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臺灣部分工時與派遣勞工的權益保障
第三節 部分工時勞工的權益保障
一、從滿意度形看勞動權益的保障
1,2001 年與 2004 年的滿意情形
2001 年 64.2%部分工時勞工對從事部分工時工作感到滿意,35.8%感到不滿 意。不滿意原因以「薪資較低」(23%),「福利較全時工為少」(17.6%),「工作沒 有安定感」(17.3%),「晉升之機會較少」(11.4%),其餘如「教育、訓練之機會較 少」,「工作時間不能按照自己的希望」,「不易和全時勞工融成一片」等原因均在 10%以下。繼續目前工作高達 56.8%,找換全時工作僅占 14.7%35。
2004 年 69.6%部分工時勞工對從事部分工時工作感到滿意,30.4%表示不滿 意。不滿意原因以「薪資低」(18.6%),「福利不佳」(11.6%)、此外「聘僱狀況不 穩定」(8.5%),「無法轉爲全時勞工」(8.2%),「陞遷機會較少」(7.1%),「工作壓 力大」(4.7),「難以請假」(4.2%),「工作時間不理想」(4.1%),「無法展現個人能 力」(3.1%),「無法享有勞工保險」(2.4%),「無法獲得教育訓練」(2.2%),「與同 仁欠缺互動關係疏遠」(0.7%)均在 0.7%至 8.5%之間。滿意情形的調查項目亦有增 加與變更,然而整體的滿意與不滿意的情形與 2001 年的調查結果相比無甚變化。
2,2007 年以後的滿意情形
臺灣的部分工時勞工對工作滿意情形非常高,2007 年與 2011 年除工作收入非 常滿意與滿意達到 8 成(80.5%、85%)外,教育訓練更從 84.2%升至 89.9%,福利 亦自 78.1%上升至 80.8%,令人驚異。至於同事間的相處與友誼,性別工作平等,
主管對員工的關切與照顧,員工申訴管道之暢通的滿意情形,又比收入、教育與 福利為高36。
35 勞委會「九十年部分工時勞工綜合實況調查」,頁 10。
36 勞動部「一○三年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頁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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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7 是參照日本厚生勞動省的滿意度 D.I.算法,將臺灣勞委會 2007 年、2011 年、勞動部 2014 年的「滿意情形」變更為滿意度 D.I.發現臺灣的部分工時勞工的 滿意度高出日本甚多。
表 3-7 部分工時勞工的滿意度 單位:%
項目 2007 年 2011 年 2014 年
工作前途 47.5 — —
工作時間 86.9 — —
職場的安全衛生 91.2 — —
職場的人際關係 95.1 — —
工作收入 61 70 76.4
工作内容 90.8 92.2 —
教育訓練 68.5 82.8 88
福利 56.2 61.6 76.4
工作時段 — 92.6 —
工作時數 — 84.8 90.4
同事間的相處與友誼 — 97 97.8
性別工作平等 — 97 98.4
主管對員工的關切與照顧 — 92 95
工作場所 — 89 92.7
員工申訴管道之暢通 — 86.7 88.4
整體工作 — — 94.4
工作負荷量 — — 88.4
無障礙環境 — — 85.8
人事考核升遷制度 — — 80.6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勞委會 96 年「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實施計劃,頁 28、
勞委會 100 年「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實施計劃,頁 24、勞動部 103 年「部分工 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實施計劃,頁 29 的滿意情形。
説明:滿意度 D.I=(非常滿意+滿意)-(不滿意+非常不滿意).。參照日本厚生勞 動省的滿意度 D.I.算法,將臺灣的滿意情形變更為滿意度 D.I.
2007 年,2011 年與 2014 年的項目有所變更,項目數也有增減,然而均未使滿 意度的比率發生根本上的變化,且滿意度在比率如此之高的情形下,仍呈上升之 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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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權益保障的方式
勞動法上的勞工權益保障主要包括:勞動契約、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 假等勞動條件,勞工保險、職工福利、退休等福利,職業災害保護與保障,禁止 歧視,團結權等的勞動工作權五大項目。臺灣勞動部也指出,在勞資關係發展過 程中,勞工相對弱勢,必須建立良好的勞動法制確保勞工權益,並將勞動部保障 勞工權益的成果分爲,調整基本工資,縮短法定工時,修正實施勞動三法,設置 勞工權益基金,關廠工人權益保障,降低職業災害發生率六個項目加以説明,同 時通過實施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落實職場性別平權,開辦勞保年金,勞動基金之 投資運用,説明提升了勞工福祉37(陳雄文,2016:3-17)。
臺灣的勞動權益是依據勞動基準法加以保障,勞動基準法在 1984 年 7 月公佈。
是為「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第 1 條)制定的勞 動基準法規。至 2015 年止勞動基準法修正了 13 次(施茂林、陳維鈞,2016:30),
勞基法權益保障的範圍,主要包含了勞動契約(第 9 條-第 20 條)、工資(第 21 條 -第 29 條),「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 30 條-第 43 條),退休(第 53 條-第 58 條),職業災害補償(第 59 條-第 63 條),並規定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 依其事業性質,將這些項目訂入工作規則中,報請核備並公開揭示(勞動基準法 第 70 條)。
勞基法是為全時勞工設計的,但在條文中未排出部分工時勞工,故而相關工 資、工時、請假、特休假和福利等勞動權益,也同時適用於部分工時勞工。因此,
在無部分工時勞動的專法下,臺灣保障部分工時勞工的方式是,依據勞基法,民 法等相關法規規範事業單位,並以無法律授權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的「僱用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簡稱注意事項),喚起事業單位注意保障部分 工時勞工的基本權益。在相關權益與保護的執行上,設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
37 民國 105 年 1 月 14 日,陳雄文勞動部長在行政院第 3438 次會議「保障勞工權益之具體推動成果 與展望」的簡報大綱,請參閱頁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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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使其(1)負責掌理勞動條件基準事項,包括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及職業災害補償等相關權益。(2)負責勞動契約,非典型與特定勞動者及技術生 之特別保護事項,(3)辦理就業平等法制業務,以保障勞工勞動基準權益與推動 就業平等環境。
部分工時勞工的權益保障,從 2016 年 8 月公佈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 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以下簡稱注意事項修正規定)可知,一般集中在保障勞動 條件基準、職工福利、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安全衛生上的權益。「注意事項修正 規定」比 2004 年公佈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參考手冊」(簡稱參考手冊)多了 就業保險上的權益。2014 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佈「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 注意事項」於 2016 年 8 月修正,強調僱用部分工時勞工,除依應適用之勞工法令 外,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並指出涉及之法令如有變更,應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38。
三、勞動條件的權益保障 1,工資的權益保障
部分工時勞工的工資權益保障容易引起爭議,如按日計酬的計算方法,使例 假日工資合法消失,其原因是因爲採取先將每月基本工資除以 30,算出每日基本 工資,再將每日基本工資除以 8 小時算出每小時的基本工資的方法(周兆昱,2010:
187),使得平均每月有 4.3 個例假日的工資憑空消失。2007 年勞委會在工資由勞雇 雙方議定的原則下,將計酬方式分成按月計酬,按時計酬,按日計酬,並作不同 的規定。2008 年以來,基本工資已 5 次調升,2015 年調升後月薪共調升 2728 元,
調幅累計 15.79%,時薪共調升 25 元,調幅累計 26.32%。從表 3-8 可知每小時基本 工資增加的百分比大於每月基本工資增加的百分比。緩解了按時計酬未考慮例假 的情形,也縮短了按時計酬的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間的差距。
38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3 年 1 月 27 日勞動 2 字第 1030130119 號函訂定勞動部 105 年 8 月 16 日勞 動條 1 字第 1050131695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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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其他假別及相關權益 (1)安胎休養及育嬰留職停薪
部分工時勞工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雇主應依曆給假。因照顧養育幼兒而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因部分時間工作而依比例計給。
(2)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
部分工時勞工於請求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時,依均等待遇原則,將 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再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 8 小時。
(3)生理假
部分工時勞工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全年日數未逾 3 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
逾 3 日部分應併入病假計算,有薪病假之給假時數,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 以 40 小時之比例計給,薪資減半發給。部分工時勞工年度內所請生理假,連同病 假如已屆計給時數上限,仍有請生理假需求者,仍應給假但得不給薪資。
(4)哺(集)乳時間
部分工時勞工若有哺(集)乳之需求,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給予 哺(集)乳時間。
4,資遣與退休的相關權益
資遣與退休的相關權益,分爲資遣預告期間、自行離職、資遣費與退休金三 個部分。資遣與退休相關權益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保障。資遣預告 期間、自行離職、資遣費與退休金 3 項目及其內容可整理成表 3-10。其中,資遣 預告期間、自行離職依據勞動基準法辦理,而資遣費與退休金,則依據勞動基準法 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給。
67 表 3-10 資遣與退休的相關權益
項目 内容
資遣預告期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1、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得請假外出謀職假,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
2、謀職假之每日時數,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乘 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 8 小時。
自行離職 部分工時勞工如有工作年資未滿 3 個月需自行離職,不得要求預
告期間長於勞動基準法之最低標準。
資遣費與退休金 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給
1、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工作年資之退休金、資 遣費計算,計算方式與全時勞工並無不同。
2、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退休金,雇主應 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 2016 年 8 月公布「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5,職業災害補償與工作規則
部分工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予以補償,
不因其為部分工時勞工而有不同。
凡僱用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如有僱用部 分工時勞工,工作規則中應依相關法令訂定適用於部分工時勞工之條款。
三、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的權益保障
1,勞工保險
依據 2015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布的勞工保險條例,勞工保險分爲普通事故保險 與職業災害保險。普通事故保險有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職 業災害保險有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 2 條)。中央主
依據 2015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布的勞工保險條例,勞工保險分爲普通事故保險 與職業災害保險。普通事故保險有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職 業災害保險有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 2 條)。中央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