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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新北市個案計畫制度與全生命週期的落差

第二節 新北市個案計畫與全生命週期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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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畫調整撤銷

計畫經完整規劃並執行後,如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難以事先預期或歸責之 事由,導致計畫有調整必要,而修正計畫內容或展延計畫期程時,即為「計畫調整」;

如因前述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計畫難以賡續推動而有停止執行必要時,即為「計畫 撤銷」,不論是計畫調整或撤銷均須主政機關依規定報府核定始能完成。

前述的「不可抗力因素」,係指機關在執行計畫的過程中,遭逢天災、事變等難 以事先預期或不可歸責於機關(契約甲方)或履約廠商(契約乙方)之事由影響,導致 計畫執行進度延宕,因此,如屬機關能事先預見,即不屬於不可抗力事由。而實務上 部份機關常以「不可抗力因素」作為進度落後的藉口,為避免機關濫用而規避責任,

必須從嚴認定並限縮不可抗力的範圍。

(四)計畫評核

市府管制計畫(含工程類及非工程類)於年度終了時,需辦理執行績效評核,研考 會應於次年 3 月底前完成評核績效報告,並報府核定後函送各機關,據以辦理相關人 員獎懲作業。

綜上所述,就個案計畫管考作業流程而言,新北市的作法與國發會並無太大差異,

再者,相對於中央個案計畫分由國發會、工程會及科技部辦理管制考核而言,新北市 均由研考會管考反而更為事權專一。

第二節 新北市個案計畫與全生命週期之差異

新北市於 96 年 10 月 1 日升格為「準直轄市」,隨即於 97 年度引進中央政府之「施 政計畫先期作業審查」制度,並於 98 年度首度辦理「中長程個案計畫」(新北市政府 管制計畫)的績效評核作業,雖然個案計畫已推動超過 10 年,但目前新北市政府個 案計畫編審制度仍有未臻健全之處,以下就全生命週期各階段來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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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審作業階段

目前新北市政府的個案計畫管理制度,尚未實際推動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舉凡 計畫執行之預期效益、營運管理之自償率等,審核計畫之關鍵效益部分,均未實質審 查,以至於計畫執行時,對於計畫推動之期程及經費欠缺實質掌握能力,且先期作業 審查之作法,欠缺整體性考量,且未能與經費緊密結合,而影響計畫推動效益。因此,

尤須落實中、長程個案的審查、核定,只有在整個計畫做之前,先做過完整性的評估,

執行計畫的過程才可能會比較順利。(受訪者:KP3)

(一) 未辦理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含核定)

新興的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推動,除涉及新北市政府歲出預算資源之分配、財政衡 平健全外,尚需審查該計畫是否具推動效益?投資成本有無回收可能?營運管理能否 自負盈虧?再者,計畫未奉核准推動,大筆工程預算從何而來?是否影響市府現金流 量?所以計畫非經報府核定,或所需預算來源未明時,不得逕予推動,例如重大工程 尚未報府核定,機關即自行辦理規劃設計或施工,導致執行過程因規劃不週而進度落 後,甚至未能繼續推動或暫緩推動,將造成市府的不經濟支出(例如:已支付規劃設 計費,卻不施作工程)。

前已說明,新北市政府雖已訂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 點」,作為一個新興的中長程個案計畫提出、審查、核定的制度,以利後續計畫據以 執行,但目前市府實際上仍是以公文簽報方式核定計畫,而這與擬定要點規範的目的 仍是有所差距的。

為什麼說新興計畫(中長程個案計畫)審查核定很重要,因為它的目的是在計 畫做之前,就先透過一個審查的程序來確定要不要做,要解決什麼樣的問題,

而不是整個辦理規劃,甚至開工之後,我們才發現這個計畫做了,可能沒有 辦法解決當初面臨的一些問題,或是達到當初設定的目標。(受訪者:KP3)

換言之,以全生命週期的觀點來看,中長程個案計畫的審查核定就是「編審作業 階段」,易言之,在計畫正式推動前,先要確定整個計畫的內容,並作整體性的「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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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並且透過計畫核定的階段,來確認計畫是否推動,並預先匡列所需的經費,

以使後續「前置作業階段」的工程設計、「工程執行階段」的工程推動,以及「營運 階段」的功能啟用等作業能夠更加順遂,並如期完成計畫。

如果沒有先做新興計畫的審查核定,那我們沒辦法知道這個計畫要執行的項 目,還有它要興建的量體有多大,需要經費有多少?計畫推動的期程有多長?

這些項目基本上應該在新興計畫提出來的階段,就應該要做確認。(受訪者:

KP3)

也正因為新北市目前「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的工作未能落實,導致計畫在執行 過程浮現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說明如下:

1.漏列重要年度個案計畫(漏案)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選項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各機關 辦理個案計畫之計畫總經費逾 5 千萬元者,以列入本府管制為原則。那麼,漏案問題 是如何發生呢?

機關沒有送審計畫,那當然研考會就不會知道有哪些重要的計畫要執行。既 然不知道要執行,那當然就不會納入管制,也不會納入施政計畫草案或是法 定版,等到管考面發現了。比如說,機關招標的時候,看到決標公告,比如 說報紙輿情講到某一個重要的計畫,但是,那不是我們列管中的案子,漏案 的問題就發生了。(受訪者:KP3)

事實上,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在查核市府 107 年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時,就提醒市 府有漏列重大建設計畫的情形,隨之府列管的計畫亦有所闕漏,並請市府妥適研擬可 行的解決方案:

部分計畫已編列預算推動未納入府列管。例如「瑞芳水資源回收中心興建工 程」重新編列預算推動,卻未依規定重新納入府管制。(審計處查核 107 年重 大公共建設計畫審核通知)。

那麼,既然計畫編審階段漏列了重要計畫,有沒有可能在計畫管考階段納入管制 呢?答案是肯定的,目前的作法如果從新聞媒體或機關決標資訊發現有漏未管制計畫,

就會即時納入管制,但即使納入管制,還是已錯過管考時效,因為不論是媒體報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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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決標資訊發現,該計畫多已執行到工程施工階段,而漏未管制前置作業階段的工程 設計等作業。

當我們發現有漏案情況的時候,通常都已經到工程開工以後的階段。所以這 就會導致一個很大的問題是,規劃設計的階段就沒有列管到,換言之就是有 列管制計畫的一部分,沒有做整體的計畫列管,就是我們面臨的問題。(受訪 者:KP3)

此外,為避免漏未列管重要計畫的情形不斷發生,於彙編機關施政計畫草案階段,

會交叉比對該機關的預算書,實務上確實有勾稽出一些漏報案件,但過程中發現部分 機關的預算書編列方式不一,難以有效核對,還是未能徹底解決漏案問題不斷重複發 生:

在管考端如果要解決漏案的問題,還有一個方法就是去查機關的預算書,但 機關的預算書裡有些會用統項的方式來敘述,就是統一匡列一個預算科目,

並沒有詳細把這些項目(重要的計畫)列舉出來。所以單純參閱預算書根本就 難以確認這個預算科目底下,到底有幾個重要的計畫。(受訪者:KP3)

綜上所述,單從計畫管考的面向是難以徹底解決延宕多年的漏案問題,唯有從計 畫編審階段結合預算程序才能根本解決,也就是計畫與預算的整合。

要解決漏案的問題,就是要從新興計畫審查核定這個階段來處理,而且重點 是還要結合預算、主計處的預算(審查)這個程序,這才是根本溯源的解決方 案。(受訪者:KP3)

2.部分機關僅報送計畫之一部分而非整體計畫

為什麼部分機關未能完整提報整體計畫?可能是機關本身即缺乏「計畫」的概念,

因為計畫執行的程序會透過工程標來進行,換言之,一個計畫底下可能有好幾個工程 標,那機關有些時候會把計畫項下的一些工程標分別來報計畫(受訪者:KP3),而工 程標的採購發包程序會受到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範,以致部分同仁只有標案的概念,

而欠缺計畫的概念。經分析機關報送部份計畫的狀況,大致分為以下 2 類:

(1)將計畫切割為前段「規劃設計」及後段「工程發包施工」

將計畫分為前段「規劃設計」及後段「工程發包施工」來提報計畫,會導致整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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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的成本效益分析造成偏差,易言之,無法確實衡量推動計畫所需投入的成本。例 如「中和國防管理學院規劃暨示範公園細部設計案」,只將規劃設計階段提報計畫,

而未包含工程施工、驗收及啟用階段,再者,本項計畫提報的計畫總經費未達 1,000 萬,顯然只有規劃設計費而未估算工程費,難以綜觀計畫全貌及本計畫投入的總成 本。

(2)依計畫項下之標案(階段),報送計畫

更為常見的狀況是,機關辦理工程招標時,因該項工程標的發包金額超過 5,000 萬,因此,直接將其提報為計畫案。審計處查核市府 107 年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時,也 提醒市府妥適研擬可行的解決方案:

部分計畫列管週期未涵蓋規劃設計階段。例如「微風運河水域運動環境改善 計畫」於簽報核定,嗣後納入列管時工程已決標,未納管規劃設計階段。(審 計處查核 107 年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審核通知)。

再舉例言之,「淡水客船碼頭新建工程(第二期)」及「淡水客船碼頭新建工程(第 三期)」等 2 案,究係 1 項或 2 項計畫?如採「計畫」觀點,則前開 2 項計畫僅係「淡 水客船碼頭新建工程計畫」項下之 2 個工作項目(工程標);又例如「新店瑠公圳整 治計畫」共分 5 階段施作,惟機關提報的計畫名稱為「新店瑠公圳再造工程(二段 1

再舉例言之,「淡水客船碼頭新建工程(第二期)」及「淡水客船碼頭新建工程(第 三期)」等 2 案,究係 1 項或 2 項計畫?如採「計畫」觀點,則前開 2 項計畫僅係「淡 水客船碼頭新建工程計畫」項下之 2 個工作項目(工程標);又例如「新店瑠公圳整 治計畫」共分 5 階段施作,惟機關提報的計畫名稱為「新店瑠公圳再造工程(二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