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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競爭法合作協定與經貿協定之競爭專章概述

第三節、 政府間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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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性工作將會強化現有關於促進效率與競爭的努力128。據此可以推知,TPP 關於 競爭規則的談判尚稱順利,並且對於目前已有相關競爭規範的TPP 談判國而言,

TPP 將成形的競爭專章有進一步強化之效,可見競爭專章規範仍維持 TPP 所宣 稱的高標準。另可以推知國營事業的競爭中立議題係被納於競爭相關規範之中。

(五) 複邊/區域協定處理國際反競爭問題之限制

之所以複邊與區域的經貿協定可以在WTO 的框架中存在,其理由在於區域 協定的開放與改革成果可以作為國際貿易進一步自由化之基石。若從此角度出 發,則區域經貿協定中的競爭規則,未來也可能在多邊的經貿架構中成為範本,

而且可以作為支撐多邊談判的動力。前述論理稱作「砌塊理論」(Building Block Theory),小的共識可以逐漸合併為大的共識,在多邊共識形成上幾乎是必經的 過程,可以想見,當一宗跨國反競爭案件涉及的國家越多,則一套愈多主管機關 參與的合作機制,愈能在執法過程發揮作用。但相對地,在共識逐漸整合堆砌的 過程中,會有越來越多意見與特殊考量不能被含括其中,是以較廣泛的共識,其 內容也將相對基本、簡單,則所能處理的競爭議題自然就會受到限制。

第三節、政府間組織

在國際反競爭議題上,除了各國片面進行查處、簽訂雙邊執法合作之條款、

尋求複邊或區域經貿協定的解決途徑,各個大型的政府間組織(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經貿組織亦對於國際反競爭議題有許多關注,介紹如下。

128 “We also have advanced our work to promote fair competition among us, including by establishing rules to ensure that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private-sector businesses are able to compete on a level playing field. This pioneering work on TPP will reinforce efforts by many of our governments to promote efficiency and the competitiveness of our economies.” TPP, “Trade Ministers’ Report to Leaders,”

http://www.mfat.govt.nz/Trade-and-Economic-Relations/2-Trade-Relationships-and-Agreements/Trans -Pacific/1-TPP-Talk/0-TPP-talk-10a-Nov-2014.php, last visited on date: 201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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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OECD

OECD 為全球 34 個市場經濟國家組成的政府間組織,總部設在法國巴黎。

OECD 旨在共同應對全球化帶來的經濟、社會和政府治理等方面的挑戰,並掌握 全球化帶來的機遇129。OECD 提供了一個框架,在此框架內成員國可以交流經濟 發展經驗,為共同的問題尋找答案,協調在國內外政策中合作實踐。在這個論壇 里,各國政府可以達成沒有拘束力的建議(軟法律)或是有拘束力的條約,是故 OECD 對國際經濟和貿易環境的改善具有強大的推動力130

接著,從OECD 條約的第 1、2 條,可見 OECD 有潛力作為推展國際化的競 爭 政 策 、 解 決 國 際 間 競 爭 法 問 題 的 場 域 。OECD 公約(Convention on 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規定,OECD 旨在促進 如下政策目標之推行:(a)達成最穩定的經濟成長與就業,及提高在會員國內 的生活水準,同時維持財政穩定,以促進世界經濟發展。(b)在會員國以及非 會員國經濟健全的經濟擴張過程中給予幫助。(c)在多邊與不歧視的基礎上,

促成世界貿易的擴展,並且必須與國際義務同調131

OECD 公約亦要求會員國應個別或協同採取以下行動:(a)促進對其經濟 資源的有效利用。(b)在科學與技術領域促進其資源的發展,鼓勵研究並促進 就業訓練。(c)尋求達成經濟成長及內部與外部財務穩定,並避免危及其經濟 或其他國家經濟發展的政策。(d)致力於減少或消除貨物及服務交換與現金支 付的障礙,並維持與擴展資本的自由移動。(e)以適當方法幫助會員國以及開 發中非會員國之經濟發展,尤其在資本流入該些國家時,考量接受技術援助、確

129 OECD 中文官方網站 ,http://www.oecdchina.org,最後瀏覽日期:2015/4/15。

130 有關組織如何運作達成目標,OECD 公約第 5 條有規定:「為達成其目標,組織得:(a)除另

有規定外,作成對所有會員國有拘束力的決議;(b)對各會員國作出建議;(c)與各會員國、非

會員國及國際組織作成協定。」

131 OECD 公約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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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擴展中的出口市場,對其經濟的重要性132

從以上二條文可知,OECD 公約未明白表示「確保市場競爭秩序」為會員國 所應共同努力的目標,惟實際上競爭法與競爭政策實際上與拓展貿易、促進經濟 發展等目標有深切關連。競爭法的目標是確保市場秩序的健全,創造公平競爭的 環境,讓市場機能來決定資源的配置,如此配置也會是較有效率的結果,因此本 文以為,「確保市場競爭秩序」之所以不列在 OECD 的宗旨,係因為其乃追求 真實的經濟成長的前提,也是全體OECD 成員國同屬「市場經濟」的體制核心。

OECD 透過大大小小的專業委員會(specialized committees)和工作小組

(working parties)來準備與執行其任務。就特殊領域設置專門委員會,例如:

教育、環境、貿易及投資等,係由各會員國派專業代表籌組而成。委員會及其附 屬小組經常集會,提供場所讓專家與各國行政機關之高級官員提案、討論、審查 如何改善政策,而這些討論可能更進一步形成研究,其研究成果經擬定為具體建 議,有不少付諸實行的例子。

OECD 設有眾多與競爭政策相關的組織與活動,例如:(a)OECD 競爭委 員會(OECD’s Competition Committee)、(b)貿易與競爭共同工作小組(Joint Group on Trade and Competition)、(c)競爭與管制第二工作小組(Working Party No.2 on Competition and Regulation)、(d)影響國際貿易之限制性商業行為的 會員國國際合作第三工作小組(Working Party No.3 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between Member Countries on 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 affecting International Trade)、(e)OECD 全球競爭論壇(OECD Global Forum on Competition)。

其中,OECD 競爭委員會從事競爭政策的分析並向政府提供建議。OECD 最 早於 1961 年成立「限制性商業行為專家委員會」(Committee of Experts on

132 OECD 公約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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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後於 1991 年更名為「競爭法暨政策委員會」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再於 2001 年改稱為「競爭委員會」

(Competition Committee)133。委員會成員來自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於 2001 年,台灣成為 OECD 競爭委員會之觀察員。競爭委員會針對競爭相關的各式議 題,研討競爭政策及競爭法之制定及執行技巧,包括打擊聯合行為、寬恕政策的 設計、結合審查的改革等等,已作成眾多建議書,並由理事會通過公布,不過這 些建議書並沒有拘束力,屬於模範法、軟法的性質,主要是給各國競爭法主管機 關參考,以及協助開發中國家建立相關制度。同時因為 OECD 為主要已開發國 家之論壇,由此亦可窺探已開發國家在國際場域上對相關競爭議題的立場。

貿易與競爭共同工作小組乃臨時性、任務型之組織,業於1998 年部長會議 時中止,旨在調和貿易與競爭之互動,其工作計畫包含與市場進入相關的競爭政 策、強化貿易與競爭政策之相互協調、貿易措施對於競爭的影響、規範市場進入 與競爭過程的影響。

競爭與管制第二工作小組成立於1994 年,是常設性組織,此工作小組的慣 常任務為就涉及行業別或整體經濟的管制體系的創制、運作、改革與解除的競爭 議題,從事審查、分析及建議134。舉例而言,2013 年 OECD 競爭與管制第二工 作小組便針對希臘進行競爭審查,針對其若干行業別,如觀光業、食品加工業、

零售業等進行管制審查,並分析希臘的管制障礙與移除障礙的利益,據以給予競 爭政策之建議135。此外,影響國際貿易之限制性商業行為的會員國國際合作第三 工作小組亦為常設性組織,主要研究競爭法之調和與各國競爭主管機關之合作事

133 外交部網站,

http://www.mofa.gov.tw/igo/News_Content.aspx?n=F29A02A9D36C47F0&sms=22C3B697A101DF1 9&s=AAAE571211176F30,最後瀏覽日期:2015/4/15。

134 黃立、楊光華、司維瑄、吳宜平, OECD 對競爭政策的處理及其對多邊體制之影響,公平交 易委員會合作研究計劃,1-10(1999)。

135 OECD, “OECD Competition Assessment Reviews: Greece,” 7 (2013),

http://www.oecd.org/daf/competition/Greece-Competition-Assessment-2013.pdf, last visited on date:

201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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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並作成具體建議。而OECD 全球競爭論壇則提供機會供各國分享執法經驗、

提出問題加以檢討,並致力於促進各國競爭主管機關之共識與自願性的規範調 和。

OECD 網站目前可搜尋到與競爭相關的建議書有 9 個。分別是 1979 年關於 競爭政策或管制與除外管制部門之建議書136、1998 年打擊核心卡特爾之有效行 為建議書137、2005 年的結合審查建議書138、資訊交換建議最佳實務書139、管制 品質與績效之指導原則140、2009 年競爭評估建議書141、2011 年管制型產業結構 分離之建議書142、2012 年打擊公部門採購圍標之建議書143、2014 年競爭調查與 程序之國際合作建議書144。由此些建議書或可推知,除了執法合作與解除管制等 議題,在限制競爭之行為類型上,以結合與聯合行為二者最為 OECD 所重視,

可能是為此二行為在跨國案件中最為常見,而另一項 OECD 關注之重點則在於 管制產業(regulated industries)與公部門之競爭問題。

除了以上建議書之外,OECD 在競爭政策上有所謂同儕檢視(peer review)

制度,全稱是「管制革新國家檢視計畫」(OECD Regulatory Reform Country Review Programme)。斯制起於 1998 年,旨在藉由檢視一國之競爭法制,檢討其制度 面上是否有所缺失,並提出改善的建議,通常是透過競爭委員會,或是透過OECD 全球競爭論壇來進行審查。

舉例而言,我國在2006 年 2 月透過全球競爭論壇接受同儕檢視,其內容包 含我國競爭法之範圍、主管機關介紹,以及其他部門法律涉及競爭問題時如何處

136 Recommendation on Competition Policy and Exempted or Regulated Sectors.

137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Effective Action against Hard Core Cartels.

138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Merger Review.

139 Best practices on Information Exchange.

140 Guiding principles for Regulatory Quality and Performance.

141 Recommendation on Competition Assessment.

142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Structural Separation in Regulated Industries.

143 Recommendation on Fighting Bid Rigging in Public Procurement.

144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Competition Investigations and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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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最後 OECD 會員國提出數點建議,包括:建議實施寬恕政策;建議提高處 罰,以達嚇阻違法之效果;建議刪除公平法中小企業的價格聯合有例外許可之可 能;建議刪除市場占有率作為結合申報之門檻;為提升公平會之獨立性,建議移 除行政權之監督;建議進一步強化競爭法的「私的執行」145

理,最後 OECD 會員國提出數點建議,包括:建議實施寬恕政策;建議提高處 罰,以達嚇阻違法之效果;建議刪除公平法中小企業的價格聯合有例外許可之可 能;建議刪除市場占有率作為結合申報之門檻;為提升公平會之獨立性,建議移 除行政權之監督;建議進一步強化競爭法的「私的執行」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