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我國不動產擔保制度之奠定,始自滿清末年之第一次民律草案,於物權編仿 德國民法例設土地債務、抵押權、不動產質權與動產質權為擔保物權,繼於第二 次民律草案,以我國習慣無土地債務及不動產質權,並依當時經濟狀況認無採用 必要,故刪除土地債務、不動產質權1。然而,民法物權自施行以來,至今亦已 80 餘年,隨著社會經濟情況之需要與歐陸法律潮流之激盪,其與現今社會結構、
經濟型態或是人民之生活觀念,傳統擔保物權是否仍能符合現代社會的需求,自 有相當程度之落差,法務部爰於 1988 年 11 月間,邀請民法學者及實務專家共同 參與修法工作,就民法物權編做全面性的檢討,2007 年就擔保物權修正部分三 讀通過,大幅度變動之條文共計 93 條,其中就抵押權部分,增加 28 條,修正 15 條,並將我國實務上已行之有年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明文,以期擔保物權價值 之利用更趨於靈活性。
臺灣近來的民事立法,有從小混合走向大混合的趨勢,也就是從歐陸法系各 國法制的混合,走向引進英美法系的個別制度2;且近年來,歐洲共同體國家於 土地擔保法律的融合,於 1966 年的 Segré報告及 1987 年國際拉丁公證協會的建 議 都 趨 向 以 德 國 土 地 債 務 (Grundschuld) 或 瑞 士 債 券 之 抽 象 土 地 擔 保 權 (Papier-Schuldbrief)為模式,並運用波蘭不動產上債務(Immobilienschuld)
相 關 法 規3, 而 於 2004 、 2005 年在 柏 林 起草 歐 盟 之抵 押 權 準 則法 ( Basic Guidelines for a Eurohypothec),抵押權流通化之促進及獨立性擔保物權於世
1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新學林出版, 6 版 3 刷,頁 139-140(2014 年)。
2 蘇永欽,社會主義下的私法自治,收於:走入新世紀的私法自治,元照出版,頁 118(2002 年)。
3 王洪亮,土地債務制度上的抽象構造技術,比較法研究,頁 32(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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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各國相繼立法,因此,本文試就我國擔保物權之理論架構談起,瞭解我國不動 產從屬性原則及對金融經濟上之箝制與影響,而國際上獨立性擔保物權是否適合 我國國情與實務,有無引進我國立法之可行,對於我國擔保物權與國際趨勢能否 接軌為本文之研究動機。
致力於重新檢視民事法的歷史基礎,傳統體系架構及理論發展,使其更能適 應現代社會經濟變遷的需要,朝向現代化與環球化是目前各國法律的重要課題。
其順應資本流動化之流通不動產擔保權利在德國的立法中有完全打破抵押權從 屬性原則之土地債務;而我國採取抵押權從屬性,只有在對未來債權之擔保及最 高限額抵押權時才承認例外的情形;於鄰國日本另外承認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不 堅持抵押權從屬性,此例外的情形即為轉抵押(転抵当)及抵押權的讓與(抵当 権の譲渡),讓抵押權在融資上較為方便,亦得使抵押權脫離從屬性桎梏。我國 傳統擔保物權基於物權法定原則,在交易種類與需求都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似 乎有所鬆動,並有趨於緩和之勢,最高法院判例相繼承認物權之新種類或新內容,
認為倘未違反物權之直接支配與保護絕對性,並能以公示方法確保交易安全者,
即可認為與物權法定主義存在之宗旨無違,承認未經明文之物權種類之效力,實 與憲法上對於財產權之保護意旨相符。本文擬從世界兩大法系產生源由談起,瞭 解兩大法系於擔保權之不同,再進入探討擔保權利之概念與意涵,藉此了解不動 產擔保權利之種類,並論述及分析大陸法系間就不動產擔保法制上之差異,進而 探討國際上抵押權立法之趨勢、獨立性擔保物權之架構,接著論述債、物二元的 制定沿革及理由、物權法定主義之歷史緣由及描繪物權法定主義緩和化發展之輪 廓及資產證券化之產生,最後就獨立性擔保物權得以何方式納入我國法制,並彙 整出未來立法之展望及可行方式。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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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民法概括繼受近代德國民法,將財產權區分為債權與物權,並以此 為依據,進一步將私法上之財產權法制分為兩類:一為保護動態交易安全之債權 法;二則為確立靜態財貨歸屬之物權法。物權在財產權之歸屬上,向來雖被認為 是屬於「靜的安全」的一部分,惟晚近物權在具有用益之用途外,亦有作為擔保 之功能、得作為交易之客體,因此,在其保護已由純粹著重在「靜的安全」轉變 為兼重「動的安全」之保護4,我國不動產抵押權從屬性原則的堅持是否能配合 現代經濟社會的需求,除從屬性緩和所立法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外,其尚未明文之 非典型擔保物權是否仍有立法之空間,而國際上獨立性擔保物權立法趨勢是否值 得我國立法借鏡,為本論文探討獨立性擔保物權納入於我國法制必要及可行發展 之研究方向,準此,本文研究法擬採用綜合研究法,以文獻資料研究法及比較研 究法為主,兼採歷史分析法、歸納整理法,首先以文獻資料研究法介紹擔保權利,
了解擔保權利之功能及社會作用,並加以介紹不動產擔保權利之種類及異同;其 次,系統化收集我國的專門著作、期刊論文、政府出版品及相關網站資料,加以 文獻分析,介紹大陸法系各國對不動產擔保法制之異同;再者,透過比較進而瞭 解我國物權法之不動產擔保法制於物權法定原則及從屬性緩和化、非典型擔保物 權之推動,並對於因應現代社會財經需求,就外國之獨立性不動產擔保權利推動 及金融商品 MBS 的介紹與比較,以凸顯將獨立性擔保物權引入我國之必要性;最 後,將文獻分析所得資料,依歸納方式推導出對獨立性擔保物權制度於我國可行 之方式,並據此提出建議。研究方式說明如下:
一、文獻資料研究法
蒐集、整理、分析及歸納與限制性擔保物權及獨立性擔保物權相關之文獻資 料,包括民法物權法專書論著、博碩士論文、期刊雜誌專論、學術研討會研究報 告、論文選輯、國內各級法院裁判書相關見解加以分析。
二、比較研究法
4 陳榮隆著,擔保物權之新紀元與未來之展望,台灣本土法學雜誌,93 期,頁 22-63(2007 年)(經月旦法學知識庫重新編輯,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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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大陸法系之德國、日本及歐盟與我國於不動產擔保物權規定之不同,藉 以了解各國於實際運作之情況。
三、歷史研究法
指的是探討債、物二元、物權法定原則,藉此瞭解採取物權法定原則之理由 及社會作用,及不動產抵押權從屬性原則於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箝制性之爭議,進 而產生之物權法定主義緩和化之趨勢,而市場上推動之非典型擔保物權運作,及 物權自治原則呼籲之爭論,並由司法機關之實務運作,觀察擔保物權新興制度興 起及具體影響。
四、歸納整理法
藉由歸納整理法,將所得資料依歸納方式推導分析出肯定獨立性擔保物權於 我國之必要性及可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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