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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臺灣與日本對印度的政策綱要

第三節 臺印與日印的產業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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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臺印與日印的產業園區

印度在政府體制上採行聯邦制度,中央與地方政府分權、分層節制,各邦制 度、法規亦存有一定程度的歧異性,造成企業公司投資在官方政府的行政流程上 常遇有阻礙遲滯;印度的幅員遼闊、人口基數龐大,造成資源分配欠窘,產業生 產所需的基礎設施尚不及應付與日俱增的外國投資速度。而臺灣的企業公司很大 比例為中、小型企業,以中、小型企業規模遇到印度上述的投資環境,往往會有 力不從心的情形發生。是以,由政府指導於印度建立「產業園區」,先行建設基 礎設施、廠區等硬體設備,加上以「產業園區」為單位架設單一行政窗口及賦稅 等投資獎勵措施,較能大幅度提升臺灣企業公司至印度投資的意願。

一、臺灣於印度的產業園區

臺灣自 2016 年推動「新南向政策」將印度列入重點目標國家後,在各領域 加速與印度的鍵連。經貿產業合作部分,臺灣與印度 2017 年 12 月在印度新德里 簽署《推動產業合作瞭解備忘錄》,以促進臺印雙邊商業媒合及產業技術合作。

臺灣經濟部並指導全國工業總會與印度商工聯合會(FICCI)每年於印度新德里共 同舉辦「臺灣印度產業鏈結高峰論壇」,討論如何提升兩國經貿投資合作關係。

2018 年 8 月於第二屆「2018 年臺灣印度產業鏈結高峰論壇」中,除簽署臺灣與 印度產業研發單位,在綠色科技水處理、太陽光電檢測合作及人才培訓等共 5 項合作意向書外,亦宣布臺灣世正開發公司在印度科技重鎮班加羅爾(Bengaluru) 投資建設「班加羅爾國際科技園區」(Technology Innovation International Park,

TIIP),以產業園區的方式吸引臺灣企業公司於印度投資設廠34

「班加羅爾國際科技園區」係由臺灣世正開發公司35與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合作,在印度卡納塔克邦(Karnataka)首府有「印度矽谷」之稱班加羅爾所建

34 經濟部工業局,〈臺灣印度產業鏈結高峰論壇 產研簽署五項合作意向書〉,2018 年 8 月 31 日,

《地區產業整合發展計畫》,<https://www.srido.org.tw/newsouthboundpolicy/269>

35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Centur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CDC)成立於 1993 年,是由經濟 部主導,結合台灣龍頭企業共同合資所成立,其主要股東成員包括東元集團、榮民工程、台 新集團、新光集團和富邦集團,為台灣領先之產業地產開發商。

關係」(The Japan-India Investment Promotion Partnership),加深日印雙方經貿投資 領域的合作關係。日印雙方並宣示日本將於五年內實現包括「政府開發援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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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工業城鎮」(Japan Industrial Townships,JITs)即為「日印投資促進合 作夥伴關係」其中一個宣示實踐項目,2015 年 4 月印度工商部(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與日本經濟產業省(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METI)就開發「日本工業城鎮」簽署協議。「日本工業城鎮」被構想為 綜合工業園區,由日本協同印度建設工業生產所需的基礎設施及廠區,並架構

「Japan Plus 辦事處」解決日本公司投資問題的「一站式」窗口等運營平台,印 度各邦並推出投資獎勵措施,以降低建廠門檻、簡化官方流程、投資獎勵等措施,

提升日本公司至印度投資設廠的意願39

依據日本經濟產業省 2019 年 11 月發布的「日本工業城鎮進度報告」顯示,

日本分別於古吉拉特邦(Gujarat)、泰米爾納德邦(Tamil Nadu)、拉賈斯坦邦 (Rajasthan)、馬哈拉施特拉邦(Maharashtra)、卡納塔卡邦(Karnataka)、中央邦 (Madhya Pradesh)、北方邦(Uttar Pradesh)、安得拉邦(Andhra Pradesh)、哈里亞 納邦(Haryana)等九個邦興建十二個「日本工業城鎮」(請見下頁圖 3-1)。日本於 印度興建的十二個「日本工業城鎮」分佈位置,更結合印度當前興建重要基礎建 設「徳里-孟買工業走廊」(DMIC)、「班加羅爾-孟買工業走廊」(BEMC)、 「清奈-班加羅爾工業走廊」(CBIC)、「東海岸公業走廊」(ECEC)、「阿姆利則-加爾各答 工業走廊」(AKIC)組成的「鑽石四邊形高鐵網與工業走廊」,充分將日本於印度 的投資建設鍵連結合,發揮整體最大價值40(請見下頁圖 3-2)。

39 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Japanese Industrial Townships〉,September 17,2018,《Japan Plus》,<https://dipp.gov.in/japan-plus/japanese-industrial-townships>

40 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 (METI),〈Locations of JITs in Progress Report〉,《Progress Report of the Japan Industrial Townships (JITs) in India》,November 2019,p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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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 「日本工業城鎮」(JITs)位置圖

資料來源:取自日本經濟產業省(METI)「2019 年日本工業城鎮進度報告」

圖 3-2 印度鑽石四邊形高鐵網與工業走廊

資料來源:取自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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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印產業園區未來發展方向

近年來由於印度龐大的市場及勞動力,加以印度總理莫迪推行的「在印度製

造」(Make in India)等政策,吸引外資至印度投資設廠。臺灣自 2016 年推動「新 南向政策」將印度列入重點目標國家,亦希望透過臺灣企業公司擴大於印度投資 設廠,增進臺灣與印度的經貿關係。而印度由於基礎建設不足等投資環境,造成 臺灣企業公司至印度投資的意願不高;另以往臺商在面向中國市場同文同種,以 及東南亞市場華僑社群的既有競爭優勢下,臺灣企業公司於他國建設產業園區,

進而形成生活聚落「團體戰」的經驗,不論是在政府的擘畫還是企業公司的實踐 均較為不足。

日本不論是在進入中國還是東南亞市場,其語言、文化皆與目標市場存有一 定程度的歧異性,加上日本特殊的民族文化,致使其產業之間具有「團結性」, 進而使日本戰後於東南亞國家開拓市場,即以產業園區形成生活聚落的方式,扶 植國內企業進入東南亞市場。日本自 2014 年 9 月與印度締結「日印特別戰略性 全球夥伴關係」及「日印投資促進合作夥伴關係」後,即開始透過於印度設立「日 本工業城鎮」的方式,複製其於東南亞國家的成功模式。是以,日本於他國發展 產業園區,不論是在東南亞的先行經驗,還是進入印度的運行方式,皆能給予臺 灣在印度發展產業園區的啟發:

(一)參與「日本工業城鎮」的建設與進駐,學習產業園區經驗

「日本工業城鎮」自 2015 年日印雙方簽署協議後,方開始興建及執行相關 談判,目前「日本工業城鎮」尚處於前置發展階段,相較於全體發展完成,日本 於此時較能接受其他國家的協作參與。臺灣如能於此時參與「日本工業城鎮」的 建設與談判,相信對於未來臺灣在建設產業園區的框架及與印度的溝通上,皆能 有寶貴的經驗。另臺灣亦可於「日本工業城鎮」招商前期,尋求臺灣的供應鏈企 業公司進入「日本工業城鎮」,實際實踐日本在產業園區的運行模式,以及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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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企業與印度地方政府的互動方式,更能使臺灣未來在印度發展產業園區有精 進的方向。

(二)剖析「日本工業城鎮」設立地點與進駐企業,於印度承續臺日雁行或產業 分工模式

日本當前已於印度的古吉拉特邦等九個邦,興建十二個「日本工業城鎮」, 臺灣未來在選取印度的產業園區發展選址可據以考量,嘗試建立日本與臺灣相通 的產業及生活聚落圈。另剖析「日本工業城鎮」中的進駐企業公司,以引導臺灣 符合其上、下游產業鏈的企業公司前往投資,並同時盤點出「日本工業城鎮」於 不同地區的產業型態,尋覓臺灣除「班加羅爾國際科技園區」科技產業園區外,

其他工業產業園區的結合契機。如此,一方面印度地方政府已有產業園區優惠措 施及行政流程的談判和執行經驗,能縮短相關的溝通時程;另一方面由於臺灣產 業長期與日本企業公司存有供應鏈的關係,可藉由這一層關係發揮產業雁行或經 濟分工的省力性及串連性,使臺灣企業降低進入印度的投資成本,大幅度的提升 臺灣企業廠商投資印度的意願。

第四節 小結

臺灣自 2016 年新任蔡英文政府推行「新南向政策」,將印度納入臺灣對外加 強重點經貿及雙邊交流的重點國家後,即積極加速各項雙邊條約(協定)談判及 簽署。而日本早於 2000 年起,即開始透過領袖間互訪或部會首長年度峰會,宣 示兩國間雙邊條約(協定)階段性的成果及接續展望的路線,從而驅動兩國官僚 體制在雙邊條約(協定)上的進程。另當前印度於印太戰略的建構及追求國家的 經濟發展,臺灣當值此時機利用經貿與戰略地位,藉由雙邊條約(協定)的談判 與簽署,建構並提升與印度之間的雙邊關係。是以,在臺印雙邊條約(協定)未 來發展方向上,提出建立「由下而上」的臺印政府雙邊互訪機制,以領導雙邊條 約(協定)的談判與簽署;以及於印度退出《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談判後,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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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順勢重啟「自由貿易協定」談判,作為臺灣對外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指標性 樣板之建議。

臺灣由於特殊的國際處境,長期以來的對外援助政策,將「敦睦邦交關係」

設定為最主要的目標,致使自 1950 年代末期開始對外的「政府開發援助」,長期 侷限於提供友邦國家物資、資金援助與技術合作。然同樣自 1950 年代開始對外 提供「政府開發援助」的日本,除透過「政府開發援助」增進國際雙邊關係外,

亦藉由「政府開發援助」中的貸款援助部分,開拓海外市場以擴張國內產業出口。

另日本對印度的「政府開發援助」亦是淵遠流長,近年來日本更是以最高比重的

「政府開發援助」投注在印度,其中貸款援助佔比高達「政府開發援助」的九成,

成功帶動國內產業進入印度的大型基礎建設市場之中。是以,在臺印「政府開發 援助」未來發展方向上,提出將印度作為當前「以 ODA 模式推動海外公共工程 執行計畫」之目標國家,並透過擴大貸款援助的規模,擴張臺灣「政府開發援助」

的政策空間;以及整合國內產業鏈,於印度選定區塊制定結構性策略,以嵌入日 本在印度的大型基礎建設作為起步,進而結合政府與民間的能量,共同開拓印度 市場之建議。

印度的政府體制採行聯邦制度,中央與地方政府分權、分層節制,各邦制度、

法規亦存有一定程度的歧異性;同時其幅員遼闊、人口基數龐大,造成資源分配 欠窘,產業生產所需的基礎設施,尚不及應付與日俱增的外國投資速度。種種因

法規亦存有一定程度的歧異性;同時其幅員遼闊、人口基數龐大,造成資源分配 欠窘,產業生產所需的基礎設施,尚不及應付與日俱增的外國投資速度。種種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