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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印與日印的雙邊條約(協定)

第三章 臺灣與日本對印度的政策綱要

第一節 臺印與日印的雙邊條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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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臺灣與日本對印度的政策綱要

本章為處理臺灣與日本對印度較為綱要性、結構性的政策作為,首先就臺印 與日印簽署的雙邊條約(協定)比較,包括商業協定、航空服務協定等項目的簽 署內容與時序對比,嘗試明晰臺灣與印度未來在簽署雙邊條約(協定)可能的發 展方向。其次,就臺灣與日本對印度的「政府開發援助」比較,其中包括兩國於 有償貸款、無償贈與、技術合作等援助項目,藉由日本推動「政府開發援助」的 歷程經驗,對臺灣的「以 ODA 模式推動海外公共工程執行計畫」提出想法。最 後就臺灣與日本於印度發展的產業園區比較,借鏡日本以往由東南亞而至印度的

「日本工業城鎮」,其設立產業園區的成熟經驗,給予臺灣在印度發展產業園區 的啟發。

第一節 臺印與日印的雙邊條約(協定)

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第 二條規定,所稱之條約是「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 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 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常見名稱有較為正式的條約 (Treaty),以及常用於行政或技術場合的協定(Agreement)1

因條約或協定所規範協議事項較為細瑣,且所需談判時間較長,諒解備忘錄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MOU)常作為在完整條約(協定)簽署之前,紀 錄階段性談判成果,以及框架性呈現雙方未來的合作方向。是以,臺灣與印度近 年來加速雙邊交流,於雙邊條約(協定)談判和簽署過程中,可常見諒解備忘錄 的出現。又由於臺灣特殊的國際地位,臺灣常以半官方機構或民間團體的名義,

以諒解備忘錄的形式與他國簽署協議事項。故本論文將諒解備忘錄列入臺印簽署 的雙邊條約(協定)討論之中。

1 丘宏達著、陳純一修訂,《現代國際法》(臺北:三民書局,2017 年)。頁 16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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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與印度簽署的雙邊條約(協定)

印度與臺灣在 1949 年 12 月 30 日斷交後,並未保留非官方的派駐人員與代 表處,很大程度影響雙邊的直接交流。直至 1990 年代隨著冷戰結束及印度推行

「東望政策」,臺印開始接觸恢復雙邊關係的交流。印度於 1995 年 7 月至臺灣設 立「印度臺北協會」(India Taipei Association),臺灣於同(1995)年 9 月於印度首都 新德里派駐首任駐印代表鄧備殷設立「駐新德里臺北經濟文化中心」,從而開始 臺印之間雙邊條約(協定)的談判與簽署。

2001 年 7 月,臺灣臺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與印度航空公司簽署《民 航通航瞭解備忘錄》,雙方就航權部分達成協議,2002 年臺印兩國開始直航;該 備忘錄於 2006 年 7 月再次修訂,完成換文修約且正式生效2。2002 年 10 月,臺 印兩國簽署《投資保護協定》,並於 2005 年 1 月及 3 月由雙方正式換文生效,為 推動臺印雙方投資與經貿發展建立法律基礎3。2007 年 4 月,臺印兩國就金融監 理資訊、法規制度等交換機制簽署《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印度證管會瞭解 備忘錄》;並同時簽署《科技合作瞭解備忘錄》,建立由臺灣國科會與印度科技部 組成之聯合科技委員會,每年輪流召開會議,辦理學術研討會及合作研究計畫案 等,展開科學與技術合作。

2010 年 3 月,臺灣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FICHET)與印度大學聯盟(AIU) 簽署《教育合作交流備忘錄》,確立臺灣與印度高等教育學歷相互承認,進而增 加雙方留學生交流。2011 年 1 月,臺印兩國完成簽署《臺灣印度經濟合作協議 可行性聯合研究小組合作備忘錄》,雙方經濟智庫開始就「自由貿易協定」進行 接洽談判,惟印度於 2012 年 11 月開始加入由中國與東協主導的《區域全面經濟 夥伴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談判,其後有

2 中華民國外交部,〈我國與印度關係〉,2008 年 8 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外交年鑑》,<

http://multilingual.mofa.gov.tw/web/web_UTF-8/almanac/almanac2007/html/08-1-1.htm>

3 中華民國外交部,〈我國與印度關係〉,2007 年 8 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外交年鑑》,<

http://multilingual.mofa.gov.tw/web/web_UTF-8/almanac/almanac2005/WebPages/MICO/08/08_01_

01.htm>

立評論》,<https://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3409>

5 中華民國財政部,〈關務互助協定〉,2019 年 12 月 12 日,《國際財政服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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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經貿投資合作關係8。2018 年 12 月,為因應 ICT 產業新投資樣態及產業 投資保障範圍更新 2002 年所簽署的《投資保護協定》,臺印兩國簽署《臺印度雙 邊投資協定》(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另同時簽署《優質企業相互承認 協定》(Mutual Recognition of the Respective 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ion Programs)藉由 互相承認雙方所驗證的優質企業,得享有便捷通關等優惠措施,

以提升雙方企業競爭力,有助於臺印雙方的經貿投資增長9。2019 年 7 月臺灣科 技部與印度社會科學研究委員會簽署《臺印人文社會科學合作備忘錄》,將成為 臺印學者、社會科學家、專家交流合作的平台,為臺印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注入新 活力10(請見下頁表 3-1)。

8 中華民國外交部,〈中華民國與印度完成簽署《推動產業合作瞭解備忘錄》〉,第 240 號,2017 年 12 月 18 日,《新聞稿》,<

https://www.mofa.gov.tw/News_Content.aspx?n=FAEEE2F9798A98FD&s=55BEEBA53ADF6C32

9 中華民國外交部,〈我國與印度簽署「雙邊投資協定」及「優質企業相互承認協定」,持續深化 兩國關係,厚實『新南向政策』推動成果〉,第 327 號,2018 年 12 月 18 日,《新聞稿》,<

https://www.mofa.gov.tw/News_Content.aspx?n=8742DCE7A2A28761&s=5B0D2AFFE7977C14>

10 中華民國駐印度代表處,〈臺印度合作展開新頁,雙方首度簽訂人文社會科學合作備忘錄〉, 2019 年 8 月 13 日,《本處活動》,<https://www.roc-taiwan.org/in/post/6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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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長足的發展,直至 2000 年 8 月日本首相森喜朗訪問印度締結「21 世紀日印全 球夥伴關係」後,隨著日印雙邊關係的回溫,日印簽署的雙邊條約(協定)才有 新的進展。

2005 年 4 月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訪問印度,除確立兩國領袖每年互訪的慣 例外,也決定成立「日印自由貿易協定聯合研究小組」,並於 2006 年初日印兩國 開始「經濟夥伴協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EPA)的談判。2010 年 10 月印度總理曼莫漢•辛格訪問日本宣布完成《日印全面經濟夥伴協定》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India and Japan,IJCEPA)談判,於 2011 年 2 月兩國簽署《日印全面經濟夥伴協定》, 並於同年 8 月正式生效,完善經濟自由貿易的區塊。該協定為日本第十二個經濟 夥伴協定,同時為印度第三個經濟合作協定。該協定承諾日印兩國在未來十年逐 步取消雙方貿易總額 94%產品的關稅,其中印度承諾開放日本進口品 90%的免 除關稅,另日本亦同意減免印度進口品 95%的關稅12

2006 年 12 月印度總理曼莫漢·辛格訪問日本與首相安倍晉三締結「日印戰略 性全球夥伴關係」,將日印關係進一步提升至戰略夥伴關係。2008 年 10 月印度 總理曼莫漢•辛格訪問日本締結《日印安保共同宣言》(Joint Declaration on Security Cooperation between Japan and India),印度成為日本除美國、澳洲之外,第三個 與日本簽屬雙邊安全合作宣言的國家,之後日印兩國國防部長開始展開定期會晤、

舉行聯合軍事演習、海岸巡防等安全議題上的交流。2014 年日本通過「防衛裝 備轉移三原則」取代原有的「武器出口三原則」,強調若符合有助於日本安全保 障等條件,即可允許武器出口與他國聯合研發,以促進日本的防衛產業發展13。 印度作為日本出口武器的主要市場之一,2015 年 12 月日本與印度簽署《防衛裝 備與技術轉移協定》,印度向日本採購其海上自衛隊所使用的 US-2 水陸兩棲飛

12 張永阜,〈試析—日本印度廣泛經濟夥伴協義之發展〉,《經貿法訊》,第 115 期,2011 年 4 月,

頁 10-14。

13 日本外務省,〈防衛装備移転三原則について〉,2019 年 5 月 31 日,《日本の安全保障政策》,

<https://www.mofa.go.jp/mofaj/fp/nsp/page1w_000097.html>

方相互融通物資與勞務的《物資勞務相互提供協定》(Acquisition and Cross Servicing Agreement,ACSA)進行協商溝通。2019 年 11 月日印兩國於印度首都 新德里召開首次「外交國防 2+2」部長會議,會議達成透過印度「資訊融合中心」 年 12 月 12 日,《報道発表》,<https://www.mofa.go.jp/mofaj/press/release/press3_000168.html

15 日本貿易振興機構(ジェトロ),〈已生效及準備生效的社會保障協議〉,2018 年 6 月,《日本 的社會保障制度》,<https://www.jetro.go.jp/tc/invest/setting_up/section4/page9.html>

16 日本外務省,〈第 1 回日印外務・防衛閣僚会合(「2+2」)〉,2019 年 11 月 30 日,《インド》,

<https://www.mofa.go.jp/mofaj/s_sa/sw/in/page4_005503.html>

https://www3.mofa.go.jp/mofaj/gaiko/treaty/search2.php?pID=0 >。

三、臺印雙邊條約(協定)未來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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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國於 2000 年 8 月締結「21 世紀日印全球夥伴關係」開始,到 2005 年確立兩 國領袖每年互訪的慣例,再到 2006 年締結「日印戰略性全球夥伴關係」後,日 印兩國簽署和談判的雙邊條約(協定),不論是在觸及領域還是數量上皆有高速 的進程。而日本與印度常在雙方領袖或部會首長年度峰會後,宣布雙邊條約(協 定)的簽署及未來談判方向。由此可觀察到建立雙方領袖或部會首長年度峰會互 訪機制的重要性,一方面可以藉由領袖、首長會面的時點推動官僚體制建立談判 期程表並依限完成,另一方面在印度特殊的「友情文化」也可能起到關鍵作用。

臺灣與印度身處當前的國際局勢,於雙邊互訪機制的創建上,不容易比照日 印於 2000 年締結「21 世紀日印全球夥伴關係」,從而建立「由上而下」各層級 的政府雙邊互訪機制。然臺灣可以嘗試建立「由下而上」政府雙邊互訪機制,從 各部會次長、首長逐步往上建立,摸索建構臺印雙方政府交流的默契與模式。近 年來隨著印度與中國經濟發展路線高度的重疊,以及中國在南海的擴張等中印競 爭關係開始浮現,印度也開始展現外交領域的彈性。日本與印度簽署的雙邊條約

(協定),也從以往的雙邊文化、經貿領域,伴隨著印太戰略概念逐漸成熟擴及 至國防等安全領域。是以,臺灣應即早做好準備逐步建立雙邊互訪機制,方能於 中印矛盾擴大的戰略機遇期,順勢利用臺灣的經貿與印太戰略地位,與印度簽署 各領域雙邊條約(協定)增進雙邊關係。

(二)印度退出《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談判,臺印順勢重啟「自由 貿易協定」談判

印度曾於 2011 年主動表示有意願與臺灣簽訂「自由貿易協定」,而臺印兩國 曾於 2011 年 1 月簽署《臺灣印度經濟合作協議可行性聯合研究小組合作備忘錄》,

印度曾於 2011 年主動表示有意願與臺灣簽訂「自由貿易協定」,而臺印兩國 曾於 2011 年 1 月簽署《臺灣印度經濟合作協議可行性聯合研究小組合作備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