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政治秩序:自由民主發展之常
第二節 政治秩序的制度內涵
福 山 在 2004 年 國 家建 構論 中, 主 要 探討 的是 如何 在 治理 能 力 不 佳 的 國 家 建 構 出 有 效 的 國 家 建 制 以 及 維 持 國 家 體 制 的 有 效 性。這 裡 所 稱 之 國 家 建 制,即 是 通 稱 的 政 府、官 僚 體 制 或 中 央 行 政 權。基 於 國 家 建 制 過 強 可 能 侵 犯 人 民 權 利,福 山 後 續 又 提 出 另 外 兩 種 制 度 做 為 制 衡 : 法 律 主 治 與 民 主 問 責 。 因 此 , 福 山 的 政 治 秩 序 論 的 主 要 內 涵 實 則 有 三:即 國 家 建 制、法 律 主 治 與 民 主 問 責 。 在 三 大 制 度 中 , 福 山 將 國 家 建 制 與 國 家 職 能 、 官 僚 體 制 或 中 央 行 政 權 相 類 比 , 時 而 交 換 使 用 。
25 Francis Fukuyama, Why Democracy Performing so Poorly?, Journal of Democracy, Vol.26, No.1, 2015, pp.11-12.
26 Francis Fukuyama, “Stateness” First, Journal of Democracy, Vol.16, No.1, 2005, p.87.
27 Francis Fukuyama, supra note 2, pp.10-11.
壹 、 國 家 建 制
國 家 建 制(the state; state capacity)是 三項 建制 中最 早 出現 的 建 制 , 這 也 是 福 山 在 2004 年 國 家 建構 主要 探討 的 標的 ,國 家 建 制 所 指 的 是 國 家 體 制 的 本 體28; 而 人 類 最 初 的 社 會 形 態 是 部 落 社 會,隨 著 時 間 推 移 而 逐 漸 發 展 成 為 現 代 的 國 家 建 制,國 家 獨 攬 軍 事 權 力 並 支 配 著 一 塊 具 有 明 確 範 圍 的 領 土,現 代 社 會 也 不 再 是 像 過 去 依 靠 著 親 屬 關 係 來 維 持 權 力 平 衡,而 是 依 靠 著 軍 隊 與 警 察,而 財 產 的 單 位 也 由 親 屬 共 有 變 為 以 個 人 為 單 位29, 在 這 裡 的 國 家 建 制 指 的 是 在 一 定 領 土 內 具 有 專 屬 合 法 武 力 的 中 央 集 權 文 官 組 織。相 較 於 過 去,當 代 具 較 高 度 發 展 的 國 家 建 制,統 治 者 的 個 人 利 益 會 與 國 家 的 公 共 利 益 區 分 開 來,在 法 律 與 人 才 招 募 上 也 是 平 等 的 , 並 且 統 治 者 能 不 偏 私 的 執 行 政 策
30。
在 現 代 化 的 國 家 建 制 的 定 義 上,福 山 沿 用 杭 廷 頓 在《 變 動 社 會 的 政 治 秩 序 》(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ies)的定 義,
界 定 為「 穩 定、受 看 重、一 再 出 現 的 行 為 模 式 」;而 國 家 概 念 沿 用 了 韋 伯(Max Weber)的 概 念 , 在 這 裡 的 國 家 被 指 為「 可 以 在 一 個 明 確 範 圍 的 土 地 上 行 使 合 法 壟斷 暴力 使用 權 的組 織。」,
而 與 過 去 的 世 襲 國 家 不 同,現 代 化 國 家 重 視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術 上 理 性 的 分 工31。
探 究 現 代 國 家 建 制 時 , 多 會 聚 焦 在 西 方 國 家 的 國 家 體 制 ,
28 Francis Fukuyama, supra note 15, p.15.
29 Francis Fukuyama, supra note 2, p.15.
30 Id., p.23.
31 Francis Fukuyama, supra note 2, p.450 .
但 要 探 究 現 代 國 家 建 制 的 起 源 時 則 是 中 國。西 方 現 代 化 理 論 往
33 Francis Fukuyama, supra note 7, p.23.
34 Francis Fukuyama, supra note 1, p.10.
35 Francis Fukuyama, Transitions to the rule of law, Journal of Democracy, Vol.21, No. 1, 2010, p.39.
36 Francis Fukuyama, supra note 15, p.15.
37 Francis Fukuyama, supra note 2, p.245.
38 Francis Fukuyama, supra note 35, p.35-38.
而 根 據 過 去 的 經 驗 顯 示,經 濟 發 展 有 助 於 維 持 社 會 民 主 的 穩 定,而 這 裡 可 以 看 到 的 是 由 於 經 濟 發 展,在 國 內 的 中 產 階 級 因 此 增 長,民 主 也 更 加 穩 定,而 在 這 樣 的 理 論 下,法 治 與 經 濟 發 展 的 關 係 就 更 加 緊 密 了39, 在 當 代 經 濟 學 將 討 論 法 治 上 多 集 中 在 財 產 權 (property right) 與 契 約 履 行 (enforcement of contracts)上,但 這樣 的定 義 縮小 了 法治 的範 圍,法 律是 將 社區 連 結 的 正 義 規 範40, 法 是 將 社 群 結 合 在 一 起 的 抽 象 正 義 規 則 , 而 法 是 被 一 個 比 人 還 要 高 的 威 權 所 訂 立,不 是 神 權 就 是 透 過 遠 古 習 慣 或 是 自 然 法 訂 立,而 創 制 律 令 相 當 於 今 日 所 頒 布 的 實 體 法 令,而 這 實 體 法 的 制 定 則 有 賴 於 政 治 權 利,然 而 當 握 有 政 治 權 力 者 覺 得 受 到 約 束 的 地 方 才 會 有 法 治 的 存 在41; 而 法 治 乃 是 憲 法 所 規 定 的 原 則,提 供 所 有 公 民 一 個 範 圍,任 何 人 都 不 可 逾 越 的 原 則,法 律 保 護 個 人 權 利,而 法 治 則 保 護 著 人 民 免 受 國 家 的 侵 害,確 立 的 在「 法 律 之 前,人 人 平 等。」, 也 體 現 了 自 由 與 權 利 , 而 人 民 在 權 利 受 到 侵 犯 時 可 以 透 過 法 院 司 法 補 償42。
法 治 是 一 套 行 為 的 規 則,它 反 映 出 社 會 上 的 廣 泛 共 識,而 這 樣 的 共 識 也 包 含 著 社 會 上 擁 有 最 高 政 治 權 力 的 人,而 法 治 也 通 常 體 現 在 司 法 機 構 的 獨 立 性 上43; 相 較 於 過 去 的 習 俗 與 非 正 式 傳 統,法 治 將 社 會 規 則 最 終 明 文 化 而 形 成 成 文 法 規 範,而 這 樣 的 成 文 法 規 範 有 條 理 地 被 用 來 分 配 制 度 裡 的 權 力,法 律 被 賦
39 Francis Fukuyama, supra note 19, p.308.
40 Francis Fukuyama, supra note 35, p.34.
41 Francis Fukuyama, supra note 2, pp.245-246.
42 Andrew Heywood, supra note 4, p.154-156.
43 Francis Fukuyama, supra note 2, p.24.
予 支 配 著 社 會 至 高 無 上 的 權 威44, 當 國 家 不 受 到 法 律 約 束 時 個 人 可 能 會 受 到 威 脅45。
而 在 現 代 社 會 中 皆 有 法 律 存 在,法 律 規 範 著 人 民 的 權 利 與 義 務,而 法 律 是 由 政 府 制 定 的,也 可 以 反 映 出 國 家 意 志,且 具 有 公 共 性 與 強 制 力,法 律 不 僅 是 被 執 行 的 命 令 也 包 含 著 道 德 主 張46; 統 治 者 能 藉 由 法 律 來 提 升 自 己 的 權 威 , 但 並 非 統 治 者 能 為 所 欲 為,統 治 者 的 行 為 受 到 法 律 規 範,法 律 能 防 止 統 治 者 在 對 私 利 與 特 定 族 群 利 益 的 為 所 欲 為47。
法 治 的 建 立 是 建 立 在 人 們 相 信 法 律 是 公 正 的 且 自 願 去 遵 守 的 情 況 下,而 西 方 的 法 律 規 則 有 助 於 加 速 社 會 的 變 革,但 前 提 是 法 律 與 社 會 規 範 的 價 值 觀 不 能 有 過 大 的 差 距,否 則 法 治 不 會 產 生48。 從 歷 史 上 看 , 法 治 是 先 從 菁 英 階 層 中 出 現 , 並 調 節 社 會 內 部 菁 英 之 間 衝 突 的 手 段,而 從 技 術 角 度 而 言,法 律 體 系 是 最 難 建 構,在 過 去 的 二 十 年 裡,透 過 外 部 力 量 推 動 民 主 方 面 對 於 協 助 組 織 建 造 以 及 選 舉 監 督 能 力 上 有 很 大 的 幫 助,但 是 在 法 治 方 面 的 幫 助 仍 有 待 觀 察49。
參 、 民 主 問 責
最 早 的 民 主 問 責 機 制 (mechanisms of 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出 現於 英 國與 丹麥。它 是指 統治 者向 一 套被 視為 社 會 共 識 的 一 套 傳 統 法 律 負 責 。 最 初 , 福 山 以 問 責 政 府
44 Francis Fukuyama, supra note 2, p.15
45 Francis Fukuyama, Supra note 35, p.34.
46 Andrew Heywood, Supra note 4, p.151-153.
47 Francis Fukuyama, supra note 2, p.246.
48 Francis Fukuyama, Supra note 35, p.37.
49 Id., p.41-43.
(accountability government)來說 明 , 認為 問責 政府 之 統治 者深 信 他 們 應 對 人 民 負 責 , 將 人 民 的 利 益 看 得 比 自 身 利 益 重 要 。
可 問 責 制 的 呈 現 方 式 有 很 多 種 , 受 儒 家 文 化 影 響 的 國 家 , 其 問 責 制 來 自 於 教 育50,而 這 與 西 方 國 家 的 問 責 制 度 大 不 相 同。
西 方 的 可 問 責 機 制 是 程 序 性 的,統 治 者 同 意 遵 從 正 式 規 範 來 約 束 自 身 的 力 量51, 政 府 必 須 回 應 整 個 社 會 的 利 益 , 重 視 的 是 共 同 福 祉(common good), 而 非 狹 義 的 自 身 利 益 。 當 代 最 典 型的 問 責 制 度 則 是 程 序 性 的 問 責(procedural accountability),即定 期 舉 行 自 由 且 公 正 的 多 黨 競 爭 性 選 舉,讓 人 民 可 以 選 擇 統 治 者 並 藉 此 約 束 統 治 者52; 然 而 在 可 問 責 制 度 的 穩 定 維 持 , 需 透 過 國 家 與 其 社 會 的 廣 泛 平 衡 權 利53, 透 過 自 由 和 公 平 的 多 黨 選 舉 以 確 保 政 府 行 為 符 合 整 個 社 會 的 利 益54。
肆 、 三 建 制 的 制 衡 關 係
國 家 建 制 、 法 律 主 治 與 民 主 問 責 三 項 建 制 構 成 了 現 代 化 的 自 由 民 主 國 家,也 建 構 了 當 代 的 政 治 秩 序 與 政 治 發 展,而 這 三 項 建 制 並 非 獨 立 自 體 運 行,而 是 具 有 互 動 制 衡 關 係 的。從 福 山 的 國 家 建 構 論 述 可 以 發 現 , 衰 弱 的 國 家 體 制 會 對 公 民 造 成 影 響 , 甚 至 外 溢 影 響 國 際 層 面 , 因 此 須 建 立 強 而 有 力 的 國 家 體 制,但 國 家 體 制 過 於 強 大 也 有 可 能 侵 害 公 民 權 利 甚 至 去 侵 犯 鄰
50 Francis Fukuyama, supra note 2, p.321.
51 Id., p.15.
52 Id., p.24.
53 Id., p.431.
54 Francis Fukuyama, supra note 25, p.12.
近 國 家。為 此,國 家 必 須 具 備 良 善 的 法 治 秩 序 與 民 主 問 責 機 制 來 制 衡 國 家 的 權 力 過 大 的 問 題 。
要 探 討 民 主 國 家 體 制 是 否 健 全 , 官 僚 體 系 的 質 量 也 相 當 重 要55。 官 僚 體 系 透 過 人 才 甄 補 來 補 足 人 才 , 而 政 策 的 回 應 性 來 評 估 政 策 的 效 能。在 現 代 化 程 度 較 高 的 國 家,政 府 會 重 視 公 平 的 實 踐,且 會 將 統 治 者 的 利 益 與 公 共 利 益 進 行 區 別,盡 力 以 公 平 的 態 度 對 待 所 有 人 民 , 並 公 正 地 執 行 政 策56。 而 官 僚 體 制 的 功 能 上 , 除 了 提 供 公 共 財 及 對 具 有 外 部 性 的 活 動 進 行 規 範 外 , 也 能 控 制 政 治 菁 英,並 使 政 治 菁 英 參 與 重 分 配,而 國 家 建 制 也 可 能 與 法 治 建 制 合 作,透 過 國 家 體 制 運 用 司 法 力 量,以 及 國 家 建 制 的 強 制 執 行 力 來 使 人 民 以 及 統 治 菁 英 遵 從 法 律 。
因 此 在 辨 別 國 家 體 制 的 現 代 化 程 度 , 可 以 透 過 三 個 面 向 來 進 行 討 論 : 制 度 化(institutionalization)、人 才甄 補(recruitment) 與 回 應 性(responsiveness)。制度 化 主 要是 探討 國家 建 制本 身是 否 具 有 穩 定 性、受 重 視 起 反 覆 出 現 的 行 為 模 式;人 才 甄 補 則 是 探 討 體 制 內 的 人 員 甄 補 與 升 遷 是 否 會 受 到 私 人 因 素 影 響;而 回 應 性 主 要 是 探 討 體 制 內 的 政 治 問 責 性 (political accountability)57。
在 國 家 發 展 上 必 須 有 賴 於 健 全 的 法 治 體 系 存 在,而 缺 乏 法 治 也 是 當 前 貧 窮 國 家 無 法 達 到 高 成 長 的 原 因,然 而 在 與 國 家 建 制 中 施 行 民 主 選 舉 相 比,法 制 體 系 的 建 構 較 為 困 難,在 現 代 開
55 Francis Fukuyama, Democracy and the Quality of the State, Journal of Democracy, Vol. 23, No.1, 2013, p.6.
56 Francis Fukuyama, supra note 7, p.23 .
57 Francis Fukuyama, supra note 15, pp.19-21.
發 中 國 家,常 會 出 現 法 治 薄 弱 的 缺 陷,主 要 是 因 為 法 律 制 度 的 建 構 較 為 困 難,在 法 律 建 制 的 運 行 上,除 了 要 設 置 基 本 的 實 體 機 構 外,尚 需 投 入 律 師、法 官 與 執 行 法 律 的 官 員,在 人 力 資 源 培 訓 上 需 要 投 入 大 量 資 源,而 除 了 在 機 構 投 入 大 量 人 力 與 資 源 外,法 治 體 制 本 身 上 需 要 被 國 家 人 民 與 菁 英 認 可,才 能 使 法 律 具 有 其 正 當 性;在 現 今 許 多 拉 丁 美 洲 國 家 中,國 家 內 部 或 許 具 有 民 主 選 舉 , 但 國 家 的 法 治 體 制 卻 極 為 薄 弱 。58。
自 由 主 義 式 民 主(liberal democracy)平 衡 了 這 些 可 能 相 互 矛 盾 的 制 度。沒 有 約 束 機 構 的 國 家 是 一 個 獨 裁 政 權,而 一 個 受 到 拘 束 且 沒 有 權 力 的 政 體 是 無 法 有 效 治 理 的59; 國 家 本 身 主 要 的 能 力 在 於 強 制 力,而 應 該 如 何 確 保 國 家 的 強 制 力 不 會 侵 害 到 人 民 , 福 山 進 一 步 所 提 出 的 制 度 安 排 是 法 律 主 治 與 民 主 問 責 。 它 們 是 對 於 國 家 體 制 限 制 的 力 量,透 過 法 律 主 治 建 立 一 個 普 遍 性 規 範 框 架,並 採 用 選 舉 程 序 對 於 執 政 者 進 行 民 主 問 責。就 福 山 而 言,這 三 項 規 範 是 現 代 民 主 國 家 普 遍 具 備 的,但 這 三 項 體 制 間 的 實 際 效 力 也 影 響 著 國 家 民 主 的 質 量,能 在 這 三 項 體 制 間 達 成 平 衡 的 國 家 , 其 民 主 治 理 的 品 值 較 高 。
58 Francis Fukuyama, supra note 2, p.247.
59 Francis Fukuyama, supra note 25, p.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