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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正當法律程序

第二節 日本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

第一項 明治憲法

大日本帝國憲法是日本基於近代君主立憲制度而制定之憲法,公布於明 治 22 年(西元 1889 年)2 月 11 日,並於明治 23 年 11 月 29 日施行,該憲 法亦被稱為「明治憲法」。其對於立憲主義之基本原則已備基本雛型。惟因本 質上係君主立憲之根本,最後天皇仍為政治權力的總攬者,議會地位及臣民 之權利自由保障程度薄弱。明治憲法中對於正當程序法理條文規定不多,除 憲法第 23 條規定:「日本臣民非依法律規定不受到逮捕、監禁、審問及處罰」

外,尚有第 24 條接受審判之權利及第 25 條住居所不可任意侵入之規定1

第二項 二戰後日本憲法 第一款 日本憲法制定背景

日本現行憲法乃日本在第 2 次世界大戰敗戰,於昭和 20 年(西元 1945 年)8 月向聯合國無條件投降,基於聯合國最高司令官麥克阿瑟將軍指示之 天皇定位、放棄戰爭及民主革新、廢除封建制度等三項原則進行研議起草而 成。昭和 21 年(西元 1946 年)11 月 3 日公布之現行日本憲法第 3 章第 31 條規定:「任何人,未經法律所定之程序,不得剝奪其生命、自由或科以其他 刑罰。」首先揭示法定程序之保障2

第二款 日本憲法第 31 條規定

有關法定程序保障範圍之解釋,是否相當於美國聯邦憲法上之正當法律 程序條款,於學理上產生極大爭議3。惟認日本憲法第 31 條規定,是屬美國 憲法修憲第 5 條及修憲第 14 條之「正當法律程序條款」之譜系,在頗多學說

1 黃正明,日本國憲法正當程序法理與判例之研究,淡江大學,亞洲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畢業論 文,2010 年,頁 7、8。

2 邱忠義,正當法律程序與禁止雙重危險,軍法專刊,53 卷 6 期,2007 年 12 月,頁 57-59。

3 邱忠義,同前註,頁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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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可以看到有極明顯傾向,將第 31 條理解、解釋為美國憲法「正當程序條款」

之直系卑屬,並將美國憲法之正當程序條款解釋運用為:「應該不只限於程序 必須依法律規定,而且程序(程序法之內容)也必須『正當』,甚至於程序法 和實體法兩者都必須『正當』;並以此為理由,要求擴張解釋為憲法第 31 條 也要求實體法內容必須『正當』」,這種學說頗為有力。然而,也有學說採取 與此對立的看法4

目前正當程序及正當實體說,已成日本通說5。即除了在程序及實體兩方 面都要求必須以法律規定外,更要求其內容在實體和程序兩方面,都必須合 乎正當。

第三項 日本正當程序適用範圍 第一款 學說爭論

日本憲法第 31 條規定之文義並未包括財產權,僅刑事程序之基礎保障依 據。至於一般行政程序是否有其適用,因該國憲法第 31 條規定與美國之正當 程序並不相同,文義上僅限於刑事程序。因此有不適用說、適用說、準用說 及憲法第 13 條適用說之爭論6

不適用說,係由文義出發認該條係有關刑事程序之條款為理論依據。然 適用說、準用說本於以下理由被有力地倡導7:(一)在刑罰、刑事程序之外,

國民之自由被剝奪限制之情形仍多。如傳染病人之隔離、精神病患的保護處 分,依少年法而為保護處分,如不依法律所定程序,可說是違反憲法精神的;

(二)憲法第 31 條顯然屬美國憲法修正案第 5 條及第 14 條之譜系,至少可 參照美國對於條款之解釋;(三)本於行政權力擴大強化現象,若將行政程序 置於憲法第 31 條管轄之外,則保障國民自由之重要部分,或將喪失。憲法第

4 佐藤功,憲法第 31 條の諸問題-特に行政手續との關係,李鴻禧譯,日本憲法第 31 條與正當 法律程序諸問題-就其與行政程序之關係言,憲政思潮,1984 年 3 月,頁 97。

5 邱忠義,同註 2,頁 60。

6 黃正明,同註 1,頁 20-23。

7 佐藤功,同註 4,頁 1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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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條適用說,則認憲法第 31 條既限定於刑事程序之基礎上,因此 31 條以外 之正當程序,可以解釋為由憲法第 13 條條文:「全體國民,皆以個人身分受 尊重。有關追求生命、自由及幸福之國民權利,除違反公共福利外,於立法 及其他國政上,都必予與最大之尊重。」中得到憲法上之依據,然仍無法避 免過於抽象之問題8

第二款 司法實務判決

第一目 第三者所有物沒收事件(關稅法違反事件)

日本憲法第 31 條到底應否解釋為要求程序法及實體法兩者的正當性,關 聯到這一問題的判例,為數不少。惟並未採取積極的態度,直到所謂「關稅 法違反事件」之判決,該國最高法院判示憲法第 31 條是要求「告知與聽聞」

之原則的規定,第 31 條之內容才開始被某種程度地明確化9

本案係被告企圖以漁船走私物品至韓國逃避關稅而被查獲,第一審判決 認被告違反關稅法未遂有罪,除判處有期徒刑外,並依關稅法規定宣告沒入 供犯罪用之船舶及與犯罪有關之物品,第二審判決並維持原判。被告基於沒 入之物品包含被告所有以外之物及所有權不明之物品皆被沒入,未給予原所 有權人保護財產之權利,違反日本憲法第 29 條第 1 項提起上訴。最高裁判所 昭和 37 年(西元 1962 年)11 月 28 日大法庭判決,則認日本憲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財產權不可侵害,憲法第 31 條亦規定,任何人未依正當法律程序係 不可剝奪他人生命、自由甚至科以刑罰。第三者所有物之沒收,可以解釋為 對被告之附加刑,然因刑事處分效果若及於第三人,亦應對第三人行權利告 知、辯護及防禦之機會,否則即為未透過正當法律程序而侵犯國民財產權10

本案日本最高法院認為正當程序保障之欠缺不僅違反日本國憲法第 31 條,亦侵害憲法第 29 條對於財產權之保障,並認憲法第 31 條之適用不應只

8 佐藤功,同註 4,頁 22。

9 佐藤功,同註 4,頁 100。

10 黃正明,同註 1,頁 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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侷限於刑罰。惟在此判決中入江推事補充意見,認為憲法第 31 條亦應適用在

「行政程序」上,但是並「非」必需經常給予「告知與聽聞」之機會,何種 場合應給予這種機會,則須由「事件之性質判斷之」,亦即屬立法政策問題11

第二目 成田新法事件12

本案係新東京國際機場(現成田機場)建設遭到附近農民及支持農民之 反對團體抗爭,導致建設進度大幅落後。預定啟用前夕發生反對團體進入機 場內破壞設備事件。國會為保障機場安全制定「新東京機場安全確保緊急措 施法」,於該法第 3 條第 1 項13訂有各項管制措施,並且對違反規定者處 6 個 月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另根據不同情況,日本運輸大臣對 於該工作物可以進行封鎖或是除去等手段。

基此,運輸大臣在 1979 年 2 月 9 日對於在管制區域內反對派所擁有之地 上 3 層地下 1 層鋼筋建築,依照該法第 3 條第 1 項限反對者於期限內交付該 工作物,並依照第 2 項規定限制其使用,之後每年 2 月持續發布同一命令,

因此反對者以運輸大臣為被告要求其取消命令,並以國家為被告要求慰問金。

第一審及第二審均駁回其請求。

最高裁判所 1992 年 7 月 1 日大法庭判決,則認為憲法第 31 條係關於法 定程序保障,而且係直接與刑事程序有關,至於「行政程序」上以非刑事程 序為由,「無法」為相同程度之保障。行政目的樣態甚多,是否給予行政處分 對象事前告知、辯解、防護機會,端看行政處分所限制之權利、內容以及限 制之程度,與為達成行政處分其公益之內容、程度、緊急性做全盤考量14。 新機場之設置與管理安全關乎國家及社會經濟等,全盤考量後認為有「高度 緊急」及「必要性」,雖「未」規定須先「事前告知」給予防禦、辯明機會,

11 佐藤功,同註 4,頁 104。

12 黃正明,同註 1,頁 58-60。

13 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日本運輸大臣可以做如下規定:在管制區域內之建物或工作物,如有認為 具備如下之情形,可對該工作物之管理者、所有者、佔有者要求限期交付或限制使用。1.多數 暴力破壞者集合之用 2.用於暴力主義破壞活動、或是爆裂物、火炎瓶等製造成保管場所 3.對 新東京國際機場或週邊航班飛行進行破壞或妨礙。」

14 似採美國實務上之利益衡量判斷模式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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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並未違反憲法第 31 條的意旨。然其標準因抽象、概括而引來批評。

其後日本最高法院判例於:一、原子爐設置許可處分未給予附近居民參與 聽證之判例。二、教科書檢查不合格處分未給予編者聽證之判例。三、基於 美日安保條約依駐留軍用地特措法徵收土地之關係人不允許提出意見書,但 該法修正佔用土地時未給予聽證機會。上述判例,皆認定為係違反日本國憲 法第 31 條正當程序原則。

第四項 小結

日本憲法未如美國憲法般直接於憲法條文中明文規定正當法律程序,然 隨學說與司法實務之發展,日本有力說認為日本憲法第 31 條規定為正當法律 程序原則之憲法依據,並認為正當法律程序並非僅適用於刑事程序與司法程 序,亦包括「行政程序」在內15。於「刑事程序」中有關第三人財產之沒收,

認應給予財產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方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至於「行政程序上」有關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則認刑事程序與行政程 序本質上有其不同,「行政程序」中是否給與最低限度之程序保障,仍須審視 事件所涉之「公共利益」而為判斷16。然較值得注意的是,有關原子爐設置 未給予附近居民參與聽證,認有違日本憲法第 31 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似寓 有危險性之鄰避設施建置,應舉行聽證。

15 黃正明,同註 1,頁 69。佐藤功,同註 4,頁 112-113。塩野 宏著,劉宗德、賴恒盈譯,行政 法Ι,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出版,1996 年,頁 46。

16 林國漳,淺釋行政法學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收錄於:城仲模主編,行政法之一般法 律原則,三民書局,1994 年 8 月版,頁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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