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本研究旨在探討幼托整合政策實施後,公立幼兒園中增置之教保員對其工 作內涵的滿意度調查。本章共分為四節,第一節為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為 研究目的與問題;第三節為名詞釋義;第四節為研究範圍與限制,茲分述如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壹、 研究背景

幼兒從出生開始,除了家庭是首要生長與學習的環境之外,幼兒園便是幼 兒學前階段,培養各項能力與激發各項發展的重要場所。人的一生中都生活在 學習的過程裡,而學前階段的學習與發展則是對人的一生具有關鍵性的影響力

(朱正雄、林俊瑩,2011)。一位專業的教師,不只可以了解學生的需求與發展,

更是教育改革理想與實踐間的重要媒介(林俊瑩、李湘凌、楊皓、劉雅萍、鍾 宜真,2013);而一位專業的教保服務人員必須能為幼兒提供保護、照顧和教育 等專業服務措施,開發幼兒的發展與潛能(蔡淑桂,2013),因此幼兒園的教保 服務人員在幼兒學前教育階段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

台灣的幼兒教育機構多年來區分為幼稚園和托兒所兩種不同的單位,分別 在不同的師資、法源以及教育主管機關下,招收部分重疊年齡的幼兒。在歷經 14 年的推動歷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於 2011 年 6 月 29 日公布後,幼稚園和托兒所正式合併為「幼兒園」,確立了「幼托整合政策」

的實施。而在幼托整合之前,《幼稚教育法》(2011)第八條第二項指出:「幼 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2010)第三十二條指出「……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 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說明學前教育階段的教保服務 人員每班不可少於 2 人,以確保幼兒的照護周全。因此幼托整合之後,《幼照 法》第十八條第九項規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除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配 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自 101 學年度開始,

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於 2012 年 7 月 1 日統一舉行筆試,複試日期則另依各縣市 規定的日期舉辦,以公開甄選方式為公立幼兒園增置教保服務人員,職稱為

「教保員」。

「教保員」的職稱是因應幼托整合政策,在整合前的私立幼托園所及公立 托兒所中,是由「保育員」、「教保人員」的名稱轉換而來;在整合前的國小附 設幼稚園中,「教保員」是增置的教保服務人員。因此對整合後的國小附設幼兒 園來說,「教保員」是新增加的職稱及人力。「教保員」進入公立幼兒園之後,

新的類別及職稱對於幼兒園的組織人員管理是否帶來影響,以及教保品質是否 能得到提升,是值得探究的議題(胡至沛、吳筱苹,2013)。

貳、 研究動機

一、 教育人員工作滿意度之高低將會影響教育品質

現今少子化的環境對學校組織而言,家長選擇權提高,教師面臨教育現場 的挑戰增加,對幼兒園來說即便是招生上的問題與危機,但也是提昇經營品質 的轉機,而「優質的人力資源」便是重要關鍵因素(石宜家 、謝季宏 、吳和堂,

2011;張美瑤、張景棠,2010;陳俊安、黃翠玲、莊千儀、周詒徵,2009),

對幼兒園來說,優質的人力資源若能得到相對的回饋與肯定,對於本身的工作 內容亦會有高度的滿意程度。雖然教育人員的工作滿意度不能確保提升教學品 質,但是能讓教育人員對於教學產生積極的心態,而高度的工作滿意度不但能

直接影響教學熱忱也能間接影響學生的學習成效和態度(吳清基,1989),工 作滿意度是反映學校組織良好運作程度的一個指標,亦是產業追求永續經營和 卓越成長的動力(劉秀枝,2011;Khan & Mirza, 2012)。若教師長期處於低滿 意度的狀態下,無法樂於從事教學工作,除了影響個人的身心健康狀態之外,

對於教學將產生不良影響,即無法發揮教學效能、工作績效和做出專業承諾(陳 瑋婷、許瑛巧,2013;葉榮椿、盧美束、陳宜檉、林怡倩,2014;劉福鎔、林 清文,2008;龍昱廷、陳桂彬、郭信聰、徐國峯,2010);若處於高滿意度的 狀態下,對教育則會產生積極正向的情感(吳國銑、陳堅錐、洪俊逸,2010)。

因此工作滿意度是教師對學校氣候看法的決定因素之一(Collie、Shapka & Perry, 2012),工作滿意度對教育現場的重要性不言可喻。而研究顯示,對於預測工 作滿意度的高低來說,程序公平性的預測力比互動公平性來得大(Karakus, Ustuner, & Toprak, 2014),換言之,工作者較重視職場中程序制度的公平性,對 於同工不同酬的感受會比較強烈。目前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的工作職掌不清,與 教師之間的分工問題層出不窮,甚至出現教保員抱怨與教師之間同工不同酬,

抗議薪資待遇與休假福利的差距等現象(鄭青青,2013),這些都是影響教保 員對其工作滿意度的因素。因此研究者欲藉由調查教保員的工作滿意度,來了 解對於教保服務品質的影響,此為本研究動機之一。

二、 教保員工作內容依各縣市規定而有不同

依據教育部發函之臺國(三)字第1010094286號「契約進用教保員之管理與 工作職掌」(2012)第三項說明指出:「增置教保員係考量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如屬小型規模其主任非屬專任,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於辦理園務行政工作時 所帶班級教保服務工作無法中斷,為免影響教保服務品質,並符合幼照法人力 配置規定且能專心兼辦行政,需有教保員入班支援教保工作;另為符應社會期 待,以因應調整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時間,依實際需求有必要進用人力進行教

保工作。」;第四項說明指出:「教保員入班進行教保服務工作或協助園務行政 工作均可,得視園務需要而彈性調整。」可知教保員之工作內容主要分為教保 服務工作和園務行政工作兩大項,但明確的工作內容則視各學校規模和實際需 要而有所差異。

《幼照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之遴選、聘 任、聘期,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之任期等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對於幼兒園主任的編制各地區有不同 的規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規定,公立幼兒園班級數三班以下者,由國小教務 主任兼任幼兒園主任;三班以上者,由幼兒園教師兼任之。屏東縣政府教育處 則規定每園不論班級數為何,皆由幼兒園教師兼任幼兒園主任之職務。這樣的 規定導致教保員在面對不同的搭班人員時,將會有不同的工作內容和需求。若 搭配的教保服務人員為兼任幼兒園主任,那麼教保員的工作內容主要為協助園 務行政工作;若搭配的教保服務人員為一般的班級導師,那麼教保員的工作內 容主要為協助教保服務工作。因此可以得知在不同縣市服務之教保員將依不同 的地區、學校規模及學校需求而有不同的工作規定。工作滿意度是影響教師組 織行為的重要因素,領導者必須時時注意教師的工作滿意度情形(張博楷、蕭 佳純,2013),而研究指出,工作滿意度在個人的人格特質、社會和人口統計資 料的研究上呈反比關係,和校長的領導風格則有正相關(Hagmann & Anwari, 2012),顯示一個組織的領導者對成員的工作滿意度來說是密切相關的。而胡至 沛與吳筱苹(2013)指出,大多數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的工作內容是由「主任」

來決定,因此教保員的工作內容將和幼兒園主任有密切的關係。這些不同的工 作內容將導致教保員不同程度的工作滿意度,面對這樣的差異性,使得研究者 想了解高屏地區的公立幼兒園教保員對於其工作內涵是否有不同的滿意度,此 為本研究動機之二。

三、 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為新增置之教保服務人員,國內相關研究甚少

研究者透過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系統,搜尋2009年至2015年間國內教育人 員工作滿意度之相關文獻發現,國中小教師之研究有97篇,特教教師之研究有 18篇,學前教師之研究有12篇,而公立幼兒園教保員之研究僅8篇(李翠煌,

2012;林雅芬,2013;張榮芳,2014;莊淑雅,2013;許曼珊,2014;楊恩惠,

2015;盧怡如,2013;謝濰潞,2014)。教育人員工作滿意度的相關研究眾多,

但因教保員為2012年新增置之職務,目前為止對於教保員工作滿意度之研究數 量不多。在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的研究範圍方面,針對全國教保員的研究有二篇

(莊淑雅,2013;謝濰潞,2014),新北市、台中、南投、和台東各一篇(李 翠煌,2012;林雅芬,2013;許曼珊,2014),台南市二篇(張榮芳,2014;

盧怡如,2013),高雄市二篇(許曼珊,2014;楊恩惠,2015),屏東縣完全 沒有相關研究。因此促使研究者想針對在不同背景變項下,對高雄市和屏東縣 公立幼兒園教保員之工作滿意度做探討,此為本研究動機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