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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我國壽險業過去在高利率時期簽發多張保單,然而隨後進入多年低利率的經 濟環境,使得保險人資金運用收益與保單保證利率差距漸大,進而累積了可觀的 利差損。保險業資金收益率不如預期除了導因於低利率環境之外,另一個原因即 是國內的投資工具相較於國外選擇較為有限。為了讓資金產生更高的收益,在保 險業的要求下我國保險法於 1992 年新增第 146 條之 4,開放保險業將資金運用 於國外投資。自從開放國外投資以來,隨著我國壽險業務成長、持有資金增加以 及對國外投資的需求日漸上升,我國保險法對於國外投資項目及金額之規範亦有 放寬的趨勢。

隨著法規的鬆綁,我國壽險業國外投資金額對於其可運用資產之佔比,亦巨 幅上升,由統計數字顯示近年壽險資金運用於國外投資之比率,業已超出壽險業 可運用資金之 68%,甚至成為全球保險業國外投資比重最高者,並有立法委員提 出警告,要求強化保險業國外投資匯兌風險的控管1。立法者對於保險業國外投資 比率的擔憂,甚至促使我國於 2018 年增訂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3 項後段,將 原先四年前剛開放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之國際板債券,修改為主管機關對其具有 訂定金額限制之權限。

探究當初立法者於 2014 年修正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2 項時,將國際板債 券排除於國外投資限額之理由,是認為此類投資「性質與於國外從事有價證券投 資之性質有別」2。然而於 2018 年卻改以自從 2014 年修法後,國際板債券比率 增長迅速「主管機關應同等重視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之風險控管能力」為由,

1 葉憶如、邱金蘭,保險海外投資占比全球最高,經濟日報,2019 年 3 月 20 日,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3709635(最後瀏覽日:2019 年 6 月 28 日)。

2 立法理由詳見立法院公報第 107 卷第 48 期院會紀錄,頁 13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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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使主管機以法規命令限制其投資金額3。前述兩次修法之理由似乎相互衝突,一 個性質與一般國外投資相異之投資,竟會僅因投資金額變得龐大,而又再次改為 需要對該投資之金額設限。

另一方面,前述「國外投資比率高達 68%」此一現象,使得各界對於保險業 鉅額國外投資產生的風險感到憂慮,尤其是對於外匯風險。這是因為國外投資大 多需要以外幣進行交易,於增加國外投資的同時經常伴隨產生可觀的外匯部位,

因此一旦匯率產生波動壽險業持有之資金便會蒙受巨大影響。然而於判斷該高額 的「國外投資比率」可能代表壽險業面臨哪些風險時,首先應該要了解該比率之 計算基礎。

我國壽險業國外投資比率之所以那麼高,是由於在計算該國外投資比率時,

將依保險法規定「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4的投資金額,亦納入國外投資金額內所 導致。再來,我國於法規命令列舉屬於「國外投資」範圍者,有一些項目與其他 非國外投資之一般投資類型相比,所具備的風險差異僅在於是否涉及外匯風險,

因此我國的國外投資金額,實際上指的並不一定皆為具備跨國或跨地域風險的投 資行為,反而是指涉及運用外幣的外幣資產投資。我國制定「國外投資」此一限 制之目的,實際上似乎是用於控管壽險業之「外匯風險」。

若不論我國保險法規範之「國外投資」範圍如何,單就其字面上代表的意涵 判斷,「國外投資」指涉的應是涉及跨國或跨地域之投資行為,因此就國外投資 與其他投資分別予以限制,所考慮到的此兩種投資類型風險差異,應包含對於不 同國家的文化、法規等地域性的風險,而並非是一但具有外匯風險,即等於具有 國外投資風險。立法者於決定何種類型之投資應計入或排除於國外投資限額時,

應以其具備的特殊風險性質為區分的原則,始能明確以該類型的投資比率反映壽

3 立法理由詳見立法院公報第 103 卷 37 期院會紀錄,頁 40-42。

4 此處的「國外投資限額」指的是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2 項所規定的,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 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 45%」之額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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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業資產存在的風險。

因此本研究之目的乃是希望能夠釐清國外投資之風險特性,以及國外投資限 額監理目的:究竟國外投資限制,於理論上是用以控管何種風險?我國對於國外 投資所包含的投資項目的劃分,是否能夠符合國外投資之監理目的?並且藉由與 其他國家對於壽險業之國外投資相關規範相互比較,分析我國對於國外投資與外 匯風險之監理規範與他國有何相異之處,以及應如何調整我國的國外投資與外匯 風險之監理界線及措施。

第二節、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取文獻回顧法,歸納國內外學說對於壽險業資金運用監理之理論、

各大國際保險監理機構對於保險業資金運用制定之監理準則,以及我國國外投資 監理制度,並分析我國國外投資監理制度面臨的問題,其中文獻類別包含專書、

期刊、學位論文以及各機構做成之研究報告。

接著透過比較研究法,藉由整理美國NAIC 制定之模範法規以及紐約州、日 本和新加坡的壽險業國外投資監理制度及法規,進一步分析我國關於國外投資與 外匯風險的監理制度與他國監理制度之差異,希冀以他國制度為鑑,提出重整我 國國外投資與外匯風險監理方式之建議,改善我國面臨的問題。

第三節、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項、研究範圍

考量到保險業類別中以壽險業之資金較為龐大,且保險責任屬於較長期之負 債,需要注意其資本與負債之匹配,加上能夠取得之統計資料較為完整,因此本 研究主要以壽險業別為研究對象。本研究著重於探討壽險業國外投資之監理目的 以及監理方法的採擇,因此將統整學說上對於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監理理論,進一 步整理出與各項資金運用項目相比,國外投資與其他一般資金運用風險特性相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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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處,又其與保險公司資產面臨之外匯風險關聯為何。

關於我國壽險業國外投資與外匯風險監理制度,本研究整理之範圍將涵蓋保 險法、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 項,以及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相關的自律規範。而關於他國的國外投資與外匯 風險監理制度方面,美國部分本研究則以NAIC 模範法,以及規範較為嚴謹之紐 約州作為比較研究對象;另外則以與我國相同位於亞洲,且高度從事國際貿易,

保險密度及保險滲透度皆列於全球國家前20 名之日本與新加坡為比較之對象。

比較研究範圍涵蓋各該州、國家的資金運用狀況以及相關監理制度。於資金 運用狀況方面,以美國、日本及新加坡之整體壽險業資產配置統計資料,觀察於 各該國家近五年之資金配置情形,以了解各國壽險業的資產配置趨勢,做為資金 運用規範的背景概覽。而就監理制度方面,在美國包含NAIC 兩種版本的保險業 投資模範法,以及紐約州保險法;日本則為保險業法及業法施行規則;於新加坡 則為保險法及保險(評價及資本)管理規則。主要比較之內容為各該州、國家對 於壽險業資金運用之一般規範,及對於國外投資及外匯風險之特別規範。

第二項、研究限制

於研究對象方面,由於考量到壽險業資產特性與產險業別不盡相同,且其他 國家多有針對產壽險分別制定資產運用規範,因此本研究僅針對壽險業的資金運 用監理制度予以比較。在比較研究法的方面,由於蒐集資料以及篇幅之限制,於 本研究中用以比較之國家僅限於美國的NAIC 模範法、紐約州、日本及新加坡。

於本研究內容方面,由於無法以實際數據分析各資金運用項目之限制額度或 比率是否恰當,因此本研究僅著重於國外投資與外匯風險監理目的與界限之釐清,

以及監理方式之取捨。為了於探討國外投資與外匯風險監理制度的同時,亦能全 面性的檢視與之相互搭配的財務安全確保措施運作情形,因此文內會簡要介紹我 國及他國,就壽險業資本適足率的要求與計算方式,而並不會深入的探討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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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與內容。而關於國外投資或外匯風險依本研究結果重新劃分監理界線後,應 該設定多高的投資上限額度,或是細部該如何規範所涵蓋的各種投資項目條件與 金額限制,則不在本研究範圍內。

第四節、研究架構

本研究總共分為六章,關於本研究之架構,以下簡述各章節所談論之內容作 為介紹。首先,於第二章本研究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關於保險業資金監 理理論與國外投資及外匯風險性質之分析;第二個部分則是介紹目前保險監理的 國際組織對於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監理規範。於第一部分,本研究將介紹過去於各 個學說討論的保險業需受監理之緣由以及監理所欲達成之目標,並由此延伸講解 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監理目的及資金運用須遵守的原則。接著進一步探討保險業資 金運用於非國外投資之一般投資類型,與資金運用於國外投資,分別將會面臨的 風險性質差異,以及國外投資與外匯風險之關聯為何。而於第二部分,本研究將 整理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制定之保險核心原則,及歐洲保險暨職業年金管

本研究總共分為六章,關於本研究之架構,以下簡述各章節所談論之內容作 為介紹。首先,於第二章本研究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關於保險業資金監 理理論與國外投資及外匯風險性質之分析;第二個部分則是介紹目前保險監理的 國際組織對於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監理規範。於第一部分,本研究將介紹過去於各 個學說討論的保險業需受監理之緣由以及監理所欲達成之目標,並由此延伸講解 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監理目的及資金運用須遵守的原則。接著進一步探討保險業資 金運用於非國外投資之一般投資類型,與資金運用於國外投資,分別將會面臨的 風險性質差異,以及國外投資與外匯風險之關聯為何。而於第二部分,本研究將 整理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制定之保險核心原則,及歐洲保險暨職業年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