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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地震災害防災計畫相關法規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日本地震災害防災計畫相關法規

日本防災計畫法規體系,以「災害對策基本法」 [9]為上位法規,

規範制訂防災基本計畫、指定行政機關防災業務計畫、指定公共機關 防災業務計畫、都道府縣地域防災計畫、市町村地域防災計畫及指定 地區市町村防災計畫等各層級防災計畫相關事項。

另因都會區之防災計畫與都市更新息息相關,亦於 2002 年制訂

「都市再生特別措置法」 [10],規範地區都市再生安全確保計畫之相 關內容。

2011 年東日本大震災(311 地震)之後,日本為了防範發生首都直 下型地震的情況下,仍可維護首都中心功能,劃定緊急對策區域,準

0 20 40 60 80

1990以前 1991~2000 2001~2010 2011~2020

圖 2-5 日本東京都超高層建築完工年代情形

備區域緊急對策實施計畫,以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於 2013 年 制訂了「首都直下地震對策特別措置法」 [11]。

一、「災害對策基本法」

1959 年伊勢萬(Isewan)颱風侵襲日本全國,尤其在愛知、岐阜、

三重和紀伊半島等地區造成非常嚴重的損害,於是日本在 1961 年制

條號 條文內容

條號 條文內容

條號 條文內容

傳達,避難、消防、防洪、救濟、救護、衛生 等災害應急對策及災後恢復專項計畫。

3. 前項都道府縣地區防災措施所需勞務、設施、

設備、物資、資金等之整備、儲備、籌措、分 配、運輸、通訊等計畫。

4. 除上述各項外,都道府縣防災會議認為與都道 府縣地區內防災有關之事項。

(三) 都道府縣防災會議制訂或修改都道府縣地區 防災計畫時,應事先與內閣總理大臣協商,內 閣總理大臣應聽取中央防災會議的意見。

(四) 都道府縣防災會議制訂或修改都道府縣地區 防災計畫後,應公布其要旨。

第 42 條

規 範 市 町 村 地 區 防 災 計 畫 相 關 事 項 及 必 要 內容

(一) 市町村及市町村地區內的公共團體及其他防 災重要設施管理者應負責的市町村防災事務

(或業務)大綱。

(二) 市町村地區內防災設施的新建或改善,為防 災而進行的調查研究、教育訓練及其他災害 預防、資訊蒐集及傳遞,災害預報或警報發布 及傳達,避難、消防、防洪、救濟、救護、衛 生等災害應急對策及災後恢復專項計畫。

(三) 前項市町村地區防災措施所需勞務、設施、設 備、物資、資金等之整備、儲備、籌措、分配、

運輸、通訊等計畫。

(四) 除上述各項外,市町村防災會議認為與市町 村地區防災有關之事項。

(五) 市町村防災會議在制訂或修改市町村地區防 災計畫時,應事先與都道府縣知事協商,都道 府縣知事應聽取都道府縣防災會議的意見。

條號 條文內容

(六) 市町村防災會議制訂或修改市町村地區防災 計畫後,應公布其要旨。

(七) 第 21 條規定準用於市町村長制訂或修改市町 村地區防災計畫的場合。

(資料來源:整理自日本災害對策基本法)

二、「都市再生特別措置法」

日本在泡沫經濟崩潰後,產生大量的不良擔保不動產,造成土地 低度使用或閒置等狀況。為了積極檢討經濟再生及都市發展策略,日 本於 2002 年制訂「都市再生特別措置法」 [13]。其中第 19 之 15 條 至第 19 之 20 條規範了「地區都市再生安全確保計畫」相關事項。

表 2-6 日本都市再生特別措置法第 19 之 15 至第 19 之 20 條文摘要

條號 條文內容

第 19 之 15 條 都 市 再 生 安 全 確保計畫

(一) 都市再生緊急整備協議會基於地區發展政 策,為確保都市再生緊急整備地域在發生大 地震時,可提供居民必要的安全疏散路線、一 定時間內的避難設施、儲備倉庫及緊急供電 或供熱設施等,應制訂地區都市再生安全確 保計畫。

(二) 地區都市再生安全確保計畫必要內容包含:

1. 整備都市再生安全確保設施的基本方針,以保 護大地震時之居民安全。

2. 都市再生安全確保設施的實施項目、實施機構 及實施期間等事項。

3. 對前項都市再生安全確保設施適當管理之必 要事項。

4. 具有確保都市再生安全設施的建築物之耐震 補強(促進建築物耐震改造法第 2 條第 2 項 所規定,第 19 之 18 條第 1 項亦適用),發生

條號 條文內容

條號 條文內容 備 倉 庫 等 設 施

的 容 積 率 特 別 規定

妨礙時,其建築面積可依建築標準法相關規定,不 計入建築物之容積率。

第 19 之 20 條 使 用 都 市 公 園 的特殊規定

(一) 都市再生緊急整備協議會將都市公園列為都 市再生安全確保計畫內之設施時,應根據國 土交通省的相關規定,事先與該都市公園之 管理機關協商並取得其同意。

(二) 都市再生安全確保計畫公布日起兩年內,基 於都市再生安全確保計畫及都市公園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所提出之使用申請,公園管理 機關應予以許可。

(資料來源:整理自日本都市再生特別措置法)

三、首都直下地震對策特別措置法

日本於 2013 年制訂「首都直下地震對策特別措置法」,內閣府 並依據該法邀集首都圈地方政府,自 2014 年起指定了東京都、埼玉 縣、千葉縣、神奈川縣的全境,以及茨城、櫪木、群馬、山梨、長野、

靜岡等 6 縣的部分區域,共 1 都 9 縣 310 個地方行政區,納入首都直 下地震緊急對策區域,並依據「首都直下地震緊急對策推進基本計 畫」,針對中央政府持續運作,以及地方政府與特定企業之震災應變 課題,分別訂出減災與整備目標,分年分階段完成各種對策之實施 [14]。

「首都直下地震對策特別措置法」分為「總則」、「緊急對策推 進基本計畫」、「行政中樞機能維持緊急對策實施計畫」、「首都中 樞機能維持基盤整備等地區特別措施」、「地方緊急對策實施計畫作 成」、「特定緊急對策事業推進計畫特別措施」等章節,其中第五章

「地方緊急對策實施計畫」係依該法第 21 條規範地方緊急對策實施 計畫的區域、目標及期間等相關事項。該條第 3 項第 1 款提到,地方 緊急對策實施計畫應規定與東京都大地震有關的地震防災緊急設備

維護事項,包括「高層建築」、地下商場、車站和其他供公眾使用之 未指定設施及設施中的設備(例如電梯),必須於地震災害時確保內部 使用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