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由「文化創意與產業群集」檢視高高屏案例─經濟面向
第一節 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及內容
文化產業(Culture Industry)36一詞首先出自於班雅明所著《技術複製的年代》文 中,泛指利用文化,創造生產價值、交換和消費的經濟組織和活動系統,也被譯作文化 工業使用。法蘭克福學派的阿多諾和霍克海默在 1947 年《啟蒙的辯證法》提出文化工 業論,指出利用工業方式製作文化商品,具有商業目的和經濟邏輯的企業,文化商品37 具有「批量化」、「格式化」、「標準化」的工業產品特徵。法蘭克福學派持續利用文化工 業 的 變 遷 持 續 作 為 批 判 資 本 主 義 所 產 生 的 反 思 概 念 。 後 來 由 法 國 社 會 學 家
(Morin,1962;Huet et al,1978;Miege,1979)認為法蘭克福學派文化工業的概念僅指單
35夏學理、陳尚盈、羅皓恩、王瓊英編著(2003)。《文化巿場與藝術票房》。台北巿:五南。
36 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ies)這個字彙主要是由位於巴黎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使用。並由政策領域 散佈相關蓋,並於 1979、1980 年宣布大幅資助國際性的文化產業計劃。資料來源:David Hesmondalgh 作 , 廖珮君譯(2006)。《文化產業》。台北:韋伯文化。
一領域,無法完整呈現文化產業複雜的型態和各式運作邏輯,因此漸以「文化產業」使 用。文化產業自 1980 年代開始,在全球化浪潮下有幾項主要明顯的變遷現象:
一、 文化產業產業成為全球各地經濟活動的主要核心產業。利用直接持久的商品在各 國之間流通,文化商品的影響使國家間的領域疆界逐漸模糊。
二、 文化產業的運作和組織型態因不再侷限於單一文化產品,企業間的聯盟和跨國組 織型態的合作蓬勃發展,出現創意區域叢集化現象。
三、 新科技傳播技術的進步,創造出新的文化混合體,使得文化消費習慣改變,有效 的行銷技巧成為新的課題。
四、 文化的真實性在各國間產生矛盾和追求真實的爭論,對國家文化政策和規範產生 重大影響,使各國在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過程中轉而追求國家文化的真實本質。
五、 消費者閱讀文化產品品味及嗜好變得日益複雜,文化授權現象成為文化產業發展 的潮流。
各國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因為國家發展特色和政策重點的不同產生的定義和 產業內容隨之不同(見表 4-1-1,4-1-2)。
表 4-1-1 各國對文化產業的定義及範圍
國家 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UNESCO)
「文化產業」適用於「那些以無形文化為本質的內容,經過創造、
生產與商品結合的產業」。此類內容可採用產品或服務的形式來表 現,並且被著作權所保護。在此一概念下,文化產業與創意產業 相同,包括文化商品生產,以及提供文化服務,同時有受智慧財 產權的保護。
英國 以個人創意、技藝、天賦為原始構想,經由智慧財產權的發明與 探索,所形成之具有創造財富與工作機會潛力的產業。
加拿大 文化創意產業包含文化及藝術兩大主軸,包括實體的文化產品、
虛擬的文化服務,還包括版權保護就是著作權的基本概念。
荷蘭
文化創意的產品,乃以社會表徵或意涵來進行商業行為。以長遠 的角度觀看,「文化產業」是將各種不同形式的產品,在生產的過 程中將文化象徵轉移進入產品的製造。
芬蘭
充滿不確定性的,包含藝術的部分與經濟的考量,能夠把藝術轉 換為市場可接受的商品、產業。強調當代資訊科技與文化產業的 結合
韓國 文化內容產業包括各類經濟活動,如創造、生產、製作、流通等,
而其活動內容源自於任何知識、資訊與文化相關之基礎資源。
日本 源自個人才華、創意及技巧,通過知識產權的開發與運用,具創
(資料來源:劉曉蓉(2005)、文建會(200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李璞良(2003), 本研究再整理)
文建會前主委陳其南(2005)在社區總體營造理念下,曾針對文化產業提出三點的 內涵定義:1、文化產業須具有創意、個別性強調產品的生活性和精神價值內涵;2、文 化產業的產值須依賴「觀光」行為達成,透過地方、民眾的分工及統合合作,共同創造 地方價值;3、文化產業的發生需源自地方民眾的在地構思,基於地方特色、人才,以 保護地方資產、福祉為區域發展條件。
本研究歸納上列的文化產業的定義,提出本研究中的文化產業定義為:以文化創意 與文化累積資產為出發點,智慧財產權為保護網,透過工業製造文化商品,提供文化服 務,開發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的,並促進區域發展提昇產業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