動產,加上近來無體財產權如商

26 王文宇,契約解釋與任意規定-比較法與案例研究(上),臺灣法學雜誌,第 290 期,頁 44(2016 年)。

27 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四冊,頁 118-119(1990 年)。

16

標、專利及著作權之注重,這些權利亦擴張了擔保「標的物」範圍,另外,如營 業秘密之新的利益以讓渡的方式完成擔保目的,亦值得後續之注意28。我國晚近 學說及實務則多側重在權利移轉之擔保,亦參考美國統一商法典(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簡稱 UCC)制定動產擔保交易法草案。不過,在相關不動產 上擔保部分,歐洲共同體國家則都趨向以德國土地債務或瑞士債券之抽象土地擔 保權為模式,以更靈活的擔保方式讓土地價值得以自由發揮於現代社會。我國雖 然增訂最高限額抵押權以增加不動產擔保類型,然目前限於物權法定原則下,擔 保物權種類仍有所不足。不論擔保種類為何,其實都是為了發揮資金流通,擔保 物價值最大化之效果,如何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權益並於社會交易上資金安全流 轉,於立法上應可參酌比較他國之擔保制度,配合國情,以利我國立法之參考。

第二項 擔保權利之功能及社會作用

在現代經濟體制下,資本流通乃活絡資本市場之前提,無論是企業為獲取設 備和營運資金或家庭消費者用於補貼家庭消費之個人金融借貸,於各個領域都有 借用放貸之需求,而資本流通又須以健全之信用制度為前提,擔保制度即成為資 本擴大之利用手段,然而,正常情況下,人之信譽是浮動且不確定的,因此有無 擔保物儼然成為融資之重大輔助。因此擔保制度成為調解金融之手段,滿足其債 權之確保,並於現代經濟社會中擔負起重要作用。

擔保主要功能在於融通資金,在市場經濟體制,擔保制度實為左右市場資金 流量重中之重,有效、透明及高效率之擔保制度,得使財產價值最大化。擔保之 社會作用固在確保債務之清償,然自債務人觀之,應係融資之手段,亦即誘導債 權之發生,間接促成經濟之繁榮。蓋籌措資金之便捷方式,是向金融機關融資,

而獲取融資之最佳方式,即係以財產設定擔保物權,並於獲取融資後運用該資金

28 張道周,擔保物權制度與社會變遷,月旦法學 33 期,頁 83-84(1998 年)。

17

以獲得利潤,並進而茁壯其資產。而金融機關為使授與之融資易於收回,除以擔 保權為其護身符外,無不先調查個人或企業信用狀況,無形中亦促進金流之健全 發展。再者,融資既係自動償還,則金融機關之融資乃能於社會中流通順暢,利 潤源源而至,無論是借貸者或貸與者,兩者相輔相成,並經由擔保物之融資手段,

共同帶動了經濟之繁榮。

隨著經濟發展的腳步加快,物權的多樣性使得物權法定原則框架式的規範不 敷使用,放眼先進國家,擔保權制度自典型擔保權而至非典型擔保權,自特定物 之擔保而至流通性財產之擔保,自單一物之擔保而至集合物甚至以企業整體財產 為擔保物之企業擔保,無不是為配合經濟發展之需求而次第建立,不難發現擔保 制度之發展與更新。學者認為一個符合現代交易需求之擔保制度必須具有下列特 徵:一、擔保權必須符合對世權或對物權(right in rem)之本質;二、法律制 度對設定擔保之條件應採取較寬鬆、彈性的態度;三、擔保權之存在必須透過有

隨著經濟發展的腳步加快,物權的多樣性使得物權法定原則框架式的規範不 敷使用,放眼先進國家,擔保權制度自典型擔保權而至非典型擔保權,自特定物 之擔保而至流通性財產之擔保,自單一物之擔保而至集合物甚至以企業整體財產 為擔保物之企業擔保,無不是為配合經濟發展之需求而次第建立,不難發現擔保 制度之發展與更新。學者認為一個符合現代交易需求之擔保制度必須具有下列特 徵:一、擔保權必須符合對世權或對物權(right in rem)之本質;二、法律制 度對設定擔保之條件應採取較寬鬆、彈性的態度;三、擔保權之存在必須透過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