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臺灣部分工時與派遣勞工的權益保障

第三節 部分工時勞工的權益保障

一、從滿意度形看勞動權益的保障

1,2001 年與 2004 年的滿意情形

2001 年 64.2%部分工時勞工對從事部分工時工作感到滿意,35.8%感到不滿 意。不滿意原因以「薪資較低」(23%),「福利較全時工為少」(17.6%),「工作沒 有安定感」(17.3%),「晉升之機會較少」(11.4%),其餘如「教育、訓練之機會較 少」,「工作時間不能按照自己的希望」,「不易和全時勞工融成一片」等原因均在 10%以下。繼續目前工作高達 56.8%,找換全時工作僅占 14.7%35

2004 年 69.6%部分工時勞工對從事部分工時工作感到滿意,30.4%表示不滿 意。不滿意原因以「薪資低」(18.6%),「福利不佳」(11.6%)、此外「聘僱狀況不 穩定」(8.5%),「無法轉爲全時勞工」(8.2%),「陞遷機會較少」(7.1%),「工作壓 力大」(4.7),「難以請假」(4.2%),「工作時間不理想」(4.1%),「無法展現個人能 力」(3.1%),「無法享有勞工保險」(2.4%),「無法獲得教育訓練」(2.2%),「與同 仁欠缺互動關係疏遠」(0.7%)均在 0.7%至 8.5%之間。滿意情形的調查項目亦有增 加與變更,然而整體的滿意與不滿意的情形與 2001 年的調查結果相比無甚變化。

2,2007 年以後的滿意情形

臺灣的部分工時勞工對工作滿意情形非常高,2007 年與 2011 年除工作收入非 常滿意與滿意達到 8 成(80.5%、85%)外,教育訓練更從 84.2%升至 89.9%,福利 亦自 78.1%上升至 80.8%,令人驚異。至於同事間的相處與友誼,性別工作平等,

主管對員工的關切與照顧,員工申訴管道之暢通的滿意情形,又比收入、教育與 福利為高36

35 勞委會「九十年部分工時勞工綜合實況調查」,頁 10。

36 勞動部「一○三年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頁 29。

62

表 3-7 是參照日本厚生勞動省的滿意度 D.I.算法,將臺灣勞委會 2007 年、2011 年、勞動部 2014 年的「滿意情形」變更為滿意度 D.I.發現臺灣的部分工時勞工的 滿意度高出日本甚多。

表 3-7 部分工時勞工的滿意度 單位:%

項目 2007 年 2011 年 2014 年

工作前途 47.5

工作時間 86.9

職場的安全衛生 91.2

職場的人際關係 95.1

工作收入 61 70 76.4

工作内容 90.8 92.2

教育訓練 68.5 82.8 88

福利 56.2 61.6 76.4

工作時段 92.6

工作時數 84.8 90.4

同事間的相處與友誼 97 97.8

性別工作平等 97 98.4

主管對員工的關切與照顧 92 95

工作場所 89 92.7

員工申訴管道之暢通 86.7 88.4

整體工作 94.4

工作負荷量 88.4

無障礙環境 85.8

人事考核升遷制度 80.6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勞委會 96 年「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實施計劃,頁 28、

勞委會 100 年「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實施計劃,頁 24、勞動部 103 年「部分工 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實施計劃,頁 29 的滿意情形。

説明:滿意度 D.I=(非常滿意+滿意)-(不滿意+非常不滿意).。參照日本厚生勞 動省的滿意度 D.I.算法,將臺灣的滿意情形變更為滿意度 D.I.

2007 年,2011 年與 2014 年的項目有所變更,項目數也有增減,然而均未使滿 意度的比率發生根本上的變化,且滿意度在比率如此之高的情形下,仍呈上升之 傾向。

63

二、權益保障的方式

勞動法上的勞工權益保障主要包括:勞動契約、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 假等勞動條件,勞工保險、職工福利、退休等福利,職業災害保護與保障,禁止 歧視,團結權等的勞動工作權五大項目。臺灣勞動部也指出,在勞資關係發展過 程中,勞工相對弱勢,必須建立良好的勞動法制確保勞工權益,並將勞動部保障 勞工權益的成果分爲,調整基本工資,縮短法定工時,修正實施勞動三法,設置 勞工權益基金,關廠工人權益保障,降低職業災害發生率六個項目加以説明,同 時通過實施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落實職場性別平權,開辦勞保年金,勞動基金之 投資運用,説明提升了勞工福祉37(陳雄文,2016:3-17)。

臺灣的勞動權益是依據勞動基準法加以保障,勞動基準法在 1984 年 7 月公佈。

是為「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第 1 條)制定的勞 動基準法規。至 2015 年止勞動基準法修正了 13 次(施茂林、陳維鈞,2016:30),

勞基法權益保障的範圍,主要包含了勞動契約(第 9 條-第 20 條)、工資(第 21 條 -第 29 條),「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 30 條-第 43 條),退休(第 53 條-第 58 條),職業災害補償(第 59 條-第 63 條),並規定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 依其事業性質,將這些項目訂入工作規則中,報請核備並公開揭示(勞動基準法 第 70 條)。

勞基法是為全時勞工設計的,但在條文中未排出部分工時勞工,故而相關工 資、工時、請假、特休假和福利等勞動權益,也同時適用於部分工時勞工。因此,

在無部分工時勞動的專法下,臺灣保障部分工時勞工的方式是,依據勞基法,民 法等相關法規規範事業單位,並以無法律授權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的「僱用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簡稱注意事項),喚起事業單位注意保障部分 工時勞工的基本權益。在相關權益與保護的執行上,設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

37 民國 105 年 1 月 14 日,陳雄文勞動部長在行政院第 3438 次會議「保障勞工權益之具體推動成果 與展望」的簡報大綱,請參閱頁 3-17。

64

司」,使其(1)負責掌理勞動條件基準事項,包括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及職業災害補償等相關權益。(2)負責勞動契約,非典型與特定勞動者及技術生 之特別保護事項,(3)辦理就業平等法制業務,以保障勞工勞動基準權益與推動 就業平等環境。

部分工時勞工的權益保障,從 2016 年 8 月公佈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 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以下簡稱注意事項修正規定)可知,一般集中在保障勞動 條件基準、職工福利、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安全衛生上的權益。「注意事項修正 規定」比 2004 年公佈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參考手冊」(簡稱參考手冊)多了 就業保險上的權益。2014 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佈「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 注意事項」於 2016 年 8 月修正,強調僱用部分工時勞工,除依應適用之勞工法令 外,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並指出涉及之法令如有變更,應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38

三、勞動條件的權益保障 1,工資的權益保障

部分工時勞工的工資權益保障容易引起爭議,如按日計酬的計算方法,使例 假日工資合法消失,其原因是因爲採取先將每月基本工資除以 30,算出每日基本 工資,再將每日基本工資除以 8 小時算出每小時的基本工資的方法(周兆昱,2010:

187),使得平均每月有 4.3 個例假日的工資憑空消失。2007 年勞委會在工資由勞雇 雙方議定的原則下,將計酬方式分成按月計酬,按時計酬,按日計酬,並作不同 的規定。2008 年以來,基本工資已 5 次調升,2015 年調升後月薪共調升 2728 元,

調幅累計 15.79%,時薪共調升 25 元,調幅累計 26.32%。從表 3-8 可知每小時基本 工資增加的百分比大於每月基本工資增加的百分比。緩解了按時計酬未考慮例假 的情形,也縮短了按時計酬的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間的差距。

38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3 年 1 月 27 日勞動 2 字第 1030130119 號函訂定勞動部 105 年 8 月 16 日勞 動條 1 字第 1050131695 號函修正。

65

66

3,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其他假別及相關權益 (1)安胎休養及育嬰留職停薪

部分工時勞工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雇主應依曆給假。因照顧養育幼兒而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因部分時間工作而依比例計給。

(2)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

部分工時勞工於請求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時,依均等待遇原則,將 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再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 8 小時。

(3)生理假

部分工時勞工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全年日數未逾 3 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

逾 3 日部分應併入病假計算,有薪病假之給假時數,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 以 40 小時之比例計給,薪資減半發給。部分工時勞工年度內所請生理假,連同病 假如已屆計給時數上限,仍有請生理假需求者,仍應給假但得不給薪資。

(4)哺(集)乳時間

部分工時勞工若有哺(集)乳之需求,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給予 哺(集)乳時間。

4,資遣與退休的相關權益

資遣與退休的相關權益,分爲資遣預告期間、自行離職、資遣費與退休金三 個部分。資遣與退休相關權益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保障。資遣預告 期間、自行離職、資遣費與退休金 3 項目及其內容可整理成表 3-10。其中,資遣 預告期間、自行離職依據勞動基準法辦理,而資遣費與退休金,則依據勞動基準法 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給。

67 表 3-10 資遣與退休的相關權益

項目 内容

資遣預告期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1、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得請假外出謀職假,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

2、謀職假之每日時數,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乘 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 8 小時。

自行離職 部分工時勞工如有工作年資未滿 3 個月需自行離職,不得要求預

告期間長於勞動基準法之最低標準。

資遣費與退休金 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給

1、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工作年資之退休金、資 遣費計算,計算方式與全時勞工並無不同。

2、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退休金,雇主應 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 2016 年 8 月公布「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5,職業災害補償與工作規則

部分工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予以補償,

不因其為部分工時勞工而有不同。

凡僱用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如有僱用部 分工時勞工,工作規則中應依相關法令訂定適用於部分工時勞工之條款。

三、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的權益保障

1,勞工保險

依據 2015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布的勞工保險條例,勞工保險分爲普通事故保險 與職業災害保險。普通事故保險有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職 業災害保險有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 2 條)。中央主

依據 2015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布的勞工保險條例,勞工保險分爲普通事故保險 與職業災害保險。普通事故保險有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職 業災害保險有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 2 條)。中央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