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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食品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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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I aimed at the public's heart,and by accident I hit it in the stomach.”

~Upton Sinclair,131878-1968.

第一節 食品詐騙

壹、歷史成因

食品詐騙者為了汲取不法的經濟利益,經常會透過許多五花八門 的手段,設法欺瞞不知情的消費大眾以博取信任,但在昔日有關食品 資訊與食品製造知識不甚普及的年代,仍以食品攙偽事件的樣態最為 常見,因此,若要理解食品詐騙的歷史成因,首先需從引發食品攙偽 的原因著手。

依照 Burnett (1989: 86)的觀察及考證,目前最早的食品攙偽紀錄 出現在雅典,當時有關酒的品質經常引發抱怨,為了平息眾怒,最後 往往是透過酒品督察員的嫻熟技巧來揪出假酒才逐漸消弭民怨;而類 似的情形也曾經在羅馬發生。

值得關注的是,食品攙偽的歷史成因其實與都市社會 (urban society)的發展息息相關 (Wilson, 2008)。因為就本質上而論,食品攙 偽乃是都市生活中難以避免的現象,從過去歷史發展的進程來說,大 致可用城市國家 (city states)的興起作為分界 (Burnett, 1989: 86)。

13 美國著名左翼作家,曾獲普立茲小說獎;代表著作《The Jungle》(中譯:屠場,1906)一書

,原為刻畫立陶宛人移民美國的悲慘境遇及芝加哥肉品加工廠的惡劣勞動環境,但卻因對腐 敗肉品被重製為罐頭的描繪太過寫實,意外引發社會大眾的關注,間接敦促美國政府及立法 部門在輿論的壓力之下,通過「純淨食品及藥物法」(Pure Food and Drug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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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十八至十九世紀的歐洲,由於鄉村人口逐漸往都市遷徙,造 成都市人口數量急遽增加,昔日中型城鎮的食品生產規模漸漸追趕不 上市場的需求,因此,消費者十分仰賴中盤商提供日常所需用品,而 中盤商必須輾轉透過其他的掮客來提供產品的貨源 (Schell et al., 2012)。

美國的情況也不例外,由於都市社會吸納了來自鄉村與歐洲城市 的移民,致使都市人口在規模與密集程度迅速攀升 (Macionis &

Parrillo, 2001);相較以往,城市居民對於食品如何被生產的相關知識 十分匱乏,因此對於食品的好壞也欠缺辨別能力 (Wallis & North, 1986: 29)。

當城市裡的消費大眾遠離食品的生產而開始聚集,以組織為單位 的商業詐騙機會便應運而生:便宜且不具營養價值的次級品取代了食 品原始的成分,而這些額外的添加物通常被用來混淆產品的風味或外 觀。於是,食品攙偽或食品詐騙事件開始在都會區裡的移民社群之間 流竄,而這群居民通常是最貧窮且最沒有權力的人 (Wilson, 2008)。

追根究底,有關食品攙偽的現象其實也會受到工業化及都市化的 影響。學者 Burnett (1989: 93)就曾指出:由於人口激增的緣故,導致 食品的供應亟需仰賴商業服務和貿易活動;而資本主義及專業主義的 強化,也迫使城市的居民因為食品供應鏈的延展而逐漸地增加了與食 品生產者之間的距離。

此外,食品生產方式在貿易組織方面所產生的極大變化,也可能 會影響民眾辨識食品來源的機會 (Burnett, 1989: 93-94)。舉例來說:當 麵包師傅開始擁有屬於自己的磨坊,而酒館主人開始建造自己的釀酒 工廠之後,隨之而來的即是,批發商或代理商 (agent)也開始介入零 售業及消費者之間的交易,並且逐漸佔據支配性的主導地位。這些新 興而去人情化 (impersonal)的條件,使得舊有的地方關係及約束力量 逐漸勢微,連帶也難以滿足民眾對於食品在「品質保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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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至今日,拜科技突飛猛進所賜,有關食品供應鏈中的生產、製 造及銷售過程逐漸趨於多元化、複雜化,當消費者與生產者之間的距 離不斷擴大時,受到來自經濟、社會、科技等諸多因素的交互影響,許 多食品詐騙活動開始伺機而起 (Kearney, 2010):

(一) 全球市場的擴張

當食品的製造涉及境外生產的模式時,跨國性的食品詐騙乃轉而 威脅全球食品經濟市場;儘管供應鏈的匯聚使得全球市場比起以往更 為緊密相連,但各國公司卻因掌握關鍵技術或流程而遮蔽了食品生產 及製造過程的透明度。因此,供應商的誠信便成為捍衛公司品牌與消 費者權益的重要指標,然各國如何遏止經濟誘使詐騙的行為滋生,卻 也逐漸在食品詐騙的跨國性這方面形成挑戰。

(二) 經濟條件的緊縮

當經濟不景氣時,日用品的價格波動以及原物料的短缺,往往讓 詐騙活動有機可乘,某些不法的供應商往往禁不起暴利的誘惑而壓縮 合理的成本;未來若當物價水準持續維持居高不下的態勢,那麼可以 預見的是,消費者很可能會用一般的價格買到預期水準以下的次級品

,抑或被低廉的價格所吸引,但實際上卻購得假食品或劣質品。

(三) 網路權力的崛起

儘管網際網路提供零售業者另一個販售產品的管道,然而仿冒品 卻隨著網路的普及而充斥消費市場。不同於典型的消費管道,商品仿 冒者除克服了物理距離以連結各地的消費者之外,同時還能維持匿名 性以降低被查獲和逮捕的機會。另一方面,網路交易還會因地理差異 而涉及不同法規的適用與司法裁判,這無疑也提高了食品詐騙者被監 督和起訴的困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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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更加世故的犯罪者

從各種食品詐騙案件看來,犯罪者對於詐騙的手法有越來越世故

、老練的趨勢。以中國大陸的毒奶粉事件為例,不肖商人便利用其對 於蛋白質的價值認知以及對於牛奶檢測方法的理解,遂將三聚氰胺添 加在食用奶粉當中,一方面適足提升牛奶「帳面上」的蛋白質含量(每 添加 1%的三聚氰胺,可減少使用 5%的蛋白質),另一方面,也因為 三聚氰胺含有較多的氮原子,故通過了專門檢測蛋白質含量的「定氮 法」 (nitrogen-based testing method)之檢測。

(五) 在某些市場所沿襲的價值體系

一般人經常會對某些現象產生誤解:食品詐騙者的犯行或經濟誘 使攙偽 (economically motivated adulteration, EMA)行為,似乎在某些 國家比較容易獲得寬恕。事實上,消費者的健康與權益未獲重視的原 因,很可能是來自於市場經濟的張力抑或鬆散的管制措施和法律架構 所致;在前述市場裡的中間商與經銷商,絕大部分僅在乎自身的經濟 利益,故未必會對經手的產品具備專業知識及課責觀念,因此,當市 場中的攙偽食品越來越普遍時,原料供應商與產品來源便成為經濟誘 使攙偽及食品造假問題的主要源頭之一。

(六) 寧靜的全球食品危機

當食品危機可能因為經濟誘使攙偽或食品詐騙問題而漸獲重視 時,兩者的關係隨即產生連結;因為在食物的短缺、經濟的危機以及 財貨需求的增加等多重壓力交織之下而導致供需失衡時,恰好也為詐 騙活動提供了催化的條件。若再從宏觀的視野觀之,當世界的人口成 長趨勢逐漸向上攀升之際,假使缺乏洞燭機先、防患未然的行動,那 麼食品危機終將會因為食品詐騙或經濟誘使攙偽問題而更加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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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定義

無論是「食品詐騙」抑或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署(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 所 界 定 的 「 經 濟 誘 使 攙 偽 」 (economically motivated adulteration, EMA)14行為,目前在各國的法律規範中並沒有 提供一個明確的客觀定義。

不過,美國研究食品詐騙問題的密西根大學「反仿冒及產品保護 計畫」(Anti-Counterfeiting and Product Protection Program, A-CAPPP)

團隊認為(Spink & Moyer, 2011a; 2011b):「『食品詐騙』應為某種集 合性術語,其涵蓋了『對食品、食品成分進行精心及蓄意(deliberate and intentional)之取代、添加,或是針對食品包裝予以竄改或不實陳述;同 時,食品詐騙也涉及透過食品的虛偽或誤導之宣稱、說明而取得經濟 上的利益。』」

美國藥典委員會在其食品詐騙資料庫 (Food Fraud Database)的 專業術語之名詞解釋裡提到:「食品詐騙涉及賣方為了經濟利得,遂 於買方所具備的知識之外,以不真實的物質摻雜添加、移除或取代食 品成分中的真實物質。此外,食品詐騙也包含經濟攙偽 (economic adulteration)、經濟誘使攙偽、蓄意攙偽 (intentional adulteration)或食 品仿冒。」

美國國家衛生基金會(National Sanitation Foundation, NSF, 2014) 則指出,「食品詐騙是一個存在已久的重要問題;特別是在過去 50 年 以來,受到食品供應鏈產生結構變革的影響,因而致使食品詐騙在規 模上及嚴重程度方面皆有日益惡化的傾向。一般說來,食品詐騙樣態 往往會包含:對食品及其成分或包裝進行故意地替代、添加、竄改抑

14 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署有感於食品的經濟誘使攙偽問題日益嚴重,且對消費大眾造成經濟與 健康的風險及危害,曾在 2009 年 5 月召開「經濟誘使攙偽公民會議」,該會特別將經濟誘使 攙偽的「操作定義」(working definition)定調如下(Johnson, 2014):「…在某項產品中以欺瞞的

、刻意取代的或添加某種物質的方式來提高產品的外顯價值或降低產品的成本。經濟誘使攙偽 包含以增加既有物質(an already-present substance)的量來稀釋產品的品質,甚至用添加或取代 產品成分的方式來掩蓋稀釋作用,然此種稀釋效果可能會對消費者的健康產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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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錯誤陳述(misrepresentation)。」

相較於美國,歐盟(EU)對於食品詐騙並沒有在法律上提供明確 的參考定義,習慣上仍採用食品安全作為法律規範的架構;比較近似 食品詐騙的預防規定,出現在歐盟對於食品的管制標準,當中提到食 品標示,廣告,發售,及包裝「不應(該)誤導消費者」(Johnson, 2014b)。 對此,歐洲學者 Hnatio(2014: 332)補充提到:「食品詐騙乃是一種攫 取財務利益的蓄意行動;一般說來,食品詐騙的類型往往涉及對商品 進行攙偽,仿冒,替代以及刻意的不實標示。」

英國食品詐騙任務小組(The UK Food Fraud Task Force)對於食品 詐騙的解讀曾提供一項較為實用的定義(Gallagher & Thomas, 2010)

:「蓄意將錯誤描述的食品置於市場,並企圖以欺騙消費者的方式牟

:「蓄意將錯誤描述的食品置於市場,並企圖以欺騙消費者的方式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