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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於 2014 年 1 月,發布「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及修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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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而日本於在 2015 年 4 月與 9 月,施行修訂後的「部分 工時勞動法」與「派遣者勞動法」。撰寫本文時,在臺灣尚未尋獲從臺灣 2014 年的 兩種行政規定與日本 2015 年施行修訂的兩種法律,以及結合兩國官方的實況調查 報告,探討兩國的部分工時與派遣勞工權益保障的詳盡論述。然而關於日本新修 訂派遣法的解説及實際操作實務性的圖書,如《速報指南平成 27 年派遣法:改正 的基本與實務》3,以及關於非典型僱用、彈性就業、勞資關係,勞動市場,勞動 法規,部分工時勞動,勞動派遣等方面的文獻,則數量龐大不勝枚舉。

一、在僱用與勞動體制上

在僱用與勞動體制上 David Marsden4用社會多樣性的比較制度分析的方法,明 確了在僱用關係上,確定經營者權限的範圍有 4 個方法,以及僱用體系的 4 個包 括的模型(宮本光晴、久保克行,2007)。山内麻理(2013)從向全球化變容的過 程,考察了雇用體系的多樣化與國際的收斂。谷内篤博(2008)也論述了日本的僱 用體系的編成原理的三要素與特殊性、普遍[性,分析了日本僱用體系的特質與變 化。李碧涵(2002)、探討了全球化下勞動體制的發展,從全球化與勞動的在地分 鑲崁、與各國勞動體制的改革。論述了各國的彈性勞動市場政策,以及包括勞工 反失業運動的興起,政府在經濟優先于資方壓力下更具彈性化的勞動政策等臺灣 勞動體制的新問題。李碧涵(2014)論述了彈性就業、非典型就業、鑲崁在全球,

鑲崁在地,如何面對就業的新趨勢。

鶴光太郎(2011)以勞動市場兩極化問題為中心,從 2008 年金融風暴後的僱 用調整,僱用形態與幸福度的關係,有期僱用增大對生産性的影響考察日本勞動 市場制度與僱用體系的改革。京谷榮二(2015)就緩和解僱限制,探討安倍政權的

3 石崎信憲(編)、土屋真也、小宮純季、石崎裕美子、渡辺絢(著)的《速報ガイド平成 27 年派 遣法改正の基本と実務》。日本東京的中央経済社、2015 年 11 月出版、編者與 4 名作者均為律師。

4 使用的是宮本光晴、久保克行(2007)翻譯 David Marsden(1999),“A Theory of Employment Systems”.

副題 Micro-Foundation of Societal Diversity 的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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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與勞動政策,在日本現行的解僱與法制度下是否妥當,及其政策是否有根據 足夠的科學依據。

二、在非典型勞動上

在非典型勞動上,李誠、辛炳隆、成之約(2000),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

以部分工時、定期契約工與派遣勞動為中心,加之英、美、德、日的經驗,探討 了非典型僱用的使用狀況,勞動權益,勞資關係,以及勞動市場彈性化對產業競 爭力與勞工權益的影響。陳珍珍(2004),使用日本勞動省政策調查部 1999 年發表 的「關於就業型態多樣化的綜合實況調查」,認為日本非典型工作型態,提供的一 種新的就業機會,臺灣如果「正確地學習日本經驗」,可以促進許多因為舊有工作 條件而受到限制無法就業的勞動者,特別是女性與高齡人口的勞動參與率。李健 鴻(2007),用國際比較分析,探討了臺灣勞動市場的彈性與安全。臺灣總工會第 24 屆策略委員會第 1 次(成立)會議,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0 日,討論了〈非典型 勞動勞工權益問題與因應〉。辛炳隆、蔡金宏、王素彎、詹建隆、李姿瑤(2012),

受經濟部委託,從政府的角度,建議健全非典型勞動環境,保護要派企業、非典 型勞動者,更適當地、彈性地運用非典型勞動者,提高臺灣企業競爭力。伍賀一 道(2014)分析僱用型態的轉變,長期僱用的變化,探討了僱用的劣化的歷史背景 與今日的要因,一直論述到安倍政權的「僱用流動性勞動改革」。鶴光太郎・樋口 美雄・水町勇一郎(2011),也集 17 名學者探討了日本的非典型改革。柯志哲(2008)

探討臺灣非典型工作形態的使用情形、原因、處境與影響、以及企業使用費典型 僱用的前因與相關決定因素。柯志哲、張珮青(2014)使用多元邏輯迴歸模式,使 用「人力運用擬追蹤調查資料庫」2008 年至 2012 年的資料,分析臺灣就業者的工 作身份變化,發現非典型工作形態内部有其特異性,並形成了更細緻的區隔現象,

以及描述性統計得知的結果與多元邏輯迴歸分析得知的勞動力特徵實證結果頗爲 類似。細分非典型工作類型,得知時薪高於典型工作者,存在著相當的特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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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建議在未來相關研究方向上,能有較完整的追蹤調查資料,在其他的勞動市場 層面研究上,是否形成區隔的勞動市場。

三、在派遣勞動上

在派遣勞動上,簡建忠(1999)透過七家派遣企業與 202 名派遣勞工參與的實 證研究,發現年輕女性為派遣勞工的主要來源、派遣勞工的工作滿足傾向於人際 關係與自主性、缺乏對派遣業和自我的肯定等結果。鄭津津(1999)、(2014),探 討勞動派遣產生的爭議,以及勞動派遣的工作權,主張建立明確且周全的法規範、

釐清雇主的責任、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以及保障派遣勞工行使集體勞動權。邱 祈豪(2003)、(2004)、(2010)將勞動派遣,分成二戰前、戰後改革、高度經濟成 長期與勞動市場規制緩和政策的登場,探討勞動派遣的歷史,以及勞動政策的變 遷。再以日本勞動派遣法為例,論述派遣勞動與承攬、職業介紹與在籍出向的區 分,提供臺灣參考。成之約(2006),用文獻探討與實證研究發現產業工會不盡然 會反對派遣勞工加入工會並參與運作。然而工業部門的產業工會的小規模的產業 工會,對派遣勞工的態度的排斥態度或傾向,似乎比較強烈。工會的能力或實力 才是影響非典型工作型態與派遣勞動發展方向的關鍵因素。王湧泉、黃純佳、劉 佩儀(2006),分析國内外文獻,探討了雇傭關係的轉變對派遣企業、要派企業與 派遣勞工,產生的正面影響與負面效應。

楊通軒(2010),在論述勞動派遣之意義、功能與類似契約類型之區別中,認 為勞動派遣是勞動力彈性運用的極致表現,建議要派機構之轉派行爲應該禁止,

勞動派遣的運用應限制在短期工作。在論述勞動派遣關係是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調職、職災責任、工資之平等待遇中,照顧義務及職業災害的賠償與補償責任,

應由派遣機構與要派機構負連帶責任,在運用上必須考慮僱用安定與風險的平衡 分擔,工資平等待遇主張對象,在立法設計上可參考歐盟「要派機構正職工的工 資水準」的立法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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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岡孝二(2010)概觀政府緩和勞工供給事業的限制,派遣勞工的急速增加與 2008 年的大量解雇,回到派遣勞工法的出發點,從派遣勞工制度探討僱用概念,

闡明派遣勞工制度與現代的僱用概念無法相容的矛盾。李健鴻(2011)建議與日本 一樣,同工同酬制度納入修法,直接正面表列何種行業才可以使用派遣勞工,對 派遣事業單位的設立與管理採取嚴格的許可制。黃義銓、蔡昌言、林昌平(2012),

用文獻探討法,次級資料分析法,由勞工保護的觀點分析日本勞動派遣事業的角 色與影響,建議臺灣未來立法時,將要派企業的指揮關係所衍生的責任,分配至 要派企業,「朝向雙重僱主責任制」。神林龍、水町勇一郎(2014)從勞動市場供需 調整功能的改善,派遣勞工僱用安定與勞動條件的改善,掌握日本派遣法立法的 目的,用配對函數分析派遣法的政策效果。

四、在部分工時勞動上

在部分工時勞動上,楊通軒(1999),從成文規定與實務見解上,檢討臺灣及 相關法律問題,並從歐盟部分工時指導綱領與 1985 年就業促進法,兼論德國的部 分時間勞動適用的法令。鄭津津(2008)考察了臺灣部分工時勞工的發展,在僱用 保障、勞動條件保障、勞工保險上容易發生的勞資爭議,及在這三方面的問題解 決,建議減少相關爭議,充分保障部分工時勞工的權益,宜儘快建立明確合理的 規範。林炫秋(2008)從臺灣法院判決中,逐一檢討部分工時勞工的正常工資、假 日與續付工資、延長工資與加班工資、職災補償、資遣費與退休金等勞動條件是 否與全時職工均等待遇。張鑫隆(2008)考察 ILO 第 175 號部分工時勞動公約及日 本國内法關於部分工時勞動立法的發展,認爲部分工時是一個良好的就業形態,

ILO 部分工時勞動公約與日本勞動法政策將是臺灣擬定部分工時勞動政策的重要 參考文獻。

周兆昱(2009)檢討日本修正部分工時勞動法重要内容兼論臺灣勞工均等待遇 與勞保問題,強調雇主不得僅以部分勞工身份,在工資上給與差別待遇,勞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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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亦可列入專法中一併規定。張芳華(2012)使用多層次邏輯迴歸法分析部分工時 工作決定因素,探討該結構因素與部分工時工作間的關係,提出非歧視法律的落 實、保障最低薪資制度、提供職業轉職機會三點建議。侯岳宏(2012)考察日本均 等待遇原則的發展,並檢討臺灣現況,認爲若要干涉契約自由加以限制,須具有 法律明文規定之強力理由,才不至於發生爭議。川口大司(2014)用《工資結構基 本統計調查》分析 2008 年 4 月修訂部分工時勞工法後,工資的差距並未縮小,工 資的差別待遇禁止也未實現。

此外,Asao, Yutaka(2011)、Hamaguchi, Keiichiro and Noboru Ogino (2011)、

Houseman, Susan and Machiko Osawa (1995)也探討了日本的非典型僱用、日本的勞動 法的政策與勞資關係、日本的部分工時勞工等問題。

關於勞動法令原文,臺灣方面使用施茂林、陳維鈞(2016)《勞動法規》,以及 行政院(1996)「雇傭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資實施要點」、勞工委員會(2003)雇傭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參考手冊」、勞工委員會(201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

關於勞動法令原文,臺灣方面使用施茂林、陳維鈞(2016)《勞動法規》,以及 行政院(1996)「雇傭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資實施要點」、勞工委員會(2003)雇傭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參考手冊」、勞工委員會(201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