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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新北市個案計畫制度與全生命週期的落差

第一節 新北市個案計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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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相關資訊網路。

(三)計畫編審及管考

1. 建請參考國發會研擬之「公共建設計畫全生命週期績效管理制度」及「公共 建設計畫審議、預警及退場機制」,以提升行政效能。

第一節 新北市個案計畫制度

一、新北市個案計畫整體架構

新北市於 96 年 10 月 1 日開始具備「準直轄市」的地位,隨即於 97 年度引進中 央政府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審查」制度,並於 98 年度首度辦理「中長程個案計畫」

(新北市政府管制計畫)之執行績效評核作業,惟「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推動及執行,

常因計畫核定前的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未臻周延,導致部分計畫輒因「漏辦重要階段」、

「協辦機關延誤」、「用地未取得」、「民眾抗爭」及「變更設計頻繁」等因素影響屢致 延宕,並造成計畫效益未符預期等問題。

另從法制面觀之,目前在法制上尚稱完整,惟中程施政計畫及個案中長程計畫在 整體計畫管理體系上仍有缺口,且各類型計畫的內涵及編製方式亦待補強;從編審執 行面觀之,先期作業審議雖已結合財政、主計等機關參與審議,整體作業尚稱完備,

惟各項審查標準有待逐步建構,工程型計畫與一般業務型計畫審查預算編審優先順序 標準亦待建立評估模式(邱吉鶴等,2010)。

綜上所述,先期審查(編審)制度之目的及重點,在於核列計畫執行之優先順序,

其審查之重點,自然必須將市長政見及指示之案件,列為「第一優先」之計畫,並先 匡列分年度所需之經費數,以確保重大計畫之執行,均能與市長政見相契合,以達成 施政之目標。

新北市之中長程個案計畫雖已建立先期審查(編審)制度,惟目前仍有中長程個案 計畫欠缺先期完整評估、計畫與預算未能有效結合及計畫評核結果未能反饋至編審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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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等問題,後續能否全盤參採中央機關之制度,亦或衡酌地方之政治、環境因素,另 行規劃適當之編審制度?亦為本研究之重點項目。

新北市政府現行「個案計畫管考架構」(如圖 4-1),主要分為「施政計畫彙編」、

「計畫管制」及「計畫評核」等 3 階段,茲說明如次:

圖 4-1 新北市政府個案計畫架構圖

二、個案計畫編審

個案計畫編審包括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及每年度的(預算)先期作業審議兩部分,

新北市雖已參酌中央的個案計畫制度而訂頒審議規定,但在推動實務上卻未能落實執 行,欠缺審慎規劃及審查,導致計畫執行階段遭遇執行障礙,不斷辦理計畫期程展延,

並經審計單位不斷提醒:

計畫的編審包括新興計畫(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及年度先期作業兩大部分,

要怎麼樣提升計畫編審規劃的能力,避免年年犯同樣的錯,每年被審計寫意 見,真的是很麻煩的事,例如每年超過一半以上的計畫要簽調整期程(展延) 或減少經費,就是審查的過程中不嚴謹,而且計畫與預算間根本無辦法對起 來,也就是沒有有效整合,才會導致每年一直犯錯,甚至審計還說很難理解 機關為什麼只用一張 A4 紙,就可以要到錢,還可以審查,而且可以審查通過。

(受訪者:K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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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

「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即為新興計畫核定。依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中長程 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 4 點規定,中長程個案計畫的內容如下:

1.計畫緣起:包含主客觀環境及現行政策或法令依據、未來發展趨勢及問題評析等。

2.計畫目標及基本政策:包含預期達成之目標及配合計畫執行之基本政策

3.執行策略與方法:包含實施步驟及年度工作目標,年度實施計畫及工作摘要。

4.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分年目標值。

5.資源需求:人力及經費需求、經費來源。

再者,第 3 點也規定,計畫總經費達一億元以上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應提出可 行性規劃報告,明確列出經濟效益、財務規劃等項目。其中的重點如下:

針對計畫期程兩年以上,屬於本府施政的重點、中央的重大政策,或者是機 關的中程施政計畫,還有本府的重要施政事項,會請機關自行提報,給我們 來做審查。另外,比如說市政會議、市長重要裁示,或是一些新聞(輿情),

市長去訪視地方時揭露的一些案件,也會請機關主動提報。(受訪者:KP1) 但有趣的是,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應提出可行性規劃報告,列出經濟效益、財務規 劃,規定於新北市的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亦即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的制度,依 中央的作法是隨時提報,但訪談實際推動計畫編審的同仁,卻表示將於每年 4 至 6 月的先期審查階段檢核,顯示新北市在制度及實務上將新興計畫的中長程個案計畫審 議及先期審查作業混為一談:

一億元以上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須提列經濟效益、財務規劃,此部分已納 入新興計畫書之提報要項,請機關自行提報,將於先期審查階段檢核。(受訪 者:KP7)

再者,第 9 點規定「中長程個案計畫應於年度預算先期作業審定期限前三個月完 成核定作業」,與行政院規定的新興計畫隨時提報不同,再者,依「新興施政計畫先 期作業評核表」規定,機關需填報計畫總經費、分年經費、計畫重點、分年工作摘要,

以及「工程類計畫前置作業檢核表」(如表 4-2),但中央制度中,類似的「中長程個 案計畫自評檢核表」係於行政院的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規定,而非規定於先期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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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預算)先期作業審議

新北市政府各機關為落實市長政見、解決人民迭次陳請案件、改善民調不滿意事 項及推動城市發展之重點施政措施,需依規定期程及方式研擬具體施政計畫,並於提 報新北市政府審查通過後,彙編為施政計畫(草案),併同新北市政府概算案,送請議 會審議。

在籌編年度預算的整個過程,會先經過研考會等機關辦理的先期審查,以及主計 處的預算審查後,再將預算案併同施政計畫草案送市議會審議。

原則上在每年三月左右,會發文通知機關提報先期審查計畫案,市府有一個 先期審查的小組,針對委託研究計畫、重要延續性及新興施政計畫、重大活 動計畫、資訊計畫,甚至是購置或新建公有廳舍這些不同的計畫類型,分別 由不同的小組機關來主政做先期作業。原則上,完成計畫的申請作業後,各 小組會把審查結果回饋給主計處,由主計處大概在每年六月左右召開預算的 審查會議,針對預算審查會議的結論,再回饋給各機關做計畫的局部調整,

之後會在八月底前,年度預算併同施政計畫草案報市政會議通過後,函送給 議會審查,原則上大概是每年十二月左右,議會會完成次年度的預算審查,

針對預算審查的一些決議,會再請機關調整計畫內容,再彙整成為次年度施 政計畫法定版。(受訪者:KP1)

依據「新北市政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要點」第 4 點及「新北市政府年度計畫及預 算審查小組設置要點」第 6 點規定,對於預算員額、因公出國計畫、重大活動計畫、

出版品計畫、重要延續性及新興施政計畫、委託研究、資訊計畫、各非屬工程機關工 程估算經費、增購及汰換公務車輛、購置或興建公有廳舍計畫等 10 類計畫,分由人 事處、新聞局、研考會、資訊中心、工務局、秘書處及財政局等機關辦理先期審查。

較之中央分為社會發展、公共建設以及科技發展計畫等 3 大類,顯示新北市的作法更 為細緻。

至於先期審查的辦理時間和分類部分,每年配合預算編列作業,會在大約四到六 月進行計畫的先期審查,這包括兩個部分,一個是新興計畫的審查,還有就是重要延 續性計畫的審查作業(受訪者:KP1),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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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報標準

依「重要延續性及新興施政計畫先期審查作業提報標準及審查原則」第参點規定,

提報標準如下:

(1)重要延續性施政計畫:府管工程類計畫前一年度 12 月之進度落後(紅燈)者或預算 執行率未達 80%之計畫;府管非工程類計畫,前一年度績效複評結果為乙等之計畫。

(2)新興施政計畫:不論經費多寡皆應提報,並應由各一級機關先行評定計畫優先順序 後送審。

上述提報標準之規定,值得探究之議題有以下兩項:

(1)同為延續性計畫,為何工程類計畫以「進度落後」(進度紅燈或執行率未達 80%)作 為提報標準,而非工程類計畫以「績效評核」(乙等)作為標準?

其實,工程類及非工程類計畫的提報標準之所以不同,是因為朱前市長立倫第一 任時的計畫管考制度中,工程類計畫是每月管制,易言之,每月均有計畫進度及預算 執行率,而非工程類計畫未管制年度內各月或各季的執行進度,僅在年度終了後辦理 計畫的績效評核,因此導致辦理先期審查時,工程類及非工程類計畫的提報標準不同。

此間差異可從當時修訂先期審查規定的同仁訪談資料得到印證:

針對府管非工程計畫,為什麼要用前一年度的績效評核結果,來做為他是不 是要提報次年度延續性計畫的一個標準,因為在(朱立倫市長)第一任的時候,

並沒有針對府管非工程案的執行過程來做管控,就是只有在年終做評核,所 以當然就是用那個年終的績效評核結果來作為判斷。至於工程案件部分,因 為每個月都在列管,所以依照案件的執行進度,還有預算執行率作為判斷。(受 訪者:KP1)

然而,時過境遷,目前非工程類計畫已由各機關每季填報執行情形,故制度設計 時考量欠缺過程管制的情境已不復存在,但先期審查制度仍未配合修改,以致出現前 述提報標準不一情形;再者,從受訪者的回應來看,發現目前計畫編審人員對於計畫 管考的制度現況亦不甚清楚,因此,在作個案計畫編審或管考的制度設計時,尤須以

然而,時過境遷,目前非工程類計畫已由各機關每季填報執行情形,故制度設計 時考量欠缺過程管制的情境已不復存在,但先期審查制度仍未配合修改,以致出現前 述提報標準不一情形;再者,從受訪者的回應來看,發現目前計畫編審人員對於計畫 管考的制度現況亦不甚清楚,因此,在作個案計畫編審或管考的制度設計時,尤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