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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臺灣部分工時與派遣勞工的權益保障

第六節 派遣勞工的權益保障

一、現行的權益保障規定

1,政府僱用的派遣勞工之權益保障

「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是行政院為規範院内及所屬各機關、

公立學校及國營事業,在勞動派遣未完成立法前,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勞務採 購時,訂定的注意事項。於 2010 年 8 月 27 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9900641751 號 函訂定發布全文 9 點。其後於 2012 年 3 月 5 日修正發布第 5 點、第 6 點,並溯自 2012 年 2 月 6 日生效。1 年後的 2013 年 8 月 30 日再修正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即 日生效,2014 年 6 月 4 日再修正發布第 6 點及第 7 點,並自即日生效42

「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將勞動派遣定義為派遣事業單位指派 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並將「派遣單 位」稱爲「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單位」稱之爲「主管機關」,解釋成行政院,各 二級機關,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及臺灣省諮議會。「派遣勞工」是指受「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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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僱用,並向「各機關」提供勞務者。

由於「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中所指的「派遣勞工」是受政府 僱用的派遣勞工,從圖 3-3 可知這些受政府僱用的派遣勞工數量大約僅有非政府部 門的 10 分之 1,加之要派單位是政府各機關應該不至於發生惡意不遵循法規之情 事,且為行政院運用,僅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故本文暫不檢討「行政院 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的内容。

2,勞動部在勞動派遣上的現行措施

勞動派遣之三方關係二種契約,不同於傳統勞雇關係,容易使企業過度利用 勞動派遣,影響正職勞工僱用及派遣勞工基本的勞動權益,因此國家有必要合理 的規範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的運作,提高自簽約到解約時三方關係二種契約的透 明度,盡量避免不必要的爭議,促使勞動派遣能正常地發展,滿足三方所需。

勞動部認識到現行勞工法令無法充分保障派遣勞工相關權益,正積極推動派 遣勞工保護法制化,並將立法重點置於(1)要派單位與派遣單位的雇主責任,(2)

同工同酬等「均等對待」原則,(3)限制勞動派遣使用的比率,(4)派遣業者之 管理機制的建立上,以期能(1)保障派遣勞工就業安全,(2)兼顧雇主使用彈性。

於完成立法前,主要以(1)陸續推動相關行政措施,(2)用行政指導,勞動法規 教育,(3)明確派遣及承攬定義,(4)專案勞動檢查等方式,加強保障派遣勞工 權益43

臺灣的人力供應業於 1998 年 4 月 1 日起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因此勞動 派遣適用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勞委會為規範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確實符合勞 動法令,保障派遣勞工權益,另訂定了「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並於 2009 年 10 月 2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 2 字第 0980126335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6 點。2014

43 整理自勞動部「派遣勞動」的説明,http://www.mol.gov.tw/topic/3072/,最後更新日期:20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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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 月 16 日在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二字第 1030125036 號函修正 發布第 4 點。本文使用的是 2016 年 9 月 22 日由勞動關係司發布的「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 在勞動派遣尚未立法前,除「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外,勞動 部制定的「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是唯一具體的行政規定。「勞動派遣權益指導 原則」是採取分別規範派遣單位、要派單位、要派契約,及提示派遣勞工應注意 的事項的方式指導。

二、要派契約的指導内容

要派契約的指導内容可以用,應注意事項、應履行與不得從事之事與適用對 象,從新加以整理。表 3-13 是整理後的内容,一共可分成 12 個項目。其中:

1,關於工資,履約爭議、救濟,任何理由、拖欠費用、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 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是針對派遣單位而言。

2,支付派遣單位任何費用前、無法勝任工作時則是針對要派單位。

3,明定延長工時或變更工作、終止要派契約、工作安全及健康是派遣單位與 要派單位的共同事項。

4,要求配合延長工時或變更工作時間需要,「延長工時時數限制、延長工時 工資計給方式,給付方法,正常工作時間分配調整等」,是同屬要派單位與派遣單 位的事項。

5,有 9 項是應該履行的,有 3 項是不得從事的,至於終止要派契約時,僅 用「宜明定」終止契約之預告期間。

6,未明確提及適用之法規,保障權益仍仰賴勞基法與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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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http://www.mol.gov.tw/media/3809956/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 1030116.pdf

82 http://www.mol.gov.tw/media/3809956/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 10301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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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派遣勞工在行使這些注意事項時,是否能得到派遣單位履行尚留有疑問。

1,派遣勞工,在加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投保薪資上,用 何方法能確認於到職當日,已為勞工加保以及派遣單位是否覈實申報。

2,派遣勞工如何請求派遣單位辦理一般教育訓練、職前訓練。

3,如何確認派遣期間內,提繳退休金是否已按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

從表 3-13,表 3-14,表 3-15 與表 3-16 可知,指導原則難以保障派遣勞工的基 本權益,故應先將理念,目的,定義以及政府、派遣單位、要派單位的努力義務,

照顧義務等内容釐清並在實施後 3 年内修正的前提下宜早立法,須以法律手段規 範勞動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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