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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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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從 1980 年代起,我國開始關注文官中立之議題,進而開始籌劃制定政策來 保護文官,並鞏固其在政治場域中的角色。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建立,透過銓 敘部在蒐集國外相關政策之資料後,再加上我國學者之概念挹注,以及立法院中 政治角力及詮釋,方於 2009 年立法通過並施行。然而,因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 法屬於抽象概念的立法屬性,在施行後仍有許多實際操作的問題。再加上政務人 員法草案一直沒有通過,於是行政中立之價值不斷的經過詮釋,其背後意義也因 此擴大甚至產生改變。

本章基於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將透過我國文官中立政策之政策學習所產生 之現象,歸納研究發現以及後續之研究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本研究旨在探討對於行政中立政策,我國如何學習及後續如何詮釋文官中立 及制度。從上述文獻整理、質化內容分析與訪談實證研究內容加以整合分析後,

可發現:

一、 行政中立在政策學習中所產生的偏離

在文官中立政策制定中,從考試院考試研發小組一份相關行政中立規範現況 之問卷中,對於行政中立的解釋,可以看出最初銓敘部在定位行政中立時已經有 一套自我見解,才去蒐集外國相關資料。代表在學習前對行政中立的認知雖然模 糊,但也不是一片空白,學習的過程只是為了找尋符合銓敘部對於行政中立之定 義的證據,去佐證原本設想好的行政中立理念。而後,透過國內學者註解與詮釋,

行政中立的解釋越來越貼近我國之情勢,自然與西方國家「政治中立」之解釋產 生偏離。

然而,比較可惜的是,在 2009 年中立法通過前我國在跨國政策學習方面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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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單向學習,在對國外相關政策不太瞭解的情況之下,尋找我國可以學習之處,

並自行加以解釋。也因為只有單向的觀察,而無法深入探究原始政策之樣貌。而 我國沒有注意到的是,我國發展行政中立的脈絡與國外其實並不相同,導致制定 出來的政策針對點不同,因而不能直接模仿,需加以改良。像是我國發展行政中 立是為了解決政治干擾,屬於政策政治的過程,反觀美國則是因為要解決政治酬 庸的問題,才延伸出一連串政治中立的規範。在沒有對症下藥的情況下,自然會 產生偏移。

2009 年以後,在實行中立法之後所產生的偏離則是將行政中立提升到道德 層次。從 2011 年預算法增列六十二條之一,可以看出行政中立涵蓋的對象單位 也從原本規範個人,擴大到規範整個機關。到 2014 年中立法修法讓同時身為公 務人員與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可以為候選人助選、助講。

隨著時間演進,我國逐漸呈現出一個明確的行政中立框架,此時,模仿國外的成 分越來越弱,當行政中立與選舉公平性衝突時,中立價值反而變得不重要。

二、 文官中立政策中的模仿與創新

我國文官中立政策依 Rose(1991)教訓汲取理論看,可以算是從國外的經驗中 得到啟發(inspiration),並設計出專屬於我國特色的新方案。就目前發展的結果而 言,我國在文官中立政策的學習上,模仿外國的部分較為片面,幾乎只有著重在 政黨政治方面,在政策政治方面幾乎沒有涉略,可以說是不完整的模仿。也因為 西方不會以訂定法律的方式來限制政策政治的部分,在沒有學習對象可以證明可 行性的情況之下,我國也沒有在政策政治方面制定行政中立相關法規。

隨著施行中立法之後,近年來「行政中立」演變成一個十分彈性的代名詞,

泛指握有較多資源的執政者不能濫用公家資源。這樣的情況造成不論社會大眾或 者政府官方,都已經將中立與否昇華為較高層次的道德立場,好像只要行為符合 行政中立,就代表沒有錯,反之,「不中立」就是「不當行為」。也就是說,中立、

不中立與行為的對錯劃上了等號(蘇偉業,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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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行政中立意義的無限延伸

我國的學習過程是不斷的創造意義,行政中立背後所代表的意義不斷的延伸,

可以發現,很多議題到後來都與文官無關,畢竟在現實中,文官主動不中立的情 況很少發生。行政中立一詞的濫用,也成為政黨之間在選舉時期的廉價指控。正 因為中立的價值一體兩面,似乎怎麼解釋都能說得通,而超越了法律上的意義。

造成許多不中立的指控是無法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為根據,反而是要以其他法 律作為懲處的標準。

換句話說,行政中立所包含的三個面向: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

已經無法滿足我國社會所期待達到之現象。從預算法之修法加入行政中立之意義,

可以看出,我國對於行政中立的期待,是認為要防止掌握行政資源的人濫用行政 資源,建立公平的選舉。

四、 抽象行為觀念學習之政策學習經驗

任何學習都不會在真空狀態下進行,意即學習的同時也會帶入自己本身的觀 念。在文官中立的之政策中,銓敘部、立法委員以及學者專家皆以不同的立場去 看待和解釋西方國家的文官中立,由於他們對於問題的界定不同,因此考量也不 同,所以在觀念上與實際執行方面產生諸多衝突。銓敘部以保護文官之立場去解 釋「行政中立」,同時,也受到其他國家限制文官的框架影響,而以限制文官的 行為之方法來產生自我保護之機制。反觀就立法委員的立場而言,尤其是在野黨 的立法委員,因時代背景,當時他們最在意的是選舉的公平性問題,而非以保護 文官作為最初的考量,因此他們積極希望不論政務官或是事務官都能中立,且希 望在中立法中統一訂定標準來規範政務官與事務官。但是銓敘部的立場則希望將 兩者分開立法。況且以國外經驗來說,世界上找不到有國家要求政務官中立的先 例。

然而,在實際執行中立法後,漸漸發現若只規範文官行政中立,仍然無法有 效建立公平公正的選舉,有時候甚至造成政府機關在選舉期間針對候選人執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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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會被政治化,因而無法執行。一旦提起行政中立的問題,機關的立場便處於一 個尷尬的局面,進退兩難,同時焦點也隨之轉移,沒有人會繼續關心問題的本質,

而淪為對立的兩方互相攻擊的政治口水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