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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早期療育之內涵

壹、早期療育的定義

在少子化的效應下,大家生得少但要生得好,使得嬰幼兒發展的愈來愈 受重視,也愈凸顯早期療育在今日的重要性,而大家對早期療育的認識有多少 呢?早期療育,也有人稱之為早期介入(Early Intervention),其定義國內外 的描述不盡相同,但其解釋大多是針對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所提供的一連串 整合性服務。玆將從以下法令與學者的定義來探究一番。

一、法令之定義

國內法令針對早期療育下的定義,《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 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 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

二、學者之定義

在學者方面針對早期療育下的定義,萬育維及莊凰如(1995)認為,早期 療育所提供的各項醫療、復健或福利方案等專業整合性服務,是針對出生至六 歲學前兒童具有特殊需求的嬰幼兒及家屬,防患未然的提升幼兒生活適應能

力。潘信良(2002)指出早期療育並非一種單一的醫療或教育方式,而是多種 專業的共同參與,提供跨專業的整合服務。早期療育的專業團隊有家長、醫生、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心理治療師、醫護人員、特教老師和 社工人員等,他們從不同的觀點來評估孩子及其家庭的個別需要,擬定完整的 療育計畫。陳任建、路蓮婷(2003)歸納出,早期療育是針對出生至六歲的嬰 幼兒及其家庭,就其醫療、教育、家庭及社會等相關問題,透過跨體系、跨專 業之社會福利、醫療衛生、教育等,由預防的角度以整合及團隊合作的服務方 式,對孩童本身及家庭設計符合需求之個別教育計畫及個別家庭服務計畫以發 揮補救、治療、預防、啟發及支持的效益。

而在國外學者方面,Bailey 和 Wolery(1992)認為,早期療育指運用專 業整合性服務的方式,來解決發展遲緩或發展障礙的特殊嬰幼兒及其家庭所提 供的服務,包括醫療、教育、家庭及社會等相關問題,以期藉由早期的醫療、

復健或充實方案,開發孩子的潛能及減少併發症,培育孩童健全的就學與生活 適應力,以期有效減少社會成本。Ramey 和 Ramey(1998)指出,早期療育 是為增進兒童發展而進行一連串的活動,它始於評估兒童及其家庭的能力、需 求所在,進而提供適當的支持與監控、重複評估兒童的發展等服務。Shonkoff 和 Meisels(2003)亦指出,早期療育是提供給從出生到五歲兒童多方面專業 領域的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與福祉,增進其發展潛能,將遲緩減至最少,補 救已存在或將出現的障礙,預防功能的退化,並提昇適應性親職與整體家庭功 能。這些目標經由對兒童提供個別化發展、教育與治療性服務,並對其家庭提 供相互計畫性的支持而達成(引自何華國,2006)。

綜合以上之論述,早期療育之定義可分幾個面向討論:

(一)早期療育的對象

早期療育服務,是針對出生至六歲之身心障礙、發展遲緩或是有可能發生

障礙的高危險群嬰幼兒及其家庭而設計。

(二)早期療育的時機

所謂「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早期療育介入的時機,只要一發現孩子需 要提供療育服務,經評估確定需求後,越早越好,可能始於懷孕期,而終至幼 兒期。

(三)早期療育的內容

早期療育乃是一種專業整合性的服務,結合醫療、教育與社會福利,依個 案個別化需求,透過不同的專業提供服務,如:發現篩檢與診斷、醫療復健、

特殊教育、社會福利、家庭支持及相關專業諮詢等,除了協助兒童的發展問題 外,亦對其家庭提供適切、持續與系統化的專業團隊服務。

(四)早期療育的目的

早期療育是為了透過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減少遲緩的程度,增進嬰幼兒 各領域的能力、適應度和發展潛能;以減輕家庭壓力,提供家庭支持與提升家 庭功能;除可預防機構化的隔離與二次障礙的產生,更期望有效減少社會成本。

貳、早期療育的重要性

研究指出,早期療育確實有其成效,Skeels 經過多年(1920~1960)早期 教育實驗研究後,正式在1966年提出其研究結果發現,IQ智商具有彈性的變 化,早期教育和環境對幼兒發展具有影響力。而在1950至1960年代,Kirk 博 士的研究更證實了早期療育的重要性,其研究目的是要測量學前教育對其社會 和認知發展的影響。結果呈現接受早期療育的幼兒在IQ測驗上增加10至30分,

而沒有接受托兒所或學前教育的孩子在IQ測驗分數則是降低(引自沈美君,

2009)。之後又有White 和 Casto(1985)的162份研究分析,結果顯示學前 的課程對危險群幼兒的智能增加效果持續存在。綜觀以上實驗結果,皆說明了

早期提供的教育與治療,可以增進孩子在智能上的發展,因此,1991年的美國 經濟發展部亦發表了早期療育的經濟效益,每投注在早期療育的一塊錢,就能 為未來省下因社會福利費用、特殊教育費用、未成年子女懷孕及犯罪等付出六 塊錢的社會成本(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1991),此足以證明 早期療育帶來的益處與實施的必要性。

爾後,許多學者也說明了早期療育的重要性。Meisels(1989)指出發展 遲緩兒童需要早期療育介入的原因,乃是因為嬰兒的智能和發展能力是動態 的,且會受到環境的影響,若藉由一連串持續性和系統性的努力,可協助出生 至三歲有殘障或發展危機的兒童及其家庭發揮最大的潛能。Kirk, Gallagher 和 Anastasiow(2003)認為,越早實施早期介入(early intervention),其成效越顯 著,因學前階段係為兒童認知、語言、動作機能學習的關鍵期,及早提供發展 遲緩兒教育機會,將有助於障礙程度的減輕及殘餘機能的發揮,減低未來生活 與學習困擾,提升其獨立自主的能力。吳曉華(2005)提到,嬰幼兒發展會受 到個體的內在神經系統結構、成熟狀況及受損程度而有所不同,也會藉由外在 環境和學習經驗等因素的影響,愈年幼孩童的大腦可塑性愈大。以上論述,說 明孩子發展的可塑性,且愈早給予刺激效果愈好,不但增進孩子本身的能力,

亦能發揮家庭功能。

綜合以上論點,早期療育的重要性不外乎兩大假設,一是早期孩子可塑性 高,可增進其發展能力;二是可節省社會成本。學者亦統整出早期療育的重要 性如下(羅惠玲,1996;張淑美,2004):

(一)可增進生理、認知、語言發展、社會適應與生活自理技巧的習得,讓兒 童更為獨立。

(二)有助於遲緩或障礙的狀況得以改善、消除或不繼續惡化。

(三)減少家庭壓力,協助發展遲緩與障礙兒童之父母心理調適,教導適當親

職教養技巧,建立障礙者父母對自我及對子女正確觀念與信心。

(四)有助於社會性依賴與機構式收容之減少。

(五)能減低兒童就學後接受特殊教育與特殊班安置的需要性,減少長遠的教 育經費支出。

(六)藉由早期療育服務,協助發展遲緩兒童的遲緩狀況獲得改善,有效地降 低長期的社會、醫療與教育成本支出。

(七)早期療育服務的提供,保障發展遲緩兒童的受教權、生存權,透過兒童 人權的保護,提昇國家的公共形象。

参、早期療育服務流程

內政部於1997年頒布《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且制定「發 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評估暨安置辦理流程」,早期療育跨衛生、

教育及社政體系之分工及流程自始有了明確的界定(林美專,2008)。在該方 案中將早期療育服務劃分「發現與篩檢」、「通報與轉介」、「聯合評估」、

「療育服務」等流程,使衛生、教育及社政系統有一合作模式之基礎,而目前 台灣早期療育服務的流程與內容也依此方案為參考,以圖2-1呈現。

內政部《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中,明定「發現與篩檢」、

「通報與轉介」、「聯合評估」、「療育服務」為服務主要內涵,以下就此分 別說明(內政部兒童局,2008)。

一、發現與篩檢

早期療育的觀點在於早期發現以利及早療育,因此有機會接觸兒童的所有 人員都負有責任擔任發現者的角色,包括父母、主要照顧者、醫療人員、教保 人員以及社工人員等,應於平時觀察兒童是否有身心發展異常的情形。

一、發現篩檢

發現發展遲緩兒童,在醫療方面可透過產前檢查、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 篩檢、高危險性嬰幼兒之監測、兒童定期身體健康檢查、嬰幼兒的發展追蹤及 幼兒遊戲篩檢活動。在教育方面可經由幼托園所幼教老師、教保人員及保母人 員對於兒童發展的敏感度,篩檢出發展遲緩之兒童。教育部與內政部兒童局亦 積極規劃辦理在職訓練與提供社區親職教育、公共衛生教育,以提高相關人員 對於發現發展遲緩兒童之知能。

二、通報與轉介

通報轉介,是早期療育服務輸送流程的樞紐。台灣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採 責任制,家長及相關人員發現兒童有疑似發展遲緩問題時,應向發展遲緩兒童 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通報,並將相關資料統籌建檔,以利轉介至適當的服務 單位,使個案盡快獲得適切的相關協助。通報轉介中心辦理的服務如下:

1.受理通報個案。

2.協助轉介個案接受評估。

3.安排療育服務。

4.個案管理及定期追蹤。

5.就學轉銜服務。

6.個案再安置或結案。

7.個案資料、評估報告、安置及服務情形之登錄作業及檔案管理。

7.個案資料、評估報告、安置及服務情形之登錄作業及檔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