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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序論

第二節 文獻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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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活秩序,且缺乏必要的銜接法令,使得人民在此斷裂的法律體制下顯得更 加無所適從。

第二節 文獻回顧

臺灣在繼受近代歐陸法之前,家族制度係起源於傳統中國,自清朝以降納入 版圖後受其律令影響甚深。因此,談到臺灣家族制度則不得不先探討中國家族的 制度。其中日本學者滋賀秀三<中國家族法原理>一書具有參考價值,該書探討 的是整個中華民族的法律傳統而非僅止於臺灣,再加上移民於臺灣的漢人於 19 世紀後半已有些許的改變,那麼在某些部分上則可反映出清治時期臺灣人對於

「家」制度的意識。該書中所用的家族『法』一字並非國家實定法的意思。滋賀 認為在舊傳統中國社會並未存在著如同近代歐陸法中的『法』觀念,因此他所定 義的法是一種「自然地刻在人們的意識中並活生生的發揮著作用的具有法的性質 的論理」,可以稱為「法意識」或「自然法」。12臺灣學者戴炎輝教授的<中國身 分法史>及戴東雄教授的<清末民初中國法制現代化之研究第一輯民法親屬繼 承篇>則是以中國自古來律令中所規範之家族制度為主軸,個別針對不同的家族 身分關係予以探討。其中戴東雄教授則是將背景延續至清末民初中國在新法公布 實施的過渡時期,以大理院解釋、判例之意旨以及歷次民律草案之立法精神,說 明法律思想和制度的演變。

臺灣於清朝納入版圖後,臺灣居民雖由來自中國閩、漳、粵等地區移民所組 成,風俗自然與中國內地些許不同,但總體來說終受清律例影響甚深。也因此緣 故,在日本初治領臺灣時不甚了解臺灣本島之家族制度及其他風俗習慣,為更有 效展開統治政策,而由日本總督府網羅日本內地學術人才,如岡松參太郎、織田 萬等,從事田野調查、史料考證與法案編篡,在兼顧行政與專業原則之下,清晰 掌握清領時期臺灣舊慣古俗。13該會運作經營近二十年為日本治臺政策奠下良 基,由於調查結果均集結成書,而出版了以臺灣民間習慣為主要探討對象的<臺

12 資賀秀三,《中國家族法の原理》,東京都:創文社,1967。轉引自曾文亮,<日治時期台灣 人家族法的殖民近代化與日本化-全新的舊慣>,臺北市: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2008,頁 7。

13 鄭政誠,<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之研究(1896~1922)>,臺北市: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 所博士論文,2002,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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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私法>。該書為日治初期臺灣舊慣調查會的主要成果之一,其中第二篇人事篇 對於臺灣漢人親屬、家制及繼承制度均有詳細研究。該書的出版除了在學術研究 及司法實務提供不少助益,更對於當時在「依用舊慣」的政策下所展開的立法工 作提供立法基礎與方向。

日治時期於司法實務界擔任法官的姉歯松平所著<本島人のみに関する親 屬法並びに相続法の大要>一書,則是以日本民法親屬繼承編體例為主幹,對於 臺灣本島人間的親屬繼承關係所依循之舊慣並援用日本法律及法院判例羅列說 明。該書作於 1930 年代,作者姉歯法官擔任總督府法院判官,其寫作背景則是 臺灣在施行日本內地民商法之後,對於只涉及本島人間的親屬繼承事項並不適用 日本民法上之規定,而是依照舊慣。因此造成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往往有透過法 理援用日本內地法律亦或是在舊慣上的認定因時物境遷而有了不同的認定標 準,因此作者寫成此書,除了對於臺灣本島人間親屬繼承中的法律關係描寫詳細 更透過判例的解說以期讓實務工作者能參酌使用。而由法務部編印並由戴炎輝教 授等六人執筆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對於臺灣人親屬繼承關係多引註臺 灣私法、姉歯松平之論著及日治時期法院判例,另輔以說明大清律例及清治時期 習慣加以比較說明,對臺灣光復後洞悉日治時期臺灣人民的親屬繼承關係多有助 益。

在相關論文著作中,曾文亮所著<日治時期臺灣人家族法的殖民近代化與日 本化…全新的舊慣>,其係以日治時期臺灣戶籍制度中有關親屬繼承等事項仍延 續臺灣舊慣的處理方式下,對於臺灣人家族的日本化及殖民化做出完整的分析與 整理。鄭政誠所著<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之研究>,針對從 1896 年至 1922 年後 藤新平採取以「政治生物學原則」統治臺灣的政策下,展開了一連串包括土地、

林野調查、人口等全面性考察,並透過該調查會之研究搜集大量臺灣史證並清晰 掌握清領時期臺灣舊慣風俗。並透過日本多位學者共同主導編篡將調查成果集結 成書,對於後世學術研究及行政官員、法院在制定政策或是判決時有了參酌之依 據。該文對於調查會的創立及調查的項目及運作方式有著詳細的介紹,並透過研 究成果分析對於後世所帶來的影響及價值。

在戶籍制度方面的論文則有阿部由理香所著<日治時期臺灣戶口制度之研 究>,該文對於日治時期臺灣戶口制度的演變歷程及從法律制定觀點分析臺灣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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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相關法令的立法過程及遭遇到的衝突與適用問題等透過歷史演變的脈絡下,了 解臺灣戶籍制度的變革與特殊性。許耿修所著<臺灣戶政制度研究>則是針對臺 灣戶政制度的沿革從宋元明開始至政府光復後實施戶警合一制度及政府解嚴後 戶政的變遷,從戶政制度面的變革軌跡來探討不同時期的戶籍制度。李秀屏所著

﹤戰後初期臺灣戶政制度的建立與其相關問題之探討(1945-1947)>則是著墨於 臺灣光復後戶籍制度建立及接收後初次設籍時適用法令之過程。

臺灣於日治時期之親屬繼承關係在沿用舊慣的原則下,於後期法院多引用日 本民法為條理之判決,使得該舊慣逐漸與日本民法相近。因此,有關日本明治民 法所規範之家族關係也應一併討論。谷口知平所著<日本親族法>及我妻榮所編 著<親族法>則有助於了解明治民法之內容,其中我妻榮教授所著中更是將戰後 新改正之親屬法與改正前之舊親屬法加以比較說明,並加入日本法院的判例以了 解實務見解。而井戶田博史所著<家族の法と歷史:氏.戶籍.祖先祭祀>則是 以明治民法制定的過程為背景,將該法制定時與日本在以家為本位之原則下,所 產生之衝突及改正方向具體描述。另外了解日本戶籍法如何在民法親屬法奠基下,

呈現出日本家族制度的風貌,對於日治時期臺灣親屬關係及戶籍制度的對照更顯 重要,《旧法親族相続戶籍の基礎知識》及《戶籍と身分登録》二本書中詳細描 述有關日本民法的修正過程及與戶籍法間的相連關係,對於了解於日治時期日本 國內的家族關係與戶籍制度規範更有助益。久武綾子所著<氏と戶籍の女性史>

一書,更是以女性地位為出發點,探討日本自古以來在女性在戶籍上所呈現之地 位及其所代表的意義。

戰後隨著主體意識抬頭,不論在歷史學界或法學界,有關日治時期臺灣的研 究日趨增加,臺灣學者王泰升教授居於先驅地位,其從臺灣人現今法制的觀點來 探討日治時期的臺灣法律史。其所著<臺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及<臺灣法律 史概論>,透過這二本書對於日治時期臺灣在繼受歐陸法律的過程,在司法、行 政及民事上如何適用內地法律,及在親屬身分部分仍維持舊慣之處理方式等了解 日本對於臺灣在法律變革上的影響及轉變。另一名學者黃靜嘉教授所著<春帆樓 下晚濤急:日本對臺灣殖民統治及影響>一書,則是從日治時期總督府法院判決 中彙整出其對於舊慣之態度,而將其歸類為肯定、限制或是依擴張解釋變更等類 型,用以分析當時法院對於臺灣人親屬繼承習慣之立場。其認為總督府法院對於 臺灣人民間的家族關係在是否適用舊慣,及對於有違公序良俗之舊慣,是否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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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正之問題上,表現出的態度是依違其間、搖擺反覆的,更直言批評殖民地統治 者表現了在法律領域中的愚民政策。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