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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超高層建築震災應變之智慧防災策略探討

第三節 日本東京都超高層建築

本研究以日本東京都為國外案例之主要研究對象,依據 The Skyscraper Center 網站統計資料,整理高度 150 公尺以上已完工之超 高層建築共計 160 案,用途情形如表 2-3 及圖 2-4,完工之年代情形 如表 2-4 及圖 2-5。用途部分,住宅及辦公用途各為 51 棟及 63 棟,

混合型態的共 41 棟,另有 5 棟為政府機關及旅館。

東京都超高層建築之發展演進,於 2001 年起快速增加,2001 年 至 2010 年間共 72 棟,2011 年至 2020 年間共 51 棟,近 20 年間之總 和 123 棟,為 2000 年前 37 棟之 3.32 倍。

表 2-3 日本東京都已完工超高層建築用途情形

所在地 用途 數量 資料來源

日本東京都

住宅 51 [8]

辦公 63

混合 41

其他(政府機關、旅館等) 5

合計 160

住宅, 51

辦公, 63 混合, 41

其他, 5

圖 2-4 日本東京都已完工超高層建築用途情形

表 2-4 日本東京都超高層建築完工年代情形

所在地 完工年代 數量 資料來源

日本東京都

2011~2020 51 [8]

2001~2010 72 1991~2000 23

1990 以前 14

合計 160

第四節 日本地震災害防災計畫相關法規

日本防災計畫法規體系,以「災害對策基本法」 [9]為上位法規,

規範制訂防災基本計畫、指定行政機關防災業務計畫、指定公共機關 防災業務計畫、都道府縣地域防災計畫、市町村地域防災計畫及指定 地區市町村防災計畫等各層級防災計畫相關事項。

另因都會區之防災計畫與都市更新息息相關,亦於 2002 年制訂

「都市再生特別措置法」 [10],規範地區都市再生安全確保計畫之相 關內容。

2011 年東日本大震災(311 地震)之後,日本為了防範發生首都直 下型地震的情況下,仍可維護首都中心功能,劃定緊急對策區域,準

0 20 40 60 80

1990以前 1991~2000 2001~2010 2011~2020

圖 2-5 日本東京都超高層建築完工年代情形

備區域緊急對策實施計畫,以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於 2013 年 制訂了「首都直下地震對策特別措置法」 [11]。

一、「災害對策基本法」

1959 年伊勢萬(Isewan)颱風侵襲日本全國,尤其在愛知、岐阜、

三重和紀伊半島等地區造成非常嚴重的損害,於是日本在 1961 年制

條號 條文內容

條號 條文內容

條號 條文內容

傳達,避難、消防、防洪、救濟、救護、衛生 等災害應急對策及災後恢復專項計畫。

3. 前項都道府縣地區防災措施所需勞務、設施、

設備、物資、資金等之整備、儲備、籌措、分 配、運輸、通訊等計畫。

4. 除上述各項外,都道府縣防災會議認為與都道 府縣地區內防災有關之事項。

(三) 都道府縣防災會議制訂或修改都道府縣地區 防災計畫時,應事先與內閣總理大臣協商,內 閣總理大臣應聽取中央防災會議的意見。

(四) 都道府縣防災會議制訂或修改都道府縣地區 防災計畫後,應公布其要旨。

第 42 條

規 範 市 町 村 地 區 防 災 計 畫 相 關 事 項 及 必 要 內容

(一) 市町村及市町村地區內的公共團體及其他防 災重要設施管理者應負責的市町村防災事務

(或業務)大綱。

(二) 市町村地區內防災設施的新建或改善,為防 災而進行的調查研究、教育訓練及其他災害 預防、資訊蒐集及傳遞,災害預報或警報發布 及傳達,避難、消防、防洪、救濟、救護、衛 生等災害應急對策及災後恢復專項計畫。

(三) 前項市町村地區防災措施所需勞務、設施、設 備、物資、資金等之整備、儲備、籌措、分配、

運輸、通訊等計畫。

(四) 除上述各項外,市町村防災會議認為與市町 村地區防災有關之事項。

(五) 市町村防災會議在制訂或修改市町村地區防 災計畫時,應事先與都道府縣知事協商,都道 府縣知事應聽取都道府縣防災會議的意見。

條號 條文內容

(六) 市町村防災會議制訂或修改市町村地區防災 計畫後,應公布其要旨。

(七) 第 21 條規定準用於市町村長制訂或修改市町 村地區防災計畫的場合。

(資料來源:整理自日本災害對策基本法)

二、「都市再生特別措置法」

日本在泡沫經濟崩潰後,產生大量的不良擔保不動產,造成土地 低度使用或閒置等狀況。為了積極檢討經濟再生及都市發展策略,日 本於 2002 年制訂「都市再生特別措置法」 [13]。其中第 19 之 15 條 至第 19 之 20 條規範了「地區都市再生安全確保計畫」相關事項。

表 2-6 日本都市再生特別措置法第 19 之 15 至第 19 之 20 條文摘要

條號 條文內容

第 19 之 15 條 都 市 再 生 安 全 確保計畫

(一) 都市再生緊急整備協議會基於地區發展政 策,為確保都市再生緊急整備地域在發生大 地震時,可提供居民必要的安全疏散路線、一 定時間內的避難設施、儲備倉庫及緊急供電 或供熱設施等,應制訂地區都市再生安全確 保計畫。

(二) 地區都市再生安全確保計畫必要內容包含:

1. 整備都市再生安全確保設施的基本方針,以保 護大地震時之居民安全。

2. 都市再生安全確保設施的實施項目、實施機構 及實施期間等事項。

3. 對前項都市再生安全確保設施適當管理之必 要事項。

4. 具有確保都市再生安全設施的建築物之耐震 補強(促進建築物耐震改造法第 2 條第 2 項 所規定,第 19 之 18 條第 1 項亦適用),發生

條號 條文內容

條號 條文內容 備 倉 庫 等 設 施

的 容 積 率 特 別 規定

妨礙時,其建築面積可依建築標準法相關規定,不 計入建築物之容積率。

第 19 之 20 條 使 用 都 市 公 園 的特殊規定

(一) 都市再生緊急整備協議會將都市公園列為都 市再生安全確保計畫內之設施時,應根據國 土交通省的相關規定,事先與該都市公園之 管理機關協商並取得其同意。

(二) 都市再生安全確保計畫公布日起兩年內,基 於都市再生安全確保計畫及都市公園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所提出之使用申請,公園管理 機關應予以許可。

(資料來源:整理自日本都市再生特別措置法)

三、首都直下地震對策特別措置法

日本於 2013 年制訂「首都直下地震對策特別措置法」,內閣府 並依據該法邀集首都圈地方政府,自 2014 年起指定了東京都、埼玉 縣、千葉縣、神奈川縣的全境,以及茨城、櫪木、群馬、山梨、長野、

靜岡等 6 縣的部分區域,共 1 都 9 縣 310 個地方行政區,納入首都直 下地震緊急對策區域,並依據「首都直下地震緊急對策推進基本計 畫」,針對中央政府持續運作,以及地方政府與特定企業之震災應變 課題,分別訂出減災與整備目標,分年分階段完成各種對策之實施 [14]。

「首都直下地震對策特別措置法」分為「總則」、「緊急對策推 進基本計畫」、「行政中樞機能維持緊急對策實施計畫」、「首都中 樞機能維持基盤整備等地區特別措施」、「地方緊急對策實施計畫作 成」、「特定緊急對策事業推進計畫特別措施」等章節,其中第五章

「地方緊急對策實施計畫」係依該法第 21 條規範地方緊急對策實施 計畫的區域、目標及期間等相關事項。該條第 3 項第 1 款提到,地方 緊急對策實施計畫應規定與東京都大地震有關的地震防災緊急設備

維護事項,包括「高層建築」、地下商場、車站和其他供公眾使用之 未指定設施及設施中的設備(例如電梯),必須於地震災害時確保內部 使用者安全。

第五節 我國地震災害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相關法規

我國災害防救計畫之法規體系,以「災害防救法」 [15]為上位法 規,規範制訂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 計畫等各層級防災計畫相關事項。

六都之中,除臺北市有針對府轄各行政區之災害防救計畫訂定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16]外,臺中市政府於 108 年 7 月 31 日訂 定「臺中市各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備查程序」 [17],規定臺中市 各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提報臺中市災害防救會報之備查程序,其 餘四都,並未訂定相關法規。

一、「災害防救法」

我國在 1999 年 921 震災後,於 2000 年 7 月 19 日制訂公布「災 害防救法」,納入災害預防、整備、應變及復原重建概念,建構中央 與地方三層級災害防救體系,完善災害防救各項計畫,同時充實各項 救災裝備器材,及加強人員的訓練,以強化震災應變的能力 [18]。

表 2-7 我國「災害防救法」條文重點摘要 條號 條文內容

第 2 條第 1 項 第 4、5、6 款 定義災害防救 基本計畫、災 害防救業務計 畫及地區災害 防救計畫

(一)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 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二)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 之災害防救計畫。

條號 條文內容

條號 條文內容

條號 條文內容

條號 條文內容

(四) 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應督導、協助與推動公共 事業、災害防救重要設施管理者、本府各機關

(構)及依本規則負有災害防救職責者,辦理 前項規定。

(五) 第一項所稱災害防救重要設施管理者,由本府 公告之。

(六) 本府各機關(構)所訂定之災害防救業務執行 計畫或各行政區訂定之災害防救計畫間有所 牴觸而無法解決,或各機關(構)實施災害應 變措施遇有權責爭議無法釐清者,得報請本市 災害防救辦公室協調之。

(資料來源:整理自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第六節 日本防災計畫概念相關研究文獻

指田朝久、西川智及丸谷浩明於 2013 年發表「DCP 概念を整理 し新たな市町村地域継続計画 MCP の提案」 [19],說明 DCP 和 BCP 概念之差異。

「區域繼續計畫」DCP 是 District Continuity Plan 的縮寫,命名 源自「業務繼續計畫」BCP( Business Continuity Plan),DCP 之意義為 區域的協同災害準備工作,透過將事業體替換為區域來實現防災工 作。DCP 的重點在滯留於商業區的通勤者及訪客的安全,以及透過公 民營組織、企業之間的合作,使其所在地能於災害後儘速恢復業務。

BCP 的核心要素並未適當納入對於客戶提供責任、劃分核心業務 的優先順序及對必要物資供應中斷的對策等。DCP 典型的定義是指

BCP 的核心要素並未適當納入對於客戶提供責任、劃分核心業務 的優先順序及對必要物資供應中斷的對策等。DCP 典型的定義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