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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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研究動機
第 14 任正副總統及第 9 屆立法委員選舉後,為我國第 3 次政黨輪替並取得全面 執政。儘管我國面臨政治轉型已有二十年經驗,但基於過去黨國一家的文官體系,公 務界已習慣政務人員及高階常任文官的人事甄補制度具政黨考量(蔡秀涓,2012:60),
時至今日,常任文官轉任政務人員之作法不僅持續進行,甚至透過修法提高其意願。
由於公務人員與政務人員適用不同之退休(職)撫卹制度,故迭有常任文官轉任政務人 員後,不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制度,致年資中斷,損失其原可享有之退休金與權益,
因此影響常任文官轉任政務人員意願。106 年 5 月,考試院及行政院為因應上述國家 掄才之困境,提出退撫條例修正草案,該草案於同年 8 月修正公布後,現職公務人員 轉任政務人員者依修正後退撫條例第 2 條及第 3 條規定6,得繼續適用公務人員退休 制度,意即公務人員轉任政務人員時無須再考量公務年資中斷問題,藉以達到降低公 務人員認為轉任政務人員會喪失退休金等相關權益之疑慮,以提升公務人員轉任政務
6 退撫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後任政 務人員者,分為下列二類:一、第一類: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 政務人員,未依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
離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等退離給與(以下簡稱退離給與)者。二、第二類:前款以外人員轉任政務 人員者。」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第一類政務人員或其遺族除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撫卹事宜:一、以政務人員轉任前原任職務最後在職等級(階)
或工資,繼續參加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資遣及撫卹制度,不受原適(準)用退休(職、
伍)法令所定屆齡退休年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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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增設政務職務之法案逐步被重視而修正通過,加上相關研究顯示政務人員年齡層有 世代交替現象(黃東益,2013:8),政務職務之增加可能使常任文官與政務人員相互轉 任的情況持續,同時亦可能擴大政黨政治在行政體系的影響力,將考驗執政黨在政治 與行政分際之間拿捏平衡之智慧。
政務人員由於其職務特徵,無法脫離帶有政治立場的印象,前述退撫條例之修正 加上可能增加的政務職位如果確實能提高常任文官轉任政務人員之意願,是否會促使 常任文官為轉任政務人員而表態政治立場?如是,對於政務官與事務官的互動又有怎 樣影響?而由常任文官轉任政務人員者離職後,不論是基於轉任時尚未成就公務人員 退休要件或執政黨以借重其專才為由希望其重返公務界服務,回任的常任文官因其已 表態之政治立場是否會影響個人與機關首長或同仁的互動?抑或對於不同身分別之 工作經驗能為機關運作或政策決定提供更富有經驗的思考角度?從常任文官轉任為 政務人員者或政務人員回任常任文官者,面對個人身分轉換,如何定位其角色又如何 調適價值差異?茲以政務人員與常任文官的互動情形牽涉政府作為能否保持中立或 者運作順遂,最終呈現在治理績效上,因此,政務人員與常任文官相互轉任將如何影 響角色認知,且對於政府制度帶來怎樣的影響,此一議題應予以探討,以期對我國民 主政治發展有所助益。
貳、研究目的
政府機關內必須有一定的政務職務,執政黨始能貫徹其政治主張並鞏固其領導能 力,因此,執政黨認為有實際需要時,不僅重行任命政務人員,亦將連帶牽動高階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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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文官人事安排,不論是由現任公務人員轉任政務職務,或現任政務人員回任公務人 員均有所聞。基於前述研究背景及動機,本研究之目的如下:
一、 釐清以個人層次而言,政務人員與常任文官作身分轉換時,對其角色認知及適 應歷程
政務人員與具備足資擔任政務人員學識經歷之常任文官均為公部門之高階 管理人員,對上必須面對立法部門或首長,對外必須面對媒體、利益團體及一般 民眾,對內必須面對機關同僚或與其他機關連繫,因此,不論是政務人員或常任 文官均須面對各種環境,就不同情境尚需謹守分際作適當應對。本研究擬藉由初 探訪談對象身分轉換前後之準備,以及就任後與機關政務人員或常任文官接觸、
測試、磨合互動過程等經驗歷程,瞭解政治與行政在調適週期時,個人在角色認 知如何定義及轉換。
二、就政務人員及常任文官之選任及互動提出符合我國公務界運作情形之看法 政務人員與常任文官互動牽涉民主政治之落實、政權穩定性,以及政策穩定 與執行成效之良窳,惟兩者之互動鮮少被探討(黃東益,2013:11),尤以針對不 同職務屬性轉換身分者,是否能對於政治與行政關係有所影響,亦鮮為人所討論。
我國在缺乏民主經驗之情況下,汲取美式的政治與行政二分觀念(陳敦源,2012:
7),是否有恰如其分的發揮民主政治與公共行政的調和精神,抑或成為民選首長 或政務人員與行政官僚相互指責的說法,將如實反映在治理成效上。是以,本研 究擬根據訪談對象之公務經驗或對公務界之觀察拼湊出我國政務官與事務官互 動之雛形,探究我國政治與行政的氛圍係屬對立或互補關係。
三、就政務人員人事制度或相關法令規定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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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務人員尚無完整人事制度規範,現有規範亦多適用、準用或比照常任 文官相關規範,或以此為基礎酌作修正。然而政務人員的年齡層、省籍、性別及 進用管道等均為執政黨考量之任命因素,除定有任期政務人員不得隨意免職外,
其餘政務人員隨時得因政治考量決定去留,是政務人員與常任文官職務性質迥 異,兩者甄補制度不應合流,亦非民主政治的常軌。本研究擬就常任文官與政務 人員相互轉任之現象及兩者互動,探討應保持行政中立之常任文官與帶有政治色 彩之政務人員相互轉任是否妥適,以及兩者相互轉任如何影響制度運作,基此試 提出相關人事制度或法令之建議,使政務人員與常任文官相互轉任不至於影響政 府應依法行政及執行公正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