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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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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名詞釋義

壹、食品/非食品(food/non-food)

依照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 2002 年 1 月 28 日第 178 號規章

(Regulation (EC) No 178/200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第一章第 2 條之規定,「食品,意謂任何即將或被合理期 待為人體所攝取之加工,部分加工或未被加工之任何物質或產品。…

食品包含飲料,口香糖及任何物質;同時也包含食品的製造、準備或 處理所加入的水。…食品並不包含:飼料、非供人食用之活體動物、未 收成之前的植物、藥品、化妝品、煙草及其週邊產品、鎮定劑或精神 藥物、殘留物和污染物。」

根據美國聯邦食品、藥物及化妝品法(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SEC. 201. [21 U.S.C. 321])第二章之規定,「食品,代表 被人體或其他動物所使用之食物或飲料;口香糖;以及任何被用以構 成本規定指涉對象之成分。」

而依照我國 103 年 2 月 5 日最新修正公布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第 3 條之規定:「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為符合國民實際的飲食習慣,本研究對於食品所採納的定義主要是採 用前揭法律之規定作為依歸。

貳、食品治理(food governance)

治理(governance)一詞通常用以描述某種制度性或行動者彼此 之間的結構,其功能在於分析彼此之間複雜的互動型態,比方說,像 是歐洲多層次治理(multilevel governance)的概念化即為此一例證。

而食品部門當中的治理,一般被描述為「一種同時發生在公部門、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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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及公民社會之內或跨越這三個部門之間的動態過程;8而其政策 涵蓋面向涉及:從農業生產到環境影響,抑或攸關民眾健康的食品安 全及營養政策(Arienzo, Coff & Barling, 2008: 25)。」9

學者 Dreyer 與 Rein 在《食品安全治理—科學、預警及公民參與 的整合》(Food Safety Governance—Integrating Science,Precaution and Public Involvement)(2009: 240)一書中提到,食品治理應該包含傳 統上有關風險分析(risk analysis)的三項要素,即: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 )、 風 險 管 理 ( risk management ) 及 風 險 溝 通 ( risk communication)。10食品治理的構成涵蓋了制度設計、科技的方法論

、行政(管理)的諮商、立法程序以及公共體系中的政治課責,同時

,它也包含私部門的社會與企業責任。

因此,總結而言,食品治理的範疇跨越了政府、企業及公民社會

(參見圖 1-4),這些政策利害關係人必須建立與運用科學知識、培養 創新與技術能力、發展及修正競爭策略、促進社會和組織的學習以達 成食品安全治理之政策目標。

8 有關公民如何參與治理的概念,可參考:許立一(2013)。公民參與治理。載於許立一等合著

,當代治理新趨勢(1-37 頁)。新北市:國立空中大學。

9 當代公共問題的發生,往往非單一部門或單一組織所能解決(許立一,2008),因此,必須透 過跨越部門、領域、界限的專業整合,才能有效回應日趨複雜的政策議題;爰此,食品治理所 欲解決的問題,恰好也反映出惟有透過不同專業或部門的通力合作,方可有效地從全方位的角 度來研擬食品治理的對策。

10 食品治理的範疇,就以風險分析的角度觀之,其實也與風險社會的概念息息相關。參見:汪 浩(譯)(2003)。風險社會—通往另一個現代的路上(Ulrich Beck 原著)。臺北市:巨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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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4 食品治理的重疊型態:公部門、私部門及公民社會

(資料來源:修改自 Barling, 2008: 49)

參、食品詐騙(food fraud)

美國密西根大學食品詐騙研究團隊指出(Spink & Moyer, 2011a)

,「食品詐騙」應為一集合術語,其涵蓋了對食品、食品成分或食品 包裝進行縝密的與刻意的(deliberate and intentional)取代、添加、竄 改或不實陳述;抑或藉由食品的虛假或誤導之聲明以取得經濟上的利 益。

美國藥典委員會在其食品詐騙資料庫(Food Fraud Database)的 專業術語名詞解釋裡提到:「食品詐騙涉及賣方為了經濟利得,遂於 買方所具備的知識之外,以不真實的物質摻雜添加,移除或取代真實 物質於食品成分當中。此外,食品詐騙也包含經濟攙偽(economic adulteration)、經濟誘使攙偽(economically motivated adulteration)、蓄 意攙偽(intentional adulteration)或食品仿冒(food counterfeiting)。」

食 品 治 理 合約規範之分私部門:

級與標準,例 如:沿用國際 化之標準

公民社會:

消費者公民/

公民服務組織 的監督角色,

如:公平貿易 國際的/跨政府的,例如:設公部門:

立最低標準、貿易規則、資 源管理等

(強化規範)

(食品供應)

(監督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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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食品標準局(Food Standard Agency, FSA)11在他們的官方網 站上描繪了食品詐騙的樣貌:「為了獲取財務上的利益,蓄意以欺騙 消費者的方式,縝密地在市場上進行食品的輸送。」

儘管食品詐騙的種類琳瑯滿目、不勝枚舉,然而,經過抽絲剝繭 之後,仍然可以區分為兩大類(FSA):

一、販售不合格或具有潛在傷害的食品,例如:

(一)將動物的副產品回收流入食品鏈;

(二)包裝及販賣來源不明的牛肉與家禽;

(三)銷售已經過期的食品。

二、縝密地對食品進行不實描述:

(一)產品是由較廉價的可替代品組成,如以養殖鮭魚充當野生鮭魚 販售抑或在印度香米(Basmati rice)摻雜其他較便宜的米種;

(二)有關食品成分的虛假陳述,如謊報食品源頭的地理區位或作為 食物來源之植物或動物等。

事實上,食品詐騙也會包含那些販賣偷竊或非法屠宰的肉品以及 偷獵的野生動物等等;一旦當消費者被誤導或推向風險的邊緣,便很 容易在三方面產生不良的後果(Gallagher & Thomas, 2010):財務上

(誤信食品為純正或頂級的品質而花費較高的代價)、健康上(承擔 身體危害或死亡的風險)以及更廣泛地食物經濟層面(削弱民眾對品 牌、公司或產業的信心)。

肆、經濟誘使攙偽(economical motivated adulteration, EMA)

2009 年 5 月,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署(FDA)在「經濟誘使攙 偽公民會議」中,將經濟誘使攙偽的操作定義界定如下:「…在某項 產品中以欺騙的,蓄意取代的,或添加某種物質的方式來提升產品的

11 詳 參 英 國 食 品 標 準 局 網 站 : https://www.food.gov.uk/enforcement/foodfraud# , 擷 取 日 期

:20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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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價值或降低產品的成本。經濟誘使攙偽包含以增加既有物質(an already-present substance)的量來稀釋產品的品質,甚至用添加或取 代產品成分的方式來掩蓋稀釋作用,然此種稀釋效果可能會對消費者 的健康產生風險。」

美國國家食品保護及防禦中心(The National Center for Food

Protection and Defense, NCFPD)也對經濟誘使攙偽作出闡釋:

「蓄意 販售不合格的食品或食物以賺取利潤。常見的經濟誘使攙偽類型包括

:刻意用廉價品取代真實的食品成分;加水或其他物質稀釋;以不法 或未經許可的物質提升食品的香味或顏色;將某類食品取代為其他食 品。」

美國食品製造商協會(Grocery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GMA)

委託給科爾尼(Kearney, 2010)管理諮詢公司所作的研究報告指出

,「經濟攙偽係為獲取經濟上的利潤而蓄意針對某項成品或成分加以 詐騙修飾。一般說來,常見的經濟攙偽手段包括:添加未經許可的物 質;以較無價值的成分予以稀釋;隱匿食品受損或污染的事實;產品 或成分的不實標示;以較無價值的成分取代食品內容物;疏於揭露食 品所需的資訊等等樣態。」

伍、食品犯罪(food crime)

當食品詐騙不再是食品產業中的隨機行動,而是透過某些團體蓄 意的對消費者之食品購買與選擇進行欺瞞與傷害,那麼這種具備組織 性的活動即構成「食品犯罪」(Defra, 2014),這種類型的事件泰半對 消費者的信心以及食品企業的商譽和財務帶來莫大的影響。

在冗長的食品供應鏈當中,食品犯罪所涉及的範圍十分廣泛,舉 例來說,可能包含食品摻假(將廉價的成分添加至食品當中);以書 面或圖像誤導消費者對食品內容和品質的認知;以及各種攸關人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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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方面的安全與健康之詐騙行為等等(Croall, 2007: 207)。這些實 務上的案例,往往遊走在合法/違法的法律邊緣,並且經常和食品安 全的專業科學知識息息相關。

值得關切的是,食品犯罪者的足跡隨處可見(Croall, 2007: 208)

,小則暗藏於個別企業,大則遍及各大「公司財團」(“corporate giants”)

;無論是規模龐大的原料供應商、食品製造商、經銷商、零售商,乃 至於販售過期商品(或將過期日改標延長)或不符衛生管制規定的小 公司等等,舉凡農業、漁業、屠宰業、肉品包裝業等從業人員,皆有 可能受到利益的驅使而結黨營私,甚且從事組織性的犯罪活動或投機 性的事業。

陸、食品回溯(food traceability)

當前,有三個國際組織曾完整地界定食品回溯性的概念定義

( Arienzo et al., 2008: 28 ), 它 們 分 別 為 歐 盟 、 國 際 標 準 組 織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rganization, ISO)以及國際食品法典(Codex Alimentarius, Codex)(另參表 1-1)。

表 1-1 回溯性的定義

ISO 8402:「藉由辨識紀錄以回溯某實體(an enity)之歷程,應用及 地點的能力」

ISO 9000:2000:「組織(如某食品公司)運用適當的工具以針對某項 產品或服務的整體採取必要的評估與驗證活動。此 亦可應用到產品或服務,使其各部份的交互作用皆 需符合資格條件。當回溯性成為一種要求條件,組 織便必須控制且記錄其產品或服務的特殊性」

Codex Alimentarius 2004:「回溯性,產品的回溯:關注某項食品循著 生產、加工及銷售等具體階段而流動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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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Regulation(EC)No 178/2002:「在生產、加工及分配的所有階段中,針 對 食 品 、 飼 料 、 可 作 為 食 用

(food-producing)之動物,或可被添 加(或未來可被添加)到食品或飼料 之物質,進行回溯與跟蹤之能力」

(資料來源:Arienzo et al., 2008: 28)

不過,目前最廣為參考引用的回溯性定義,係來自學者 Moe 在 1998 年所發表的一篇研究論文,12他談到:「回溯性乃追蹤某產品批 次(production batch)及其歷程之能力,而其歷程泛指某產品鏈之整 體或部份,並且包含產品製成之前的運輸、貯藏、加工、分配與販售 等階段。」

Moe 在文中特別強調「鏈的回溯性」(“chain traceability”),並且 將「內部回溯性」(“internal traceability”)視為在某一條鏈之內的一

Moe 在文中特別強調「鏈的回溯性」(“chain traceability”),並且 將「內部回溯性」(“internal traceability”)視為在某一條鏈之內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