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臺灣部分工時與派遣勞工的權益保障

第二節 部分工時就業實況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的「較全時勞工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的 標準發表的「人力運用調查」,2013 年臺灣的部分工時勞工的人數為 39 萬 7 千人,

佔總就業者比率僅為 3.60%。按 OECD 的部分工時勞動的標準,臺灣則為 3.2%。

低於荷蘭(38.7%)、英國(24.5%)、德國(22.4%),也低於韓國的 11.1%,日本的 21.9%。 2014 年,按 OECD 標準,臺灣的部分工時就業者的人數為 34 萬人,佔總 就業者比率僅為 3.08%。而日本的部分工時勞工的僱用人數為 1347 萬人,比率為 25.7%32

一、部分工時就業者人數的增減

臺灣的部分工時就業者的人數如圖 3-1 所示,從 2007 年的 25.2 萬人增加至 2015 年的 40.5 萬人,8 年之間增加 15.3 萬人,增加了 6 成(60.7%)。然而從 2009 年後 增減的人數不多,在 37.8-40.5 萬人之間徘徊。占總就業者比率僅在 3.54%-3.67%之 間。100 名就業者中僅 3 至 4 名。

的説明,認爲「基本上,部分工時工的每週工作時數應少於正職員工,而且不包括定期或短期契約 工,而且是由企業直接雇用的」。時間則為「少於 40 小時」,頁 5。王素彎、辛炳隆在 2012 年《運 用非典型勞工提升產業競爭力之研究》中,在部分工時勞工定義上,使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 2003 年(民國 92 年)編印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參考手冊」的定義。本文則引用行政院勞委會於 2014 年(民國 103 年)1 月 27 日發布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中的定義。

32 2014 年日本部分工時勞工的數字,是根據日本厚勞省發表的「部分工時」人數加上「學生打工」

人數的和。比率是將,和÷(正規僱用+非正規僱用)的人數,並非日本的就業人數。因為學生打 工在日本是屬於非典型僱用,但不是就業型態。臺灣統計上的「部分工時」主要指「學生」及「家 庭主婦」,為便於參考,所以使用的是日本非典型僱用人數。2016 年日本就業類型的部分工時勞工 為 988 萬人,詳情請參閲第 4 章。

55

56

57

所占比率甚大,如加以區分明確是何身分,將提高調查目的中的「提供相關政府 機關及研究單位參考」的價值,這種高達近 4 成的曖昧身份如能降低至 1 成以下,

相信對勞動政策規劃,定能有所裨益。

三、從事部分工時工作的理由

從事部分工時工作的理由或原因,在勞委會 2001 年「部分工時勞工綜合實況 調查」中,將從事部分工時工作的理由,分為「找不到全時工作」與「自願從事 部分工時之工作」再將「自願從事部分工時之工作」分成 9 個項目,共計 10 項目。

其中「工作時間短可靈活運用」占 32.1%位居第一,「利用業餘時間打工賺錢」占 18.1%位居第二。「找不到全時工作」僅占 15.7%,雖集中在 45-64 歲但也僅有 15.7%

中的 22.7%,非自願而想轉換全時勞工者問題不大,想找換全時工作僅占部分工時 工作整體的 14.7%,不到一成五。

2004 年的「部分工時勞工綜合實況調查」雖然增至 12 個項目,但是與 2001 年調查相同的項目包括「其他」在内僅存 5 項目。其中新增的「能選擇工作時段」

占 54.8%(男性 58.3%、女性 52.8%),「工作時間及天數短」占 26.5%(男性 24.6%,

女性 27.5%),分為「找不到全時工作」的原因僅占 15.4%(男性 16.0%,女性 15.1%)。 此次調查未先區分「找不到全時工作」與「自願從事部分工時之工作」,並更換了 7 個項目,名稱也從理由變更成原因,然而調查結果並未受到變更的影響,應該確 切地反映了 2001-2004 年從事部分工時工作的理由。

2007 年調查報告的名稱從「部分工時勞工綜合實況調查」變更為「部分工時 勞工就業實況調查」。從事部分工時工作的理由與 2001 年相同的只剩下「找不到全 時工作」,「體力上無法擔任全時工作」與「其他」3 項。與 2004 年相比則有 9 項 相同,整體上一共增至 14 個原因。位居第 1 的仍是「能選擇工作時段」(47.6%),

2004 年第 2 位的雖被「工作時間及天數短」取代,「對工作内容感興趣」(22.5%)

上升至第 2 位,但是僅比 2004 年位居第 3 的「對工作内容感興趣」高 1.8 個百分

58

比,整體上也無大起大落的現象發生。表 3-3 是整理自三次調查報告的從事部分工 時工作理由的一覽表。主要是理由與數值每隔 3 年的變化。

表 3-3 從事部分工時工作的理由 單位:%

項目 2001 2004 2007

1,找不到全時工作 15.7 15.4 9.7

2,體力上無法擔任全時工作 1.2 3.5 4

3,工作時間短可靈活運用(時間及天數短) 32.1 26.5 —

4,因照顧病人及老人等因素 2.4 2.2 —

5,薪資所得足以維持生活 10.2 — —

6,配合自己的興趣 4.8 — —

7,利用業餘時間打工賺錢 18.1 — —

8,較有時間照顧小孩 9.9 — —

9,退休後利用閒暇工作 2.3 — —

10,能選擇工作時段 — 54.8 47.6

11,對工作内容感興趣 — 20.7 22.5

12,可以馬上離職 — 5.3 5.1

13,公司業務緊縮,縮短工時因應 — 1.8 1

14,親友從事部分工時工作 — 3.5 2.1

15,因家庭因素無法擔任全時工作 — 7.3 15.1

16,薪資及待遇佳 — 17.2 —

17,想縮短工作時間 — — 10.8

18,因爲目前還是學生 — — 8.8

19,貼補家用 — — 2.7

20,因爲是學校的實習 — — 1.4

21,工作比較簡單 — — 19.6

22,其他 3.3 7.1 6.8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勞委會「九十年部分工時勞工綜合實況調查」,頁 9。「九十三年部分 工時勞工綜合實況調查」,頁 24。96 年「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實施計劃,頁 26。

説明:(1)九十年分「找不到全時工作」與「自願從事部分工時工作」。九十三年與九十六年 表中不分是否志願,合而爲一。(2)九十年表的名稱是「理由」,九十三年改為「原因」,本 文使用「理由」。(3)每次調查理由不同,「—」表示無數值。

表 3-4 與表 3-5 是整理自 2011 年與 2014 年的調查報告中的從事部分工時工作

59

的理由。這兩份調查報告,將從事部分工時工作的理由分為自願與非自願,故表 3-4 與表 3-5 的比率總計為 100.0%,表 3-5 為續表34

2011 年與 2014 年從事部分工時工作的最多的理由是「能選擇工作時段」,其 次是「貼補家用」與「因爲目前還是學生」,此一結果也符合表 3-1 從事部分工時 工作者多為具有「在學、準備升學或考試」的身份。非自願從事部分工時工作的 理由,整體上所占比率甚低,「公司業務緊縮,縮短工時因應」在 2011 年僅有 0.2%,

2014 年也僅是 0.5%反映公司業務緊縮幾乎不會造成縮短工時因應的原因。從表3 -4 與表 3-5 得知,部分工時工作者多為自願,從「找不到全時工作」的比率上看,

2011 年為 2.7%,2014 年下降至 2.0%,幾乎不存在轉換全時勞工的問題,是值得立 專法促使其有序成長的就業形態。

表 3-4 自願從事部分工時工作的理由 單位:%

項目 2011 2014

1,能選擇工作時段 46.6 48.1

2,想縮短工作時間 8.3 11.6

3,工作比較簡單 23.1 25

4,對工作内容感興趣 28.1 23.8

5,可以馬上離職 4.6 4.9

6,因爲目前還是學生 32.3 33.1

7,貼補家用 33.5 38.9

8,幫忙親友 4.9 5.7

9,等待服兵役 0.6 2.2

10,打發時間 11 12.7

11,其他 1.2 0.8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勞動部 103 年「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實施計劃,頁 31。

説明:至多複選 3 項。表 3-4+表 3-5=100.0%

34 因自願與非自願的理由不同,故在「從事部分工時工作的理由」前,冠以自願與非自願分成 2 表,再者調查報告上使用的是「原因」,此處採民國 90 年的「理由」。

60

表 3-5 非自願從事部分工時工作的理由 單位:%

2011 2014

1,找不到全時工作 2.7 2.0

2,因家庭因素無法擔任全時工作 1.2 1.5

3,體力上無法擔任全時工作 0.5 0.7

4,公司業務緊縮,縮短工時因應 0.2 0.5

5,學校的實習 1.6 0.5

6,其他 0.4 0.1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勞動部 103 年「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實施計劃,頁 32。

説明:表 3-4+表 3-5=100.0%,至多複選 3 項。

四、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之原因

事業單位僱用(或想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之原因,主要是因應生産量需要、

臨時性業務擴增需要,工作内容不需全時工作。其次是薪資成本負擔較少。從表 3-6 的比率上看,這些原因所占比率之大小基本上與僱用人數的多寡無甚關聯。 時勞工難求(5.6%),根本不是事業單位僱用(或想僱用)部分工時勞工的理由。

表 3-6 僱用(或想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之原因 單位:%

項目 總計 1-29 人 30-99 人 100-199 人 200-499 人 500 人以上

因應生産量需要 47 46.7 54.8 52.8 53.2 56.2

遞補全時勞工工作空檔時數 18.9 19 15.8 15.8 16.2 25.6

因應每日工作高峰期 14.7 14.7 14.1 12.7 24.5 25

臨時性業務擴增需要 42.9 42.8 42.6 49.9 46.2 44.4

薪資成本負擔較少 32 32.1 28.5 30.6 27.9 26.8

全時勞工難求 5.6 5.5 7.6 8.3 2.7 6.9

工作内容不需全時工作 35.7 35.6 37.9 30.9 43.7 46.1

實施輪班之需要 14.5 14.6 13.9 12.8 12.1 15.1

其他 4.9 4.9 4.5 4.5 6.7 8.4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勞委會「九十年部分工時勞工綜合實況調查」,頁 6。

説明:原因可複選。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