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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會均等的提倡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二節 教育機會均等的提倡

1968 年依〈初等與中等教育法〉新增之〈雙語教育法案〉( Bilingual Education Act ) 2002 年〈沒有任何孩子落後〉法案 ( No Child Left Behind )

美國自 1964 年〈經濟機會法案〉中之「起點計劃」給予文化與經濟不利家庭 子女實施免費的學前教育後,不斷擴充其對於弱勢學生的協助。2002 年〈沒有任 何孩子落後〉法案,其扶助之指標包含了︰貧窮學校低成就表現之新移民或少數 族裔、英語能力不足之新移民或少數族裔、身心殘障和被忽略或誤入歧途等學生

英國則自 1967 年《卜勞頓報告書》提出教育優先區的計劃後,有「城市卓越 計劃」的提出,該計劃中提供優良教師進入中學以協助學校教師改善學生學習成 就,並透過學校群集互相支持網絡,設計有系統的課程以提升學習成就,此外如

「學習輔導小組」和「領導績效獎學金」的設立,亦提供了各國在教育優先區方 面不同之思維和參考依據。

法國於 1960 年教師工會發起實施教育優先區後,迄今依 1997 年推動的「卓 越中心」,區分為必勝專案和一般教育優先區兩項計劃辦理教育優先區。其政策的 思維從過去補助地區改為幫助弱勢學生為主。

我國於 1995 年試辦教育優先區計劃,1996 年即開始施行,迄今教育優先區指 標依據台灣社會和人口的結構變化,與法國相同的,我國教育優先區政策,由早 期針對「地震震源區或地層滑動區」、「地層下陷地區」、「山地及離島地區」等不 利地區加以補助的情形,擴大至學校層級和學生個人的補助,其指標涵蓋台灣目 前主要的弱勢學校、學生和團體(詳表 2-9)。

至於德國,與美、英、法和我國不同處在於其雖有教育優先區的設置,但其 主要是依地區商業競爭力、就業機會、平均所得、人口結構四大因素予以綜合評 量後,將全國劃分為數個發展程度不一之地區。而教育優先區則是針對「前景低 希望地區」給予補助款,以鼓勵企業提供學生職業培訓名額。其主要目的在於提 供職業教育的協助,使該地區能增加就業機會、留住人才並進而促進該區之發展

(國立教育資料館,2006)。其概念與其他國主要以扶助義務教育階段學童生活 和學習成就之目的不同。

貳、教育優先區指標不同

德國教育優先區主要補助對象為落後地區初中三年級和高中階段(詳附錄十 二),非本文欲討論之義務教育階段,且和提升學習成就之相關性不高,故德國教

育優先區在此部份無做進一步之探討。

在教育優先區指標方面,我國指標涵蓋範圍很廣,將台灣來自弱勢家庭和地 區的學生都列入指標中,其補助的單位為學校,學校運用補助款再進行學生學習 輔導、推展親職教育活動、充實學校基本設備等方式協助弱勢學生學習。

雖我國教育優先區指標大致包含了美國、英國和法國補助的對象,與他國不 同的地方在於︰我國補助的主要標準主要依學生之家庭收入,而英國則是依在校 領取免費午餐之人數作為其認定低收入戶及需要補助學生之標準;法國除補助家 長失業和領取最低薪資之學童外,亦將學生初中一年級的成績列入考慮;美國則 把身心障礙學生也納入指標中。

在社會公平正義的考量下,我國試圖提供各弱勢學校和團體補助,其計劃精 神彌足珍貴,但教育的補助應是長期而非短期投入,應強調穩定且持續的支持,

而非僅止於某些年度的大量補助。同時,在希望滿足各方需求的考量下,如何適 切的分配國家有限之教育經費,並使其真正運送到最需要支持的學校和學童身 上,是我國在教育優先區的指標界定上應戒慎小心之處。

參、教育優先區施行成效的衡量

美、英、法和我國皆訂有教育優先區施行的衡量機制(參考表 4-4)。美國主 要是利用「全國教育進展評量(NAEP)」的數學及閱讀測驗,以檢視各州成效;英 國則是透過教育標準局評鑑教育優先區之施行成果。

法國評鑑方式主要有二︰一為與受補助學校簽訂四到五年契約,責其完成預 定之學習成果和目標外;二為設立「優先地區觀察協會」,到各教育優先地區,

與教育人員訪談、蒐集各地執行成果和資訊,最後依其訪視所得撰得之觀查報告,

做為評鑑施行成效之依據。

我國評量教育優先區之執行成效單位主要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雖和 美國類似是採地方自行管控績效的方式,但是我國並未與美國相同有一個全國共 同的進展評量測驗或標準,執行成效報告主要還採是由學校自行撰寫,縣市政府 審核的方式辦理,雖可因地制宜,訂定不同之成效目標,但總不及一套全國性的 標準來的客觀。為具體明暸實施成效,政府實有推行一套明確之評量機制之需要。

表 4-4 美/英/法及我國教育優先區指標與衡量指標 Observatoire des ZonesPrioritaires ,簡 稱 OZP)定期版評鑑報告。

一方面為教育成本的考量,另一方面也可進行不同地區推行成果的比較,監控各 學校實施成果,並因應其需要做必要的調整。

最後,無論是採用全國性評量、中央評鑑、與優先地區學校簽定契約或由地 方自行評鑑之方式驗收教育優先區成效,均有其效果與功能,然仍應依國情和客 觀環境作考量,訂出明確之衡量機制。若無清楚明暸之成效要求標準,則很可能 淪為盲目之投注教育經費,甚者實無成效,而施政者仍無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