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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教保員的權利與義務

公立幼兒園教保員係依《幼照法》第十八條第九項規定:「公立學校附設幼 兒園除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 員一人。」增置之教保服務人員,經過公開甄選方式,和學校依據《勞動基準 法》規定,簽訂不定期契約進用。對公立幼兒園來說,幼兒園教師的權利與義 務在《教師法》中有明文規定,擁有健全的保障,教保員則是近兩年才增置之 職稱,亦是學前教育階段的教保服務人員之一,其權利和義務也是同樣重要,

實有必要針對教保員的權益和工作內涵做探討,因此本節就教保員的權利和義 務兩方面來做敘述。

壹、 教保員的權利

以下將教保員的權利分為進用資格、進用方式、薪資規定和相關福利等四 方面來做說明:

一、 進用資格

依《幼照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教保員應具備以下兩種資格之一:(一)國 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 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二)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 專科以上學校非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並修畢 幼兒教育、幼兒保育輔系或學分學程。

二、 進用方式

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2012)第三條規定,

契約進用人員應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聯合公開甄選作業,

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但若學校未有開缺或第一學期已聯合公開甄選,並有備 取名單可供當學年使用者,不在此限。

三、 薪資規定

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教 保員薪資依其學歷分級給付,每月薪資依專科、學士和碩士以上等學歷而有不 同規定

以專科學歷為例,第1級薪資為32,155元,第2級薪資為33,155元;學 士學歷第1級薪資為34,155元,第2級薪資為35,155元;碩士以上第1級薪資為 36,155元,第2級薪資為37,155元,以此類推至15級。由此可知,同一級別不同 學歷間差距2000~4000元;薪資級度分為15級,每一級別以1000元為跳級基準。

另教保員如有入班進行教保服務工作者,尚領有教保費900元。

四、 相關福利

其他和教保員相關之福利措施分為請假規定、考核制度、年終獎金、退休 資遣和獎勵制度等加以說明:

(一) 請假規定:依據《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2012)第三條 規定,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者,適用《勞動基準法》、《性別 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

(二) 考核制度: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 四條規定,契約進用人員應接受考核,考核類別有三項,分別是:1.平 時考核:分為平時之工作、操行、敬業精神、工作成效、出勤紀錄等項 目,隨時根據具體事蹟詳實紀錄,做為年終考核之紀錄;2.年終考核:

分為敬業精神、團隊精神、工作成效、專業知能、出勤紀錄、獎懲情形、

完成《幼照法》規定相關研習時數及平時考核情形等項目,綜合性的考 核;3.專業考核:契約進用人員有重大違失情事、違反《勞動基準法》

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受刑事處分或事、病假合計超過28日時,應 辦理專業考核。換言之,若無專業考核內的情事發生,教保員只需接受 平時考核和年終考核兩項即可。

(三) 年終獎金: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

三條第三項規定:「契約進用人員年終工作之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 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規定辦理。」第四項規定:「教保員兼任組 長,其主管職務加給比照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 務加給支給標準表辦理。」

(四) 退休、資遣: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契約進用人員退休或資遣相關事宜,依照《勞動基 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五) 獎勵制度:《幼照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幼兒園辦理績效卓著或其教保 服務人員表現優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 事項、對象、種類、方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 之。」其中高雄市和屏東縣依規定,於2012年分別制定《高雄市績優幼 兒園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和《屏東縣幼兒園及及教保服務人 員獎勵辦法》。《高雄市績優幼兒園及優良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 七條和《屏東縣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八條均針對獎勵標 準明文規定,內容差異不大,大致說明如下,教保服務人員於幼兒園連 續服務三年以上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向主觀機關申請獎勵:1.服務 年資滿十年以上,成績優良,每屆滿十年獎勵一次。此年資計算得包含 幼兒園改制前服務於幼稚園和托兒所之年資。2.工作表現績優,並有具 體事蹟。屏東縣特別規定若已申請此項項目者,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3.近三年內從事各種和幼兒教保有關之研究、著作、翻譯、創作或教材 教具研發,成績優良。4.其他和幼兒教保服務相關之優良事蹟。

貳、 教保員的義務

在少子化的現今社會裡,越來越多人重視兒童福利,因此專業的教保服務 人員必須接受專業訓練、陶冶專業道德與倫理,才能承擔照護幼兒的職責(蔡

淑桂,2013),教保服務人員是幼兒教育工作最前線的專業人員,其專業表現將 會影響幼兒受教品質的關鍵,而專業的教育信念不僅影響教保服務人員在工作 過程中的思維和判斷,也影響個人的教學行為(汪慧玲、沈佳生,2011)。加上 現今的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除了教學工作之外,幾乎所有的園務工作皆 需兼辦(胡至沛、吳筱苹,2013),內在的專業需求和外在的工作負荷同時並存。

對教保員來說,身為教保服務人員之一,自然也面臨到這些問題,因此將教保 員的義務分為工作專業倫理和工作內涵等兩大項目,茲分述如下:

一、 專業倫理

蔡淑桂(2013)指出,所謂的幼教專業倫理,是關於教保服務人員對其專 業行為或決策,可以分辨進行教保服務工作時,何者是對錯的行為判斷,並且 當專業發展到達一定規模時,需要訂定內規使該領域成員遵守,建立專業的社 會責任。由此可知,專業倫理必須要制定規準,有明確的內容規範,使成員有 遵循的準則。美國幼兒教育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Education of Young Children,簡稱 NAEYC)訂定美國幼教人員的倫理守則,內容明確指出幼教人 員對幼兒、家庭、共事者和社區、社會的道德責任(蔡淑桂,2013),而我國在 幼托整合之後,教育部也分別依《幼照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幼兒 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2012);依《幼照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幼 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工作倫理守則參考資料總說明》(2014),茲將兩項規定內容 大致分述如下:

(一)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三條指出,教保服務人員實施教保服務 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尊重、接納及公平性的對待所有幼兒,不得為 差別待遇。2.以溫暖正向之態度,與幼兒建立信賴關係。3.以符合幼兒理 解之方式,與幼兒溝通。4.確保幼兒安全,不受任何霸凌行為,關注幼 兒個別生理及心理需求。5.不得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命令幼兒自己

或第三者對幼兒身體施加強制力,或命令幼兒採取特定身體動作,致幼 兒身心受到痛苦或侵害。

(二)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工作倫理守則參考資料總說明》將參與教保服務 人員組織之相關人員,需面對的對象和專業關係分為三項,分別是服務 倫理(對幼兒及其家庭)、組織倫理(對同事、機構及部屬)和社會倫理

(對專業及社會);將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的工作倫理分為四個核心價 值,分別是尊重接納、公平正義、負責誠信和關懷合作。

從以上兩者資料來看,《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明確的指出教保服務人 員照護幼兒時需遵守的各項細則;而《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工作倫理守則參考 資料總說明》則是廣泛的將倫理守則的範圍擴大到幼兒、家庭、同事、機構以 及社會等各方面,都是屬於正向的心理層面。

二、 工作內涵

教師工作滿意度和他們的專業活動及教育品質有著密切的相關性,且工作 本身不同的因素對工作滿意度亦會帶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Peršēvica, 2011),

因此對於教保員的工作內容實有必要作進一步的探討。依據教育部發函之臺國 (三)字第 1010094286 號「契約進用教保員之管理與工作職掌」(2012)第三項 說明指出:「……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如屬小型規模其主任非屬專任,由教師或 教保員兼任,……為免影響教保服務品質,並符合幼照法人力配置規定且能專 心兼辦行政,需有教保員入班支援教保工作……。」;第四項說明指出:「教保 員入班進行教保服務工作或協助園務行政工作均可,得視園務需要而彈性調 整。」另依《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三條規定,依人數多寡,分 別訂定了設置教保組、行政組、總務組、教務組、保育組和特殊教育組等組別 的規定,其中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若招收人數九十人以下者,不設組;第六條 規定,各組設組長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由此可知,教保員的教

保服務工作內容包含了教學和行政兩大項,和其餘園所機動性的交辦事項。依 胡至沛與吳筱苹(2013)的研究,將教保服務人員基本的工作歸納為教學工作、

保服務工作內容包含了教學和行政兩大項,和其餘園所機動性的交辦事項。依 胡至沛與吳筱苹(2013)的研究,將教保服務人員基本的工作歸納為教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