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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共分三節,第一節研究動機,第二節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第三節名 詞釋義,茲分別敘述如下。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國民教育幼兒班,簡稱「國幼班」,是政府為因應國民教育向下延伸一年 的準備,但因國家財政的缺虞而不能全面實施,故修正為《扶持五歲弱勢幼兒 及早教育計畫》,提供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市設置五歲幼兒就學之班 級,即稱為國民教育幼兒班(教育部,2005)。因國幼班位處偏遠弱勢地區,

生活交通不便,以致於身處於此地區之幼兒文化學習刺激不足、教學資源缺 乏、資訊獲取速度緩慢,再加上此地區多為經濟弱勢家庭,家庭教育功能不彰,

單親、隔代教養衍伸問題,造成發展上比一般幼兒緩慢,而成為需接受早期療 育服務高危險族群。

早期療育乃提供給「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的服務,發展遲緩兒童指未 滿六歲之兒童,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 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內政部,2004)。然 而,兒童發展是持續性的,把握療育的黃金期可使異常的狀況減緩,甚至改善。

Kirk, Gallagher 和 Anastasiow(2003)認為,越早實施早期療育,其成效越顯 著。主因是學前階段係為兒童認知、語言、動作機能學習的關鍵期,及早提供 發展遲緩兒童教育機會,將有助於障礙程度的減輕及殘餘機能的發揮,減低未 來生活與學習困擾,提升其獨立自主的能力。Meisele(1989)亦指出發展遲

緩兒童需要早期療育介入的原因是,嬰兒的智能和發展能力是動態的,且會受 到環境的影響,若藉由一連串持續性和系統性的努力,可協助出生至三歲有發 展障礙或發展危機的兒童,及其家庭發揮最大的潛能。因此,愈早接受早期療 育服務有助於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避免更重度或是多重障礙的形成,不但 增進孩子本身的發展能力,亦能發揮家庭功能。

研究者參與國幼班的行列已有四年,自取得學前教師證後大多任教於地域 弱勢之國幼班,深感學前教育在偏遠地區之重要。記憶猶新的影像是第一年任 教於阿里山鄉之偏遠山區,因承蒙教育部於原住民鄉鎮市廣設國幼班,讓這群 活潑無邪的原住民孩童受惠。在國幼班未設立之前,孩童僅能與家長一同工作 或者遊蕩於部落巷弄街道之中。上學對於他們是件多麼新奇的事情,在冬天天 尚未亮時,當老師還在睡夢中,小朋友已經在幼稚園教室門口等候上課了;在 活動中,從不知規則到能排隊、舉手發表、知道何時該做何事,他們的參與度、

求知慾是如此的強烈,我感受到他們對接受教育是如此的充滿熱忱,讓當老師 的我深深感動。試想,若沒有國幼班的設置,他們可能亦成為高危險群之發展 遲緩兒童。而另一個影像,小妤出生於和平鄉偏遠山區,從小遭父母棄養,乃 由祖父母撫養照顧,因祖父母工作的關係,只能將小妤背負於背上或者放置於 嬰兒車上,鮮少與小妤互動。到了上幼稚園的年紀,因交通不便,而將小妤寄 養於距離學校較近的姑婆家,也因小妤的姑婆開自助餐店,姑婆每天忙於生計 無多餘時間照顧小妤,小妤的功課通常都是空白的繳回來。在學期即將結束 時,伊甸早療團隊來到偏遠山區國幼班進行篩檢與評估,小妤即被檢測為發展 遲緩兒童。而身為國幼班教師的我,亦深感早期療育服務在偏遠地區的必要 性,國幼班因地域環境、家庭功能與種族習性等等因素交互影響,導致國幼班 幼兒成為發展遲緩兒童的比例偏高,倘若國幼班教師對早期療育服務建立基本 知能,便可適時提供建議與資源給有需要的幼兒及其家庭,以期達到早期發

現、早期治療的目的。

孩子的童年只有一次,不能重來,孩子的成長亦不能等待,學齡前階段是 多麼寶貴的一個發展歷程,孩子在此時期其語言、認知、動作、社會情緒等方 面的可塑性與發展潛力最大,也是日後發展之根基(朱敬先,2005)。有一群 孩子就如同折翼的天使,他們無法像其他的小朋友一樣跟得上發展的腳步,他 們需要多一些的練習與服務介入,以期能早日振翅飛翔。也有一群奉獻於偏遠 山區的國幼班教師,面對各種因素交相編織而成的發展遲緩兒童,他們是如何 發現?如何通報?在聯合評估與療育服務的處理過程?在早期療育服務中是 否有人協助與支持?面臨的困難又有哪些?基於以上問題,研究者想針對國幼 班教師對於早期療育服務使用之經驗進行探究,以半結構式訪談尋求早期療育 服務在偏遠地區實施的情況,並針對實際面臨問題提出解決策略,以作為未來 國幼班教師執行早期療育服務與政策施行之參考依據。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根據上述之研究動機描述,本研究欲達成的目的,如下所示:

一、瞭解國幼班教師使用早期療育服務經驗的現況。

二、瞭解國幼班教師使用早期療育服務面臨的困難。

三、瞭解國幼班教師對早期療育服務的期待。

第三節 名詞釋義

為避免本研究所使用名詞意義混淆,茲將名詞釋義如下:

一、國民教育幼兒班

「國民教育幼兒班」簡稱「國幼班」,係根據《扶持五歲弱勢幼兒及早教 育計畫》中所提為地區弱勢(指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市),提供以公私 立幼托機構試辦國幼班為供應機構而設立。在定義上係專指滿五足歲、未入國 民小學就讀之學齡前幼兒所安排,符合其身心發展需要之學前教育,採非強 迫、非義務、漸進免學費方式實施,並朝準義務、強迫教育目標逐步推動。其 目標為提供五歲幼兒充分就學機會,保障幼兒受教權益,建構優質的受教品 質,改善受教環境為依歸,並為未來國民教育全面向下延伸一年奠基。

二、早期療育服務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 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 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

本研究依內政部兒童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的工作項 目為基礎,區分早期療育服務共有四個項目,分別為:發現與篩檢、通報與轉 介、聯合評估、療育服務。