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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的認定

在文檔中 刑法第305條之理論與實務 (頁 92-97)

第五章 「致生危害於安全」的意義與性質

第二節 故意的認定

開點小玩笑,在生活中在所難免,除了可以調劑想法、觀念的轉換藉 以擺脫鑽牛角尖的心態,也是製造生活樂趣的一種。話語或動作的發出雖 非在使人心生恐懼,但他人內心卻深受其害,反至其生活沒安全感、憂心 忡忡等等,難道就無以刑法歸咎其責?關此情況,本節所要論及的問題,

即是恐嚇者表示自己並無恐嚇之故意,其可否因此免予擔負恐嚇危害安全 罪?此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主觀故意的認定標準。關此問題學說與實務上 的見解或有不同。

一、 嚴格認定故意—嚴肅、認真的恐嚇

雖本說認定主觀故意採嚴格方式,但對於本罪行為人而言,成立犯罪 的判定卻屬寬鬆。此學說見解主張,行為人本身於內心並無故意,即使外 在有恐嚇行為的外形,傳達了加害內容的通知,仍舊不可論以本罪152。本 罪故意的判斷,須以恐嚇行為人主觀上有以言語、動作其他方式,傳達內 心欲使被恐嚇者心生畏懼之意為必要。假若行為人連著手實行的意欲都不 存在,雖其客觀上的行為具有使他人心生畏懼的恐嚇行為表現於外,亦不 得據此認定行為人該當於本罪的不法構成要件。又戲言或戲謔,則純出於 遊戲之心,尚未足以使他人心生畏怖,自非恐嚇153

更具體的形容恐嚇之意者也表示,發言恐嚇必須出於嚴厲,不是兒戲,

也不是單純為了壯膽。恐嚇者須有足夠的實力,雖不必聲色俱厲,但要令 人畏懼。日常生活上發生衝突,當事人虛張聲勢,揚言將如何難堪應付,

這都不能算數,不成立恐嚇154。因此,依據本說恐嚇者從事犯罪行為應相 當認真,其態度必須十分明確。於是,那些起意開玩笑的頑皮戲言,由於 行為人之意皆非在使對方心有所懼,故絕不會就此該當本罪的主觀故意。

152 林山田,同註 50,頁 201。

153 甘添貴,同註 10,頁 138。

154 林東茂,同註 11,頁 2-56。

二、 惡意說—善意非恐嚇

該說認為本罪行為人須具有恐嚇他人之故意,且以有惡意者為限,倘 係基於善意,促使提高警覺,或無意中流露使人發生恐懼,均不能成立本 罪。惟故意恐嚇開玩笑者,仍無解免本罪之責任155。藉由上述說明似可解 讀為,恐嚇之行為人具有使人生畏懼心的故意存在,此種故意具有刑法非 難必要性,故必然應受恐嚇危害安全罪之繩。至於促使提高警覺和無意流 露使人恐懼之言,因行為人的內心都無使人畏懼之意,其表現又係出於善 意,故不能成立本罪。不過,該說又提到一點,那些對於玩笑話樂在其中 的行為人,此說仍認為其是有意表達使人驚懼之言語或動作,因此仍應以 其具備本罪之恐嚇故意而處罰之。

三、 客觀的認定故意—欠缺社會相當性

採此見解的學說認為,恐嚇危害安全罪的主觀要件判斷上,以行為人 在主觀上須具有使人生畏怖心之目的或意圖存在。然假使其主觀上欠缺此 目的或意圖者,如戲言或戲謔,基本上仍不影響恐嚇行為之成立。惟如其 恐嚇行為,依其告知之方法、態樣等,依社會一般觀念加以客觀判斷,係 明顯出於戲言或戲謔者,得認其尚未逸出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欠缺實質違 法性,始不成立恐嚇罪156。總結此說的看法,該說認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成 立,原則上還是要以行為人的內心具備撼動他人安全感的故意。然而,並 不是所有的玩笑話都可免於刑罰的追究,即於例外情形,藉由一般人的觀 點,去參酌行為時的客觀態樣,視其傳達的方式和其他情景,若其行為尚 於當下社會所容許存在的範圍內,則其戲言或戲謔仍不構成本罪。

實務上採相似見解者,亦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一 二號刑事判決:「……被告及辯護人辯稱:當時係因洪淑菁持水果刀揚言自 殺,被告擔心發生意外,遂將水果刀奪下,被告所稱「要死大家一起死」,

係因雙方吵架,一時情緒激動脫口而出之風涼話,意思是說為何要這樣吵,

被告並無恫嚇加害之意。……被告與洪淑菁雙方係因用車問題發生口角爭 執,被告當時手持菜刀切菜,於不耐之際,為阻止雙方繼續口角爭執,始 順勢拿起菜刀稱『如果這樣鬧,要死大家一起死』等語。則依被告與洪淑 菁口角爭執原因、內容及過程,可知被告上開言語舉止之目的應僅係希望 雙方停止爭執,並無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洪淑菁,以使洪淑菁心

155 梁恒昌,同註 11,頁 361。

156 甘添貴,同註 10,頁 370。

生畏怖之目的甚明。……」參此判決,恐嚇危害安全罪主觀要件的判斷,

不再是那麼絕對地認定。並不能輕率地以行為人表示自己並無恐嚇故意,

就可免於本罪的苛責,還應依據個案客觀事實分別認定。此判斷標準可說 是本罪主觀要件的客觀化。

四、 本文見解

(一) 對第一說的評析

第一說將主觀的故意作嚴格的認定。只要心中未存在恐嚇的意欲,就 不應該當主觀要件。該說認為只要恐嚇者主觀上無實行恐嚇而使他人畏懼 之意思,即使有恐嚇外型亦不足成罪。故此說對戲言、戲謔等等無意促使 他人害怕的客觀行為,皆採包容的態度。

基於此種太過嚴肅的判斷標準,本罪成立的範圍將過分限縮,而可能 因此嚴重侵害相對人不受干擾、威嚇的心靈層面。本文以為純粹依行為人 主觀意思作為本罪標準有重大明顯的缺漏。

(二) 對第二說的評析

本說係以行為人的善、惡意作為恐嚇故意的判斷標準。於善意部分,

該說提及兩種行為,一為促使提高警覺,另一係無意流露使人恐懼之情況。

其中,無意透露使人恐懼之行為,可就此解釋為行為人的主觀上並無故意,

固然無疑。但促使提高警覺方面,儘管能當頭棒喝他人應為適當之行為等 等,然行為人實行時或多或少卻可能含有促使他人畏懼之意,若就此忽略 其該當於本罪主觀要件之故意,恐有疑義。

另外,本說於後又特別提及,故意恐嚇開玩笑者,仍應負本罪之責,

如此判斷是否妥當,似有疑問。關於其用詞用語中,既提及恐嚇,又表示 係開玩笑,究竟該種行為是否可非難的恐嚇行為,不得而知。甚至開玩笑 部份,若認為該當本罪主觀故意應負其責,但本文又未見其認定方式、推 導過程,可否能夠就此認定該等行為該當本罪,似有輕率之嫌。

(三) 對第三說的評析

本說不僅僅視行為人有無恐嚇故意,就認定本罪的主觀要件。即使行 為人表示自己並無恐嚇故意,亦不能完全解免主觀構成要件的認定。此說

除了參酌行為人內心的意欲外,尚以客觀的外在事實有無社會相當性作為 判斷基準。有關後者,亦即係以即以一般社會大眾的觀念做為基準,據以 判斷實行行為當下所存在的原因、內容、過程、言行舉止的目的等客觀事 實是否偏離於一般人能容忍的範圍。若具體衡量的結果,已逸脫社會相當 性,則被恐嚇者勢必無忍受無理嘲弄的行為,自應認為行為人具備主觀恐 嚇的故意。觀此說見解,似無不妥當之處。

(四) 小結

原則上,刑法犯罪的成立,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過失為必要。

假使行為人本身並無該主觀要件的存在,將不能加諸刑罰於其身。然而,

各罪的判斷,若完全依照行為人的主張進行判斷將會產生問題。否認犯罪 意思以躲避刑罰的追加係屬人之常情,且論及自己涉及的犯罪行為人亦常 避重就輕地表示其無辜之意,試問有幾人會誠實表態內心意思,使刑罰加 諸於其身。因此,關於犯罪主觀不法要件的判斷不應僅僅以行為人之主觀 意思作為判斷基礎,更應添加其他客觀要件的判斷,此或可稱為主觀要件 的客觀化。於刑法第三○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亦應如此始稱妥當。

管見以為並不能單純以恐嚇行為人的意思認定主觀要件的該當,否則 任何犯罪行為人必定會輕易逃脫本罪的處罰。所幸第三說的討論便係將主 觀要件客觀化,以此種判斷標準同時將行為人的主張和外在可見的客觀事 實納入本罪主觀要件的考量,不再單純視行為人有無意思對他人傳達足使 人畏懼之行為來作為本罪主觀要件的判斷方式。因此,所有可能涉及恐嚇 的行為,都應依據個案具體判斷,而非事先歸納不具使人畏懼意思者,就 可任意歸納其為不成立本罪的戲言類型。

最後,本文還欲說明一點,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某種情形,亦即行為 人本是出於玩笑之意出言威脅他人,內心並無恐嚇之意,然而相對人卻越 想越真實、越想越害怕,又該如何呢?關於此問題,我們除了要確認該等 話語符合恐嚇行為的客觀要求外,即客觀上係足使他人心生畏懼,關於主 觀的部份一如本文上述採納的判斷方式據以認定。至於現實面被恐嚇的行 為人究竟有無因此心生畏懼,亦無妨礙本罪主觀之認定。否則將會導致對 膽小之人或其他人恣意開玩笑,認定犯罪的標準卻不一致的結論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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