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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日本部分工時與派遣勞動者的權益保障

第四節 派遣勞工的法制化

一、勞動者派遣法的制定

派遣勞工自 1947 年 11 月 30 日國會通過「職業安定法」後,長期以來派遣勞 工與「勞動者供給事業」,一直為「職業安定法」第 44 條所禁止。「職業安定法」

從 1947 年 11 月 30 日到 1985 年 6 月 11 日一共改訂了 20 次64,然而「勞動者供給 事業」的禁止從未被全面解禁過,勞動力的需要與供給,一直是國家的專權,只 承認公立「公共職業安定所」的免費職業介紹。當時僅有三種例外,即(1)需要 介紹從事美術、音樂、演藝其他特別技術的職業的收費職業介紹(職業安定法 32

62 這是 2016 年現在的適用資格,2017 年 10 月起,只有具備 1,週 20 小時以上、2,月薪 8.8 萬日 圓以上(年收 106 萬日圓以上)、3,工作期間 1 年以上、4,學生以外、5,工作人員 501 人以上的 企業,這 5 種條件的部分工時勞工,才能適用健康保險與厚生年金保險。

63 「平常的使用關係」的有無,主要是保險者總合考量勞動日數、勞動時間、就業形態、職務内容,

若是認定為有,則須適用社會保險。

64 第 1 次修訂是昭和 20 年 6 月 30 日法律第 73 號,第 20 次為昭和 60 年 6 月 1 日法第 4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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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2)由公共職業安定所與學校協力舉辦的學生或學校畢業生的職業介紹(職 業安定法 25 條),(3)獲得勞動大臣許可的工會辦的免費勞動者供給事業,是合法 的(職業安定法 45 條)。

「職業安定法」在職業選擇的自由上,反映了憲法第 22 條「任何人只要不違 反公共的福祉,均有居住、轉移及職業選擇之自由」(職業安定法第 2 條)65。在 均等待遇上,規定「任何人不可以人種、國籍、信條、性別、社會的身分、門第、

從前的職業,工會會員等理由,在職業介紹、職業指導上受到差別的對待」(職業 安定法第 3 條)。職業安定法的思路是排除強制勞動、中間剝削,然而派遣勞動仍 常以承攬方式出現,這種非合法的勞動派遣難以完全禁止。其後在六十、七十年 代的經濟成長期間,產業升級經濟結構發生變化女性勞工增加,1978 年政府部門 組織研究會,探討勞動力供需問題。1980 年勞動省設置勞動者派遣事業問題調查 會,1984 年 2 月調查會報告提出,同年 11 月中央職業審議會提出「勞動者派遣事 業立法構想」的報告,1985 年 3 月内閣提出勞動派遣法案及職業安定法修訂案,

原案經國會修訂後,在一部分項目附帶嚴格的限制下,於 1985 年 6 月 11 日在國會 通過。自此「勞動者派遣事業」,以「勞動者供給事業」的例外方式,限定在「勞 動者派遣法」規定的 13 個業務,可以開始合法的使用派遣勞工,實施 4 個月後,

修訂成 16 個業務。也就是說「職業安定法」上的「勞動者供給事業的禁止」仍然 存在,然而「勞動者派遣事業」是屬例外,因此不是「勞動者供給事業」禁止的 對象,導致此 16 個業務的勞工派遣並未抵觸「職業安定法」。

「職業安定法」是反映日本憲法第 22 條並根據憲法第 27 條第 1 項「國民的勤 勞權的保障」制定的法律,須與同樣是根據日本憲法第 27 條第 1 項 1966 年制定的

「僱用對策法」互相結合運作。然而「勞動者派遣法」則不同於「職業安定法」,

是根據日本「關於勞動條件基準是以法律決定」而制定的法律。保障的不是勤勞 權,而是「勞動條件的基準」。因此與 1947 年 4 月 7 日成立的「勞動基準法」,1993

65 職業安定法第 2 條内容與憲法第 22 條内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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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6 月 18 日成立的「部分工時勞動法」同屬於根據憲法第 27 條第 2 項制定的法律。

「勞動者派遣法」的正式名稱為「關於勞動者派遣事業適當運作的確保及派遣 勞動者就業條件的整備等的法律」。截止到 2015 年,先後共修訂了 33 次66。現在正 式的名稱也改為「關於勞動者派遣事業適當運作的確保及派遣勞動者的保護等的 法律」67。派遣勞工的權益保障,從「就業條件的整備」,提升到派遣勞動者「保 護」。

二、勞動者派遣業務的擴大

1985 年 6 月 11 日國會通過的「勞動者派遣法」是參考德國的模式制定的(大 橋範雄,2007:17)。派遣勞工。「勞動者派遣法」自 1985 年到 2015 年,先後共修 訂了 33 次。派遣勞工,由於違反直接僱用的原則,因此 1986 年施行的勞動者派遣 法在制定時,以例外為由採用否定名簿(Negative list)方式,原則禁止,例外承認。

派遣勞工最先限制在 13 專門業務,其後修正為 16 個業務,1995 年增加並整理成 26 個業務,擴大了適用對象。

特別是 1999 年的修改,當時在經濟下滑,不景氣長期化下,為確保僱用彈性 運作,政府大規模的放寬限制,將原則禁止,例外承認的派遣法的基本理念,轉 換成肯定名簿(Positive list)方式,改為原則承認,例外禁止。政府以社會情勢的 變化為背景,強調為優化勞動力的供需調整體系,導入了派遣勞動「原則自由化」, 擴大了適合派遣業務的範圍。這項政策變更,只要派遣期間最大限度為 1 年,除 了港灣運送、建築、警備、醫療、製造業等業務外,幾乎所有業務均能僱用派遣 勞工。1999 年職業安定法與勞動者派遣法的修訂,表示政府鑒于企業在長期不景 氣下,通過勞工晉級、人事調動等升遷,用在企業内適當的調整勞動力的供需,

維持僱用的努力是有一定的局限,故而將轉為放寬限制,以修改法律方式,通過

66 勞動法令協會編(2014),《勞動總覽平成 27 年版》,東京:勞動法令勞動法規,頁 1425。

67 法律的原文分別是「労働者派遣事業の適正な運営及び派遣労働者の就業条件の整備に関する法 律」與「労働者派遣事業の適正な運営及び派遣労働者の保護等に関す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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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市場,支援勞動供需,由企業内調整轉向企業外移動。(三木準一,2006:143)。 政府並在 2003 年改正(2004 年施行)勞動者派遣法時,再將派遣期間最大限度由 1 年延長至 3 年,一直被禁止派遣的製造業務,也以派遣期間最大限度為 1 年的條 件列入合法的對象,2007 年的修訂勞動者派遣法,製造業務業也將最大限度為 1 年的條件延長至 3 年,再進一步放寬了限制。

然而 2008 年的金融風暴產生了派遣勞工大量解約問題。從厚生勞動省通過職 業安定所的統計得知,2008 年 12 月派遣勞工的解雇的總計達到 5.7 萬人,占被解 雇的非典型勞工(8.5 萬人)的近 7 成(67%)。依「派遣糾紛熱綫」的統計,此次 咨詢者有 7 成是男性,與以往女性居多不同,有 219 件的咨詢是中途解約,其次是 僱用期間結束,拒絕契約更新。大多數是登錄型派遣勞工(高井晃、鴨桃代,2009:

2-3)。從表 4-11 與表 4-12 可知,直到 2015 年派遣法的修訂,均未能解決 2009 年 大量的派遣解約時出現的問題,例如將「登錄型」派遣勞動契約轉向「常用僱用 型」避免突發的中途解約拒絕更新的現象,與要派機構的勞工做同樣工作的派遣 勞工的均等待遇等問題。僅部分規範了審查派遣公司資格(許可制),並要求派遣 機構,有期僱用派遣勞動者等的僱用的安定等問題(30 條),以及逐步且體系的教 育訓練等(30 條之 2)問題。

第五節 派遣勞動的增長

一、派遣勞工的增加

自 1999 年至 2016 年,派遣勞動者的人數有過 2 次較明顯的增長是在 2004 年 也就是修訂派遣勞動法,將派遣期間最大限度由 1 年延長至 3 年,一直被禁止派 遣的製造業務,也以派遣期間最大限度為 1 年的條件列入合法對象之時。從圖 4-5 可知 2004 年的派遣勞工由上年的 53 萬人骤增至 88 萬人增長了 66%,其後連續 4 年持續增加,2008 年達到歷史新高的 140 萬人。然而 2008 年金融風暴時,發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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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派遣勞工裁人,其後日本政權替換限制趨嚴至 2012 年派遣勞工人數降至 87 萬,

回到 2004 年的水準。

第 2 次的增長與 2004 年的情況相似,從 87 萬人開始連續 4 年持續增加 2016 年恢復到 137 萬人。2004-2008 的 5 年間與 2012-2016 的 5 年間,派遣勞工人數的增 加分別是 88-140 萬人與 87-137 萬人,增長的人數也非常接近。派遣勞工增減狀況 明顯的不同於部分工時勞工深受國際因素與法律限制放寬的影響。

二、選擇派遣工作的理由

派遣勞工中分爲「常用僱用型」與「登錄型」。「常用僱用型」是派遣單位按 一般方式僱用勞工後將之派遣到要派單位工作,屬於經常性的僱用。另一種登錄 型的派遣勞工則是先在派遣單位登記,有需要時簽訂有期限勞動契約派遣至要派 單位,反之則只是在派遣單位登記而無工作及工資並非一般的僱用。表 4-7 與表 4-8 可知派遣勞工選擇從事派遣工作的理由中,最多的是找不到正社員工作,雖然 比例從 2010 年的 44.9%下降到 2014 年的 37.7%,但是仍然比其他的理由為高。也 比同年的部分工時勞工的 16%及 11.7%高出甚多。「常用僱用型」與「登錄型」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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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勞工的回答找不到正社員工作,在 2010 年分別是 46.3%與 43.2%,2014 年降低至 39.6%與 35.2%,雖然比例低下,但是不論「常用僱用型」或「登錄型」,找不到正 社員工作仍然高居選擇派遣勞工理由的首位。

表 4-7 選擇派遣勞工的理由(2010 年) 單位:%

派遣勞工

登錄型 常用僱用型

1,能發揮專門資格、技能 21.1 17 25.9

2,想從事較多收入的工作 17.2 16.3 18.2

3,能按自己的時間工作 20.6 23.9 16.8

4,工作時間或勞動日數短 10.1 10.7 9.3

5,工作簡單責任少 13.4 10.7 16.6

6,想調整年收入或勞動時間 1.5 2 0.9

7,想補助家計、學費 17.7 21.8 13

8,想賺自己能自由花費的錢 14.7 17.4 11.6

9,上下班時間短 14.4 14 14.9

10,不想被組織束縛 9.3 9.9 8.7

11,沒有做正社員工作的會社 44.9 46.3 43.2

12,容易兼顧家庭或其他的活動 15.6 21.2 9.1

13,沒有體力從事正社員的工作 1.6 2.1 1

14,其他 6.1 6.5 5.5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厚生労働省<平成 22 年就業形態の多様化に関する総合実態調査 の概況>

説明:平成 22 年為 2010 年。派遣勞工分爲登錄與常用雇用兩種型態。限 3 項以内的複 數回答。

次高的理由出現登錄型派遣勞工與常用僱用型派遣勞工不同的現象。2010 年與

2014 年登錄型派遣勞工回答的是「能按自己的時間工作」。而常用僱用型派遣勞工 則是「能發揮專門資格、技能」。與表 4-3 相比得知,選擇登錄型派遣勞工的第 2 大理由,與同屬派遣勞工的常用僱用型不同,而是與選擇部分工時身份的勞工的 第一位理由一樣。因此,可以說多數的登錄型派遣勞工是,有專門資格、技能想

2014 年登錄型派遣勞工回答的是「能按自己的時間工作」。而常用僱用型派遣勞工 則是「能發揮專門資格、技能」。與表 4-3 相比得知,選擇登錄型派遣勞工的第 2 大理由,與同屬派遣勞工的常用僱用型不同,而是與選擇部分工時身份的勞工的 第一位理由一樣。因此,可以說多數的登錄型派遣勞工是,有專門資格、技能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