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故事體作品的內涵

壹、「故事」的起源與意義

在古代尚未有文字以前,老一輩的人,只靠口語把它表達出來使兒童接受,

也許這就是兒童文學的開始,也就是「故事」的起源(林文寶,1990)。我國古 代對於「故事」一詞,看作「典故」,或「古人的事跡」,又可稱為「掌故」、「軼 事」、「故實」。如史記司馬遷的自序說:「余所述故事,整齊其世傳,非所謂作也。」

所謂「述」、「世傳」,而不承認是「作」,可見故事就是根據古人的良善事跡,足 為後世所取法者,就其事實加以演述,成為「故事」(吳鼎,1989; 林文寶,1990;

林守為,1993;李慕如、羅雪瑤編著,2000)。

蔡尚志(2004)認為司馬遷對於故事的認知與整理的態度,純粹是站在尊重 題材或忠實於資料的立場,這樣謹慎的態度在無形中對「故事」的意義也設下了

張清榮(1994)認為故事就是「古事」,凡是異於「現在」的所有人、事、

物的活動,都是「故事」,一般所謂的故事,是界定在「以敘述事件」為主,交 代事件前因後果的文體。

由上可知,我國傳統對於「故事」的認知,侷限於古人曾經發生過的事跡,

然後再根據這些事跡,加以潤飾、整理而成,並不是由個人所創作或杜撰而成,

對於「故事」的定義較為狹義。林守為(1993)認為這種說法太狹隘,不能代表 故事的整個內容,故事固然可以敘述過去的事跡,但也可以用現實生活中的事件 做為材料。這樣的觀點,對於「故事」的內涵有較廣義的解釋。

西方人對於「故事」的看法,其觀念較為擴大,他們稱故事為”Tale”,而不 是”Story”;”Story”是一種傳奇的故事、是長篇的故事,而”Tale”才是真正的故事

(林文寶,1990)。蔡尚志(2004)認為英國小說家佛斯特(E.M.Forster,1879-1970 A.D.)放寬了對故事題材的嚴格限制,只就故事敘述的方法或要領來立論,佛斯 特為「故事」下的定義是:

「故事」是一些按時間順序排列的事件的敘述—早餐後午餐,星期一後星期 二,死亡後腐爛等等。

佛斯特對「故事」的認定,也是採取了較為廣義的看法。

以上各家說法,對於「故事」都有概括性的定義與解釋,其中,林文寶與蔡 尚志對於「故事」則有較為明確的界定與範疇,分別說明如下:

林文寶(1990)對「故事」的定義有廣義與狹義兩種。廣義的解釋可以說是 建立在「事件敘述」或「情節」的觀念上,認為故事是「童話」、「神話」、「寓言」、

「小說」等的總稱。「故事」必須有完整的結構,它包含主題、角色、情節、背 景、文體風格等要素;狹義的解釋,即是一般所謂的「寫實故事」,不但要有內 容的寫實,在形式上也要有按時間順序排列的事件的敘述。

蔡尚志(1994)認為「故事」的意義有消極的和積極的兩種。消極意義的故 事,是指「一些依時間順序排列的事件的順序」、「強調個體敘述其本身或聽聞於 他人的經驗事件,並以時間順序加以敘述者」;而積極意義的故事,是指「用一 定的次序,把許多事情排列起來」,因而產生「故事化」的動人效果的有機敘述。

「故事化」是一種迷人的、有力的、精緻的「情節推進」過程,有了這個過程,

事件的敘述才會產生趣味,展現魅力,吸引讀者熱切去關注事件的發展直到事件 結束為止。所以「故事」是一連串事件的「故事化」敘述,兒童文學中的神話、

傳說、寓言、童話,都經過了「故事化」,所以能成為吸引兒童閱讀或欣賞的「兒 童故事」。

研究者認為,林文寶對於「故事」有較廣義的解釋,認為童話、神話、寓言、

小說等等皆包含在內,且「故事」必須包含有主題、角色、情節、背景、文體風 格等完整的結構,而蔡尚志認為積極的「故事」,也是需要經過巧妙的安排,將 一連串的事件加以組織,產生「故事化」的動人效果,而童話、傳說、寓言等,

都屬於積極的「故事」;兩位先生對於「故事」有較完整的解釋與定義。

因此,本研究中的「故事體作品」,採用林文寶與蔡尚志對於「故事」較廣 義與積極的解釋,也就是故事中有人物、事件以及情節推展的過程,並且有起始、

發展、結局的完整結構。因此「故事體作品」,就是包含有兒童故事、童話、寓 言、神話和小說等類別之作品。

貳、故事體作品的分類與定義

兒童文學的範圍廣大,就形式而言,可以分為散文形式、韻文形式、戲劇形 式與圖畫形式。「故事體作品」是屬於兒童文學散文形式作品的一部份,包含了 兒童故事、童話、寓言、傳說、小說等作品,以下分別就各學者對於「故事體作 品」的分類與定義,說明如下:

許義宗(1988)在《兒童文學論》一書中,將兒童故事分為三種:

一、生活故事:以兒童為主角,敘述其日常生活的美化故事,也是兒童現實生活 的寫照。

二、歷史故事:透過史實摻合想像力,嚴密交織在一起的故事

三、科學故事:包含自然故事,科學求真,故事求美,因而科學故事結構必須實 在、有所根據。

吳鼎(1989)認為散文形式的兒童文學可包含童話、故事、寓言、小說、神話、

傳記、遊記、日記、笑話等九類,其中屬於「故事體作品」的有童話、故事、寓 言、小說、神話等,將定義分述如下:

一、童話:是一種神奇、幻想的故事。

二、故事:泛指一切有人物、有情節的演述材料,都可稱之為故事。故事類別甚 多,可歸納為以下十二類:

(一)生活故事:以日常生活事件為題材。

(二)神仙故事:以神仙幻想為題材。

(三)科學故事:以科學或自然現象為題材。

(四)歷史故事:以歷史的人物或事實為題材。

(五)地理故事:以地理風景名勝古蹟等為題材。

(六)衛生故事:以公共衛生或個人衛生等為題材。

(七)道德故事:以道德規範名人嘉言懿行為題材。

(八)民間故事:以民間傳說為題材。

(九)探險故事:以探險冒難為題材。

(十)藝術故事:以藝術為題材。

(十一)文學故事:以文學為題材。

(十二)聖經故事:以聖經為題材。

三、寓言:一種寓有教訓或含有新的啟示的故事,其內容常把動物或無生物擬人 化,使之成為主角。

四、小說:指部分或全部出於想像的故事,不一定含有教訓的意義在內。就形式 來分,有短篇小說與長篇小說;就文體來分,有散文和韻文;就內容來說,

可分成以下六類:

(一)歷史小說:以歷史為內容,由作者加以渲染而成。

(二)探險小說:以探奇、冒險等為內容,有的出於事實的記載,有的出於作 者的想像,用生動的文筆,描寫而成。

(三)傳記小說:以一個人或若干人的生平事蹟為題材,加以描畫,表現這個 人或這些人的個性、興趣、特長、成就等的文章。

(四)神怪小說:以虛構的神怪及其特殊的環境為題材,作者加以描畫點染,

構成神奇妄誕的事。

(五)傳奇小說:以遠離日常生活的事想為內容,以神秘、怪異等超自然事物 作為描寫中心。

五、神話:是原始時代人民生活及活動的種種傳說,說明了原始人的神的意識與 宇宙的起源。

林文寶(1994)則是將散文類的兒童文學作品分成故事、寓言、散文、神話、

童話、小說等六類。其中故事、寓言、神話、童話、小說等,原則上不論其材料 來源為何,就其本身來說,皆含有故事性,其差異只在故事性的偏向有所不同而 已。他對「故事體作品」所做的定義如下:

一、故事:也就是「兒童故事」,以敘述事件為主,是適合低年級兒童閱讀和欣 賞的篇幅短小的故事,分成以下四類:

(一)生活故事:敘述其實際生活的故事。

(二)科學故事:以自然界的科學現象為內容所寫出的故事。

(三)歷史故事:是以歷史事實或民間流傳的事蹟作為根據,再加上想像力而 成的故事。

(四)自然故事:是以自然為主體,敘述其生活和特徵的事。

二、神話:是神的故事,先民為了表達他們對於社會生活的認識,對於自然現象 的解釋,通過幻想虛構成的神奇的口頭故事。

三、寓言:可視為一種文體,假托其他事物,通過具體的故事來闡明事理,通常 皆為表達某種較單純的,或是單一的思想,即是所謂「隱喻的故事」。

四、童話:專為兒童設計的一種超越時空的想像性故事,以想像、誇張、擬人、

假設為表現的特徵。

五、小說:是以人物活動為中心的散文形式故事。以篇幅分,可分成短篇小說、

中篇小說、長篇小說;以內容分,可分成以下六類:

(一)現實小說:從現實生活中,描寫兒童們的歡笑、悲傷、煩惱、憧憬,而 追求正確的生活方式。

(二)冒險小說:以兒童的冒險為核心,輔以幽默的氣氛,充滿驚奇、刺激的 小說。

(三)推理小說:描寫少年的才智,運用思考、推理判斷,去探究揭開異常事 件的小說。

(四)動物小說:是以動物為主角的小說。

(五)歷史小說:以歷史事件或歷史人物為題材,站在正確的歷史觀上所寫的 小說。

(六)科幻小說:是現代科學思想、正確知識和人類想像的美妙結合的小說。

林守為(1993)認為散文類的兒童文學作品包含了兒童故事、童話、神話、寓 言、小說、遊記、傳記、笑話等八類,但其中屬於「故事體作品」的,只有兒童 故事、童話、神話、寓言、小說等,其定義分述如下:

一、兒童故事:就內容而言,兒童故事應是敘述真實的人或物,在某一時間、某 一地區內的行為或事件,而這行為或事件是具有良好的意義的;就形式來 說,是採用散文敘述的方式,敘述是偏重情節的發展,而且這種情節總是直 線進行,較為單純;在文字方面,必須是優美的、活潑的;兒童故事依照其 內容,可分為下列四類:

(一)生活故事:以兒童為主角,敘述其實際生活的故事。

(二)自然故事:以自然物為主體,敘述其生活和特徵的故事。

(四)民間故事:是指流傳於民間的口述故事。

二、童話:是依據兒童的生活和心理,憑藉作者的想像和技巧,通過多變的情節,

美麗的描寫,以及奇妙的造境來寫的富有興味與意義的遊戲故事。

三、神話:是一種以敘述「神的行事」為中心的故事。神話又可依故事內容區分

三、神話:是一種以敘述「神的行事」為中心的故事。神話又可依故事內容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