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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他國壽險業國外投資與外匯風險監理規範

第三節、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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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資產運用風險管理部門主要負責的任務就是對風險進行識別與評價、監 控、控制,以及檢驗與修正334。為了確保風險管理部門確切的檢視各種資產運用 風險的風險因子,保險檢查手冊將「資產運用風險」細分為市場風險、信用風險,

以及不動產投資風險三大類。並將「市場風險」再細分為利率風險、外匯風險、

股票風險、商品風險和其他市場風險,且同時具體舉例哪些資產類型會涵蓋哪些 風險。為保險公司進行資產運用風險管理時,重要的參考依據。

第三節、新加坡

本節將介紹新加坡的保險監理體系與壽險業之資金運用現況,以了解新加坡 壽險業監理主管機關與資產運用偏好。並統整新加坡保險法中關於資金運用的相 關限制,以及保險法授權訂定的附屬法例中對於資金運用的細部規範。

第一項、保險監理體系與壽險業資產運用現況

第一款、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新加坡負責監理保險業的主管機關為設立於 1971 年的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下稱 MAS),其監理範圍包含銀行、保險、證 券以及期貨業而屬於綜合監理機構,同時亦是新加坡的中央銀行,而負責管理貨 幣政策以及外匯儲備335。MAS 有權對保險公司進行檢察、審計及調查,以確保 其遵循保險法與附屬法例的規範,於必要時亦能採取監理和管制行動336。 第二款、壽險業資產運用現況

有關新加坡險業的資金運用現況,本研究統整過去五年間新加坡壽險業之保 險基金(不包含投資連結型基金),其資金配置狀況於下列圖 4-3。由該表可以得

334 金融庁,同註 330,頁 180-183。

335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About MAS, http://www.mas.gov.sg/About-MAS.aspx (last visited Jun 28, 2019).

336 Hwee-Ying Yeo, Singapore: Maintaining a Law and Regulation for a Modern Trading State, in RESEARCH HANDBOOK ON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LAW AND REGULATION 674, 678-679 (Julian Burling and Kevin Lazarus eds.,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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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新加坡壽險基金資產配置方式與美國與日本相似,均有相當高的比率投資於

「債券」,每年投資金額均達基金資產約六成左右。然而較特殊之處為「股票」

投資,相對於美國及日本壽險業的股票投資僅佔資產比率皆不到 10%,新加坡卻 有高達三成左右投資於股票。然而由於資料限制,新加坡與美國一樣並未在其資 產負債表中顯示國外資產或外幣計價資產的金額,因此無法得知壽險業是否有投 資國外資產的偏好與金額佔比多寡。

圖 4-3 新加坡壽險保險基金資產近五年分布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自MAS 公布之 2017 年壽險業資產負債表數據337

第二項、保險法338

新加坡自 1994 年重編版保險法339(Insurance Act)到現行的 2002 年重編版保 險法340,均不曾就保險業得從事的資金運用項目及範圍設定直接的限制。取而代

337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Insurance Statistics 2017,

http://www.mas.gov.sg/~/media/resource/data_room/insurance_stat/2017/AL8_2017.pdf (last visited Jun 28, 2019).

338 本研究對於現行新加坡保險法翻譯參考自:賴源河、林建智、王正偉(合譯),新加坡保險 法(1996 年)。

339 Insurance Act, Rev. ed. Cap142 (1994).

340 Insurance Act, Rev. ed. Cap142 (2002).

0% 20% 40% 60% 80% 100%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債券 65.26% 66.97% 67.87% 67.38% 59.93%

股票 23.15% 23.38% 22.72% 24.38% 30.78%

貸款 3.00% 2.69% 2.77% 2.43% 2.00%

不動產 2.89% 2.63% 2.48% 2.31% 2.04%

現金存款 4.26% 3.43% 3.46% 3.05% 3.57%

其他資產 1.44% 0.89% 0.71% 0.45%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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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新加坡是透過要求保險業就不同保險業務類型,建立獨立的「保險基金」, 並維持該些基金的「清償能力」,來確保保險業財務之健全性及履行保險契約義 務的能力。

此種確保基金健全性的制度,在過去與現今最大的差別就在於基金清償能力 要求之計算基礎。2004 年 8 月 23 日之前尚未採納風險基礎資產(下稱 RBC)制度,

因此僅要求基金須維持「清償能力邊際」(margin of solvency),也就是資產認許 價值不得低於負債價值,而未納入風險資產之概念。並且對於何種資產可以被列 為保險基金認許資產價值設有限制,超出集中度或交易對手曝險限制的資產就不 能計算為保險基金認許資產(2004 年 8 月 23 日之前的新加坡保險業健全性確保 制度,詳細說明可見於本研究最後所附之附件四)。

而自2004 年 8 月 23 日開始實施 RBC 制度至今,對於保險業資金運用方式 的限制,亦是以與過去類似的方式確保財務健全性。然而於計算基金清償能力要 求時,不再單純要求基金資產認許價值需高於負債,而是改為基金「財務資源」

須高於依照資產風險特性與係數計算之「總風險要求」。也就是透過計算特定資 產之價值是否足夠超出風險數額的方式,「間接地」影響保險業的資金運用方式、

資產集中度及交易對手風險。

而架構起新加坡此一 RBC 制度的基礎即為:保險基金的設置、基金之清償 能力,以及保險公司整體的資本適足率要求。相關規範則制定於現行新加坡保險 法341第 17 條與第 18 條,以及此些條文授權MAS 訂定之指示「保險管理規則(評 價及資本)」中,以下分別說明其主要內容。

第一款、保險基金的設置與盈餘分配

依照新加坡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從事不同保險類型業務的保險人,應分別 就該些類型設立分離的保險基金(insurance funds),而保險基金的種類則可分為:

341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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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加坡保單基金與海外保單基金

指領有執照的保險人就「新加坡保單」及「海外保單」之各類型保險業 務,此兩種不同的保險類型分別設立的保險基金。

2. 投資連結型保單基金、分紅保單基金及非分紅保單基金

經營人壽保險業務者,須就「投資連結型保單」及「非投資連結型保單」

分別建立之保險基金。並且對於非投資連結型保單,又需再細分為就「分紅 保單」及「非分紅保單」分別建立之保險基金。

而若人壽保險人持有的一個保險基金中,部分或全部是由分紅保單所組 成,則該基金內應設置一個「盈餘帳戶342」(surplus account)。除非符合特定 條件,否則原則上該基金的資產不得分配分紅保單紅利343,或是分配至盈餘 帳戶344

上述任何一種保險基金之業務所產生的收入(包含該基金之收益),皆應支應 於該基金中而成為該基金之資產。各該基金的資產原則上僅可用於支付適當歸屬 於保險人之該類型保險業務的責任與費用,並且保險基金資產須與保險人的其他 資產分別保管。然而於特定情形下,當一個保險基金之盈餘大於負債時,保險人 得提取不超過該盈餘扣除掉該基金清償能力要求的金額,而被視為不屬於基金之 一部分而予以處分。

342 盈餘帳戶的主要用處是將分紅保單基金內的盈餘另外提存,於該基金負債(不含再保險人的 份額)大於保單資產扣除掉再保險人保單負債份額時,再將其差額轉回該基金,以填補該基金之 虧損。因此「盈餘帳戶的餘額」(balance in the surplus account)為該基金資產之負項,而為財務 資源的正項。

343 分配分紅保單紅利之條件為:經保險人董事會參考依新加坡保險法第 31 條委任之精算師的 書面建議後做成同意,且此種分配不違反為了本條目的而設之指示(directions)所規定之任何條 件或限制。

344 分配至盈餘帳戶之條件為:經保險人董事會參考依新加坡保險法第 31 條委任之精算師的書 面建議後做成同意、此種分配不違反第 18 條所規定之基金清償能力要求,或為了本條目的而設 之指示(directions),並且此項分配金額於特定會計期間,不得超過分配分紅保單紅利金額的九 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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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基金之清償能力及保險人資本適足率要求

新加坡保險法第 18 條規定,領有執照的保險人應滿足依本條目的,於指示 中所規定的各個保險基金之「基金清償能力要求」(fund solvency requirements),

以及「資本適足率要求」(capital adequacy requirements)。並且主管機關得就不同 類型保險業務及不同型態的保險人,設置不同的清償能力及資本適足率要求,若 違反此些要求,將構成刑法上的犯罪行為並得處以罰金。關於主管機關依本條授 權制定的指示內容,則詳見於下述本節第三項之內容。

第三項、保險管理規則(評價及資本)

新加坡於2004 年開始實施 RBC 制度,為了適當的評估資產價值與風險 MAS 經保險法授權制定「保險管理規則(評價及資本) 345」(下稱管理規則)取代過去的 1992 年保險管理規則,規範了保險基金資產負債之評價、清償能力及保險人資 本適足率的計算方式。並透過「資本要求規範」處理有關投資行為的問題,例如 類型資產的過度集中,或交易對手的過度曝險等346。以下便介紹管理規則對於壽 險業的保險基金清償能力、保險人之資本適足率的計算方式,以了解對新加坡對 於壽險業資產風險的分類與控管方式。

第一款、保險基金之清償能力要求

依照管理規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各個保險基金之「基金清償能力要求」

(fund solvency requirement) 為於 任何 時點, 該保險 基金 之財務 資源(financial resources)皆不得低於該基金之總風險要求(total risk requirement)。

第一目、基金之財務資源

基金的財務資源計算基礎,依照各種類型的保險基金而有不同,分別為下列

345 Insurance (Valuation and Capital) Regulations (2004) [hereinafter Valuation and Capital Regulations].

346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Risk-based Capital Framework For Insurance Business (Nov. 14, 2003) http://www.mas.gov.sg/~/media/resource/publications/consult_papers/2003/RBCCP.pdf (last visited Jun 2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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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金額,減去再保險調整(reinsurance adjustment)347及財務資源調整(financial resources adjustment)348

1. 分紅保單保險基金(下稱分紅基金):盈餘帳戶的餘額349,加上未保證給付準 備之處置(the allowance for provision for non-guaranteed benefits)350

2. 其他保險基金:基金資產超過負債之盈餘。

第二目、基金之總風險要求

關於保險基金以及境內保險人不屬於保險基金之資產負債,其總風險要求為 下列三種風險要求之總和351:保險風險要求(下稱 C1 要求)、投資風險及資產與負 債的利率敏感度及外匯不匹配所產生的風險要求(下稱 C2 要求),以及集中風險 要求(下稱 C3 要求)352。其中C2 要求又由對各種投資類型之風險要求所組成,總 共包含:權益投資風險要求、債務投資存續期間及不匹配風險要求、貸款投資風 險要求、不動產投資風險要求、外匯不匹配風險要求、衍生性商品交易對手風險 要求,及其他風險要求(包含有負債風險要求)。

於基金之總風險要求計算基礎中,與控管壽險業資金運用的國外投資風險及

於基金之總風險要求計算基礎中,與控管壽險業資金運用的國外投資風險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