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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六朝「詩歌遊戲化」與文學集團的關係

第一節、 文學集團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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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六朝「詩歌遊戲化」與文學集團的關係

第一節、文學集團的定義

詩歌「遊戲化」的產生和興盛,與文學集團的發展有很大的關聯性。一般論 述文學集團的形成,通常會從先秦的養士之風開始談起。當時掌握權力的王公貴 族,為了培養及鞏固自己的勢力,大量的網羅文士﹔位於下層的文士,亦藉此以 攀升高位,因而形成了龍蛇混處的士人集團。1這種養士風氣延續到了西漢初年,

諸侯國仍可見到許多類似的集團,其中又以吳王劉濞、梁孝王劉武、淮南王劉安 三個集團最為顯著。2在這類的集團中,不乏以文學長才投效的士人,例如:戰 國時楚襄王底下的宋玉、唐勒、景差﹔3西漢時游於吳、梁的枚乘、鄒陽、嚴忌 等人。4雖然這些文人只是整個集團底下的一部分,但因為也聚集了相當的人數,

所以是否能將其視為文學集團,近代研究者常有不同的意見。贊同者,例如呂光 華便直接以「貴遊文學集團」稱之。5不贊同者,例如胡大雷就認為不能稱這些 諸侯王的門客群體為文學集團,因為他們是由各種技藝才能的人員的集合。而另

1 詳細論述可參見胡大雷:《中古文學集團》(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9年5月1版2刷

),頁1~18﹔ 呂光華:《南朝貴遊文學集團研究》,國立政治大學中文所博士論文,民國79 年5月,頁11~14。

2 【漢】班固:《漢書•鄒陽傳》(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11月一版):「漢興,諸侯王皆自 治民聘賢。吳王濞招致四方游士,陽與吳嚴忌、枚乘等俱仕吳,皆以文辯著名。」頁597﹔《漢 書•梁孝王傳》:「(孝王)招延四方豪傑,自山東游士莫不至:齊人羊勝、公孫詭、鄒陽之屬

。」頁565﹔《漢書•伍被傳》:「伍被,楚人也。或言其先伍子胥後也。被以材能稱,為淮南 中郎。是時淮南王安好術學,折節下士,招致英雋以百數,被為冠首。」頁554。

3 【漢】司馬遷:《史記•屈原賈生列傳》:「屈原既死之後,楚有宋玉、唐勒、景差之徒者,

皆好辭而以賦見稱。」(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11月一版),頁372。亦可參見呂光華:《南 朝貴遊文學集團研究》,頁14~21。

4 【漢】班固:《漢書•鄒陽傳》:「是時,景帝少弟梁孝王貴盛,亦待士。於是鄒陽、枚乘、

嚴忌知吳不可說,皆去之梁,從孝王游。」頁599。

5 參見呂光華:《南朝貴遊文學集團研究》,頁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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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門客集團中的賦家集團」稱之。6這二人的說法,正好呈現目前學界對於文 學集團定義的差異。近幾年則有沈凡玉試圖在這兩種觀點下,尋求更完善的定 義。他不僅贊同胡大雷的說法,還進一步指出,自先秦至兩漢帝王所聚集的文士 團體,都只能視為文學集團的雛形。其理由有二:第一,當時文士雖有群聚現象,

但「文學自覺」尚未興起,未必能嚴肅的看待文學創作﹔第二,當時的辭賦作家 未必具有明確的群體意識,或以寫作展開與他人互動的自覺。7這些不同的意見,

其實都指向了一個問題:「文學團體」的定義究竟是什麼?

三位研究者在其論述中,各自對於「文學集團」下了定義。胡大雷認為:

所謂「集團」,即指為了一定目的而組成的共同活動的團體。而「文學集 團」,即指為了從事文學創作、文學評論或其他文學活動而組成的、共同 進行文學活動的團體。8

呂光華則認為:

所謂貴遊文學集團,係指對文學有興趣的天子王侯朝貴,與其所招攬以文 學技藝事上的侍從文士此一群體組合。9

沈凡玉的說法則是:

「文學集團」一詞,更突顯文人互動對於創作活動與作品風貌造成的影 響,以及不同於抒情為主的「個人文學」之處……所謂的「文學集團」,

6 胡大雷:《中古文學集團》,頁22。

7 沈凡玉:《六朝同題詩歌研究》,國立台灣大學中文所博士論文,民國100年7月,頁23~24。

8 胡大雷:《中古文學集團》〈前言〉,頁1。

9 呂光華:《南朝貴遊文學集團研究》,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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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均為成員固定的嚴密組織……所謂「集團」,甚至可能是結構很鬆散 的,與「文會」界線模糊的文人聚集……筆者所界定的「文學集團」,並 非嚴格強調其組織與隸屬關係,而是著重其相對於個人抒情的「群」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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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回頭來看「文學集團」這個詞,從字面上來看,可以分成「文學」與「集團」

兩部分。這兩部分正是構成「文學集團」的充要條件,缺一不可。從所引的文來 看,胡大雷和呂光華並沒有特別針對「文學」下定義,這應該是因為以現代研究 的角度而言,楚騷及漢賦自是中國文學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所以不需特別解釋。

也因此兩人都著重在解釋「集團」之義。胡大雷認為「集團」是為了「一定目的 而組成的共同活動的團體」。而先秦、西漢的文士集團,並非為了文學所組成的,

因此即使有以文學創作為主的次團體存在,但就整體而論,仍不能算是「文學集 團」。呂光華則特別強調了「貴遊」的部分,認為只要符合以「文學技藝」為主 的「群體組合」,即可視為「文學團體」。胡大雷與呂光華之所以意見紛歧,主要 是因為對於「集團」組成的認定不同。至於沈凡玉雖然沒有直接、明確的說法,

但配合前述其視先秦兩漢文士團體為文學集團雛形的理由,仍舊可以看出他與另 外二人的不同之處:沈凡玉較不重視「團體」的組織性與隸屬關係,而把焦點放 在文人的「文學自覺」與「群體意識」二個條件上。也就是說,此一團體是否為

「文學團體」,最大的關鍵在於文人們有沒有嚴肅的看待文學創作?以及有沒有 贊同其他文人是集團的一部分,而與之產生互動關係?

其中,沈凡玉的說法十分特別。目前學界多以現代對於文學的定義來判斷歷 史上的「文學集團」,但她卻以當時文人的自我意識為準則,來判斷「文學集團」

的成立與否,可說是挑戰了多數研究者的看法。不過「文學自覺」是否自魏晉始,

10 沈凡玉《六朝同題詩歌研究》,頁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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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學者提出不同的意見,11這裡暫且不論,但如果要求文人必須「嚴肅的看待 文學創作」,才能視為「文學集團」成立的條件之一,可能忽略了文學集團在創 作上所呈現的多樣性。因為即使是六朝之後的文學集團,以文學作為娛樂或是獲 得政治地位的工具,屢見不鮮。至於必須要贊同其他文人是集團的一部分,並產 生互動關係的說法,同樣是較為狹隘的觀點。因為「作家單方面的獻言,在上位 者並不與之酬答」12的行為,在六朝普遍被視為「文學集團」的團體(包含沈凡 玉自己所贊同的),尤其是在以君主為首的文學集團中,也算是常見的情況。

經由上述的討論後,本文在「文學集團」的定義上,雖然較為傾向胡大雷與 呂光華的說法,但也認為文學集團確實是一種鬆散的組織,集團內並沒有任何嚴 格的制度,所以文人可以隨時由一個集團轉換至另一個集團。底下將以此定義為 基準,探討六朝時期「文學集團」與「詩歌遊戲化」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