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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相互轉任對人事制度之啟發

第四章 常政相互轉任之影響

第三節 常政相互轉任對人事制度之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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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常政相互轉任對人事制度之啟發

本節歸納受訪者就現行政務人員人事制度之相關建議後,認為常任文官與政務人 員相互轉任包含取才多元性、政府運作穩定性、個人權益保障等考量,故對於此二類 人員相互轉任尚不宜作過多限制,惟任命權者用人時,除合法性考量外,仍應兼具合 理性與妥適性;此外,為符合我國政治生態需求,政務人員之人事制度或行為規範應 作更全面性的檢視與修正。

壹、常任文官轉任政務人員─妥適性及多元性的衡平

不論受訪者是否同意「常任文官轉任政務人員會鼓勵其選邊站」的說法,受訪者 針對「常任文官轉任政務人員是否予以限制」提問的回應,咸認為常任文官轉任政務 人員並無合法性之問題,且不論常任文官是否轉任政務人員本有其個人政治偏好,是 以,基於國家多元取才需要,無需對於現行常任文官可轉任政務人員之作法予以過多 限制。

另有受訪者再次提出常任文官轉任政務人員雖無合法性問題,但仍需注意人選之 妥適性,畢竟政務人員任命規範目前依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33僅有消極資格限制,縱 不違反任用法規,首長用人仍應考慮相關人員之學、經歷是否與擬任職務之資格與職 責相當等因素,不宜因任意用人而陷入社會觀感不佳之困境,越級拔擢甚至有造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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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不中立之誘因。

常任文官轉任政務官的合法性沒有問題,因為政務官的選才範圍很廣,但 仍要注意妥適性的問題。(A2)

我認為沒有相關規範沒有什麼不妥,但我認為這個常任文官職級要相當,

要現任或曾任高階主管比較理想,避免低階高用,也是觀感問題。如果越 級拔擢的話,更容易使文官不中立,理想上是這樣,但反正這是由任命者 自己承擔責任。(C3)

另受訪者 B1 表示,常任文官轉任政務人員原則上不需限制,但可考慮依政務人 員職務性質,例如:獨立機關之政務職務,作為考量是否適合由常任文官轉任之審酌 因素。

基於行政中立之考量,並非所有政務職位都適合由常任文官轉任或回任,

例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務之職位,常任文官與政務人員之分野應明確化,因 此,有賴政務人員法草案作就政務職務作類型化之規範。……因此我認為 政務人員之派免規範應要有彈性、符合權變的精神,避免作過多的限 制……劃分適合或不適合由常務文官轉任之政務職務。我個人認為,獨立 機關政務職務就適合由常任文官轉任……常任文官身為組織記憶儲存者,

較熟悉業務的歷史脈絡,有助於政策決定。(B1)

基於常任文官較為瞭解行政流程運作,且具備對於政策發展脈絡較為熟悉之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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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倘常任文官擁有專業素養,在性格上亦能適應,常任文官轉任政務人員確實不宜 過多限制。另為使常任文官轉任政務人員對於國家整體運作更有助益,可參考前開受 訪者 B1 之建議,就政務人員性質區分適合由常任文官轉任之政務職務,供任命權者 參考。又隨政黨輪替成為常態後,由常任文官轉任政務人員之情形減少,政務人員之 來源逐漸多元化,事務系統終於與政務系統有了更明顯的區別,淡化常任文官以擔任 政務人員為職涯最終目標以及轉任政務人員為陞任的概念,故為避免政務官事務官化 以及常任文官的預期心態,應避免常任文官大量轉任政務人員。

貳、政務人員回任常任文官─信任、攬才與保障的拉扯

類型 B 之受訪者均認為無需針對政務人員回任常任文官予以限制,相關考量包 含國家掄才需要、不同職務體系間人力應保持交流、限制回任牽涉憲法保障人民服公 職權利、回任常任文官有中立法可資規範、公務人員年金改革對常任文官退休後生活 造成影響,以及轉任政務人員之常任文官有可能並非出於自己的意願等因素。其中受 訪者 B1 另建議行政機關中人力配置需有足夠之調節性職務,以因應政務人員回任常 任文官需要。

我不太贊同限制政務人員離職再回任常任文官,如剛才所說,一方面政府 用人應秉持多元取才,一方面公務員均應秉持專業理性與依法行政,回任 常任文官本應有遵守行政中立規定之自覺……我國政府職位設計應該要 考量此種回任需要,機關內設置調節性職務,像常務顧問或資深參事此類 職務,以因應具任用資格的政務人員回任之需求。(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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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C 受訪者之回應則較為分歧。受訪者 C2 認為無需限制政務人員回任常任文 官,其考量與類型 B 之受訪者相同,認為不僅增加憲法或法律並無之限制,亦降低常 任文官歷練之誘因,又倘政務人員無法回任,每逢政務首長換人均會置換一批高階文 官,對於行政機關之穩定性亦有負面影響。

限制再回任常任文官,我不是那麼贊成,從用人來講,大家就沒有誘因出 去,還有工作權的考量,你要有很強烈的理由說明他們回任危害甚烈。有 沒有那種很中立、很專業的人,去接政務人員,在這朝被用,改朝換代後 還是繼續重要他的?當然有,說他專業也好、嫻熟也好,反正大家就是願 意用他,否則我們沒有這麼多人,每次有人上來就亂換一輪,我覺得文官 體系也很難,所以要去拿捏。(C2)

受訪者 C3 抱持較保留的態度,認為理想上不宜讓常任文官回任政務人員,惟我 國為新興民主國家,政府不若西方民主先進國家成熟穩定,倘常任文官不得回任政務 人員將造成人力流失過快,對於行政運作之穩定性將有影響,且退離後政務人員之經 濟生活是否無虞亦應納入考量。

這也是一半一半,理想上是就不要了,但我國為新興民主化國家,我們不 向西方國家這麼先進、穩定、成熟,且需才孔急……如果不給他回任他就 out 了,這樣是國家社會之福嗎?……還有他的年資夠嗎?他的月退夠 嗎?他的給付是否夠理想嗎?你說因為行政中立不能再回任,也許西方國 家可以這樣講,但我們這種在發展中的國家需才孔急,要讓政治部門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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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的常任文官擔任政務人員,也要讓他們可以回任。(C3)

受訪者 C1 則對於回任限制表示肯定,渠認為常任文官一旦轉任政務人員則已表 明其政治立場,已不符合文官應該匿名、不接觸太多政治活動之原則,因此,並不贊 同政務人員回任常任文官,縱使離職後有經濟上困難,仍應於轉任前就先納入個人職 涯規劃的考量。

這是一條單向的,常任文官可以單向過去,但政務人員不要過來。……你 怎麼可以忽藍忽綠忽左忽右?你不錯亂我都錯亂了,我都不知道要怎麼看 待你想要推動的事情,我到底要信任哪一個你啊?……政務官就是重視貫 徹執政理念及對執政黨的忠誠,這就是政務官的選才標準,當然不是專業 優先,專業的人難道難找嗎?(C1)

經檢視,類型 B 與 C 受訪者就「是否限制政務人員回任常任文官」與「政務人 員回任常任文官是否會與政務首長有信任問題」回應內容分岐之模式類似。類型 B 之 受訪者認為回任並不會影響行政中立或信任關係,爰認為政務人員回任並無太大的問 題,相對的,亦認為無需對於政務人員回任常任文官予以限制;而類型 C 之受訪者對 於回任是否影響行政中立與信任議題持保留態度,故對於是否限制政務人員回任的意 見分歧。研究者認為,類型 B 之受訪者係就其個人經驗及自身利害關係之實際需要 等角度出發,爰較一致地認為政務人員回任對於機關運作並不會有太大的影響,故不 需過多限制。相較之下,類型 C 之受訪者以旁觀者角度出發,提出除了個人權益保障 之問題外,尚有首長、同仁及民眾觀感與信任議題以及國家人才培養與流動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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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B 與 C 受訪者分歧的回應反映出多個考量面向,倘若針對政務人員回任常任文 官予以限制,於情於理上是否說得過去?政務人員回任所造成的影響是否真的危害甚 烈,不僅要犧牲個人權益,甚至可能影響人才培育及機關人員流動?以及政府如何向 民眾解釋此種不符合政治責任精神的作法。

參、政務人員相關制度應配合我國政治生態調整

受訪者對於政務人員人事制度之建議約可分為 3 類:一、建立政務人員法制;二、

檢討政務人力配置與相關規範;三、檢討其他相關法制。

關於建立政務人員法制部分,受訪者表示,雖然常任文官與政務人員之間可有適 度的交流,但政務人員之人事制度仍應與常任文官分流,爰 3 種類型的受訪者均有 建議政務人員法及政務人員俸給條例應及早完成立法。

有關檢討政務人力配置與相關規範部分,除前述受訪者 B1 建議機關內部應有足 夠之調節性職務外,亦有受訪者建議與政務人員相關之人力制度應作通盤規劃,例如,

增加適當人力擔任發言人、國會聯絡人、首長辦公室機要是類高度政治性之職位,或 檢討現行機要人員資格條件以及機要人員須受中立法限制之合理性等。

為了讓政務順暢,我認為部長任命的機要人員等與政務人員息息相關人力 均應通盤檢討。……不能只切機關上層比照簡任與特任人員作規範,因為 政務與業務的區分不是職位高低,而是職務性質的不同。(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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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民主政治之後,應該要有一套新的政務人員制度。政務人員想要滲透 進文官階層,但現在政務人力就是不夠,政務人員法就是沒有好好規範,

推動民主政治之後,應該要有一套新的政務人員制度。政務人員想要滲透 進文官階層,但現在政務人力就是不夠,政務人員法就是沒有好好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