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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三節 校外合作夥伴

在各國提升學生學習成就相關政策中,除制定全國共同標準、施行全國統一 測驗和設立教育優先區外,為因應近年教育問題日益複雜情況下,各國逐漸向外 尋找新的改革力量;以往侷限於政府和學校教育人員才有機會從事教育改革的情 況,已有重大改變。政策逐漸走向關注校外資源的方向,強調運用更多的校內外 合作夥伴關係以使教育的實施更有效率和成效。

此種合作夥伴對象,主要為學生家長和社區人士;合作的方式為賦予其更多 參與學校事務和選擇學校之權利,但同時也要求其對學生之管教負起責任。在社 區方面,則藉助社區具教學專長之人士力量改進地區教學。

以下分就家長參與學校決策、家長學校選擇權、家長責任契約和社區投入教 育行列四方面分開討論。

壹、 家長參與學校決策

在美國和英國家長參與學校決策行之有年,例如︰英國 2002 年〈卓越與樂趣︰

小學的改革策略〉鼓勵學校和學生家長和社區人士建立良好關係,以提升學生學 習成就水準。2005 年之(更高標準與更好的學校︰給家長與學生更多的選擇)白 皮書,亦將家長納入教育核心位置;學生家長不但可定期收到小孩學習情形報告,

亦可組成「家長委員會」影響學校決策。法國在〈費雍法案〉中亦有家長可積極

介入孩童教育、組織家長會、參與學校事務的行政法規。

我國依據〈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學生家長可組織不同 層級之家長團體、要求學校主動提供子女教育之相關資訊及對學校教學與課程提 出異議權。學生家長或家長會代表可參加學校數種會議包括︰校務會議、教育審 議委員會、校長遴選委員會、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等。

我國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範圍相較歐美國家並不遜色。

雖然近年來不少關於家長干預學校事務太深,而引起校園教師和教職員反彈 事件的發生,但也無法完全抹滅家長參與學校決策之重要貢獻。未來,學校可藉 由親師溝通更加了解學生背景和特質,並設計符合學生特質之適性化教學和輔導 方式。同時,在提升教育品質的共同目標上,成為最好的合作夥伴。

貳、家長學校選擇權

家長學校選擇權其實非近年來的特有新思潮,其主要的發展背景為對於公立 學校長久辦學不力的反動,其強調運用市場競爭的模式,一方面給予學生家長更 多的選擇自由,另一面則做為督促公立學校強化教學的工具,藉以提升公立學校 教育品質。

在美國及英國都可看到其發展家長選擇權之脈絡(參考表 4-5)。英國於 1988 年〈教育改革法〉中明訂給予家長更多選擇學校的權利條款,在其 2005 年(更高 標準與更好的學校︰給家長與學生更多的選擇)白皮書中進而提供貧困學生家長 更多的選擇,並提供免費校車協助學生入學等具體措施。

美國於 1991 年之〈西元 2000 年教育目標法案〉中提出將選擇的自由還給學生 與家長,實施方式包括︰提供免稅津貼、發放教育券、給予特別提款狀、實施助 學貸款及設置獎學金(周仁尹、曾春榮,2006)。之後〈沒有任何孩子落後法案〉

延續其做法,提出「希望獎學金」和「機會獎學金」方案,給予低收入戶家庭家 長,在較少的經濟限制下,可替其子女選擇辦學優良的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就讀,

而不需像以往一樣只能任其留在辦學不利的公立學校就讀。可謂是家長學校選擇 權上實施方式較多元的國家。

我國家長選擇學校權納入法條為 1999 年制定之〈教育基本法〉,此法第八條第

三款中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 福址,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其給予家 長選擇學校的法源基礎。

家長選擇權的實施除能使家長能替其子女選擇適合且辦學優良的學校外,在 市場機制的觀念上,其亦是替教育管理機構淘汰不良學校之機制。然在台灣升學 主義掛帥的環境下,家長選擇學校的依據通常是以升學率為主要依歸,又社經背 景較優之家長亦較有可能替學生選擇較優之學校,對於弱勢學生而言,家長的選 擇權相對而言仍是受限的。除非,我國能採取英國和美國模式,以補助弱勢家庭 方式,促進其選擇,否則家長學校選擇權的開放只是利於社經地位較高之少數人,

在社會公平正義的考量下,我國實有發展家長學校選擇權之配套措施之必要。

此外,在家長選擇權擴張下,仍有許多疑慮需要解決。例如︰家長選擇的學 校一定是較優學校嗎?家長是否皆具有教育上足夠的專業能力去判斷學校的良 窳?政府是否提供足夠之學校資訊,輔助家長做選擇?如何在給予家長更多學校 選擇權,刺激辦學不利的公立學校改進績效的同時,讓真正表現良好的學校在市 場上生存下來?若一昧的順應家長的期望和選擇,未必真能達到正向的效果。

表 4-5 美/英/我國家長選擇學校權

國家 家長選擇學校權內容

美國 2002 年〈沒有任何孩子落後〉法案 ( No Child Left Behind )中之「希望獎學金」、「機 會獎學金」賦予學生家長選擇較佳學校的權利。

英國 1988 年給予家長自由選擇權、

2005 年(更高標準與更好的學校︰給家長與學生更多的選擇)協助家長選擇學校、

提供貧困兒童免費校車到六英哩內最近的三所中學就讀。

我國 1999 年教育基本法給予家長學校選擇權和參與校務的權利。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最後,台灣偏遠之小學為數甚多,在家長學校選擇權不斷擴張的同時,學生 的流失和社區的永續發展都將面臨嚴峻之考驗,甚者徒增城鄉差距。因此斷然學 習英美運用市場機制處理台灣學校問題,似乎非最佳方式。如何在提升學生學習 成就的同時,也不忘教育的目的還有其他?都我國教育主管單位和教育政策制定 人員需深思的問題。

參、家長責任契約

相對於英、美及我國在家長學校選擇權上的擴張,法國除加深學生家長參與 學校事務的深度外,亦利用與家長訂定責任契約的方式提升學生學習成就。其具 體做法為,要求家長為其未滿 16 歲且經常曠課和不守紀律的孩子,負起管教的責 任,且要求其督促學生功課。

法國之做法強化了家長管教和學生行為之連結。學校和家長運用立契約方 式,將學生學習成就和品德管教之責任規劃清楚的範園。在實務上此種立約式的 管教,給予家長責任更鮮明之定位。

肆、社區投入教育行列

校外合作夥伴除學生家長外,亦包括學校所在社區人士。各國政府雖均有教 育優先區之設置,但社區學校的發展,仍舊仰賴社區人士和學校的共同努力。

在美國社區有「輔助教師團隊」的成立,團隊之成員主要為具有學科專長的 社區人員,成立的目的為妥善運用社區中的人力,彌補社區內學校師資不足的問 題。英國政府則協助學校與社區建立良好關係,推動「延伸學校」支援學生生學 習及融入社區。

我國與美、英兩國相同皆強調建立社區關係之重要性,然與其略為不同處在 於我國主要希望社區人士協助學校本位的課程發展,並提供相關之人力和財務資 源。其對於學生學習成就的直接影響較英、美為弱,然在充實課程內容上則較其 豐富和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