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第二節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及其相關研究

壹、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基本理念 一、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定義

組織公民行為理論的發展最早可追溯至 Barnard 於 1938 年著作《The functions of executive》中,提出的「願意合作(willingness to cooperate)」概念。

Barnard 認為組織是「合作的系統(cooperative system)」,具有超越一般性的定 義 , 不 以 正 式 規 範 控 制 組 織 , 而 是 以 承 諾 (commitment ) 和 相 互 聯 結 性

(interconnectedness)維持組織。Barnard 認為組織公民行為係指組織成員具有自 發性的貢獻,並超越了組織正式規範和法令限制(Barnard, 1938),此外,個人 自發與必要的貢獻愈多,就愈能穩定正式組織的職權體系,因此組織成員的合作 將有助於組織的成功(Organ、Podsakoff & MacKenzie, 2006)。

Katz 和 Kahn(1966)在《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organizations》一書中說 明一個組織欲發揮績效,則組織成員必須表現出下列三種行為(Katz &Kahn, 1978):1. 組織成員被吸引進入組織並且願意留在組織中工作(即維持行為);2.

組織成員能依照組織所規範的行為準則履行其角色職務(即順從行為);3. 組織成 員必須展現超越角色指派的行為,且以創新及自發性的行動來實現組織的目標 (即主動行為)。其中第三種行為的展現,即為後來學者們所謂的組織公民行為

(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 OCB)。

Organ(1988)正式提出組織公民行為的概念,並將其定義為組織正式制度 未直接獎酬,且未在組織成員的角色要求與工作說明書中呈現之行為。此種是指 組織成員在正式工作要求之外的自發性行為,此行為不在酬賞制度內,具有利他、

盡職與奉獻性,能夠有效提升組織效能,因此它是種正向的社會性組織行為

(Bateman & Organ, 1983;Organ et al., 2006)。Feather 與 Rauter(2004)則認為 組織公民行為是在沒有獎勵回饋的情形下有助於組織的行為表現。這種行為包含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四個重點(Bateman&Organ, 1983):1. 幫助任務表現落後的同事;2. 沒有怨言 的接受臨時性任務;3. 主動擔任未受指派的任務;4. 關心並提出對組織有益的 建議。同時,組織公民行為也不是可經由正式的獎懲賞罰系統來評定的行為

(Smith, Organ &Near, 1983)。亦即組織中這種行為以非正式的角色義務為基礎,

也不受契約交換的限制,可視為一種無私的奉獻。隨著時間推移,組織公民行為 逐漸積累,便能夠提高組織的績效。而具體表現為:組織公民行為有利於形成一 種積極的團隊氣氛,創造使人更加愉快工作的環境,並能增強組織對環境變化的 適應能力,創造組織的社會資本,進而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和組織的績效(Organ, 1988)。

除此之外,Organ(1997)修正對組織公民行為的看法,認為組織公民行為 不再必然被視為是「角色外」(extra-role)、「超出工作之外」(beyond the job)、「在 正規制度中未被酬賞」(unrewarded by the formal system)的行為。然而,有關組 織公民行為的研究,多數仍將之當成是角色外行為(Oplatka, 2006)。本研究採 用此一角色外的觀點。角色外行為的特色包含(Somech & Drach-Zahavy, 2000):

1.志願的行為,既非角色所需亦非職責所在;2.角色外行為為多向度,包括個人、

團隊、整個組織三個層級;3. 就組織的觀點,角色外行為須為對組織有利之行 為。

教育情境中的組織公民行為在近年較為受到關注。針對學校情境而言,

Somech 與 Drach-Zahavy(2000)認為組織公民行為係指超乎既定的工作要求且 直接對個人、對團隊、對整體組織有益,以能提升組織目標。DiPaola 與 Hoy(2005)

認為教師組織公民行為意指教師從事其份內工作外,表現出超越教師角色、自願 性協助學生與其他教師之行為。另外,Belogolovsky 和 Somech(2009)提出教 師組織公民行為的三個特徵:自願行為、對組織有利的非普通發生之行為、具組 織公民行為之多維構面本質。Somech 與 Ron(2007)則提出教師組織公民行為 指的是所有幫助同事、校長和學生之行為,包括在工作環境中協助教師同儕、替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較高能力及較低能力的學生準備特殊作業、對學校提供教育建言、或是參與學校 委員會服務等。

綜上所述,本研究認為組織公民行為是一種組織成員願意合作的心態,此心 態已經超出組織契約內規定的義務,是一種個人主動自發的貢獻;是員工自動自 發的、自願的、義務無酬的行為表現;是支持組織、以直接或間接有利於組織的 行為;是協助同事的行為,這種行為組織並無明確契約規定,也不受正式酬賞系 統的約束,完全是成員自願、非契約要求的有利於組織之行為表現。而教師組織 公民行為意指教師超越正式規章規範、有助於學校中的同事、學生或學校整體運 作的自發行為,此行為不受學校正式酬賞制度的獎勵,卻有利提升學校績效與創 新。

二、組織公民行為的理論基礎

Bateman和Organ(1983)建構組織公民行為概念時,指出組織公民行為的概 念基礎源自於社會交換理論(social exchange theory)和個體的正面情感(positive affective)。後來的研究者大抵都已接受這個看法(Organ, 1990),但隨著理論 性和經驗性研究的累積,有些學者也提出了不同的分析概念,如Robinson 和 Morrison(1997)提出心理契約(psychological contract)觀點,而Van Dyne、Graham 和Dienesch(1994)提出協同關係(covenantal relationship)觀點解釋組織公民行 為概念,而組織公平理論(organizational justice)亦與組織公民行為有關,茲將 這些理論略述於後:

(一)社會交換理論觀點(social exchange theory)

社會交換理論係指人際間互動行為的一種過程,當互動雙方認為交換關係具 吸引力時,才會繼續互動過程(Rupp & Cropanzano, 2002)。依照社會交換理論 的觀點,員工和組織之間的交換關係奠基於信任之上,社會交換不強調立即回饋,

成員相信付出努力之後,組織會給予對等的回饋,因此提高了組織成員從事組織 公民行為的意願;抑或是當成員滿意組織的政策與制度,對自我貢獻和組織待遇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感到平衡,基於互惠原則,成員會產生義務感,進而增進工作投入程度。(Goris, Vaught & Pettit, 2003; Honeyball & Pearce, 2006),此種信任與互惠的信念與行為 便是社會交換關係影響組織公民行為的原因。Lambert(2000)也提及當組織成 員因組織制度感受到自我利益的提昇時,透過社會交換心理,會引起成員回報組 織的動機,也就是當組織成員發覺組織對其愈有益,他們愈會表現工作要求以外 的行為,即組織公民行為。

(二)心理契約觀點(psychological contract)

Robinson(2001)以心理契約觀點定義組織公民行為,認為組織公民行為是 超越員工與雇主間契約認定的行為表現。心理契約是成員與組織彼此抱持的相互 期望,它和經過具體協、以文字呈現的商業契約不同,而純粹是一種心理狀態,

尤其指組織成員的期望和信念。當成員和組織訂有心理契約後,就會對組織抱持 必須提供某些誘因或事物且負有履行義務的信念;當組織履行義務,成員亦須有 適當的回報,即成員會對組織抱持正面認同和產生情感,並反應在組織公民行為 上;反之,當員工知覺組織違反心理契約時則會抑止組織公民行為的出現,減少 對組織的貢獻。

(三)協同關係觀點(covenantal relationship)

協同關係概念最早出自 Inkeles 的「主動公民行動模式」(active citizenship syndrome),此模式的三大主要因素為服從(obedience)、忠誠(loyalty)和參與

(participation)。協同關係是由雙方互動,基於開放性承諾、相互信任和共享價 值觀等特性所建立的一種交換關係,即協同關係所引發的正向行為是內部激勵的,

非物質上的斤斤計較。協同關係強調成員對組織價值的接受和內化,而心理契約 則未涉及到價值觀念的部份。當成員與組織建立起協同關係後,會影響成員滿足 感和組織承諾。組織成員也覺得該對組織負起公民行為──對組織服從、忠誠和 積極參與(許道然,2001)。這種以共同價值為基礎的協同關係,對組織成員具 有激勵性,願意為集體利益貢獻其努力,誘發展現更多的組織公民行為,這些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為不僅為獲取短期績效薪資,而是長期的社會交換關係。

(四)組織公平觀點(organizational justice)

Adam 的公平理論影響了組織公平的觀點,組織公平係指當成員感覺在組織 中受到公平對待,則易對組織發展出正向的態度與行為。Niehoff 和 Moorman

(1993)指出組織公平的三個次級概念:分配公平(distributive justice)、程序公 平(procedural justice)、互動公平(interactional justice)。Organ(1988)認為分 配公平會影響組織公民行為的發生,當成員受到不平等的報酬分配,會減少其組 織公民行為:程序公平會影響成員感受自身在組織中受到重視的程度,進而影響 組織公民行為的展現;而互動公平則強調溝通政策的影響性,當成員對組織不滿 時 若 無 適 當 的 申 訴 管 道 或 補 償 措 施 , 則 易 降 低 組 織 公 民 行 為 發 生 的 可 能

(Williams et al., 2002)。因此,當組織成員知覺組織愈公平,愈有助於成員組織 公民行為的發揮。

三、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重要性

組織成員的組織公民行為會對組織產生眾多效益與影響,同理,教師的組織 公民行為對學校氣氛、績效以及整體運作亦會產生莫大的影響。本研究根據文獻 探討提出組織公民行為的重要性,茲分述要點如下:

(一)組織公民行為可以提升組織績效,降低組織運作成本:

Borman 和 Motowidle(1993)指出成員的組織公民行為會影響組織或是團 隊績效,具有高度組織公民行為的成員,能夠連帶提高整體組織績效。Podsakoff 與 MacKenzie(1997)認為幫助他人、運動家精神、公民道德等組織公民行為 對工作團隊或組織效能有正向幫助。同樣的,組織公民行為乃是組織成員超越組 織正式角色規範的行為,積極面而言,組織成員的自發性展現對組織績效或整體

Borman 和 Motowidle(1993)指出成員的組織公民行為會影響組織或是團 隊績效,具有高度組織公民行為的成員,能夠連帶提高整體組織績效。Podsakoff 與 MacKenzie(1997)認為幫助他人、運動家精神、公民道德等組織公民行為 對工作團隊或組織效能有正向幫助。同樣的,組織公民行為乃是組織成員超越組 織正式角色規範的行為,積極面而言,組織成員的自發性展現對組織績效或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