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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匯流對頻道電視新聞播映的影響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數位匯流對頻道電視新聞播映的影響

在網路、電視、電信三網的數位匯流趨勢下,包括互動、評論、關注和連結 成為媒介與受眾的主要溝通方式(劉桔紅,2013)。Vigil(2013)認為,傳播技 術的演進、新技術的發展和社群媒體時代的來臨,大大衝擊了頻道電視新聞收視 率;Haffield(2013)研究發現,從五十年代以來,新聞被認為是電視台必要的 節目,而且都在一天的黃金時段中播出,但隨著數位媒體興起,頻道電視新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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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率正逐年下降中。彭芸(2015)指出,數位匯流帶來線上串流、網路視頻分享的 媒體新經營模式,對傳統媒體最直接的衝擊是流失閱聽眾與廣告商的支持。當電 視走向網路強調的互動、參與和共享精神,節目內容與服務也逐漸由消費者來決 定,這股「由下而上」的力量,徹底改變電視產業生態(黃致穎、張宏源,2008)。

因為閱聽眾對獲取新聞的行為有了轉變,新聞機構將要更積極提供符合當今閱聽 眾取向的內容及使用方式(Van Cauwenberge & Van Roy, 2014)。

本節探討數位匯流對頻道電視新聞的影響與數位匯流對頻道電視新聞播映 收視群的影響、數位匯流對頻道電視新聞播映管道的影響、數位匯流對頻道電視 新聞播映內容的影響茲分述如下:

一、數位匯流對頻道電視新聞的影響

數位匯流環境下,使用網路的人口越來越多,使用者可以在網路上分享圖 文、影音,直接與人交流互動,整個新聞傳播環境呈現了與過往不同的樣貌 (陳 清河,2014)。頻道電視新聞樣貌的改變,包括訊息轉向碎片化,可以在多個平 台與管道中被獲取(DrulĂ , 2014)。也因為擁有平板電腦、智慧型手機的用戶 大增,美國的主要付費電視業者,在2015 年損失了大約 38 萬 5000 訂戶,比起 2014 年有兩倍多的成長(Durham, 2016);其實有不少電視機構因為付費電視訂閱 戶減少、收視率下降,已察覺到有數百萬用戶正利用社群網路平台來收看新聞訊 息並互相交流,在此同時必須提出因應策略(Glynn , Huge& Hoffman , 2012)。

因應傳播環境的改變,操控頻道電視新聞發展背後的機構勢必提出解決方 案,藉最新技術的運用來鞏固新聞品牌與新聞領導角色(Rowe, 2015)。Cooke 與Porter (2011)指出,媒介融合發展趨勢下,從全球電視產業的變化中,最顯著 的改變就是數位媒體部門正和電視製作部門密切合作,而內容的需求也大大增 加,因此,許多電視公司也投入大筆內容開發資金;劉桔紅(2013)認為,數位匯 流開啟載具使用的多元化,更突顯內容的重要性,是頻道電視新聞經營者要努力 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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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進步與電視新聞同步發展與相互依,呈現連鎖關係(陳小敏、田維剛,

2010),這也考驗了頻道電視新聞產製流程的改變,在數位匯流環境下,記者被 要求不只是對原來的媒體提供新聞報導,也要在網路發佈消息,利用多媒體技術 提供給更廣泛的觀眾(Collins& Brown, 2012)。Heo 等(2016)認為,網路上的社群 平台已能超越大眾媒體,更多的頻道電視觀眾是在看報導的同時,又同時在網路 上和人分享觀點,因此,在數位匯流環境下來自頻道電視的訊息可以不斷地被擴 散。

二、數位匯流對頻道電視新聞播映收視群的影響

數位匯流對頻道電視新聞播映收視群的影響,依文獻歸納主要有:閱聽眾收 看電視新聞的時間與空間有了轉變、在社群網路平台收看新聞並討論已成趨勢、

閱聽眾也從被動轉為主動傳播者,但大部份閱聽眾仍未捨棄電視,呈現媒介融合 使用情形,茲分述如下:

數位匯流下新聞資訊取得更多元,閱聽眾接收訊息的來源與習慣有了明顯轉 變(陳有為,2016)。Sasseen, Olmstead 與 Mitchell(2013)指出,閱聽眾收看 電視節目,已不再依賴單一的設備與來源,2012 年美國總統競選辯論,有四分 之一的收看者是同時在電視與網際網路上觀看,亦即同時使用了電視以外的另一 項設備來觀看這場辯論轉播。因為行動設備普及,隨時可以帶著走,有越來越多 人使用手機收看新聞,打破了時間和空間的侷限(Shim,You, Lee, & Go, 2015)。

Vigil(2013)也指出,在使用者有了主動的選擇和靈活的電視體驗之下,以智慧 型手機、平板電腦觀看電視直播已是普遍現象,觀眾不必再守著六點或十一點等 電視新聞播出時段來接收訊息。

閱聽眾以行動設備連接網路來收看新聞已成趨勢,Cha(2013)針對使用網 路觀看節目內容的民眾調查發現,網路視頻對電視帶來可替代性效果,多數使用 者選擇在網際網路觀看電視節目,因為,他們認為比起以電視觀看,可以滿足更 多需求。Goyanes(2014)也對美國民眾進行電話調查顯示,多數的受訪者已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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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從網際網路上收看頻道電視新聞,尤其是年輕、高收入、常使用 Twitter 等社 群網站的用戶,更容易從網路上獲取新聞、並主動選擇內容。有越來越多的閱聽 眾藉由社群網路平台像是Facebook 和 Twitter,參與新聞事件和分享,這些網站 能夠輕易提供內容共享和發佈更新,滿足使用者(Oeldorf-Hirsch & Sundar, 2015)。

根據美國媒體研究中心在2016 年 3 月的調查,Facebook 平均每天的用戶數 有十億九千萬,其中在新聞和信息的交流上最熱絡(Statisa, 2016)。Whaley(2011)

指出,現代的閱聽眾已經不依賴專人在電視上為他們過濾、提供新聞,而是不受 控制地從網際網路去搜尋他們要的新聞。閱聽眾走向網際路、以社群媒體收看新 聞並討論,已不僅是新聞的消費者,還積極扮演了新聞評論和傳播者的角色

(Tsagkias, Weerkamp, & De Rijke, 2009)。匯流環境下,觀眾不再是被動觀看的 人,而是能與信息提供商、管道商以及其他觀眾進行互動的主動者,傳播主體走 向多元,所有人都可以成為傳播主體(高有祥,2008;王鳳仙,2009)。

但Struckmann 與 Karnowski(2016)認為,儘管,數位匯流環境、行動設備 使新聞傳播擴散,進而滲透到用戶的日常生活,使用者消費新聞的行為改變了,

但並未完全捨棄傳統電視媒體;Nielsen(2016b)公佈 2015 年的媒體調查顯示,

台灣地區12 到 65 歲的消費者有 88%觀看電視,電視仍然是閱聽眾主要依賴的媒 體;Ha 與 Fang(2012)研究也指出,雖然行動設備已被廣為使用,但不可能完 全取代傳統媒體,因為電子通信和網際網路連接的要求限制,對部份閱聽眾而言 仍有使用上的阻礙。

三、數位匯流對頻道電視新聞播映管道的影響

數位匯流對頻道電視新聞傳播映管道帶來的影響包括因收視戶流失的衝 擊,電視新聞播映因此拓展至網路,並連結社群網路平台來提升新聞影響力;但 各平台的競爭態勢與融合過程中衍生出尋求市場秩序問題,必須透過政府政策有 效監管。茲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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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技術的進步和社交媒體的時代,越來越多收視戶轉向網路或和使用行動 設備獲取新聞內容,讓頻道電視新聞更陷於不確定的發展中(Vigil, 2013);因 為頻道電視新聞收視率不見起色,新聞機構感受到行動網路媒體帶來威脅,也尋 求解決之道(Yuan, 2011)。彭芸(2015)認為,數位匯流發展以來,對傳統媒 體最大衝擊是隨處是電視、隨時都有螢幕,單一媒體單打獨鬥的時代已過去,合 併與跨越成為趨勢。頻道電視新聞必須適應匯流情勢下的傳播特徵,從封閉走向 開放,從單一走向多元的傳播管道(王偉,2013)。

在媒介融合的大趨勢下,頻道電視新聞播映的管道觸及至網路,在多個平台 上呈現,電視不再是民眾獲取訊息的唯一管道,部份新聞頻道除了本身電視頻道 外,也建立網站、還同時提供手機板的播映服務(孫麗,2010)。芝加哥電視台 因為營運出現問題,因此嘗試經營網站,將新聞與視頻放上網路,站到第一線與 閱聽眾溝通(Goodlove & Bergus, 2010)。Whaley(2011)指出,當觀眾將較多 觀看時間花在網路視頻上,電視新聞媒體更須在網際網路上發揮主導角色,而不 是墨守於只以電視媒體來播映內容。Vigil(2013)也認為,數位匯流時代下,要 持續吸引觀眾,電視台必須還要擁有電視頻道以外的平台來播映新聞內容。

面臨新興媒體競爭,電視新聞試圖搭上新科技,播映的管道從新聞網站再連 接至社群媒體平台、擴散與普及到全球各個範圍,讓用戶即時共享新聞、自由交 流觀點,更能延續電視新聞的影響力(Liu,Zhou & Zhao, 2015;Heo et al., 2016)。

尤其,在社群網路上,出自不同媒介的信息,以驚人的速度傳遞流動著,一則新 聞可以在短時間內擴散流傳,讓傳統新聞媒體也無法漠視(Lerman & Ghosh, 2010)。Lerman 與 Ghosh(2010)認為,利用社群媒體可以提高新聞傳輸的數 量與新聞播出的能見度,更能藉由與閱聽眾互動,開發電視新聞的潛在客群。當 新聞在網路上引起更多的互動與評論,也正同步發揮出傳播效果,從中掌握觀眾 的喜好,在隨後的報導更容易抓住閱聽眾的注意力(Liu et al.,2015)。

數位匯流拓展了新聞播映的管道,但 Chou(2014)認為,媒介間的平台競 爭也可能隨時演變,政府應頒布實質管制計劃。Evens 與 Donders(2016)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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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數位技術打破了不同類型媒體之間的藩籬,在數位匯流環境中,新聞的接收 與傳播管道逐趨多元,網路儼然成為媒體和通信業的橋樑,越來越多人支持應該 在平台間有中立的監管方式,提升跨媒體的擁有權來促進媒介間的融合發展。而 在國內,政府對於數位匯流平台的管制也進行過多次會議討論,因應原本分屬不 同領域的電信、電視、網路整合在同一載具中,產業結構朝向水平式的發展,平 台間彼此的競合需要切合時宜的法令來確立新的秩序(行政院,2010)。行政院 在2016 年 5 月通過了「匯流五法」取代現有的「廣電三法」,將朝水平管理,

取代目前對電信、通訊、傳播採取的行業分立管制的目標邁進(林政忠,2016)。

取代目前對電信、通訊、傳播採取的行業分立管制的目標邁進(林政忠,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