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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日治時期臺灣戶口制度與家族關係

第一節 臺灣戶口制度建立經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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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日治時期臺灣戶口制度與家族關係

前二章已針對清治時期臺灣人間的婚姻親子關係及日本國內所施行的民法 親屬編有了詳細的探討。當臺灣於 1895 年進入日本統治時期,在家族法制上產 生了巨大的衝擊與變革,尤以民事習慣及戶口制度受到日本法制之影響為最,特 別因臺灣總督府法院以判例或以條理(實則為日本民法)為名目,或以不合公共 秩序、善良風俗為理由,改變民事習慣。由於日本政府並未將其施行於國內的明 治家族法制及戶籍制度完全適用於臺灣本島,在有關臺灣人家族間婚姻、收養等 行為都與日本明治民法所規定的登記生效要件不同,使得戶籍登記上的身分關係 都非具有絕對的證明效力。因此,在有關臺灣人間的家族法制並無一正式的法律 規範下,使得當時只能採取「類似判例法」的政策,以透過法律解釋的方式,將 日本法的元素或近代西方法律元素帶進臺灣人的身分法中。1因此,本章將以當 時總督府法院所作出的判例來了解日治時期戶口制度下所呈現出臺灣人間的婚 姻親子關係並以案例方式來探討當時臺灣人在家族關係上受日本民法影響程度 及改變。

第一節 臺灣戶口制度建立經緯

日治時期臺灣戶口制度可說建立於日本戶籍法之基礎下,雖然臺灣在清治時 期也有戶籍制度但在康熙 51 年以前的戶口編審多注重力役和賦役兩方面,對於 出生、死亡、婚嫁等人口動態多不重視,清治後期雖實施保甲制,但亦未見普及。

2直至日本統治臺灣引進日本戶籍法規建立臺灣戶口制度。因此,本節將藉由探 討清治時期臺灣戶口制度及日本戶籍制度來了解日治時期臺灣戶口制度的沿革。

第一項 清治時期臺灣戶籍制度

中國自古以來以家族制為建國的基礎,家為國家組織的單位,一面設置家長 統轄其家族,對官府代表其家,另一面將家編入地區,命令官吏編造簿冊,以明

1 曾文亮,<全 新 的 舊 慣 : 總 督 府 法 院 對 台 灣 人 家 族 習 慣 的 改 造 >,《臺灣史研究》,

17.1(臺北市,2010.03),頁 127-128。

2 刑鑑生,《台灣戶籍行政》,嘉義市:建國,1954,頁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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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家的構成情形,因此家族制度與戶籍制度乃是息息相關不可分之關係。3中國 戶籍制度基於唐、虞及三代的遺制,其主要目的在作為劃分區域及徵稅的依據。

由於歷代的徵稅皆採用配賦方式,有足以應付支出的收入即可,不必要求戶籍完 整及調查實際的戶口,且僅數年一次實施戶口調查而已,以致未必各朝代均厲行 戶籍制4。清朝所實施的戶籍制有兩種主要是以律例規定的一般戶籍及依據會典 則例、省例規定的保甲戶籍,而臺灣於清康熙 23 年(1684 年)歸屬清朝版圖,

依資料記載臺灣並無施行律定戶籍的形跡,而保甲亦未普遍施行僅實施於主要地 區而已。但自嘉慶以來保甲制亦逐漸廢弛,臺灣亦然。因此保甲之戶籍制在法制 上雖尚存在,但實際上殆已成為廢法,縱謂清末戶籍已完全不存在亦不過言。5

清朝於統治臺灣之初並無心經營更遑論戶籍制度,戴炎輝教授於「清代臺灣 之鄉治」一書中提到:「清之統治臺灣,志不在經世濟民……。實際統治所及的 地方,沿習鄭時代之坊里制度,以編審戶口,隨戶口編審之廢弛,而舉行保甲稽 查。」6臺灣的保甲制度係以治安為目的而設,其主要工作在取締街庄內之犯罪 及檢舉犯人;其手段則為進行戶口編篡,並依據戶口名冊掌握人口動態。保甲治 安之職務,實際上幾乎與總理、董事、街庄正之職務相同,所以如淡水廳係由總 理、董事、街庄正及墾戶擔任戶口編篡工作,戶口編查在作成清冊後於門牌記載 其內容,至乾隆年間,由於渡臺限制放寬,開始准許移民攜帶家眷,故對戶口編 查的精確度要求提高。

鴉片戰爭(1840 年)後,清朝領土受到列強覬覦,直至 1884 年中法戰爭後,

清朝已對臺灣地位之重要有深刻的體悟,因而派劉銘傳任臺灣巡撫開始清賦事 業,進行人口調查及保甲之編制,三個月內完成居民的人口調查,並進行兼具治 安目的保甲編制。保甲制度以甲為單位,將居民置於連坐制之下加以管理,以十 戶為一甲,十甲為一保,甲有甲長,保即設保正。該次清賦事業雖然不徹底,但 所進行之臺灣人口調查,卻成為日本統治臺灣初期之基本資料。7

3 陳金田譯,《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臺灣私法》,臺中市:台灣省文獻委 員會,1990,頁 255。

4 陳金田譯,《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臺灣私法》,臺中市:台灣省文獻委 員會,1990,頁 259。

5 黃宗樂,<論戶籍與身分登記>,《輔仁法學》,第 21 期,(臺北市,2001.6),頁 37。

6 戴炎輝,《清代台灣之鄉治》,台北:聯經出版社,1979,頁 273。

7 阿部由理香,<日治時期台灣戶口制度之研究>,臺北縣:淡江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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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雖曾於清朝統治期間為因應維持治安及清賦事業而進行過人口調查及 保甲戶籍制等,但實施區域及是否持續皆無可考證,依臺灣私法一書記載曾在新 港社發現嘉慶 19 年由理蕃分府發給的門牌及於同治年間施行於鳳山縣的門牌,

另於新竹地區亦曾發現光緒 12 年的門牌,可見從嘉慶年間就已實施且於部分地 區仍有繼續實施的跡象。

第二項 日本戶籍制度

現今世界各國在戶籍制度的應用上有以掌握個人資料,或是以維持社會秩序 及課稅為目的而設置,近代歐洲更設有以基督教會簿及國家機關登錄為主的身分 登記簿及家族簿。在世界各國的身分登錄制多以能有效對外公示公證為主流的情 形下,日本的戶籍制度卻展現出以「家」制度為中心的獨特特質。因此,當日本 脫離舊體制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明治政府時代,這樣的國家以理想描繪了其所欲建 構的家族圖像並尋求訂立一套合適的法體系來實現其政策。明治民法下的家族圖 像係以大家族為前提的祖孫連綿的家,家由姓氏、戶籍和祖先祭祀所形成與維持 者,姓氏代表一家家名、戶籍是家在法律上的框架、祖先祭祀則是家永遠的象徵。

戶籍上所登錄的家便是法律上的家,戶內家族成員間的身分關係不僅能顯現出當 時的家族法制,更是政府統治人民的最佳利器。8

一、日本古代的戶籍-庚午年籍

日本古代戶籍制度的導入可說是源於西元 7 世紀施行律令制所致,當時係以 人民統治為目的而編制之戶籍及以賦稅為目的而編制之計帳,兩者合稱為「籍 帳」。一般認為日本最完備之戶籍為西元 670 年大化革新後所作成的「庚午年籍」

9。依大寶律令及養老律令的記載,戶籍編造為六年一次更新,以戶為單位並以 五十戶為一里的基準編制,記載戶的等級及是否為課稅戶,以及戶主、戶口、寄

2000,頁 15-17。

8 井戶田博史,《家族の法と歷史:氏.戶籍.祖先祭祀》,京都:世界思想社,1993,頁 15。

9 「庚午年籍」於大化革新後天智 9 年(西元 670 年)根據近江令所作成,接著於持統 4 年(西 元 690 年)根據淨御令作成庚寅年籍,而於這個時候開始了六年一次的律令戶籍制度。庚午年籍 亦被視為確認各自「氏姓」之根本紀錄簿,因此現存在最早的戶籍為大寶 2 年(西元 702 年)的 美濃國以及西海道諸國等戶籍,現仍剩殘簡保存於日本正倉院。參久武綾子,《氏と戶籍の女性 史》,京都:世界思想社,1998 年 5 版,頁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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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集團的例子舉例來說,會長的姓氏為豐田,企業是由一群姓豐田的關係企業所 構成,古代的姓氏也與此概念相同。14亦即從上面的戶籍資料中的秦部長日一戶 來看,該戶主姓秦部,而這一戶是由一群同姓秦部的人所組成的,「秦部」一氏 不代表家存在的概念,其與後面將會敘述到的明治民法上的家姓並不相同。另外 一個則是當時的戶籍資料具有戶籍與租稅資料的功能,亦即兼具了人籍與課稅的 雙重功能,亦即以戶來掌握當時課稅狀況,上面的戶籍資料則是詳細記載了該戶 總人口數及課稅與免課稅人口。15

二、日本中近世代戶籍-宗門人別帳

當日本自平安時代律令制崩壞後,進入中近世代的鎌倉、室町時代因並不需 要制作人民戶籍簿,因此當時代並無戶籍簿的存在。直至進入戰國時代,由於各 戰國諸侯為了早日達成領地內的統一而紛紛開始實行領地內人民的調查,後來的 藩幕體制成形後施行兵農分離制度,各領主為掌控領域內的生產勞動力、賦課力 及人畜動態的詳細情況,而因此作成了人別帳。其內容記載了家族成員構造及其 年齡並以不定期方式進行調查,由於對於各諸侯開始作成人別帳的時間記載及是 否普及全國並不明確,且並無一定記載格式,依史料記載人別帳的作成實行於全 國的時間約為幕府八代德川吉宗(1726 年)將軍。16

宗門改帳的作成則是於江戶幕府寬永 14 年(1637 年)時代,為了壓制當時 盛行於民間的基督教派而發布了禁教令,對於人民的宗教信仰定期調查並記載於 台帳內此稱為宗門改帳。基於對於禁教令的一貫政策執行,不只在幕府的領地內 施行,寬文 11 年(1671 年)更進一步命所有諸侯蕃國以人別帳的方式作成宗門 帳,此稱為「宗門人別改帳」,其記載了個人的年齡、性別、出生日期及婚姻、

14 久武綾子,《氏と戶籍の女性史》,京都:世界思想社,1998 年 5 版,頁 15-16。

15 依當時律令時代的稅制可分為租調庸為主,租為不分男女、年齡、良賤、位階等身分皆課稅,

調庸則分別以年齡區分身分名稱及是否課(調‧庸)稅,例如 1-3 歲為綠兒‧綠女(男女皆不課

調庸則分別以年齡區分身分名稱及是否課(調‧庸)稅,例如 1-3 歲為綠兒‧綠女(男女皆不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