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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理論基礎

第一節 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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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理論基礎

第一節 政策工具

壹、定義

「政策工具」(policy instrument)乃「政府當局運用權力以推動

、影響或預防社會發生變革的一套技術;政策工具必須經過仔細地篩 選,並且有助於政府部門達成所欲追求之目的或政策目標(Vedung, 2010: 21) 。」

Salamon 與 Lund(1989: 29)則認為,政策工具之操作定義乃「政 府為了追求政策目標而採用的一種方法。」他們進一步從工具途徑的 角度指出,政策工具可從許多政府的行動之中―方案(program)、政策 (policy)、行政工具(administrative tool)或功能(function)加以區隔:

一、工具與方案的相似性在於,兩者皆為達成合法性或管制性政策 目標之具體機制;而兩者的差異點在於,並非指涉某項方案中所 提及的重要方法論或途徑,例如:目標、資源、組織、資助程度

、行政機關、活動、標的團體之特殊應用或構成方案之問題等。

二、工具與政策的差異性在於,政策乃是一組為了達成政府活動(例 如:健康、住宅或交通等)並獲得產出的方案集合;因此,政策 適足涵蓋許多利用各式工具之方案組合。

三、政策工具與行政工具的差別在於,後者之目的乃為實踐政府機 關之任務而設計,例如:人事任用、公民服務規則、機關本身的 採購項目、內部管理程序、預算等等。相對來說,政策工具則是 機關為了影響社會大眾而採取的一種手段。

四、政策工具有時也與廣泛歸因於政府的功能或目的有別,例如: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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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或經濟管理。政府的功能是否能發揮,往往需要許多不同政 策的相互配合,而這些政策又包含許多不同的替選方案,並且由 特殊的工具或科技來加以執行。

Salamon 稍後又從「新治理」(new governance)的角度詮釋政策工 具的意涵(2002: 19-20),他將政策工具視為一種具體的方法,其目的 在於透過結構性的行動來解決公共問題;換言之,作為「解決公共問 題的工具」,往往是由許多不同的要素組成一種「包裹」(“package”) 的概念,其核心特徵反映在以下各個層面:

一、每項政策工具應具備可供識別的(identifiable)的共同特徵,不過

,這並非意謂某種特殊類型的所有工具都存在相同的特質。舉例 來說,補助款的支應可能來自不同的政府機關或相關單位,但不 同的補助計畫卻可依據補助目的、受益對象、申請資格或補助額 度等條件而反映不同的政策工具特質。

二、解決公共問題有賴採取結構性的行動,此處所稱的結構性強調

「制度化」(institutionalized)的過程,故其與徒具形式或短暫的關 聯性有別;工具在此時被視為某種「制度」,尤其是在公共計畫 的推動過程中需以誰為服務對象,個體及組織個別扮演何種角色

,他們彼此之間如何互動並產生影響,諸如此類的問題皆係日後 政策執行過程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三、若將政策工具視為解決公共問題的工具,那麼就廣義而言,有 關政策工具的推動或執行自不應以政府為限,除了公部門之外

,其他如私部門、第三部門所採取的結構性集體行動,也必須納 入有效解決公共問題並達成政策目標的重要考量因素。。

Howlett 等人(2009: 114)曾指出,所謂政策工具或可稱為「治理工 具」(governing instruments),其乃政策形成(policy formulation)過程中 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質,一般指涉那些被政府用以執行政策的實際手段 或機制(actual means or devices)而言;不過,Howlett(2011: 22)在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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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又嘗試由政策設計(policy design)之角度來剖析政策工具的實質 意涵:「政策工具在政策設計的研究方面佔有一席之地,特別是當政 府在建構或創造公共政策之際,政策工具無疑是政府工具箱(toolbox) 的構成要素。」他進一步強調(2011: 22-23),就廣義而言,政策工具 普遍存在於政策過程的各個階段,例如:議程設定階段、政策形成階 段、決策制定階段、政策執行階段或政策評估階段,因此,政策工具 其實往往具備「多重目的」(“multi-purpose”)或效果。

Hood(1983: 2-3)從「政府作為」(what government does) 的角度詮 釋政策工具之意涵,他將政策工具視為一種政府工具箱(tool-kit)的概 念,認為政府在許多不同的環境系絡之下,往往會嘗試利用各種行政 工具的結合以達成影響民眾生活之政策目的;換言之,政府在蒐集與 吸納政策資訊的層面扮演「偵察者」(“detectors”) 的角色,而在設法 使 標 的 團 體 產 生 若 干 政 策 效 應 的 部 分 , 政 府 則 肩 負 「 影 響 者 」 (“effectors”)之職責。

Woodside(1998: 163)認為,政策工具主要指稱那些政府用以達成 某些政策目標所採取的各種手段;若從政策工具的可取得性來說,其 所涉範圍包含對於社會大眾的勸誡(exhortations)行動、為了宣揚理念 而採取的象徵性措施(symbolic measures)、稅式支出以及各種公共管 制或公共所有權(public ownership)等等。

貳、類型

關於政策工具的分類,學者 Hood(1983: 4-6)嘗試從政府的四項基 本資源(basic resources):節點(nodality)、財政(treasure)、權威(authority) 及組織(organisation)來闡釋政策工具的應用特性,該項分類方式又可 被簡稱為「NATO 機制」(NATO scheme):

(一) 「節點」代表著社會網絡抑或資訊的中心;嚴格來說,一個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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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會銜接許多資訊管道,而政府作為一個典型的資訊匯集中心

,一方面會蒐集相關的案例以作為施政參考資訊,另一方面,也 會依照民眾需求以及資訊的特性而選擇決定資訊的開放程度。

(二) 「財政」意謂政府不但掌握了貨幣存量(stock of money)的所有權

,同時還具有自由交易財貨的能力。

(三) 「權威」代表政府得以運用法律或正式權力,這些權力往往涉及 要求、禁止、保證及裁定等相關事項;儘管權威的來源、基礎及 程度也許相當廣泛,但這些特質卻是傳統上在界定政府特徵的重 要面向。

(四) 「組織」意謂著一群訓練有素的人、土地、建築與裝備等相關要 素的配置;組織在許多情況之下常會與前述三項資源進行連結。

Howlett(2011: 24-25)進一步在 Hood(1983)所建構的分類基礎之 上略加修正,他認為政策工具做為政策設計的重要執行工具,主要可 以從兩方面來闡釋其實際內涵:第一類是屬於「實質性執行工具」

(substantive implementation instruments),第二類則稱之為「程序性執 行工具」(procedural implementation instruments)。

所謂實質性政策工具(Howlett, 2011: 25; Howlett & Giest, 2013:

22),乃指涉那些「直接影響」社會行為的政策技術或機制,也就是 泛指各種為了提高政府效能而賴以運用的治理資源(另參表 3-1)。

表 3-1 實質性政策工具之分類 治理資源

節點 權威 財政 組織

主要 用途

影響者 •諮詢培訓 •執照

•認證/管制 / 使 用 者 付費

•補助

•貸款

•稅式 支出

•官僚行政

•公共企業

偵察者 •報導登錄 •普查諮詢 •治安調查 •會計調查 (資料來源:Howlett & Giest, 2013: 22)

至於程序性執行工具(Howlett, 2011: 25-26; Howlett & Giest, 2013:

22)則與前述實質性政策工具相反,單純只針對間接影響政策結果的 (資料來源:Howlett & Giest, 2013: 23)

進一步觀之,可能受到程序性執行工具之影響的政策相關活動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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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 Salamon(2002: 20)認為,政策工具就如同由一系列複雜的要 素或特質所組成的工具包裹,而這個包裹中又包含以下各個面向:

(一) 活動或者財貨的種類,例如:現金支付或實物交付;資訊提供係 採限制抑或禁止型態。

(二) 對於活動或財貨的輸送方式,例如:對於服務的直接提供或稅務 制度係採取貸款、直接撥款或抵用券之形式。

(三) 政策工具所仰賴的輸送系統乃指涉那些提供財貨、服務及活動的 各個組織而言;例如:某個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地方政府或 具備營利性質的公司單位。

(四) 構成輸送系統之彼此相關性的一組正式或非正式規則。

Salamon(2002: 21)進一步將政策工具依照前述的多元複雜特質 進行分類,並且歸納如下表所示:

表 3-3 公共行動的一般工具:特徵界定

工具 產物/活動 媒介(vehicle) 輸送系統 直接政府 財貨或服務 直接提供 公共機關

社會管制 禁止 規則 公共機關/

被管制者 經濟管制 價格公平 輸入及比率的控制 管制委員會

締約 財貨或服務 契約及現金支付 企業,非營利組織 補助 財貨或服務 補助獎勵/

現金支付

較低的政府層級,

非營利組織

直接貸款 現金 貸款 公共機關

貸款擔保 現金 貸款 商業銀行

保險 保護 保險政策 公共機關

稅式支出 現金,誘因 稅 稅務系統 規費,罰款 財務懲罰 稅 稅務系統 責任法 社會保護 侵權法 法院系統 國營企業 財貨或服務 直接提供/貸款 準公共機關 抵用券 財貨或服務 補貼消費者 公共機關/消費者

(資料來源:Salamon, 2002: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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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dung 曾指出(2010: 22-26; 50-51),當前學界對於政策工具的分 類方式主要可被細分為以下四大途徑:

(一) 選擇途徑(the choice approach)

此途徑對於政策工具的界定十分廣泛,包括:從政府採取完全不 作為的態度,任由市場機制或公民社會透過自發性的行動來解決相關 問題,一直到政府採取較為嚴格的控制及管制權威並決定管制事項的 內容與範圍;因此,本途徑可被視為一種「從自由到管控的連續體」

(“the continuum from free to control”)。

(二) 資源途徑(the resource approach)

相較於選擇途徑對政策工具的開放性詮釋,資源途徑改以一種較 為限縮的觀點來看待政策工具,其認為政府對於公共問題的放任態度 並不能被視為一種工具,因此,本途徑的著眼點在於,當政府決定採 取干預的態度之後,究竟運用哪些資源來解決社會問題。

(三) 最小化途徑(the minimalist approach)

此途徑主要將政策工具所產生的效果區分為積極性(affirmative) 與消極性(negative)兩類:前者通常指涉政府為了正面地促進或推展某 項行動所提供的誘因,例如:獎賞、報酬、補助、津貼等等推動機制

;而後者則代表政府為了禁止或破壞某項行動的發生而採取的限制性 手段,例如: 處罰、制裁、判刑等等。

(四) 最大化途徑(the maximalist approach):

與最小化途徑相比,最大化途徑對於政策工具的分類較欠缺明顯 的分類次序,其乃泛指各種可能被政府用以進行政策制定的工具選項

,例如:支出工具、財政收入工具、政府借貸工具、利率工具、直接 控制工具等等,整體觀之,最大化途徑的分類方式因不具備結構性及 組織性而略顯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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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 Bemelmans-Videc 的觀察(2010: 9),當政府在政策領域之內 進行決定時,往往會先由強制性較低的政策選項著手,而隨著時間及

依照 Bemelmans-Videc 的觀察(2010: 9),當政府在政策領域之內 進行決定時,往往會先由強制性較低的政策選項著手,而隨著時間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