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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語與反思

第一節 研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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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語與反思

第一節 研究回顧

本論文主要是探討日治時期臺灣婚姻、親子關係與戶籍制度,並對於日治時 期所發生的家族關係於 1945 年中華民國民法施行於臺灣後,在統治政權更迭、

新舊法體制交替的同時、使得日治時期臺灣人民家族關係亦隨之產生變化。由於 當時未能訂立過渡期間條款來保障人民身分關係上之權利,且在發生類似身分關 係認定紛爭的案件時,行政解釋機關與司法機關亦未將當時人民生活習慣與價值 觀納入考量,反而強行以現行法之規範來審酌日治時期所生之家族關係。筆者服 務於戶政機關已多年有餘,常見人民為辦理繼承時,才發現自己多年以來所自居 之身分地位,因未能及時踐行現行法律之規範,而使得身分地位之權利遭受到侵 害。因此,現行法律的適用與規範固然重要,但對於曾受日本統治長達五十年間 的臺灣人民來說,又是有著相異於今的不同法律適用基礎,這些法律、習慣規範 並未隨著時間的流逝而消失,反而更能呈現出日治時期臺灣人民家族法律關係的 特殊性。最後,為使本論文研究內容能更清楚呈現日治時期臺灣人民在婚姻、親 子關係與戶籍制度之規範與依據,下面將對於本文中第一章到第五章探討內容作 出整理與回顧。

首先在第一章中以日治時期臺灣婚姻、親子關係與戶籍制度主題為出發點,

針對日治時期臺灣人民間的家族關係,以及在身分變動與戶口制度間之關聯性,

並且與前清時期相較之下,日治時期臺灣人民的家族關係已顯更為接近近代化家 族的型態,總督府法院透過哪些判決將日本民法典引進臺灣重新詮釋成為臺灣人 之習慣,進而改變了臺灣人家族樣貌。當臺灣於1945年進入家族法制化的時代,

日治時期所遺留的舊慣、總督府法院判例及日本民法典是否能被當成處理人民身 分關係紛爭的依據等等提出問題意識,並參酌相關研究文獻與資料佐以探討。

在探討日治時期臺灣人民的家族關係前,則首先必須要先了解清治時期的臺 灣在家族關係上是何風貌,臺灣於清治時期成為其統治版圖之一,在家族關係及 風俗習慣自受清朝影響甚深,但因地理位置及人民移臺後生活習慣之改變,而逐 漸發展出與清朝內地不同之家族關係。因此本文在第二章以清治時期為時代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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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對於中國自古以來就有的宗法制度與宗祧繼承,但清治時期的臺灣則多未遵 循此制,並且在家制度的構造、家長尊長權的行使及親族會議的功能亦無律例中 所訂嚴格規範。且雖在婚姻制度的發展類型與適用規定大致與前清時期相同,多 將其分類為普通婚姻、夫妾關係、招入婚姻及養媳婚姻。所不同者在婚姻要件中,

則因各地風俗民情與生活環境之需要,或有變異於律例中所訂之規範;所相同者 乃是清治時期之婚姻關係中,女子之地位低下且並無婚姻之自主權利,或有藉聘 金之給付而成立具有人身買賣性質之夫妾或是養媳婚姻,或有因為違背夫意而逕 遭夫家嫁賣放逐,而其本身卻毫無權利對夫主張請求離去之權。

在親子關係部份,自古以來因其多建立在以家為本位之中心思想下,不論是 透過自然血親關係或是收養而成立之擬制血親關係,其都以傳宗接代、祭祀祖先 為目的所建立。臺灣與律例中所相異者乃在於,常有為幫助家中勞動及抵禦外敵 人力之需,收養養子已不限一人以上,且有收養不同姓養子之例,因此臺灣本島 養子類型習慣將其區分為過房子與螟蛉子。並有利用收養為養女或養媳之名義,

實際上將之為奴婢或娼妓之射利目的為主之收養習慣。顯見此時期親子關係之功 用只在於為家或為父母利益而生,尚無為子女利益考量所建立之親子關係概念。

第三章則是探討日本明治民法下的家族制度,日本在明治維新以前,不論是 在家族關係或是政治體制都有著嚴格的封建階層意識。日本自唐朝以來因受中國 漢化影響,再加上法律制度亦曾承襲中國律令制度,因此不論是在法律制度或是 家族制度都與中國有著許多相似之處。自明治維新後便開始引進西方個人自由主 義思想,不但廢除封建階級制度並將人民身分關係之規範予以法制化,該部法典 雖對於日本自古以來之妾制度、緣女(養媳)等有拘束個人自由平等的身分予以 廢除,但卻仍因立法者無法捨棄在家制度下所代表的祭祀傳承等保守權利概念,

最終仍保留了家制度並設立以戶主為中心的統治主體。同樣的在婚姻制度方面,

雖對於婚姻之成立訂立明確規範,藉以保護個人之婚姻自主決定權並賦予女子有 向法院請求離婚之訴訟權,展現出已具有近代西方個人權利保護概念之重要立 法。

但在明治時期仍以家父長制為主的家族制度下,子女仍處於被支配的角色,

不論是嫡生子、私生子、庶子或是經收養關係成立之養子,透過法律規範下進入 家中並肩負起家的傳承與延續。該部民法施行時間正好是日本開始統治臺灣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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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後,該法中所訂立的家制度或是婚姻、親子關係皆在統治後期對於臺灣人民產 生甚深的影響。

第四章則是進入本論文的主題,探討的是日治時期臺灣人戶口制度與家族關 係,透過清治時期臺灣戶口制度、日本的戶籍制度及日治時期臺灣戶口制度的建 立沿革,來分析比較日治時期臺灣戶口制度受到日本戶籍制度的影響與功能的發 展。從影響面來說,藉由戶主之制的引進取代了臺灣傳統的家長尊長權,並掌握 家族成員的身分及統御權力;從功能面來說,臺灣戶口制度從一開始只為協助警 察維持治安、掌握人民動向的手段,而後在一連串統治政策的改變下,使其逐漸 轉化為具有證明人民身分資料的功能。同樣的透過戶口制度下所重新詮釋的家制 度、婚姻關係及親子關係,都在總督府法院或以遵循臺灣舊慣或引日本明治民法 為條理之判決下,重新建構改造出一套屬於臺灣人民特有的家族關係。因此,於 此時期戶口制度下所呈現的家族法制反而有其矛盾又複雜的關係。

第五章則是將時間軸延長至 1945 年中華民國民法施行於臺灣,在家族制度 上產生了什麼樣的變革及於 1946 年初次設籍所面臨的家族關係衝突。中華民國 民法親屬編雖於民國 19 年訂立並於民國 20 年施行,但施行期間臺灣因受日本統 治並未能一同適用,直至 1945 年後甫施行於臺灣。惟日治時期臺灣所依循之家 族制度在日本殖民政府之統治下,已有著不同於前清時期之家族風貌,因此,在 法律適用上勢必會有一番衝突與改變。其中對於家制度的革新,則使得日治時期 以來臺灣家戶結合之制產生了變化,民法中對於家與戶之重新定義,並認其所代 表的意義並不相同,而使家與戶產生分離。在婚姻關係中,對於夫妾制度之廢止,

使得妾之身分由準配偶身分轉而只具家屬關係,招贅婚姻中雖對於當事人子女之 歸屬及姓氏約定予以尊重,但對於繼承權方面係採男女雙系主義,不論子女歸屬 何方皆有繼承權利。

由於媳婦仔之身分於民法中已不受承認,因此改以婚約理論規整其過去所謂 準配偶及姻親關係;另一方面,以家屬關係規整其同居關係。另外妾之身分已無 過去具有準配偶之地位,則妾所生之子與正妻間所生之嫡母庶子關係自不能如同 以往具有直系血親關係,而立嗣子女如係日治時期養親無子以立嗣之目的而收養 之過房子、螟蛉子,則有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9 條之適用,而認其具有與婚生子 女同一之地位。但面對如此身分關係的遽然改變,在當時政治動盪不安、人民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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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法律未能有充分了解的時代,於 1946 年所施行的初次設籍作業中,並未能及 時踐行民法中身分轉換之要件,而造成在後來所發生的許多因繼承所生之家族關 係紛爭。例如妾升正為妻之所須履行法定要件、媳婦仔與養女間身分轉換之認 定、夫妾收養子女是否有違背民法中夫婦共同收養之效力以及民法施行後已不被 承認之養孫,其身分及法律地位應如何定義等等訴訟案件,在行政函釋機關、法 院實務判決及學者間有各不同的論點與看法,這也凸顯出司法機關於審理此類案 件時並未能充分了解當時的時代背景與法律關係,而往往逕依現行法所訂之規範 來拘束過去所生之身分關係。因此,司法機關對於日治時期的案件事實,應特別 留意各法律行為發生的時點為何,同時應盡可能避免人民的既得權益,因新舊法 律的交替而受損害,更應全面檢視個案中已確立多時的身分法上秩序,來評斷當 事人間的法律關係,以維護當事人身分關係權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