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玉婕
銘傳大學教育研究所研究生
一、前言
國中、國小及幼兒園正式教師若想 申請調至其他縣市,稱之為「聘任引 介」、「介聘」。每年五月的臺閩介聘是現 職老師得以返鄉服務、與家庭團聚的唯 一途徑。許多老師為了一圓返鄉服務的 希望,早早便尋覓可以互調或多角調的 老師,就是為了能夠順利介聘回到離家 近的學校。
教師們得以介聘返鄉,乃依據「臺 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 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之基本條件。
現行辦法規定,教師應在同一學校實際 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但在前兩年的辦法 中有設立「但書」,「……惟於同一學校 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 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此「但書」乃許多有生活不便之教師,
得以返鄉服務、與家庭團聚的依據。
然而,今年在沒有預警的狀況下,
「106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 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突 然刪除「但書」的規定,造成許多教師 的返鄉希望幻滅!因而引起教師們的反 對聲浪四起,造成教師們在網路上發動 連署,也積極向立法委員陳情,只為捍 衛能恢復「但書」,得以參與介聘之權 益!
陳情的老師有的是為了癌末的丈 夫,避免遺憾;有的是為了照顧孩子,
避免夫離子散;有的是為了照顧重病的
老母親,善盡孝道;有的是夫妻遠距分 離,不敢生育;有的是思念孩兒,每每 視訊淚流;有的是長期奔波兩地,體力 負荷不堪。個個都有人倫的極需。因此,
教師回家之路何其冗長?
二、制度之檢討
對於一直以來的教師介聘,為何要 延長介聘年限?為何要取消「但書」?
(一) 是基於「防止不適任教師調動」?
因各縣市潛藏不適任教師之校園安 全事件層出不窮,狼師、性侵、性騷擾、
不當體罰等,但是經由延長介聘年限及 取消「但書」,是否就能「防止不適任教 師調動」?所規定年限一到,這些老師 依然可以提出介聘申請!
另為防止「不適任教師」透過介 聘制度遊走各縣市,在《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事之一」、「涉校園性 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 及評議期」等情事者,皆無法申請教 師介聘作業。既已設法令,若有所缺 失,應朝修法方向著手,方為上策!
(二) 考量「穩定偏鄉師資」?
偏鄉小學,學生人數少,師生比 是一般學校的一半。但老師卻沒有比 較輕鬆。在不合理的員額編制之下,
偏鄉小校人力吃緊,只能改以招聘代
理、代課教師來補充。因而偏鄉國小 的代理教師比例高於一般學校,造成 偏鄉學校教師的高流動率。故教師流 動 率 並 非 直 接 因 遷 調 引 起 , 而 是 代 理、代課教師四處流浪所導致!
在《離島建設條例》第 12-1 條規 定「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
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 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 介聘至臺灣本島地區學校。」許多縣 市在教師甄試簡章中也都明訂偏鄉地 區必須服務滿一定年限(如滿三年)
方能申請介聘。
(三) 為了能「維護學生受教權」?
教師的介聘通常是在學年結束之 後,而非在學期中,且學生在新的學 年通常會更換老師!加上介聘調動是 一個蘿蔔一個坑,調動的老師都是同 科之間的對調,不影響學生學習,所 以對於學生的授教權並沒有直接的影 響!
教師們欲返鄉,仍是為與家人團 聚,若非如此只能透過請假、通勤,
讓 教 師 遠 地 來 回 奔 波 , 無 法 安 心 教 學 , 是 這 才 是 影 響 學 生 受 教 權 的 原 因。反之,老師若能透過介聘轉調,
得以兼顧家庭與工作,可以在生活環 境中維持最佳狀態,將更有助於提高 教學品質!
三、結語與建議 (一) 結語
教師是為了家庭生活的穩定而介 聘,正所謂安內後方能攘外。透過介 聘讓老師有機會返鄉任教,既無損學 生受教權,又可令教師兼顧教學與家 庭;回到自己的家鄉,教師無後顧之 憂,教育的熱忱將會是有增無減!基 層教育人員的權益應該被維護、被照 顧 、 被 重 視 ! 現 今 流 浪 教 師 人 數 之 多,教甄之路難行,好不容易上了岸,
回家之路更是艱困難行!這重重關卡 不停的加諸在老師們的身上,滴滴血 淚淌流在老師們的心底!到底基層教 育人員的權益被放在何處?值得大家 一同慎思~
(二) 建議
綜合以上,無論是為了「防止不 適任教師調動」或是為了「穩定偏鄉 師資」,我們在《教師法》、《離島建設 條例》等法中,就已有對教師介聘明 列相關規定;在「維護學生受教權」
方面,教師有了穩定,學生受教權將 會更加穩固!因此,對於臺閩介聘要 點給了兩點建議:
1. 考量教師特殊情況需求,保留歷年 作業之但書機制!介聘對師資穩 定、教學品質沒有直接關係,師資 穩定性不在於介聘,流浪教師充斥 才是問題根源,才是教育部應解決 的問題!故建議保留「但書」機 制,讓教師能有機會得以早日返 鄉,與家庭團聚穩定生活,進而提 升教學品質。
2. 在介聘作業要點上,原有的但書為
「…惟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 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 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建 議應更明確規範各種彈性狀況:明 定任滿二學期之教師,「因重大傷 病需醫療」、「配偶未於同縣(市)、
地區任職或生活」、「須照顧未成年 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無法獨 立生活,需就近照顧」、「其他特殊 情形經學校校長核定者」等生活不 便有具體事實者,得不受任滿六學 期之限制。
參考文獻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2017年4 月28日【新聞稿】。2017年5月20日取 自
http://www.coolloud.org.tw/tag/%E5%8 5%A8%E5%9C%8B%E6%95%99%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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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教師職業工會2017年5月5 日。106年臺閩教師介聘權益保留「但 書」事件脈絡-1060505會員訊息。2017 年5月20日取自
http://www.taotc.org.tw/100/modules/ta dnews/index.php?nsn=2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