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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權法定主義國家下之不動產擔保法制

第五節 歐盟不動產擔保法制之立法趨勢

第一項 歐盟形成歷史沿革與歐盟法介紹

第一款 歐盟形成歷史發展

歐洲聯盟是一個涵蓋大部分歐洲大陸的地緣政治實體,是歐洲人在民族發展 進程中不斷進行理性化認識的結果。其成立是以數個條約為基礎。早在 1945 年 前由於戰爭帶來的破壞,讓許多人開始支持某些形式的歐洲統合,在第一次世界 大戰後,大量的傷亡使得這些想法在西歐逐漸茁壯,但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

西歐各國才開始採取實際手段。

1946 年間邱吉爾提出「歐羅巴合眾國」(United States of Europe),及美 國外交部長馬歇爾提出復興歐洲的計畫(馬歇爾計畫),之後於 1949 年成立了第 一個泛歐組織即歐洲委員會,隔年 5 月 9 日,法國外交部長羅伯特∙舒曼於巴黎 歐榭車站大廳演說中提出整合歐洲煤鋼工業的共同體(舒曼計畫),並以該演講 為基礎下,法國、義大利、荷比盧三國及西德簽署了「巴黎條約」,並於隔年(1952 年 7 月 23 日)成立「歐洲煤鋼共同體」,根據該條約的規定,成員國毋須繳交關 稅而直接取得煤與鋼的生產原料,此機構催生了歐洲最早的機構,像「最高總署」

(High Authority,現在的歐盟執委會)和共同議會(Common Assembly,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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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歐洲議會)。不過,巴黎條約生效期限僅 50 年,因此,2002 年 7 月 23 日之後,

歐洲煤鋼共同體不再存在。

1950 年韓戰爆發,歐洲國家思考改善防禦體系,並計畫運用 1948 年起之布 魯塞爾防禦協定改為歐洲防禦共同體,惟 1954 年法國國會拒絕批准使得以軍事 面邁向「一個歐洲」的歐洲防禦共同體終告失敗,而與之緊密關係的歐洲政治共 同體之計畫,亦隨之無疾而終。但此嘗試政治統合的經驗,使得歐洲煤鋼共同體 的成員國均體認到,最好把精神集中於各國利益的經濟統合,因此,六個會員國 以歐洲煤鋼共同體為藍本,著手計畫建立一個新的經濟共同體。同時,會員國又 出現結合原子能的想法,認為在歐洲必須持續的有一個獨立的能源供應體系,原 子能應可負擔能源供應的角色,1955 年 6 月各國領導人召開莫西拿會議(Messina Conference),成立斯巴克委員會(Spaak Committee),確定設置原子能共同體 及共同市場、訂立運輸方法的共同發展計畫、考慮合作的方法及增加能源的生產 與消費,並發表此報告(Spaak report)。 在 1956 年 5 月 29 日至 30 日召開的 威尼斯會議(Venice Conference)上被承認該報告,決議組織一個「政府間會 議」。並進而於 1957 年 3 月 25 日,於羅馬簽署了「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

與「建立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一般稱兩條約為「羅馬條約」,1958 年 1 月 1 日,該條約生效,正式成立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以創造共同市 場,取消會員國間的關稅,促進會員國間勞力、商品、資金、服務的自由流通為 宗旨,並訂立歐洲共同體於 1992 年 12 月 31 日前建立單一市場的目標,單一歐 洲法則於 1986 年 2 月簽署後於 1987 年 7 月 1 日正式成效167

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經濟共同體與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為三個並存的共同體,

三個基礎條約各自創設了獨立的共同體,並且擁有個別獨立的國際法律人格。

1965 年,各國達成協議合併三大共同體,簽訂「布魯塞爾條約」(合併條約)(Treaty establishing a Single Council and a Single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167陳麗娟,歐洲共同體法導論,五南出版社,頁 1-8(200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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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unities),並在 1967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成立歐洲各共同體,並建立了 一統的歐洲部長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

1973 年 1 月 1 日丹麥、愛爾蘭及英國加入了歐洲各共同體,這是歐洲各共 同體的第一次擴張。隨後幾年,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土耳其相繼加入歐洲各 共同體,而於 1989 年時德國柏林圍牆倒塌,兩德統一,也打開了東歐集權通往 共同體大門,可以說 1973 年至 1993 年是歐洲共同體版圖擴張豐收之年,直到 1996 年年底歐洲共同體已擴展到近乎全歐盟會員國。

1993 年 11 月 1 日,「馬斯垂克條約」(Maastricht Vertrag;Treaty of Maastrich)(又稱歐洲聯盟條約)正式生效,創立歐洲聯盟及包含外交、內政和 歐洲共同體的歐盟三支柱168。並依據該條約之規定,歐洲經濟共同體成為歷史名 詞,而改稱為歐洲共同體。此外,1994 年 1 月 1 日,歐洲經濟暨貨幣聯盟(Economic and Monetary Union of the European Union)成立了歐洲貨幣管理局,1998 年 1 月歐洲中央銀行成立,隨後於 1999 年歐元開始運作,至 2002 年後完全代替 了舊有的貨幣,截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歐元區有 19 個成員國。另外 1990 年 6 月,簽訂「申根條約」,取消了部分成員國之間的邊境管制,使得會員國間無國 界,於 1995 年 3 月 26 日生效,目前已有 22 個歐盟成員國和 4 個非成員國實施。

歐盟早期的外交經驗顯現在 1999 年 5 月 1 日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條約」及 1997 年西歐聯盟領導人所發表,關於歐盟及北約兩組織所扮演的角色的宣言。

該條約對歐洲聯盟條約及各共同體的條約作出修改,通過程序的簡化與理事會的 共同決定權,歐洲議會的地位得到加強。而「尼斯條約」加強高級代表(High Representative)與外交政策的合作,該條約於 2001 年 2 月 26 日簽訂,隔年 2 月 1 日正式生效,主要即在修改歐盟決策機制及機構改革,規定歐盟理事會表決

168歐盟三支柱,是根據 1992 年的「歐洲聯盟條約」,分別:第一支柱為「歐洲各共同體」,涉 及經濟、社會、環境等政策。第二支柱為「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涉及外交、軍事等政策。

第三支柱為「刑事案件的警察與司法合作」涉及共同合作打擊刑事犯罪,該支柱前身是「司 法與內政合作」。1997 年通過阿姆斯特丹條約,將原屬第三支柱之民事司法合作事項移到第一 支柱。隨著 2007 年簽訂、2009 年 12 月 1 日生效的里斯本條約將歐盟政治領域事務做了更緊 密也更廣泛的安排,歐盟三支柱的名稱不再適合用來描述歐盟任務,因此不再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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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數分配,擴大了「有效多數制」的應用範圍,以因應東歐成員國即將加入之新 局,並提供歐盟決策效率。

2003 年於羅馬召開歐洲高峰會議時,舉行歐盟立憲特別會議,提出歐洲憲 法條約草案。歐盟憲法於 2004 年 10 月 28 日簽署,不過,由於歐盟會員國公民 投票結果不盡理想,阻礙了歐盟憲法之推行,該憲法進入了所謂的「思考期」, 直至 2007 年,領導人正式結束「思考期」,並在 3 月 25 日簽訂「柏林宣言」(羅 馬條約 50 週年)。該宣言是為尋找新體制提供新的動力。同年,歐洲理事會同意 撤銷憲法,但憲法中大部分的變革將保留在修訂條約中。2007 年 12 月 13 日,「里 斯本條約」簽署,並打算在 2008 年結束前批准,在 2009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

至今,里斯本條約已在 27 個歐盟成員國中獲得通過,里斯本條約修改了歐洲聯 盟條約與歐洲共同體條約,取代了歐洲憲法條約,為歐洲聯盟未來的發展與運作 架構注入新的動力,使歐洲聯盟的決策與執行過程更為透明、迅速、有效。

綜上,歐盟由最早的歐洲煤鋼共同體一直發展到現在的所稱的歐盟(歐洲聯 盟),經過了半個世紀以上的歷史洗禮,於 1993 年 11 月 1 日,馬斯垂克條約生 效,歐洲三大共同體納入下,歐洲聯盟正式成立。1973 年至 2013 年期間進行了 八次擴大,成員國由 6 個增至 28 個,其中 19 個成員國採納「歐元」流通貨幣。

雖然歐盟不是真正的國家,歐盟本身也無權行使各成員國的主權,不過,正如歐 洲法院所言,歐盟「不僅僅是一個經濟聯盟」,而是旨在「確保社會進步、謀求 不斷改善其人民的生活和工作條件」的組織,歐盟以「促進其人民的和平、價值 和福祉」為宗旨,依據里斯本條約所構建之組織機構確實有讓歐盟越來越像聯邦 制國家之勢169

169參照維基百科網站,https://zh.wikipedia.org (最後瀏覽日:2019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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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發展史示意圖

圖檔來自維基百科 第二款 歐盟法簡介

歐盟乃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歐國家政經整合運動所成立的「超國家組織」。 其歐盟法乃規範歐盟機構暨人員、會員國、個人(自然人及法人)、對外事務等 關係法律之總稱。歐盟之各種憲法性或基礎性條約,以及據此由歐盟機構訂定之 派生法律(secondary law)、行政法規及命令、對外簽署的條約等,構成了歐盟 法概念。歐盟法之廣義概念則進一步包括歐盟法院判決、解釋;以及歐盟透過相 互承認原則所致力於法律調和(legal harmobization)之各會員國法律。

有別於傳統國際組織,歐盟擁有類似主權國家分權式組織機構。依據里斯本 條約生效後的歐盟條約建立了一個組織架構,包括歐洲議會、理事會、歐盟執委 會(European Commission)、歐盟法院、歐盟高峰會(Europen Council)、歐盟 中央銀行及審計院(Court of Auditors)等。歐盟議會由歐洲公民選舉產生;

歐盟理事會代表成員國政府;歐盟執委會主要是承擔行政任務,相當於一個國家 系統的政府,是唯一在歐盟立法程序中擁有立法權的單位;歐盟法院則是維護法 簽署 1948 1951 1954 1957 1965 1975 1986 1992 1997 2001 2007 生效 1948 1952 1955 1958 1967 N/A 1987 1993 1999 2003 2009 條 布魯塞 巴黎條約 布魯塞爾 羅馬條約 合併條約 歐洲理事會 單一歐洲法案 馬斯垂克 阿姆斯特丹 尼斯條約 里斯本 約 爾條約 條約修正 成立 條約 條約 條約

歐洲三支柱 歐洲各共同體

歐洲原子能 共同體(EURATOM)

歐洲煤鋼 共同體(ECSC) (條約於2002年終止)

歐洲經濟 共同體(EEC)

TREVI 司法與內 歐洲 共同體(EC) 歐洲聯盟(EU)

政合作(JHA) 刑事案件的警察與司法合作(PJCC)

歐洲政治合作(EPC) 共同外交 與安全政策 鬆散的個體 西歐聯盟 (WEU) (CFSP)

(條約於2010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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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和人權的保障;歐盟高峰會是由歐盟 28 個成員國的國家元首或行政首長與歐 盟執委會主席共同參加的首腦會議,主要功能是在於訂定歐洲統合方針與定調歐 盟的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歐盟議會、歐盟執委會和歐盟理事會根據條約被授權

治和人權的保障;歐盟高峰會是由歐盟 28 個成員國的國家元首或行政首長與歐 盟執委會主席共同參加的首腦會議,主要功能是在於訂定歐洲統合方針與定調歐 盟的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歐盟議會、歐盟執委會和歐盟理事會根據條約被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