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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臺灣與日本對印度的政策綱要

第二節 臺印與日印的政府開發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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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臺印與日印的政府開發援助

依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的「開發援助委員會」(Development Assistance Committee,

DAC)規定,賦予「政府開發援助」(Official Development Aid,ODA)之基本定義 為各國政府或官方援助機構提供援助,以協助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與改善社會福 利,另為使開發中國家不過度負擔資金,無償援助比例必須占 25%的比例以上。

而「政府開發援助」按照途徑分為「雙邊援助」與「多邊援助」,本論文中所討 論的即為國家間的「雙邊援助」,係透過經濟技術合作協定或發展援助計畫,由 援助國以直接提供有償貸款、無償贈與或技術合作等援助方式,協助受援國發展 經濟或渡過暫時性困難而進行的援助活動,包括財政援助、技術援助、贈與(不 要求受援國承擔還款義務,如糧食援助、債務減免等)、緊急援助、雙邊直接貸 款(援助國向受援國提供優惠性貸款,如開發建設、糧食援助、債務調整等)。

「政府開發援助」之於援助國來說不僅是提升對受援國的政治影響力,往往 也作為拓展國家出口及協助國內企業投資受援國的工具。換言之,開發中國家提 供已開發國家產品出口的市場,同時其相對廉價的勞動力和初級產品亦提供已開 發國家企業發展的新動能18。援助國透過「政府開發援助」經濟外交的特性,增 強與受援國的雙邊關係,亦達成促進本國經濟利益的目的。另一方面受援國可以 透過「政府開發援助」獲得援助國的資金及技術,汲取援助國的能量和經驗作為 國家發展的基礎。

其中日本在 1950 年代開始透過對東南亞及南亞國家提供「政府開發援助」,

一方面修補二戰期間因戰爭與諸國產生的裂痕,及協助美國維繫在亞洲圍堵共產 勢力的同盟關係;另一方面向外開拓新市場,提供國內經濟快速發展的動能。是 以,日本執行「政府開發援助」的先行經驗可作為臺灣未來在南向發展政策上重 要的參考指針。

18 蘇怡文,〈新興開發中援助國加入後對當代 ODA 發展之影響〉,2012 年 8 月,《中華經濟研究 院台灣 WTO 中心》,<https://www.roc-taiwan.org/in/post/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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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的「政府開發援助」

臺灣於二戰後位處美國圍堵共產勢力擴張第一島鏈的地理位置,在歷經國共 內戰的失利,臺灣當時的經濟社會處於百廢待舉的狀況。是以,美國在 1951 年 由國會通過「共同安全法」(Mutual Security Acts)開始提供無償贈與援助,隨著 臺灣經濟穩定的發展,美國自 1962 年起改以貸款的方式提供援助,直至 1965 年 6 月為止。除美援之外,沙烏地阿拉伯、日本及「世界銀行」(World Bank,

WB)、「亞洲開發銀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ADB)等國際組織,自 1960 年代起亦陸續對臺灣提供貸款援助,以協助臺灣進行工業、交通、農漁業發展、

金融發展、公共衛生、教育計畫等基礎建設19

臺灣於 1959 年 12 月派出「農業技術團」前往越南協助當地農業建設,以技 術合作方式開始臺灣的國際援助。自 1960 年代起,為爭取非洲新興獨立國家在 聯合國大會支持「中國代表權」案,於 1962 年成立「中非技術合作委員會」,並 陸續派遣「農耕隊」前往非洲協助農業發展。復臺灣於 1971 年 10 月 25 日退出 聯合國,故於 1972 年合併「中非技術合作委員會」與「外交部海外技術合作委 員會」,成立「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海外會),負責派遣農漁業技術團隊至友 好開發中國家協助其農漁業發展。1980 年代隨著臺灣經濟的發展,欲透過「政 府開發援助」加強國際關係,於 1989 年 10 月由經濟部成立「海外經濟合作發展 基金管理委員會」(海合會)。並於 1996 年 7 月 1 日將「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

及「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整併成立「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 會」(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Fund,ICDF),作為臺灣負責「政 府開發援助」的政策執行機構20

臺灣於 2009 年 5 月基於馬英九政府推行「活路外交」的政策思維,為求將

「政府開發援助」加以「目的正當」、「程序合法」、「執行效率」為原則,由外交 部首次發布《援外政策白皮書》。其中明定臺灣因外交處境特殊,為有效運用有

19 李筱峰、薛化元,《典藏台灣史(七)戰後台灣史》(臺北:玉山社,2019 年)。

20 中華民國外交部,〈我國援外工作之發展歷程〉,《援外政策白皮書》,2009 年 5 月,頁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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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在無償贈與及技術合作項目上。另依據「國合會 2018 年決算書」顯示在 2016 年至 2018 年間,僅見 2016 年的「馬紹爾家戶能源效率及再生能源計畫」(100 萬美元)以及 2018 年的「貝里斯國家寬頻貸款計畫」(1,128 萬美元)、「薩爾瓦多 Integral 儲貸公司微貸計畫」(300 萬美元)三項貸款援助項目,且未見臺灣企業公 司的蹤跡23,顯見臺灣在「政府開發援助」中的貸款援助比重甚微。

臺灣於 2017 年 10 月 5 日由行政院核定「以 ODA 模式推動海外公共工程執 行計畫」開始推動「政府開發援助」中貸款援助部分。另通過「新南向公共工程 潛力領域工作計畫」,選定石化、都會捷運、智慧型運輸系統、環保工程、電廠 等五個領域,作為爭取新南向國家建案輸出的重點項目。提出由政府協助尋找總 計 35 億美元之海外公共工程標的,由國內銀行提供受援國貸款,再由受援國採 購臺灣工程業者承攬其公共工程,其中的利息差額由臺灣政府編列 1 億美元預算 支應,希望能藉由工程產業帶動臺灣的上下游產業進入受援國拓展市場。2018 年臺灣開始與友邦海地接洽運用該貸款援助模式建設首都太子港的輸電網,包括 協助海地電力輸配線佈建、興建變電所、精進現有變電所功能,以及協助海地培 訓自主維修人力24

三、日本的「政府開發援助」

雖然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與日本為敵對交戰國家,惟由於二戰結束後的冷 戰格局,美國將日本視為在亞洲圍堵共產勢力擴張的重要國家,是故美國在二戰 結束後初期大量給予日本援助,以協助戰後重建。另日本二戰後初期對外政策採 行首相吉田茂的「吉田主義」,對內全力發展經濟,對外則扈從美國的外交政策,

基於戰前日本國內工業基礎以及戰後美國的援助,日本於戰後經濟迅速的重建。

隨著日本國家經濟的復甦,一方面為了回應美國協助其在亞洲圍堵共產勢力 的目標,另一方面日本為尋求戰後對外戰爭賠償及國家經濟安全保障的考量,日

23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長期放款〉,《中華民國 107 年度決算書》,2018 年,頁 60。

24 楊佳侑,〈以臺版 ODA 參與新南向國家基礎建設的可行性〉,《經濟前瞻》,第 176 期,2018 年 3 月,頁 26-31。

本於 1954 年成為「亞太地區經濟和社會合作發展可倫坡計畫」(Colombo Plan for Cooperativ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n Asia and the Pacific)的會員,開始 從受援國投身援助國之列,並於 1957 年向「亞洲開發基金」提出第一個經濟合

Economic Cooperation Fund,OECF)與「日本國際協力機構」(Japa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JICA)負責,到 1999 年「海外經濟協力基金」與「日本輸 出入銀行」整併成「國際協力銀行」(Japan Bank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JBIC)。是以「國際協力銀行」為日本對外實施「政府開發援助」的政策性銀行,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日本國際協力機構(JICA)官網,〈About JICA History〉,《國際協力 機構》,2020 年 3 月 8 日(檢索),

30 日本國際協力機構(JICA),〈Japanese ODA Executing Agencies,History and Integration〉,2008 年 10 月,《About JICA》,<https://www.jica.go.jp/english/about/history/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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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對印度的「政府開發援助」,各項分別為貸款援助 27210.06 億日圓、無償贈與 872.90 億日圓、技術合作 250.86 億日圓,共計 28333.82 日圓,其中無償贈與佔 比 3.1%、技術合作佔比 0.9%,而日圓貸款佔總體的 96%為最大宗31

以日本外務省所公布的「2018 年政府開發合作白皮書」統計為例,2017 年 日本「政府開發援助」對外總額各項為貸款援助 95.78 億美元、無償贈與 26.16 億美元、技術合作 28.83 億美元,共計 150.78 億美元32。其中對印度的「政府開 發援助」各項為貸款援助 22.12 億美元、無償贈與 0.01 億美元、技術合作 1.62 億美元,共計 23.76 億美元,其中貸款援助佔對印度「政府開發援助」總體的 93

%,由此比重顯見貸款援助在日本對印度的「政府開發援助」中的重要地位33。 統計 2017 年日本對印度的「政府開發援助」佔全體總數的 15.7%,共計 23.76 億美元更是位居日本援助各國數額的首位,可見印度對於日本不論是在國內產業 產品出口市場的潛力,抑或在印太戰略佈局上,皆為日本的重要經略對象國家。

而日本對印度的「政府開發援助」,概略以建設電力和運輸領域等經濟基礎設施 為主,包括連結首都新德里到孟買的西部專用貨運走廊(Dedicated Freight Corridor,DFC)、連結清奈到 IT 重鎮邦加羅爾工業走廊(Chennai-Bengaluru Industrial Corridor,CBIC)、連結經濟中心孟買到工業重鎮艾哈邁達巴德的印度 第一條高速鐵路(Mumbai–Ahmedabad high-speed rail corridor,MAHSR),以及 十二個「日本工業城鎮」、橋樑建設等項目,以促進印度的經濟發展與區域連通 性。日本「政府開發援助」在印度的建設項目中,也常見許多日本企業的參與,

透過國家的政策力量,跟隨進入印度開拓海外新市場。

31 黃祥睿,《日本對印度治理恆河官方發展援助政策研究(1985-2013)》(臺北:中國文化大學社會 科學院中山與中國大陸研究所博士論文,2013),頁 161。

32 日本外務省,〈2017 年の日本の政府開発援助の実績〉,2019 年 3 月,《2018 年版開発協力白 書》,<https://www.jica.go.jp/english/about/history/index.html>

33 日本外務省,〈2017 年南アジア地域の政府開発援助の実績〉,2019 年 3 月,《2018 年版開発 協力白書》,<

https://www.mofa.go.jp/mofaj/gaiko/oda/shiryo/hakusyo/18_hakusho/honbun/b3/s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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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臺印「政府開發援助」未來發展方向

「政府開發援助」自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由美國「馬歇爾計畫」拉開序幕,其 創建的核心概念在於藉由「政府開發援助」迅速重建各歐洲經濟,以穩定各國政 治經濟尋求和平局勢。1960 年代「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的「開發援助委員會」

承接此一理念,在世界各區域協助開發中國家的人道援助及經濟發展。然隨著國 際貿易全球化及自由化的發展,許多國家漸漸從「政府開發援助」的受援國角色 逐漸轉變為援助國的角色,並藉由「政府開發援助」的方式增進國際雙邊關係,

承接此一理念,在世界各區域協助開發中國家的人道援助及經濟發展。然隨著國 際貿易全球化及自由化的發展,許多國家漸漸從「政府開發援助」的受援國角色 逐漸轉變為援助國的角色,並藉由「政府開發援助」的方式增進國際雙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