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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日本部分工時與派遣勞動者的權益保障

第二節 部分工時勞動的增長與變化

一、部分工時勞動的增加

1,調查項目的增加

日本在 1990 年代的前半不到 1000 萬人的非典型勞工,在 2015 年 1-3 月達到全 體的 37.7%的 1979 萬人。非典型雇用型態也從部分工時、學生打工,臨時工增加 到契約社員、派遣社員、囑託社員。隨著人數的增加,實況調查的分類也將 2001 年 2 月以前的「囑託、其它」項目,於 2001 年 8 月開始分割成「契約社員、囑託」

與「其它」兩個項目。2008 年以前的「部分工時與學生打工」的項目,也於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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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後分割成「部分工時」與「學生打工」,整體上看增加了一個項目。

選擇部分工時身份的理由,也將 2010 年的「容易兼顧家庭或其他的活動」分 割成「容易兼顧家事、育兒、看顧等事」與「容易兼顧興趣、學習等活動」,結果 得知需要兼顧家事、育兒、看顧等事而選擇部分工時身份勞動的勞工高達 33.7%,

遠超過「容易兼顧興趣、學習等活動」的 8.1%。發現在公布「部分工時」與「學 生打工」個別統計的數值後,更易掌握(1)非典型就業與非典型僱用的人數53。(2)

以部分工時身份就業者的性別、年齡層、滿意度、選擇部分工時的理由、僱主錄 用理由。(3)更能反映部分工時就業類型的實際狀況及問題所在,有助於部分工 時勞動法的修訂從而保障其合理的權益。(4)便於掌握部分工時向其他就業類型 的轉移,如轉入契約社員等,對勞動政策的制定有所裨益。

今後,鑒於少子女人口老化下,應將「育兒、看顧」再切割出來,以便對托 兒所不足問題,在托兒所工作的「保育士」工資過低問題,看顧保險(介護保險)

問題的政策檢討,有所助益。

2,部分工時勞動者的增加

臺灣的部分工時工作者中包含學生打工在内。圖 4-1 是日本的部分工時與學生 打工人數的變化。如圖 4-1 中所示,在 1984 年僅有 440 萬人。部分工時勞工與學 生打工,在中曽根内閣(1982-1987)時推動民營化,將日本電信電話公社改成「NTT グループ」(Nippon Telegraph and Telephone Corporation)(1984 年),日本専賣公社 改成日本煙草産業株式会社(1985 年),日本國有鐵路(国鉄)分割改爲 「JR グ ループ」(Japan Railway Company)」及日本國有鐵路清算事業團(1987 年)時,人 數有增無減。

在 1986 年 12 月至 1991 年 2 月的 51 個月(岩田規久男,2005:75)的泡沫經

53 個別公布之前,曾試用部分工時人數=「部分工時與學生打工」人數-(非典型僱用人數-非典 型就業類型人數)計算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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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656710 734

782 801 800825870

94598610241078 1152

10781094109111321152117111591168120012271245

1327133513511399

0

54 部分工時勞工的求人倍率,1986-1990 年分別是 1.53、1.99、3.16、3.93、3.74、3.27,與圖 4-1 有 整合性。有效求人倍率請參閲「職業安定業務統計」,「一般職業紹介状況」(e-Stat)」「平成 25 年 の有効求人倍率と過去との比較」。

55 總務省的部分工時與學生打工分開統計的時日與勞動厚生省的實況調查的分開統計的時日並不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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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796 萬人,2013 年高達 928 萬人,每 6(5.8)名僱用者即有 1 名是部分工時勞工。

1985-2016 年的上升趨勢基本上與圖 4-1 相同,即將突破 1,000 萬人的部分工時勞 工,已經成長到日本不可或缺的就業類型之一。

圖 4-2 是 1989-2015 年日本的部分工時勞工人數與比例的變化。從此圖上可知,

契約社員與囑託社員從 2004 年分開統計並逐年增加。囑託社員是退休後公司返聘 的僱用方式,因此今後囑託社員即使增加,應該不會相對的影響部分工時勞工的 增減。至於契約社員與部分工時勞工的增減關係尚待探討,然而從圖 4-3 上看,部 分工時勞工的人數雖然逐漸增加,但是在非典型僱用中所占的比例,從 1989 年的 57.3%下降至 2014 年的 48.1%,減少了 9.2 個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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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3 日本的部分工時勞工人數與比例的變化

資料來源:日本厚生勞動省(2015),《平成 26 年關于就業形態的多様化総合実態調査》。

説明:1.2015 年 11 月 4 日,日本厚生勞動省在網頁上公開的原圖。

2.圖中的日文翻譯如下:

万人→萬人。 パート→部分工時勞工。

アルバイト→學生打工。派遣社員→派遣勞工」。

契約社員→契約勞工。嘱託→囑託勞工。その他→「其他」

圖中使用的是「平成」年號。分別是:「平成元年」=1989、「平成 6 年」=1994、

平成 11 年=1999 年、平成 16 年=2004 年、平成 21 年=2009 年、平成 26 年=2014 年。

3,正社員與部分工時勞工的比率

日本的正社員因男女性別之不同,年齡層的分佈狀況相異。兩者之間的相關 性尚待進一步探討,然而對比表 4-1 與表 4-2 可以得知在實況調查中,男女正社員 與部分工時勞工集中分佈的年齡層。從表 4-1 上可知:

(1)日本在 25-29 歲的男性正社員占 7 成,30-59 歲占到 8 成以上,主要集中 在 25-59 歲之間。

(2)男性部分工時勞工正好與之相反,25-29 歲的男性部分工時勞工僅占 12.3%,30-59 歲則在 2.9%-7.4%之間不到 1 成,也同樣集中在 25-59 歲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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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性部分工時勞工僅在 15-19 歲及 65 歲以上的年齡層,所占的比率超過 正社員。然而在整體上僅有 10.3%,遠低於正社員的 75.6%。

表 4-2 是女性正社員與部分工時勞工的比例。從表 4-2 可知:

(1)女性正社員的主要集中在 20-34 歲之間,所占比率有五、六成,25-29 歲 所占比率最高達到 60.2%,29 歲後即開始下降。顯示女性為正社員的期間甚短。

(2)從年齡上與日本的應屆畢業生成批錄取的慣例上看,15-19 歲的初中、高 中畢業而被錄取的女性正社員僅占 4.2%,低於男性的 8.4%。

(3)女性部分工時勞工在 20-34 歲,所占比率在 19.1%-28.6%之間,25-29 歲 所占比率是年齡層中最低僅占 19.1%,29 歲後開始上升。正好成相反的趨勢。

(4)部分工時勞工在 15-19 歲以及 40 歲以後的年齡層所占比率均超過正社 員。在整體上,只比女性正社員少 1.4 個百分點,與男性正社員比男性部分工時勞 表 4-1 正社員與部分工時勞工的比例(男性)

正社員 部分工時勞工

75.6 10.3

15-19 歲 8.4 86.5 20-24 歲 53.3 35.5

25-29 歲 74 12.3

30-34 歲 82.3 7.4 35-39 歲 86.8 5.2 40-44 歲 87.8 3.6

45-49 歲 88 3.2

50-54 歲 88.1 2.9 55-59 歲 80.4 6.6 60-64 歲 28.8 18.5

65 歲以上 27 35.9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厚生労働省<平成 22 年就業形態の多 様化に関する総合実態調査の概況>附表 1,頁 29。

説明:100=正社員+部分工時+契約+囑託+出向+派遣+

臨時+其他。100=8 種就業類型之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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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多 65.3 個百分點的狀態不可同日而語。

表 4-2 正社員與部分工時勞工的比例(女性)

正社員 部分工時勞工

42.1 40.7

15-19 歲 4.2 62.7 20-24 歲 55.8 26.9 25-29 歲 60.2 19.1 30-34 歲 50.2 28.6 35-39 歲 43.5 39.3

40-44 歲 42.2 43

45-49 歲 38.2 48.6 50-54 歲 39.3 46.8 55-59 歲 36.3 50.9 60-64 歲 16.2 57.3 65 歲以上 28.3 46.3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厚生労働省<平成 22 年就業形態の多 様化に関する総合実態調査の概況>附表 1,頁 29。

説明:100=正社員+部分工時+契約+囑託+出向+派遣+

臨時+其他。100=8 種就業類型之總和。

從表 4-1 與表 4-2 可知,部分工時勞工不分男女性別,已經成長到支撐企業的 一個重要的就業類型。部分工時勞工的大量採用,促進了勞動市場的彈性化,降 低了企業的成本同時也抑制了失業率的上升。

4,勞資雙方選擇部分工時勞工的理由

部分工時勞工能成長到日本第 2 大就業型態,最主要的因素是勞資雙方在供 給與需求上能成立。勞方選擇以部分工時工作者的身份就業存在著複數理由,資 方選擇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同樣的也存在著複數需要。

表 4-3 是在 2010 年與 2014 年實況問卷調查報告中,得到的勞方選擇部分工時 勞工的理由。2014 年的問卷調查報告中列舉了 14 個項目,採取 3 項以内的複數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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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4 與是從 2003 年、2007 年、2010 年與 2014 年的 4 份厚生勞動省實況問卷 調查報告中,選擇僱用部分工時勞工的事業所在理由上的事業所比例。

(1)「為節省工資」與「為應對一天、一週工作忙閑」,在 4 次實況調查中,

一直是位居第 1 與第 2。「為節省工資以外的勞務成本」位居第 3,略高於位居第 4 的「為對應長時間營業(操作)」與「為對應景氣變動調整雇用量」。

(2)「無法確保正社員」從 2003 年的 12.4%上升至 24.4%,反映出求人與求職 不相搭配56的情形增加,以致部分事業所無法確保正社員。

(3)所占比例最高的 4 項理由,其實也就是部分工時勞工在僱用社會中所扮 演的角色。對企業而言,在經營上節省工資與工資外的勞務成本以及應對景氣變 動與工作的閑忙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對部分工時勞工的需求應該也是不會終止的。

表 4-4 有效利用部分工時勞工的理由(事業所比例) 單位:%

項 目 2003 年 2007 年 2010 年 2014 年

1,為節省工資 55 41.1 47.2 41.5

2,為應對一天、一週工作忙閑 35 37.2 41.2 39.5

3,為對應長時間營業(操作) 20.4 21.7 23.8 25

4,無法確保正社員 12.4 17.6 16 24.4

5,為節省工資以外的勞務成本 23.9 21.3 30.8 24.3

6,為使正社員擔當重要業務 12.8 15.3 17.5 22.6

7,為對應臨時、季節的業務量的變化 15.4 14.5 18.8 19.9

8,為對應景氣變動調整雇用量 23.4 18 23.2 19.7

9,為確保立即能派上用場的人才 12.3 11.8 11.9 18.8

10,為對應專門業務 10.1 12.7 13.3 17.1

11,為高齡者的再雇用對策 6.4 7.9 9.7 13.1

12,為代替育兒、看護休假 2.1 1.6 5.2 7.9

13,其他 2.4 10.6 6.8 7.4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厚生労働省的平成 15 年、平成 19 年、平成 22 年。平成 26 年的《平成 26 年就業形態の多様化に関する総合実態調査の概況》。

説明:2003 年與 2007 年採取 3 項目以内的複數選擇。2010 年與 2014 年則採取複數選擇。

56 在應屆畢業生成批錄取的勞動慣例下,大多數學生在就職活動中趨向著名企業,企業需要的人才 與學生想找的工作不相搭配,致使規模較小的中小企業難以確保需要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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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實況調查報告上的滿意度。

以勞動者(典型與非典型)為 100.0,滿意度 D.I.=回答「滿意或稍滿意」的 比率—回答「不滿或稍不滿」的比率的值。從圖 4-4 上可得知:

(1)滿意度最高的 3 項順序是,「工作内容、值得做」、「與正社員以外的人 際關係,溝通」、「與正社員的人際關係,溝通」。然而這 3 項是屬於勞工的看法與 感受,故非勞動法規範之對象。

(2)滿意度最低的 3 項順序是「福利保健」(福利厚生)57、「教育訓練」與「能 力開發」及工資。其中位居第 3 的工資是在勞動條件中最爲重要的項目,其滿意 度僅為 11.8(2010 年)與 10.5(2014 年),且略爲下降。滿意度數值低的簡直無法 與臺灣相提並論。

(3)勞動條件之外的「福利保健」的滿意度為 2.4(2010 年)與 6.8(2014 年),

「教育訓練」的滿意度為 2.5(2010 年)與 8.8(2014 年)。2014 年調查報告顯示「福 利保健」與「教育訓練」的滿意度雖比 2010 年略為增加,但是均為一位數。

從圖 4-4 上可知滿意度最低的 3 項恰好是國家須要合理保障的權益。權益保障 的範圍也應包括不屬於勞動條件的「福利保健」與「教育訓練」。

二、部分工時勞動法上的權益保障

1,制定專法保障權益的必要性

1,制定專法保障權益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