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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文官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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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西方國家如何發展文官中立以及我國如何看待行政中立理念,進而轉變為實 體的法律規範,乃為本研究所欲關注的焦點。本章第一節先從中立之定義談起,

進而延伸到文官中立之意義。我國行政中立之概念並非憑空想像而來,雖然與外 國所定義之政治中立用詞不同,但在某方面意思表示上是相通的,而行政中立為 我國特有之用語,但是發展又至今仍沒有一個確切的定義,本節將討論過去國內 外有關文官中立的研究,各界又是如何界定。

第二、三節談到政策學習之概念,又因為學習的發生不會只有單純模仿而不 帶有任何想法,因此在無法完全複製概念之下,必會產生概念上的偏移,透過不 停的加註解釋,而產生創新。本研究將從文官中立制度在我國學習過程中為何會 產生創新,以及模仿與創新會如何影響我國行政中立政策之後的演變進行探討。

第一節 文官中立

一、 概念與名詞界定

「中立」可以解釋為「公平、公正」,以及客觀的判斷,一個既不偏袒也不偏 惡任何一方的中間值,這也是臺灣社會普遍認為的中立概念。在生活中時常可以 發現需要扮演中立的角色,像是一場比賽當中的裁判、調解糾紛的和事佬等,都 需要作出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斷,而他們的中立行為,可以歸類為「積極中立」。

相反的,不同於上述需要親身出面作判斷的中立行為,消極的做法如「不作為、

不介入」,同樣也可以被視為中立態度的一種,雖然這麼做並不表示中立者不參 與衝突,或是中立者自己就代表一方陣營,最顯著的例子即是在戰爭中第三方國 家宣布自己保持中立。換言之,將自己置身事外不介入也是一種中立的表現(蘇 偉業,2012),除此之外,「不表態」等同於將自己的立場隱藏起來,不讓任何人 察覺,也可視為「消極中立」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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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同的角色會產生不同的想法與價值觀,進而表現出對事情的態度,

可以說,中立是一種很複雜的態度,亦或者說中立是難以客觀衡量的。由此可見,

人民往往期待公務人員有所作為,卻又同時要求他們保持中立,兩者之間相互矛 盾的情況下,究竟公務人員要怎麼做才能算是保持「中立」?這是一項極具爭議 性的問題。

二、 西方文官中立概述

國父孫中山先生曾經說過:「政就是眾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眾人之事,

便是政治。」既然如此,那麼文官在處理眾人之事何以排除政治?換言之,他們 會無可避免的面臨「政治化」。對於「文官中立」的看法,西方國家主要針對政 治面向的中立問題,並非泛指所有行為的中立,而是為了抗衡文官政治化的問題。

是故,文官中立可更具體的理解為文官去政治化(depoliticization),從而有助於確 保政府擁有穩定的人力。另一方面,文官在執行業務時,所接觸到的事務不一定 會與政黨相關,也有可能是處理行政程序中對於不同團體或個人利益的問題,不 過這其中不一定涉及政治問題,有可能只是日常事務而已。

西方民主國家文官中立制度可以從兩個不同的角度切入,分別是歐洲西敏寺 體制下的文官中立與美國高度政治化體制下的文官中立。兩者雖然都有制定中立 相關制度,關注的焦點卻大不相同。前者強調匿名性(anonymity)與忠誠性(loyalty) 的重要,後者則著重在文官的中立能力(neutral competence),並重視以客觀標準 來執行行政事務。而就我國文官中立的觀點而言,普遍接受美國所重視的焦點,

反而忽略了匿名性與忠誠性,一方面因為兩國歷史發展過程的不同,英國君主制,

我國則是民主政體。另一方面,我國強調將規定法制化,然而,匿名性與忠誠性 屬於心理層面,無法透過法治加以規範,進而造成觀念上的不同而無法套用。

文官中立為西方現代化發展下的產物,談論文官中立最早可追溯到德國社會 學家韋伯(Max Weber)之觀點。當韋伯描述理想的官僚形態時,曾提及先進的組 織制度是以理性的權威(rational)取代魅力型(charismatic)和傳統權威(tradi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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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文官應該根據他們的「專業知識」來任命,意即用客觀的標準來制定 用人的標準,例如依據學歷、專業能力來任命文官,而不是動用考量人情關係、

社會地位或是家族背景來決定是否賦予某人官職。韋伯所提出的這點與文官專業 性概念不謀而合,試想若是因為一個人的家族背景,而找來一個外行人來擔任政 府文官,而此人絲毫沒有相關專業背景,必然不能將事情做好。同時,韋伯亦提 及在官僚體制中要公平對待所有人,當文官在處理行政事務時,不能帶有個人情 感或是主觀觀點,此即非個人化(impersonal)。由此可見,韋伯的觀點與文官中立 息息相關,因為中立就是平等對待,不可參雜個人情感在其中(Baddeley & Kim, 1987)。

另一方面,現代官僚制度不必然在民主制度下運作,相反的,民主化卻需要 一個專業的官僚體制來支持。就歷史背景而言,歐洲國家是先有行政後才發展民 主,反之,美國是先有民主才有行政。是以,歐洲的觀念是將「政治」從「行政」

中抽離,美國則是將「行政」從「政治」中抽離。但對於文官中立制度的建立上 兩者殊途同歸,都希望以此制度來調和行政跟政治責任的區分。

Caiden(1971)指出文官中立有兩個層次,分別是政黨政治中立(party political neutrality)以及政治中立(political neutrality)。政黨政治中立是指在選舉政治之中,

應避免執政黨及民選官員利用權力干預文官的任用;政治中立則是指文官在政策 過程中從事行政事務時,依其專業且獨立進行,不受任何外界的干預,不會亦不 應該涉及政治判斷。但自二戰之後,因為新公共行政(new public administration)出 現,否定了政治/行政二分,所以 Overeem(2005)認為文官中立概念隱含兩種「政 治」,其一為十九世紀建立文官及政治中立制度時的政治是「政黨政治」,其意義 與 Caiden 提出之政黨政治中立相同;另一個為戰後之後所提及的政治為「政策 政治」即是政策運作過程中的政治,也同樣對應到 Caiden 的政治中立。但因為 我國對於政治中立有另一層解釋。為免混淆,因此本研究採用 Overeem 的說詞。

西敏寺制度的文官中立定義,其中包含一定程度的責任政治的正當性,尤其 落實部長責任制,政策的政治責任都由政務長官來承擔。雖然制定政策時,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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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只有政務長官的意見,還有更多高階文官參與,但因為政務長官握有最終決策 權,因而發展出一套文官匿名性來應付文官政治化與中立問題的衝突。據此,

Kernaghan(1976)提出了文官中立的六項原則:

1. 政治和政策要與行政分離。政治家制定政策;文官執行政策。

2. 文官應以功績制被委任及晉升,而非根據政黨身分或其對政黨之貢獻。

3. 文官不可參與政黨性政治活動。

4. 文官不可公開地發表對政策或行政的個人意見。

5. 文官可私下及秘密地向政治性主管提供率直及客觀之意見。相對地,政治首長 要透過公開承擔部門決策之責任,以保護公務人員的匿名性。

6. 文官要忠誠及充滿熱忱地執行政治決策,不論執政黨的哲學為何及不論是什 麼計畫,也不論公務人員自己之個人想法為何。因而,文官可享有永業之保障,

只要他們具良好行為及達至令人滿意的表現 (Kernaghan, 1976: 433)。

不難發現上述前三項可大致歸類在政黨政治的範疇,而後三項則涉及匿名性 的實際操作,屬於政策政治領域。簡而言之,西敏寺制度下的文官被要求行事低 調,若能做到這點,便是對他們的最大保障,在英國稱之為匿名性制度,即是創 造無臉孔(facelessness)的文官。換句話說,外界不會知道文官在政策制定的過程 中,提供什麼建議給他們的政務長官,只會知道政務長官所作的最終決策,如此 一來,文官可以安心向政務長官表達其看法。然而,如此做法不代表常任文官不 可以有自己的政治態度和偏好,而是應該避免讓社會大眾知道有此政治態度與偏 好。就英國制度而言,常任文官在政治偏好及政策觀點上保持緘默,不僅是所應 崇尚的德行,更是受到法律(Official Secrets Act)的規範。

同時,文官要對於政務長官絕對忠誠,意即強調無論哪個黨執政都支持執政 黨的政策,並且能夠忠誠地規劃與落實執政黨所想要的政策。為了達到理想上的 情境,文官需要高度專業化。然而,一般人很難理解忠誠與中立之間的連結,且 認為兩者之間相互矛盾,而英國制度對此解釋為文官不管對任何執政者都展現忠 誠,若是政黨輪替,便要忠誠於新上任的政務長官。文官與政務長官之間所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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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默契,建立在雙方互相信任的基礎上,不論上位的政務長官隸屬於什麼政黨,

文官都須以相同的效率為長官提供建議或執行政策。相對地,政務長官不可出賣

(公開)私下建言的文官,同時政務長官必須為一切決策或執行後果承擔責任,

不可將責任牽連文官,這樣的機制可以防止文官被政治標籤化,否則後續會產生 雙方不信任的問題。最後,不論政務長官最後是否採納文官的意見,一旦政策形 成之後,文官都要充滿熱誠的執行政策。然而,在我國的情況卻是高階常任文官 和政務官之間的職責分際比較模糊,造成常任文官往往成為實際上的決策者,而 不是原本設定的政策規劃與執行者,因而產生了角色定位上的錯亂。

不可將責任牽連文官,這樣的機制可以防止文官被政治標籤化,否則後續會產生 雙方不信任的問題。最後,不論政務長官最後是否採納文官的意見,一旦政策形 成之後,文官都要充滿熱誠的執行政策。然而,在我國的情況卻是高階常任文官 和政務官之間的職責分際比較模糊,造成常任文官往往成為實際上的決策者,而 不是原本設定的政策規劃與執行者,因而產生了角色定位上的錯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