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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政府資訊公開與開放資料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現代社會的資訊流動較從前頻繁,新的資料與資訊也不斷地產出,生活在資 訊爆炸的社會之中,若能妥善運用自己所擁有的資料,並且將之加值成資訊,必 然可以從中獲得不少益處。近年來,政府機關推動開放政府資料的相關作業與計 畫,並與民間團體進行溝通與研討,將政府所擁有的資料釋出供民眾以及企業組 織使用,以此創造新的產業模式以及經濟上的效益。但是開放資料並非單純將資 料釋放出來即可,政府執行開放資料計畫亦有多方面的考量。

本章共分為四節,首先對開放資料概念之前身─政府資訊公開法進行介紹,

並且以此銜接到開放資料定義、在國外的發展趨勢以及國內目前的發展情形。其 次整理有關於開放資料以及資訊分享等相關文獻,並且從中歸納出影響資訊分享 意願的主要面向。

第一節 政府資訊公開與開放資料

政府資訊公開法與開放資料是近幾年來受到重視的議題,對於政府、企業組 織或是民眾而言都是屬於非常重要的概念,以往政府機關對其自身的資料採取的 態度較為傳統和保守,許多資料並不願意透露給其他部門組織、企業與民眾。但 我國近年來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推動,民眾也紛紛意識到知的權利,且關心政務的 民眾也越來越普遍,尤以年輕人為最,因此政府資料透明化不僅是各國所追求的 目標,亦是我國需要努力實踐的理想。

資訊一直是社會中重要的一環,隨著民主化的程度,人民知的權利意識也逐 漸提高。資訊自由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而資訊自由法則可以賦予個人和團體保 障自身人權,除此之外亦可以藉由政府公開的資訊來監督政府施政,而政府資訊 公開使得政府資訊透明化亦能提高民眾參與度(Banisar, 2006)。但資訊公開法的濫 觴始於北歐國家瑞典,早在1677 年時便已在憲法中出現了資訊公開以及相關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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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但直到20 世紀民主制國家才紛紛意識到資訊自由及公開之重要性(行政院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010)。在 1966 年時,美國就已經通過了《美國資訊自由法》

(US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IA),該文表達出政府資訊公開的概念與相關 規定,此後分別在1974 年、1976 年、1986 年和 1996 年進行修訂,但因民眾向政 府機關申請的資訊日漸增多,政府機關往往無法在時限內給予答覆而引發民怨,

因此於2007 年再次進行修訂。全文共計 12 條,賦予人民請求行政機關公開所持 有資訊之權利、規定行政機關應主動刊登特定資訊,但也列舉9 種政府機關豁免 公開的資訊類型,包含國防或外交政策的資訊(classified information for national defense or foreign policy)、內部人事規則和措施(internal personnel rules and practices)、根據其他法律可不公開之資料(information that is exempt under other laws)、商業秘密及機密資訊(trade secrets and confidential business information)、被 法律特權所保護的跨機關或機關內部的記事或信件(inter-agency or intra-agency memoranda or letters that are protected by legal privileges)、個人和醫療檔案 (personnel and medical files) 、 執 法 記 錄 或 資 料 (law enforcement records or information)、金融資訊(information concerning bank supervision)、地質和地球物理 資訊(geological and geophysical information)等九類。另外規定人民若遭政府機關 拒絕提供資訊者,得向地方法院訴請審查行政機關(湯德宗,2009)。除此之外, Information, FOI),並於該法案通過的 5 年後(2005 年)實行,全文共計 88 條,

英國與美國的資訊自由法不同的是,英國的做法較為彈性,讓機關自行逐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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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其相同點在於人民一樣被賦予可向政府機關請求獲得政府資訊的權利。除 此之外,英國之資訊自由法亦規定政府資訊公開之主管大臣、大法官以及資訊官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之權限。主管大臣和資訊官協力制定資訊公開實施 要領,而大法官則是制定或修正有關政府機關等紀錄之保存、管理及廢棄之實施 要領,資訊官則有促進政府機關遵守法律之權限(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2010)。此外英國設立之資訊官可監督政府機關是否確實實行資訊自由法,且資訊 官亦是民眾進行訴請審查的機關之一(湯德宗,2009)。Shepherd, Stevenson, and Flinn (2009)等人指出英國地方政府無法對政府數位資料有效控管與記錄,但 FOI 的實行的確改善政府機關資料的歸檔與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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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資料並非為嶄新的想法,而是類似於「Open Access」概念的延伸,且在 早期是由民間所推動。開放資料的起源與網際網路有密切的關係,在網際網路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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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後的網路開放運動,包含自由開源軟體(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運動、

開放教育資源(open educational resources)運動、開放近用(open access)以及

「開放資料」運動等發展皆與網路特性有關。這些運動則與當代公眾授權模式

(public licensing model)有密切關係,其強調的是透過公開共享的授權模式,透 過大眾協作的方式而產生正向循環生態系。 種,分別為技術開放(Technically open)以及合法開放(Legally open)。「技術開 放」指的是資料可以被機器所閱讀,而不受限於資料格式;「合法開放」則是指任 何人都可以對資料進行商業化、非商業化以及重製用途,並且沒有使用上的限制 ("Open government data toolkit," n. d.)。

而英國開放知識基金會對於開放資料所給的定義,認為開放資料指的是資料 能被任何人自由地使用(Use)、再使用(Reuse)與散佈(Redistribution),並且 最多只能要求標示來源及要求以相同方式分享。更進一步地說,開放資料應該包 含以下幾個部分("Open knowledge:What is open?," 2012):

一、可用性與可得性(Availability and Access):資料須完整釋出,並且只能收取 適當的資料再製成本費用,除此之外最好能提供網路下載,資料格式也必須方便 和可被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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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使用與散佈(Reuse and Redistribution):資料釋出時必須允許資料可以被重 新使用以及散佈,並可和其他資料集混合使用的授權聲明。

三、分享的普遍性(Universal Participation):任何人都可使用、再使用和散佈開 放資料,但不能限制資料能使用的範圍以及使用者的資格。例如,「非商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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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用 CC 姓名標示」授權條款)釋出,但使用者無法直接取得結構化資料 來應用。

二、二星:包含前述內容,並且將資料以結構化的方式釋出,以便程式以及機器 讀取。

三、三 星 : 包含 前 述 內 容 , 開 放 資 料 需 使用 開 放 的格 式 , 即使 用 非 所有 權

(non-proprietary)的格式(如 CSV、XML 等)。

四、四星:包含前述內容,但再加上使用 W3C 的開放標準規範(如「資源描述 架構(RDF)」)來指稱資料, 並可由他處資料指向鏈結。

五、五星:包含前述內容,且開放資料自身亦可鏈結至其他資料以便作為相關內 容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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