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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研究架構

在文檔中 刑法第305條之理論與實務 (頁 16-19)

本論文一共八個章節。第一章在說明本文的研究動機和目的、方法和 範圍。第二章是刑法第三○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歷史沿革。藉由新舊法 比較和立法理由的參照,分析修法前後的差異點。此外,刑法第三○五條 之罪名素有不同的稱呼,何者較為妥當,亦有透過論述先行確定的必要。

其次,刑法上有單純恐嚇與不單純恐嚇的犯罪。其係何意,尚須探討。

另外,第三章討論到本罪的保護法益。要判斷刑法各罪的法益,尚須 有一套依循標準存在。學說上有說明針對刑法法益的判斷做出深入的說 明,雖恐難一概作為各罪保護法益的判斷準則,但該等判斷原則並非恣意 所設,故其所舉之認定判斷標準尚有依循的必要,仍於認定犯罪保護法益 時具相當的參考價值。至於,在判斷恐嚇危害安全罪的保護法益,實務和 學界皆無一致的見解。恐嚇危害安全罪在保護何種法益,係破壞他人之生 命等法益,還是懲罰行為人破壞他人意思形成、意思活動的法益,亦或僅 在維護他人免於恐懼的安寧感?眾說紛紜之下亦不能遮掩本罪真正在保護 何種人類的重要法益。

本文第四章是關於本罪的不法行為。首先,先區分警告、恐嚇與脅迫 的意義,指出之間相異點,並藉以分析出恐嚇行為的意義。關於恐嚇行為 的展現,個案中行為人傳達惡害內容的態樣甚多,本為以為應先對傳達方

式做出歸納,才能清楚了解恐嚇行為的該當,並進而分析「在外揚言」能 否撇除於恐嚇危害安全罪的範圍。

接續以上所言,本罪的行為客體的認定亦不容忽視。在論及行為客體 時,須先行區分恐嚇對象與加害對象之分。實際個案上兩者皆表彰不同的 概念,其指涉對象時而重疊時而相異,不能誤判混淆。特別於對象相異的 個案中,以他人的利害關係作為恐嚇的內容時,兩者間的關係深淺將影響 犯罪成立的判斷。因此關此觀念係務必釐清的。再者,本罪行為客體的該 當是否應做限制。若有限制的必要,又有無考量其年齡、識別能力等客觀 因素為標準而認定。此外,自然人本可成為本罪行為客體當屬無誤,惟法 人和非法人團體是否該當,學說上向有爭議。又恐嚇的對象是否足以特定,

將影響刑法第三○五條和刑法第一五一條的切割。其模糊地帶有待後述論 清。

第五章係關於「致生危害於安全」的定位。其中「安全」究竟應作如 何之解釋,學說、實務上皆有不同的主張,應解讀為他人生命等法益的安 全,還是另有其他說法,在分析完意義、性質後,此疑慮都會得到妥善的 處理。

討論完本罪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之後,第六章進入本罪的主觀要件。關 於本罪故意的認定該如何判斷,僅探求行為人本身的主觀意思恐無法正確 地判斷,此部分的看法不一而足,仍有待討論分析。又恐嚇和戲言、戲謔、

出於良善之促使提高警覺等行為的差別何在,應否一概認定其為主觀要件 的欠缺,還是都落入該當本罪的選擇,關此判斷有必要釐清本罪主觀要件 的判斷標準為何,而後據此標準套入個案逕行判斷。

最後,本文第七章在分析刑法第三○五條的犯罪性質。關於本罪的犯 罪性質看法甚多,目前學界和實務上既無統一見解,亦無多數推崇的看法 可供探討。然而,判斷犯罪性質有賴以前述章節的分析討論為依據。因此,

承續各章節討論的結論,本文就可據以確立恐嚇危害安全罪的犯罪性質。

最後,本文第八章係就整個論文作最終的結論,於此表示本文對刑法第三

○五條的研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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