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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理論

教師的工作是一項專業的使命,而一位具有專業素養的教師,自應隨時充實自我能力,

在面對瞬息萬變的社會中,不斷地進修研究與同儕專業對話,以解決教育場域中的種種狀 況,更應敞開心胸坦然面對合理的評鑑,而不該「談評色變」。如此才能提升教師的專業 地位,取信於公眾社會。高雄巿政府曾憲政局長亦曾將教師專業評鑑喻為「老師的鏡子」,

期許教師都能對教師專業評鑑持正向的態度,唯有將之視為教室觀察另一雙善意的眼,以 促進個人專業發展的正確觀念下,才能使教師專業評鑑(以下簡稱教師評鑑)得以推動。

在探討教師評鑑的內涵前,有必要先釐清教師的職責,以作為教師評鑑的基準。以下 小節針對教師評鑑的基礎、意涵、目的與理論,深入剖析瞭解教師評鑑的涵意。

壹、教師的職責/教師評鑑的基礎

我國「教師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論及: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

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特制定本法。而「教師法」第四章權利義務,第16 條第三款:教師 享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的權利,第17 條則除了規定教師應遵守法令 履行聘約外,負有下列義務(教師法,2006):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其家庭資料。

九、 擔任導師。

十、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5 條所稱服務成績優良者,係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履 行「教師法」第17 條所規定之義務外,並應具有下列的條件之一(教師法施行細則,2004):

1. 品德良好有具體事蹟,足為師生表率。

2. 積極參加與教學、輔導有關之研究及進修,對教學及輔導學生有具體績效。

3. 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負責盡職,圓滿達成任務,對學校有特殊貢獻。

「教師法施行細則」依據2001 教育改革之檢討與改進會議報告書指出,建議應「建立 教師評鑑機制,改進現行考績制度」,政府在2002 年即已初步草擬出「公立學校教職員成 績考核辦法」,做為將來評核教師績效表現之實施辦法,並於2005 年 10 月 03 日修正「公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則中規範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 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 辦法,2008)。

綜上所述,教師職場上基本工作內涵大致為:課程設計、教學活動、班級經營、輔導 管教、專業成長、敬業態度及協同工作等。前四項與教學效能有直接關係,而專業成長則 為提昇自己教學知能而進行的個別成長規劃,除了教學、專業成長外,一個人的服務態度 是否具有熱忱、是否能和悅地對待學生與家長,實為專業教師重要的評估指標,然因屬「態 度」較難評鑑。而能否與學校同儕共同合作完成教學活動或學校活動,可看出教師的合群 能力,在團隊生活中不能與他人協同工作如何指導學生共同學習?因此舉凡教學、輔導、

研究進修、專業精神、協同工作等皆是一個專業教師的基本素養,政府亦明訂上述教師義 務為年終成績考核之依據,其中又以品德人格素養更是影響孩童良好行為建立的重要因素。

貳、教師評鑑的意涵

教師評鑑是鼓舞教師並激勵教師潛能發展的途徑,它具有建設性、前瞻性,是以教師 評鑑對教師而言,扮演著極重要角色。然在探討教師評鑑意義之前,必先對評鑑的意義加 以分析。

一、評鑑的基本意義

評鑑一詞由英文 Evaluation 翻譯而來,亦有人譯為評價、評量或評估。Guba 和 Lincoln 依據不同時期對評鑑的不同定義,大致分為下列四代:1.視評鑑為測驗(1910-1930 年):認 為評鑑即是分數的表現,以 Thorndike 和 Hagen 為代表;2.視評鑑為目標達成程度的歷程 (1930-1967 年):以 Tyler 為代表,他主張課程與教學的設計必須設定明確的行為目標,而 評鑑即在教育活動過程中,去比較與確認目標與實際行為的一致性;3.視評鑑為判斷與決策

的歷程(1967-1987 年):評鑑即是專業的判斷;4.視評鑑為溝通、協調的歷程(1987-迄今)目 前 (引自李匡雲,2007:9)。

Stufflebeam 和 Shinknfield(1985)認為「評鑑不在證明,而在改進。」評鑑是一種計畫、

獲取和提供敘述性、判斷性資訊的過程。這些資訊涉及研究對象的目標、設計、實施和影 響的價值及優缺點,以便指導如何決策,滿足教學效能核定的需要,增加對研究對象的瞭 解。上述學者的定義屬於Thorndike 和 Hagen 分類的第三代評鑑。

House(1993)認為評鑑是決定某件事情的價值,亦即根據評鑑標準,蒐集受評者的相關 資料,然後根據評鑑標準決定受評者的程度或價值,並依據評鑑結果督促受評鑑者改進其 服務品質的歷程。Stufflebeam(2003)亦為類似的看法,並極力主張評鑑即是專業的判斷,並 將評鑑結果作為瞭解受評者與規劃改進決策之指引及其績效責任之參考。

謝文全(1989)則認為評鑑是對事項加以審慎的評析,以判斷其得失及原因,據以決定如 何改進或重新計畫的過程。張德銳(1993)認為評鑑是對評鑑對象做價值判斷和決定的歷程,

其步驟為根據評鑑標準,蒐集一切有關事實,以瞭解評鑑對象的優劣得失及其原因:其目 的在於協助評鑑對象改進其服務品質或作為行政決定的依據。評鑑是任何藉由系統的、以 資料為基礎的探究,來檢驗和判斷為了增進人類福祉而作的努力,俾便理解其達成的成就 和有效性(吳芝儀、李奉儒譯,1995)。上述學者的定義則屬於Thorndike和Hagen分類的第四 代評鑑。

綜合以上學者的看法,可以瞭解:評鑑乃是根據與利害關係人的溝通協調,共同建構 可依循的評鑑標準,經由評鑑者運用多元方式,蒐集受評者的相關表現資料,以對受評者 進行評估及判斷價值,並要求受評者改進其缺失或做為行政決策參考的一系統化歷程。

二、教師評鑑的意義

英美學者最常引用的教師評鑑定義,是英國調解仲裁審議委員會(Advisory Concilation and ArbitrationService, ACAS)的定義:教師評鑑是指一種連續的、系統化的歷程,主要目的 在協助教師的專業發展與生涯規畫,並為求確保教師的在職訓練活動、內容或發展,能夠 真正配合教師與學校的共同需要,以及作為表揚優秀教師、處理不適任教師的依據,以促 進學校人事之新陳代謝(傅木龍,1998;歐陽教、高強華、王秋絨、李春芳、張德銳、李孟 文、蔡清田等,1992;ACAS, 1986) 。

Iwanicki(1990)認為教師評鑑應包括以下四個目的:1.績效責任(accountability):確保有 效能的教師在教室中教學。2.專業成長(professional growth):促進新進教師與現任教師的專 業成長。3.學校改革(school improvement):促使學校改善教學品質和增進學生學習成果。4.

遴選教師(selection):確保僱用品質最佳的教師。Scriven(1994)認為教師評鑑是一連續、並 依據適切的規準對教師表現,進行價值評斷之系統化歷程,其目的在協助教師的專業發展、

改進教學與生涯規劃,並作為績效評斷的人事決定。亦即,Scriven 強調教師評鑑應兼重形 成性目的與總結性目的。評鑑在教育領域的特徵,已經由被認為是一種評鑑的過程,到被 認為是教師專業發展的運用,進而到被認為是整體教師管理的一部份,其過程主要是對過 去工作表現的評鑑,及未來訓練計畫或設定目標的結合(傅木龍,1995)。

國內學者歐陽教、張德銳(1993),進一步將教師評鑑界定為:一種對教師的表現作價值 判斷和決定的歷程,尤其是教師在教室中的教學表現。其步驟為根據教師表現的規準,收 集一切有關訊息加以審慎的評審分析,以瞭解衡量其優劣得失及其原因,據以決定如何改 進教師表現或策畫教師專業發展的過程。旨在協助師改進教學和行政上決定教師任用奬懲 的依據。傅木龍(1995)則認為:教師評鑑是學校整體經營的一部份。目的在透過評鑑者、被 評鑑者(教師)及學校行政領導者的共同合作,經由一個連續且有系統的過程,對被評鑑者的 專業表現、專業發展予以檢討、分析、評鑑。同時兼顧被評鑑者個人專業成長與學校整體 發展的需求,對被評鑑者提供適時的在職進修教育與訓練,以改進教學成效,進而提昇教 育品質。

陳聖謨(1997)指出教師評鑑乃是依據審慎訂定的規準,對教師的教學表現做評斷與決定 的歷程。余榮仁(2000)則將教師評鑑界定為:為了教師個人成長與學校組織之發展,評鑑者 依據評鑑者與被評鑑者共同認定之標準,對教師的工作表現品質做一系統性的檢視過程。

徐敏榮(2002)認為教師評鑑的主要意義在於藉由評鑑的實施,讓教師在評鑑的過程中得到回 饋,瞭解教學的優缺點,並協助教師改善教學品質,藉以提昇其專業技能與素養,進而促 進專業發展的歷程。而在評鑑的過程中,必須訂定教師評鑑的規準,透過多種方式收集教 師(被評鑑者)表現的相關資訊,不論是質的觀察或是量的測量,都必須提供給評鑑者(決策 者)判斷、評估以做為相關決定之用途,並確保教育目標的達成。

綜而觀之,教師評鑑意義為教師評鑑除需兼顧教師績效表現和專業成長等內涵,同時 針對教師表現進行價值判斷和決策歷程,尤其應當視教師評鑑為學校整體經營的一部份,

著眼於教育品質之提昇。故研究者將教師評鑑界定為:依據評鑑者與受評者(教師)溝通與協 商後,共同研議的評鑑標準,對於教師在服務情境中的行為表現,評鑑者透過多元化、長

著眼於教育品質之提昇。故研究者將教師評鑑界定為:依據評鑑者與受評者(教師)溝通與協 商後,共同研議的評鑑標準,對於教師在服務情境中的行為表現,評鑑者透過多元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