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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二節 政策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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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與企業相對應的產學合作專班,以透過「以產促學」減低學用落差與呼應印 度當前政策與作為主軸。

(二)「招募外籍學生」、「產學合作專班」與「在職培訓」明確分流

臺灣現行的「新南向外國學生產學合作專班」,係以責由各學校自行尋求企 業合作並招募新南向國家學生,再由教育部審核及補助產學合作專班的執行費用,

教育部本身並未直接參與各產學合作專班的規劃與執行層面。致使產學合作專班 成效不彰及弊端頻傳,並且有將產業人力資源網絡的能量,錯置於填補國內技專 院校學生缺額的情形發生。

觀察日本於印度由經濟產業省指導的「日印製造研究所」和「日本專修學程」

作為產學合作專班,以及由厚生勞動省指導在職培訓的「技能實習制度」,採取 分流的勞動力互補模式。反思臺灣未來在與印度產業人力資源網絡的建構上,應 朝向由教育部指導「招募外籍學生」,健全教育體制;由經濟部指導「產學合作 專班」,減低學用落差;勞動部指導「在職培訓」,協調勞動力互補。以上述三大 部會在政策推行上做出明確的分野,避免資源錯置的情形發生,期能有效建構臺 印之間的產業人力資源網絡。

第二節 政策意涵

研究成果分別以「雙邊條約(協定)」、「政府開發援助」、「產業園區」、「語 言教育網絡」、「青年志工網絡」、「產業人力資源網絡」等項目,各別提出未來臺 灣南向發展政策中對印度政策的發展方向建議。本節透過統合分析比較各項目之 間的脈絡關係,進而提出臺灣與日本對印度政策的優、劣勢區塊,形成本論文的 政策意涵:

一、設立專門機構(法人)協助政策執行

日本於推動對外政策時,除原先制訂相關政策的主管政府機關外,常另成立 專門機構(法人)作為政策的執行單位。如日本的「政府開發援助」,以外務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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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藏省、通產省與經濟企劃廳組成「援外四省廳制」制定決策,「國際協力銀行」

作為政策性銀行負責貸款援助資金,而「日本國際協力機構」作為政策執行機構;

「語言教育網絡」的建構,經外務省與印度簽署《印度日語教育領域合作備忘錄》

後,透過「日本國際交流基金會」建立「日語教師培訓中心」推行日語教育;「青 年志工網絡」的建構,日本將其納入「政府開發援助」的範疇,由「日本國際協 力機構」統籌規劃,組訓「青年海外協力隊」配合政府對外政策前往服務國家;

「產業人力資源網絡」的建構,經外務省與印度簽署《製造技能轉移促進計劃備 忘錄》後,透過「海外產業育成協會」(AOTS)制定課程導入日式企業訓練模板,

協助日本企業於印度設立「日印製造研究所」與「日本專修學程」,另經厚生勞 動省與印度簽署《技能實習制度合作備忘錄》後,由「國際人才協力機構」負責

「技能實習制度」的執行及管理。

綜合日本上述的執行經驗,由政府機關官僚科層系統制訂前端政策,從而指 導並委由專門機構(法人)落實執行。於需要靈活性的政策執行層面,發揮專門 機構(法人)的「經營效能」、「特殊專業」、「財務彈性」、「人員調度及組織架構 靈活」等特性,面對第一線的執行現場變化,能隨時應變調整應對,更能貼近政 策旨意達成政策目標。

臺灣現行由專門機構(法人)執行政策僅於「政府開發援助」中,由外交部 委託「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惟相較日本尚缺少政策性 銀行,致使貸款援助發展受一定程度限制。其餘大多由政府部門訂定政策計畫,

補助現有的單位設立任務編組或直接補助執行單位,如「語言教育網絡」的建構,

由教育部補助各大學設立以國別區分的「臺灣華語教育中心」,再由各大學的「臺 灣華語教育中心」主政向負責國家洽談合作事宜,並審核有意願至海外教授華語 的教師,向教育部申請海外教學生活費補助;「青年志工網絡」的建構,係以教 育部青年發展署直接補助現有的大專校院及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所組成的海外 志工服務團體,另加以統合成立「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產業人力資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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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構,由教育部責由各技專校院自行尋求企業合作並招募新南向國家學生,再 由教育部審核及補助「新南向外國學生產學合作專班」的執行費用。

審諸上述臺灣現行南向發展政策的執行方式,其優勢為善用現有單位資源,

有效的撙節執行經費,惟可能導致某些負面影響。以「臺灣華語教育中心」為例,

補助現有的單位設立任務編組,可能導致「一批人馬,兩塊招牌」的情形,致使 執行人員受原有工作項目限制,無法全心全意投入推動當前政策目標;而以「青 年海外和平工作團」及「新南向外國學生產學合作專班」為例,直接補助現有執 行團體、單位,則可能致使執行團體、單位陷於既有窠臼,無法忠實體現政策原 意,甚而資源錯置、政策空轉,淪為消化預算之實。

是以臺灣於政策推行前期,尚須經過整合現有資源的歷程,惟若未來期望能 擴張政策執行層面與規模,提升總體效率與完善政策執行,可參酌日本成立專門 機構(法人)的模式,以利政策推行。

二、善用戰略機遇期,以印度與日本的需求為出發點制訂政策

近年來印度現任總理莫迪陸續推行「在印度製造」(Make in India)、「數位印 度」(Digital India)、「技能印度」(Skill India)、「創業印度」(Startup India)、「智慧 城市」(Smart City Mission)等增進經濟成長動能與厚實產業結構的政策,更推行

「德里孟買工業走廊計畫」(DMIC)與「鑽石四邊形高鐵網」(Diamond Quadrilateral) 等大型基礎建設,大幅地提升外國的投資與協作需求。同時隨著中國崛起,印太 戰略應運而生,日本亦憑藉與印度締結「戰略性全球夥伴關係」與領袖互訪機制,

持續與印度簽署各式雙邊條約(協定),以及推動政治、經貿、安全各領域的合 作,並進一步的擘劃從東南亞延伸到非洲東岸的「亞非成長走廊」(Asia‐Africa Growth Corridor)構想。

臺灣身處印太戰略關鍵地理位置,與印度、日本共同面對中國的崛起,而印 度身為亞洲崛起中大國,其國際交際空間亦與日俱增,加上印度於 2019 年 11 月 退出《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的談判,更是揭示其與中國的競爭關係,連帶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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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印度與臺灣的交往空間。2019 年中國與美國發生貿易衝突,大量企業尋求將 生產基地轉移至中國以外的國家,搭配上述印度大幅地提升外國的投資與協作需 求,臺灣應當值上述機遇期,將印度設定為南向發展政策中的重點國家。

日本目前於印度發展的許多項目尚屬於前置階段,如透過「政府開發援助」

參與的西部專用貨運走廊(DFC)、清奈-邦加羅爾工業走廊(CBIC)、孟買-艾哈邁 達巴德高速鐵路(MAHSR)等大型基礎建設,皆處評估與興建階段;而印度各地 的「日本工業城鎮」, 已完工者尚處於招商階段,另有多處仍興建中;甚而「青 年海外協力隊」歷經 1970 年代的中斷期,2006 年開始恢復派遣至 2019 年,亦 僅有 95 名青年志工派遣至印度。上述種種皆呈現出日本現今於印度許多領域的 發展,存有尋求與其他國家協作的空間。臺灣當利用長期與日本建立於政治、文 化、社會及產業的互動與脈絡聯結,值此機遇期尋求嵌入日本於印度的項目與之 協作。

由本論文研究過程中,可發現日本透過契合印度的政策需求,於制定政策時,

引導與印度當前的政策與建設對接。然窺諸臺灣現行的南向發展政策,許多政策 仍處於從「臺灣需求」的角度出發,未能針對印度乃至於日本的單一國家需求,

制訂針對性的對接政策,致使常有事倍功半的結果。臺灣如欲協同日本進入印度,

當透徹研析印度與日本當前政府與政策的需求,創造臺灣被需求的價值,甚而吸 引印度與日本走向臺灣,建立三贏的局面。

第三節 後續研究建議

綜理研究成果與政策意涵,針對本論文未能完善的部分,提出後續研究的建 議。以延伸並擴張本論文的研究論點,從而期望就臺灣對印度的南向發展政策,

進一步做出更為具體的貢獻,內容分述如下:

一、如何以專門機構(法人)協助政策執行

前述政策意涵中,提出建議參酌日本成立專門機構(法人)的模式推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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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審諸日本的專門機構(法人),其性質上存有「獨立行政法人」1、「一般財團 法人」2與「公益財團法人」之別,如「日本國際協力機構」與「日本國際交流 基金會」屬「獨立行政法人」;其「海外產業育成協會」屬「一般財團法人」;而

「國際人才協力機構」即屬「公益財團法人」。

而臺灣現行由專門機構(法人)執行「政府開發援助」政策的「國際合作發 展基金會」屬於「財團法人」,惟同時臺灣亦訂有《行政法人法》,得以「行政法 人」協助政府處理公共任務。因此如欲以專門機構(法人)協助政策執行,當先 深入研究日本在選定不同「法人」執行各別政策時的優劣得失,進而研究臺灣現 行「法人」制度下,以何種「法人」性質適用於不同的政策執行,最後再針對如 何以專門機構(法人)協助政策執行予以研究,方為妥適。

二、臺日合作模式

日本與臺灣於 1960 年代開始,即以日本為雁頭,提供核心技術;臺灣為雁 身,輔以加工製造,實踐「雁行理論」共同協作發展產業,從而建立臺日之間的 產業鏈網絡。其後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臺灣由於鄰近中國市場,更與中國存在 文化及語言上巨大優勢,日本即透過提供品牌、技術與研發優勢,配合臺灣於中 國的管理、營銷長處,沿續臺日之間的產業默契,建立產業分工體系的聯盟關係。

本論文在研究成果與研究意涵,多次提出臺灣與日本協作進入印度的重要性。

是以,可先深入研究臺日過往於「雁行理論」所建構的產業鏈網絡,進而研究臺

是以,可先深入研究臺日過往於「雁行理論」所建構的產業鏈網絡,進而研究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