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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孝經》中蘊含的的政治論

第二節 施政的實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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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都與荀子思想關係密切,這樣看來,前面關於《孝經》施政基本理念的討論所 呈現的──與荀子思想的高度相似,就並非只為純屬偶然的了。

第二節:施政的實踐原則

前對《孝經》施政理念的討論乃其施政之基本理念,但事實上《孝經》的政 治論還有另一個環節,那便是它的實踐原則──以修養實踐為本、兼論禮刑、設 五等之孝、視諫諍為要等。底下我將逐一探討這些原則,也會將孟、荀對這些原 則的理解一併納入作對比思考比較,藉以梳理甚至掘發分別關係的或疏或近,並 且透過這樣的比較而再次地讓《孝經》能被今人理解與肯認。

一、以修養實踐為本

《孝經》致知方法乃透過有德君王所施之「教」來進行,正如第三章所論。

所以〈三才〉章說:

先王見教之可以化民也,是故先之以博愛,而民莫遺其親;陳之於德義,

而民興行;先之以敬讓,而民不爭;導之以禮樂,而民和睦;示之以好惡,

而民知禁。400

這點基本上是沒有疑義的。不過,〈三才〉章何以在說「教」之後又道出「先之」?

事實上,這絕不僅只是單純地使用抽換詞面而已,尚是有透露另一層面涵義的。

承前一節所論,《孝經》施政理念乃要求有德君王行其「至德」來「化民」以實 現「揚名」,自此而言,有德君王行其「至德」的修養實踐之事乃至關重要;因 此,〈三才〉所謂「先之」除了有以其身為教、以其行為教的「教」成份外,尚 有有德君王須修養實踐其「至德」的意義,正如《孝經鄭注疏》所說:「先修人 事,流化於民」401聖君須以自身為先的修養實踐再而化民的歷程。既然《孝經》

中具備才智的有德君王尚須以修養實踐為本,那麼,修養實踐之事對於一般人而 言就是尤為重要的了。

自《孝經》這樣要求有德君王須以修養實踐為本的思維模式看來,似乎是儒

400【唐】玄宗注、【宋】邢昺疏,《孝經注疏》,頁 28。

401【清】皮錫瑞撰,《孝經鄭注疏》,頁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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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孟荀兩派的通義,不過,事實上兩派在這點上的具體主張尚有不同。首先,孟 子論「修身」就只在兩處,其一如〈盡心上〉說:

古之人,得志,澤加於民;不得志,修身見於世。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 善天下。402

他認為對於得志者、仁君來說更重要的事情與職責乃是以其善感民(因為只要如 此人民便能對其善展現有感與有應),至於不得志的人,孟子則要求得「修身」。 誠然孟子未必會同意得志者毋須修身,但自其畢竟少用「修身」概念又在此顯示 對不得志者才要求須「修身」來看,就與《孝經》直接要求明王必須「先之」地 行修養實踐以示民(即「教」民)的面貌呈現不同脈絡了。

至於荀子,以「修」面對君王來說的情況就很多了,如《荀子‧君道》就直 言:

請問為國?曰聞修身,未嘗聞為國也。君者儀也,民者景也,儀正而景正。

君者槃也,民者水也,槃圓而水圓。……故曰:聞修身,未嘗聞為國也。

403

認為君王若欲治國,是得以修己之身為根本的;原因在於,正如同竿與影、槃與 水之於君與民那樣,基於君王就是人民所效法的對象、學習的典範,所以應該要 更加重視己身之修。因此,當人民都能效法、學習君王之以修身為要的話,國治 的實現便是指日可待的了。

此外,《荀子‧修身》中更以聖君形象的堯禹與修身並論而說:「以修身自強,

則名配堯、禹」404,認為人若能自強不息其修身的話便可以說成是跟堯禹匹配的,

這樣看來,聖君堯禹正是善修其身的典範。總之,比起《孟子》,「修身」概念在

《荀子》與《孝經》中的確使用較多405,甚至,後兩者都還有特別要求、強調君 王得務其自身之修。

二、禮刑相輔

402【漢】趙岐注、【宋】孫奭疏,《孟子注疏》,頁 230。

403【先秦】荀子著,北京大學哲學系注:《荀子新注》,頁 236。

404【先秦】荀子著,北京大學哲學系注:《荀子新注》,頁 19。

405按:劉又銘《《大學》思想──荀學進路的詮釋》中就曾為了探究《大學》「修身」工夫的思想 定位,所以分別討論了「修身」之於孟荀兩者之間的關係,結果認為孟子之說「修身」除了非其 正式論及修養工夫問題外,孟子的修養工夫也是站在性善論立場談的順本性之「誠身」,這便與 實際使用「修身」概念普遍,以及站在性惡論立場論藉由禮義「修身」的《荀子》顯現殊異,於 是認為《大學》理路談「修身」應為《荀子》一路。(參劉又銘:《《大學》思想──荀學進路的 詮釋》,頁 11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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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孝經》思想理路中性只具能善的能力,於是善的實現就得透過一個具 有一定程度客觀的準則、規範以為人所效法學習,然後再透過修養實踐以漸積累 積地朝善邁進。而在《孝經》中這樣的具體法則乃是透過智於一般人的君子、先 王、有德君王根據現實情境反覆斟酌、權衡而來的,於是《孝經》才會不偏廢的 兼說「禮」與「法」。

首先,《孝經》對「禮」的重視從其將喪親之禮獨立為說便可見,〈喪親〉章 說:

孝子之喪親也,哭不偯,禮無容,言不文,服美不安,聞樂不樂,食旨不 甘,此哀戚之情也。三日而食,教民無以死傷生,毀不滅性,此聖人之政 也。喪不過三年,示民有終也。為之棺、槨、衣、衾而舉之,陳其簠簋而 哀哀戚之。擗踊哭泣,哀以送之;卜其宅兆,而安措之;為之宗廟,以鬼 享之;春秋祭祀,以時思之。生事愛敬,死事哀戚,生民之本盡矣,死生 之義備矣,孝子之事親終矣。406

先以孝子喪親之際最真實的哀戚反應為說;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孝子在此時因痛 苦至極而不能實踐合禮的行為,《孝經》也沒有批評、否定其非,而是在後才提 出一個應然之禮以作為如是情形下使孝子的哀戚之情、行為反應能展現有節度分 寸的準則。接著,才將雙親逝世之喪禮準備作完整說明(備棺、椁、衣、衾;陳 禮器;安葬雙親;建宗廟;行春秋祭),最後則以孝子事親乃是從生到送死都應 盡的作為喪禮之義。

這樣看來,〈喪親〉章所呈現的《孝經》之「禮」即便作為客觀的規範與準 則,卻仍是依「情」、順「情」、肯認「情」具價值的存在,甚至還可以說是為「情」

著想而訂定出來的一套最低限度的規範;因此,「禮」絕對是合理合義的。再者,

祭器、葬禮、祭祀、養生送死之事都配以「情」作為禮之「理」,更顯現了《孝 經》之「禮」絕對不是一套固定在那陳腐不變、拘泥不通的「禮」,反倒是貼著 人情而來的。於是,《孝經》中具有價值的「情」便成為其「禮」之理,以為人 須以禮為行的合理性與必要性作保證。

至於《孝經》之論「刑」,〈五刑〉章說:

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要君者無上,非聖者無法,非孝者無親,

406【唐】玄宗注、【宋】邢昺疏,《孝經注疏》,頁 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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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大亂之道也。407

於此所陳述的並非「刑」的條目細項或使用情況,而是針對降罪以刑的原因為說 的──亦即導致「亂」的「要君」、「非聖」、「非孝」者。就此可知,《孝經》說

「刑」的用意並非強調「刑」而是在向為「亂」(非善)者提出警告,而它之所 以會提出「刑」實際上即起因於它對人性並不若孟子那樣樂觀的緣故,於是才提 出「刑」作為最後一道防線以為對治。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學者根據《御注孝經》將〈天子〉章所謂「愛敬盡於事 親,而德教加於百姓,刑於四海」之「刑」說成「法也」408,進而有如認為此乃

「是對君主政治權威形象的主張」409;然而,這其實是誤會了《御注孝經》(甚 至《孝經》本身)的,畢竟連〈五刑〉章中都只詳論罪之成因而沒有申說刑罰之 要。而且,《御注孝經》以「法」釋「刑」實際上亦無刑罰之意,而是就天子的 行為(「愛敬盡於事親」、「德教加於百姓」)能為天下人民百姓所「法」來說的「法 則」410、榜樣之釋義。

自孟子對「禮」、「刑」兩者分別的論述來看,顯而易見地,在其思想理路中 禮與刑絕非並重;原因乃基於其看待人性之樂觀,於是刑的重要性在其理路中勢 必在禮之後,甚至還是得「省」的。而關於孟子之論「禮」,也是相當看重「三 年之喪」的,如《孟子‧滕文公上》說:

孟子曰:「不亦善乎!親喪固所自盡也。曾子曰:『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 禮,祭之以禮,可謂孝矣。』諸侯之禮,吾未之學也;雖然,吾嘗聞之矣。

三年之喪,齊疏之服,飦粥之食,自天子達於庶人,三代共之。」411

認為三年之喪是合理且必須的。這樣的話,自表面孟子對「三年之喪」的重視這 點來看,的確和《孝經》是一樣的。不過,孟子會這樣肯認這些喪禮的背後的原 因還是基於他對人性的認識而有,所以他才會在〈滕文公上〉舉有個原先不埋葬 其親但結果卻仍是回去「掩之」的人為例,並說明原因正是在於人內在本有之「誠」

412的發用。

也就是說,孟子之所以認同「三年之喪」、「掩之」等喪禮的原因,乃是以人

407【唐】玄宗注、【宋】邢昺疏,《孝經注疏》,頁 42。

408【唐】玄宗注、【宋】邢昺疏,《孝經注疏》,頁 11。

409莊兵:〈《孝經鄭注》文獻真偽與思想價值探究〉,頁 24。

410按:《御注孝經》釋〈天子〉「愛敬盡於事親,而德教加於百姓,刑於四海」說:「刑,法也。……

當為四夷之所法則也。」(【唐】玄宗注、【宋】邢昺疏,《孝經注疏》,頁 11-12。)

411【漢】趙岐注、【宋】孫奭疏,《孟子注疏》,頁 89。

412【漢】趙岐注、【宋】孫奭疏,《孟子注疏》,頁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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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固有的純善之性、內在價值判准作為依歸。但是,《孝經》肯認「三年之喪」

的原因卻是基於其性只具向善的能力,於是須要一個具有一定程度客觀的準則以 為人所效法,然後這樣的準則(以「三年之喪」為例)還是依循著人情而有的合 理規範。總而言之,雖然孟子與《孝經》兩者都相當看重「禮」,但若從他們背 後的分別原因來看便可以發現,他們與「禮」的距離實際上並不一樣。

至於荀子之論「三年之喪」則見於〈禮論〉中,他說:

三年之喪,何也?曰:稱情而立文,因以飾群,別親疏貴賤之節,而不可 益損也。故曰:無適不易之術也。創巨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遲,三年之 喪,稱情而立文,所以為至痛極也。齊衰、苴杖、居廬、食粥、席薪、枕

三年之喪,何也?曰:稱情而立文,因以飾群,別親疏貴賤之節,而不可 益損也。故曰:無適不易之術也。創巨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遲,三年之 喪,稱情而立文,所以為至痛極也。齊衰、苴杖、居廬、食粥、席薪、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