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節 第三節 政府資訊揭露 政府資訊揭露 政府資訊揭露 政府資訊揭露

壹 壹

壹 政府資訊揭露政府資訊揭露政府資訊揭露的政府資訊揭露的的的供給供給供給供給面面面面和需求面和需求面和需求面和需求面的誘因與風的誘因與風的誘因與風的誘因與風險險

當前代議民主體制中政府資訊公開的實施與發展,主要由民眾的需求 與政府的供給兩類因素所共同驅動(Finel & Lord, 1999; Pina, Torres &

Acerete, 2007)。歸納相關文獻可發現(林明鏘,1993;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1996; Florini, 2004; Koppell, 2005),政府資訊公開對民眾效 益在於,可體現民眾知的權利,可利於取得資訊的加值利用,可藉以判斷 與掌握政策配置的利弊,並要求政府施政與服務品質。此外,藉由政府代 理績效資訊的取得,更可增加其對政府施政的監督、控制與懲罰以降低政 府貪腐和不當的施政作為(Florini, 2000; Stirton & Lodge, 2001; Moon, 2003;

Cuillier & Piotrowski, 2009)。

對政府而言,政府推動資訊公開之目標與效益(Brown, 1995; Florini, 2000; Heald, 2003; Koppell, 2005; Tolbert & Mossberger, 2006; 行政院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2008a),在於可增加行政效率與績效評估,強化政府機 關單位之間的溝通協調,提升民眾對政府施政的信任,健全民主行政發展 以及提昇國家競爭力。

相形之下,當前政府資訊公開實務在代理關係之間仍存在著許多疑慮 與尚待克服的挑戰,包括:民眾資訊近用能力與機會的落差(Fuhr, 2001;

Heald, 2003; Kopits, 2000;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008a),資訊安 全與隱私問題(Cochran & Katz, 2003; Otenyo & Lind, 2004),公開資訊被 既有權力優勢者操弄的風險(Heald, 2003; Gerring & Thacker, 2004),以

及政府規避實質資訊公開的決策與行為(Hood, 2007; Neyland, 2007;

Otenyo & Lind, 2004)。

貳 貳

貳 網站資訊公開的趨勢與衝擊網站資訊公開的趨勢與衝擊網站資訊公開的趨勢與衝擊 網站資訊公開的趨勢與衝擊

隨著網路與 ICTs 的發展與普及,已衝擊政府過往消極、放任的資訊公 開作風與封閉的官僚文化。研究者普遍地主張政府資訊公開的推動應透過 ICTs 和資訊系統的妥適規劃與應用,並強調政府網站於公開政府決策與行 動攸關資訊的關鍵角色和效益(La Porte et al., 2000; Mulgan, 2000; Barata &

Cain, 2001; Welch & Wong, 2001; Wong & Welch, 2004; Laswad et al, 2005;

Pina et al., 2005; Scott, 2006; Pérez, Bolívar & Hernández, 2008)。呼應此一趨 勢,行政院也爰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網路公開途徑和第 7 條之主動公 開政府資訊範圍,要求各機關於網站建置「政府資訊公開專區」8,統一地 規範各類機關網站主動公開資訊的基本項目與範疇(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2008b;李世德,2009),實務上專區的規範更可做為政府與民眾 間的有形契約來檢視治理關係。

許多先進國家致力於發展政府網站為政府資訊公開的主要途徑,目標 在於使政府施政資訊更趨公開透明且易於傳布,以利組織外部民眾與組織 內部首長監督與控制權責單位對於行政績效與責任,最終憑藉網路的優勢 實踐電子治理目標。電子治理係指運用 ICTs 去引導並轉變治理中公共服務 遞送過程與制度建立,藉此使政府與民眾得以在公共領域裡更充分、即時 的互動和共同參與(Oakley, 2002; Digital Governance.org, 2009; Okot-Uma, 2000)。

論者指出結合政府網站實施資訊公開,可為政府施政帶來許多治理的效 益(Stierholz, 1996; Chardwick, 2003; Norris, 2003; Pina et al., 2005; Heeks, 2008; 葉俊榮,2007;羅晉,2008a、2008b),包括:(1)降低民眾取用 公開資訊的時空限制與成本;(2)打破代議民主間接參與的隔閡,以強

8 除第 18 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之外,政府應主動公開資訊為(1)條約、對外關係文書、

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2)政府機關為協助 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3)

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4)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5)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6)預算及決算書;(7)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8)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9)支付或接受之補助;(10)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化民眾直接政策參與的知識與能力;(3)提昇政府治理績效及效用,包 括:增加政策順服、降低政策被誤解和執行成本,並提升政策共識的可能;

(4)可連結並平衡政府與民眾等多元利害關係人間的資訊與知識;;;;(5)

可體現民主治理的公開透明,以增進民眾對政府的可課責性。另一方面,

對民眾而言,ICTs 與政府網站的運用促進政府資訊對外公開、低成本且提 升傳播範圍與可近用性(Stierholz, 1996),增加對民眾授權賦能,降低文 官施政偏差和貪腐的可能性,並有助於政府績效衡量、互動參與以及課責 等電子治理目標的達成(Heeks, 2008)。研究證實(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2009b)這些電子化資訊公開的效益更是民眾所殷切期盼的遠景。

由前述討論可知,政府資訊公開與電子化政府推展的效益兩者之間存在 相輔相成的關聯,政府資訊公開為電子治理目標實踐最為核心的基礎。現 階段電子治理的意義與發展已超越過往新公共管理中電子化政府所重視 之效率與效能等管理意涵(Heeks, 2006)。透明化電子治理係以政府資訊 公開的充分體現為基礎,藉以裨益於政府施政績效衡量、課責等民主治理 目標的實踐。然而,如同政府資訊公開實務困境,政府網站資訊公開實務 也有著不同的問題與挑戰(Otenyo & Lind, 2004; Heeks, 2006;Piotrowski &

Van Ryzin, 2007)包括:政府資訊安全與機密、數位落差與資訊近用機會 不均,以及政府對公開資訊的操弄等。

整體而言,從資訊社會發展的角度觀之,政府網站作為當前政府資訊公 開傳布的主要媒介。隨著科技的進步持續地促進政府資訊應用的成長之 外,政府網站資訊公開與其所鑲嵌的組織、制度之間(Fountain , 2001;

Orlikowski & Lacono, 2001; Helbig et al., 2008),勢必持續引領著實務的變 革。因此,以實證研究途徑更深入地釐探 ICTs 與資訊公開對政府治理實 務和社會的影響。

綜上所述,各界對於運用 ICTs 與政府網站推展政府資訊公開的效用仍 存在著分歧的觀點(Bretschneider, 2003; Norris, 2003; Yang, 2003)。因此,

欲檢視政府運用網站推展資訊公開的效益,除了當前政府與國際已重視的 網站內容評鑑之外(Moon, 2002; UN & ASPA, 2002; Schelin, 2003; Holzer

& Kim, 2005; Brown University, 2007),經驗研究更必須透過特定理論觀點

的引導,以聚焦機關如何結合網站與實體組織分工、法規、行政管理程序 實施資訊公開,藉以釐清網站資訊公開與其所鑲嵌之制度、組織與行動者 的關聯(Fountain , 2001; Orlikowski & Lacono, 2001)。另一方面,可從中 檢視政府網站於不同資訊公開實務過程分別對政府與民眾,以及政府體系 內部多重代理關係的衝擊。最終,可務實地釐清政府推動政府網站資訊公 開對於民主治理目標的效用,以更有證據地回應當前迥異的資訊公開論點 和資訊科技應用觀。

參 參

參 政府資訊揭露的策略政府資訊揭露的策略政府資訊揭露的策略 政府資訊揭露的策略

在政府資訊公開實施過程的多重代理關係裡,可供委託人運用的誘因 與控制途徑皆以資訊充分揭露為前提。換言之,網站可體現政府績效衡量 與誘因以及課責機制的實踐,皆仰賴著其對代理人決策與行動之前後可掌 握代理資訊的程度。因此,民眾或政府機關內部主管身為委託之一方,如 何有效地運用政府網站,提供代理人揭露代理資訊的努力誘因。使得委託 方可用更直接且低成本方式因應可能的代理問題,變成為政策實務發展的 關鍵課題。

代理人於契約或代理關係運作過程隱藏資訊的問題,可運用兩種代理 資訊揭露的策略與相應機制予以因應,包括:委託人篩選資訊和檢查代理 人揭露潛在的信號(Hesterly et al., 1990)。

一、委託人篩選資訊

處於資訊劣勢的委託人,可利用公開資訊蒐集或行政資訊系統確認代 理人的潛在特質與其提供的資訊是否充足,以降低雙方的資訊不對稱。而 委託人行動的前提在於篩選過程所付出的成本,必須低於其所帶來的效 益。以政府資訊公開為例,當某地方政府宣稱已充分提供特定資訊時,民 眾可運用網路以低成本的方式,比對其他地方政府網站同類資訊的公開程 度進行篩選。

二、代理人揭露信號

相對於前者,掌握資訊優勢的代理人為尋求利益可能會發出訊息,主 動告知委託人自身代理資訊,以使委託人再取得資訊後願意託付權力與資 源。同樣的,此前提仍在於代理人揭露資訊的成本,是低於其可獲致利益 之際方可成立。以政府資訊公開為例,機關首長認為政府網站資訊公開專 區有助於提升民眾對機關施政評價,才會支持網站建置專區以揭露機關績 效信息。

整體而言,若欲透過兩種策略使代理方主動揭露信號、接受代理契約 或相應管理機制仍必須符合雙方的個別理性和最小保留效用9兩個要件。另 一方面,尚需考慮組織環境不確定性的程度、代理人所執行的資訊公開任 務與公開資訊種類以及雙方的特徵,特別是目標衝突和風險態度差異。具 體而言,民眾除了可透過政府資訊公開法與政府網站等機制揭露資訊,以 降低篩選代理資訊的成本之外。關鍵仍舊在於如何激勵目標與風險態度不 同的代理方接受契約和相應績效衡量機制的誘因。

爰此,更值得探究身為民主治理最終委託人的民眾,是否可藉由政府 網站資訊公開功能與運作,以揭露政府治理內外代理關係中資訊不對稱與

爰此,更值得探究身為民主治理最終委託人的民眾,是否可藉由政府 網站資訊公開功能與運作,以揭露政府治理內外代理關係中資訊不對稱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